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机构、管理职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村(居)所辖的农村饮水安全整改工程由本村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管理人员由村(居)委明确或群众推选确定,村委直接监督、指导管理机构工作。
管理、运行、维修费用从收取水费中支出。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整改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担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
有条件的村,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差价制度。
第三条各村(居)应合理设定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科学管理工程运行,积极推进“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明白水、放心水。
第四条在不改变整改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整改工程实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各村应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六条乡水利站对各村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供水、接水、装表、立户1、供水管理机构应当尽量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机构应提前告知用水户;因灾害或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检修的同时通知用户,要尽快恢复正常用水。
2、用水户在官网区域内,需要安装、改装、迁移供水设施的,须向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供水管理机构对供水情况现场复核后,统一安装。
用水户应缴纳材料费(设备设施费)和施工费。
第八条抄表、收费、销户1、供水管理机构原则每月抄表一次(抄表间隔也可视具体情况而定),用水户应按规定时间缴纳水费,逾期交费者,依法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拖欠水费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供水管理机构可视为自动销户,可以对其停止供水、并将供水设施折抵所欠水费。
2、收费标准:每吨(立方)水收费3元,收到水费统一交到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统一支配。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8•【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8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现予公布。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8日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一泓清水永续北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及其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输水沿线保护区、汇水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区域协同、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四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建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1.1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质量,使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能够长期发挥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1。
2验收工作分三级进行。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自验后,由项目县(市、区)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省辖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全面验收;市级验收后报请省级抽验,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抽验。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范围为国家下达的分批次计划所涉及市、县(市、区)、乡(镇、办)、行政村的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按照计划安排批次分批进行。
二、验收依据2.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07]1752号).2.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06]74号)。
2。
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
2.5中央和地方下达投资计划文件.三、验收内容3。
1组织领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领导重视,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负责,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管理有序。
3.2计划完成.严格按照计划安排项目实施,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建设任务并全部覆盖项目区人口,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设计标准完成,建设工期符合要求。
3.3工程质量。
施工组织健全,工程布局合理,水源工程、附属建筑物、供水设备、输配水管路以及管理设施质量良好,水质、水量和取水方便程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入户工程规范,符合有关要求.3.4工程运行管理。
有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工程档案资料详尽。
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健全,水费标准经过成本核算并由物价部门审批,收取合理到位,工程运行正常。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一、监理人员1. 监理人员应具备工程监理相关资格和经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组织和安排项目监理工作。
2. 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工程问题。
3. 监理人员应具备独立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二、监理工作内容1. 监理人员应对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2.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中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跟进施工进展,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 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选择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材料的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
5.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支付、变更、索赔等事项进行审核和把关,确保施工单位依法合规操作和按合同支付。
三、监理报告和整改措施1. 监理人员应及时编写监理报告,记录工程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2. 监理报告应逐步完善,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交给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
3. 监理人员应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反馈整改情况。
四、监理费用支付1. 监理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支付方式和周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监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监理工作得到应有的报酬。
五、监理责任和纠纷解决1. 监理人员应对其监理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负责,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2. 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监理纠纷,监理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解决,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报告。
3. 如因监理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严重后果或损失,监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相关要求,有效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农经[2007]18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是,《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普查在册水质严重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各省辖市、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向黄淮、老区、贫困市、县(市、区)适度倾斜。
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水利、卫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各县(市、区)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米的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各专班职责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各专班职责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各专班职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面解决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我县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合理,施工规范,管理有效,达到良性运行、长远发挥工程效益的目标,根据省、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管理现状,现就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如下:一、县发改委1、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评估及项目申报工作。
2、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工作,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二、县水利局职责1、根据《**县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各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本年度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计划,收集基本资料,编制设计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3、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及质量监督,把好材料进场关、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4、与县招投标办公室、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联合组织工程主要设备材料招投标及工程施工招投标,严格项目建设管理。
5、组织工程竣工初验,编写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为上级验收提供准确依据。
三、县财政局职责1、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资金专帐。
工程主要设备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所有工程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2、工程资金拨付要及时到位,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四、县审计局职责1、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过程监督工作。
2、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检查和验收工作。
3、审查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审计报告。
五、县卫生局职责1、提供农村饮水不达标水质化验原始资料。
2、负责饮水工程建成后水质检测及定期检验工作。
3、提供农村改水改厕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六、县电业公司职责1、负责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协调施工用电问题。
2、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74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电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供水可靠。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水质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优先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确保供水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合理规划布局,确保水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可靠。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要注重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严肃查处。
第四章评估考核第十五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考核,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考核指标,确保评估考核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七条对于评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引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重要项目,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质量的有效控制,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确保各方在工程实施中的职责和义务得以明确。
2. 监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2.1. 工程方案审查监理机构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前应对工程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的评估•工程设计合理性的审核•工程施工组织方案、技术方案和环保方案的审查2.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机构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的资质和技术水平的审核•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环保管理的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把控2.3. 工程质量评估监理机构应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查•工程使用功能的合理性评估•工程材料质量的抽查和检测3. 施工单位的职责和义务3.1. 工程方案设计与编制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需求和监理机构的要求,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方案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工程设计图纸的编绘和审核•工程施工方案、技术方案和环保方案的制定3.2. 施工过程管理施工单位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环保管理•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把控3.3. 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监理机构的指导,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工艺和施工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检查•施工质量的自检和互检4. 监理成果及报告4.1. 监理日志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进度和实施情况,记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理日志,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间的沟通和配合情况•工程质量抽查和检测结果4.2. 监理报告监理机构应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撰写监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总结和评估•施工单位的表现和建议•工程质量缺陷和改进措施的提出5. 工程竣工验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由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和功能的检查•工程使用文件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程验收报告的编写和备案6. 结论本文档旨在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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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第七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简化前期工作程序,依据经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直接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部门对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按照《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64号)要求,落实工程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省辖市环保部门或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要以县(市、区)为单元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
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第九条结合实施方案的审查,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
等开展卫生学评价,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
第十条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水利部门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在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依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区)报送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确定的建设原则,综合平衡后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
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任务分解涉及财政、卫生、环境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沟通协商。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县(市、区)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在计划投资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总规模内,各具体工程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地方投资中省级财政配套50%,省辖市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套(其中解决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的地方投资按省与省辖市各50%比例配套),其余由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承担。
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的市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级配套资金安排年限为2014-2018年。
受益群众筹资投劳主要用于入户工程部分,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群众筹资投劳办法,细化标准程序、账务设置、使用管理、监督考核等办法。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
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杜绝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不合规现象发生。
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办建[2008]17号),规范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对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省辖市以下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县为单位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
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水源选择、总体布置、取水构筑物、取水泵选型、净水工艺及装置、输配管道材质管径、主要建筑物、供配电、自动控制、机械设备选型、施工组织等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产生重大影响变更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影响较小变更的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厂的次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式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地下水开采含水层、取水泵扬程、局部输配水管道路线、局部输水管道附属设施调整、水厂道路、绿化、施工组织设计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