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产权备案须知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第一篇: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登记范围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备案登记继续使用:(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3)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4)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5)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6)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7)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8)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9)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二、登记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三、产权备案(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须知

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登记应准备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4、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5、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设备备案机关对以上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3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上填写备案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颁发备案证。
备案证作为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凭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属于不予备案情形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对原已备案但后期符合上述(二)中条件的,应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原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证。
贵州省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备案所需资料

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备案所需资料一、新设备产权备案需要产权单位提供的资料: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租赁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产权单位),首次出租、安装前,应到设备使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设备出厂合格证;(四)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二、在用设备产权备案需要产权单位提供的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设备出厂合格证;(四)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随机出厂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七)相关人员证件:1、机械工程师;2、相关技术检测维修人员;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4、司索信号工;(九)特种所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十)设备大修、技术改造、事故记录。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各种限位装置证明资料:1、塔式起重机: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变幅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回转限制器合格证及自检记录证明资料。
2、施工升降机:SC型:安全防坠器、超载保护装置;SCD型:断绳防坠安全器、安全防坠器、超载保护装置。
3、物料提升机: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上、下极限限位器、超载限制器、缓冲器。
三、设备备案使用期限到期重新备案需要产权单位提供的资料:(一)原产权备案证明资料;(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所有效期内检测报告(四)相关人员证件:1、机械工程师;2、相关技术检测维修人员;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4、司索信号工;(五)设备大修、技术改造、事故记录。
(六)设备累计运转记录时间(七)建筑起重机械各种限位装置证明资料:1、塔式起重机: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变幅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回转限制器合格证及自检记录证明资料。
2、施工升降机:SC型:安全防坠器、超载保护装置;SCD型:断绳防坠安全器、安全防坠器、超载保护装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拆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办事须知 -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办事须知一、办理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二、服务对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三、申报条件:企业注册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萧山、余杭除外)四、携带资料1-1产权备案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的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1-2产权注销材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原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原件、备案登记证(牌);(三)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五、设备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及登记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七、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原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原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牌)到设备备案受理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受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须知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八、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须知第六条(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九、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
(一)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二)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五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注:以上资料涉及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注销的所有复印件应该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告知和使用登记须知

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告知和使用登记须知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告知和使用登记须知一、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须知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和(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在办理申请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时,必须向登记机关详细提交下列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购销合同;(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发票;(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说明书、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八)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二、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须知依据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在办理申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时,必须向登记机关详细提交下列资料: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三、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办事指南(2016年11月修订)一、申办条件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登陆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75.113/default.aspx)申报成功后,并打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流水号。
二、服务对象在龙岗区范围内注册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
三、办文程序1、申请人先登陆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75.113/default.aspx),按要求上载相关照片及附件资料,申报成功后,并打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流水号。
2、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提交设备产权备案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补正资料满足要求后重新办理。
四、办文时限5个工作日。
五、窗口办理1、办文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如意路486号顺景花园综合楼三楼305安监站办文窗口。
2、办文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节假日除外)。
3、咨询电话:28589081;传真:28589090。
4、交通指引:龙岗老干中心公交站。
六、提交资料【特别提示:申办资料除在系统上载申报外,还应按下面要求提交书面文件(系统上载资料申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否则从系统中予以回退)。
书面文件中除注明提交原件外,其他可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
提交的资料中除注明份数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
申报的资料审核过程中,我站工作人员可能随机到现场核查设备的情况,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办文时限内。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其中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2、设备产权备案申请流水号;(提交打印件,加盖公章)3、产权单位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验原件)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提交复印件,许可证有效期应覆盖设备的出厂日期)5、产品出厂合格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提交复印件,在2006年12月31日后至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设备提交)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对于新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无需提供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对于旧机,还应提供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8、设备最近一次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或使用登记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安全检验检测报告有效期应在申报的期限内,新机无需提供)9、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页和带附着的最大安装高度示意图;(提交复印件,验原件)10、《关于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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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设备产权备案须知
起重设备产权备案所需资料:1、填写规范的《起重设备备案注册使用登记手册》,2、产权单位营业执照,3、起重设备出厂合格证,4、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5、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6、购买凭证(购买人为产权单位)。
注:以上证件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购买的二手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产权备案所需资料:除上述资料外另需提供:1、现产权单位与原产权单位签定的转让合同;2、该台设备近三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外地产权起重机械到我市使用所需资料:1、外地产权证;2、该台设备近三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