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doc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者双方共同选择的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婚姻缔结地法、婚姻住所地法或者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涉外婚姻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婚姻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婚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女双方自愿;(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男女双方未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未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
”对于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在判断婚姻有效性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 婚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涉外婚姻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3. 婚姻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外婚姻中,婚姻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四、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浅析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离婚是对 已经存在 的合法婚姻的否定, 从法律的角度讲, 也就是 解除男女双方由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从而使男女双 方在身份和财产上都发生 了变化。 离婚是除了配偶死亡之外 的另一 。
所 以每个国家都通过设立准据法或者参加国际公约等方式对其管辖 。 但是由于各 国的历史文化 、 宗教信仰、 政治制度、 经济基础都存在着差 异, 不可避免地对涉外离婚的相 关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冲突。并且, 国家对其公民的合法利益肩负着 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 , 都想适用最有
利 于 本 国 当事 人 的 法 律 那 么 , 这 种 情 况 下 , 在 到底 会 采 取 哪 种 原则
二、 对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 的分析
我 国《 法通 则》 17 规 定 : 婚 适用 受 理 案 件 的法 院 所 在地 民 第 4条 离 法 律 。 果 由我 国法 院 受 理 的涉 外 离 婚 诉讼 , 用 我 国 《 姻 法》 其 如 适 婚 和
说 的 影 响下 , 属人 法 从 单 一 的 当事 人 住所 地 法 发展 成 为 当事 人本 国法 和 住 所 地 法 的 两种 不 同理 解 的 学 说 。 国所 采 用 的 方 式是 : 法 院提 供 指 向 数 国法 律 的 一 系列 可 选 择 的连 结 为
因素: { 指弓法院选择产 生预定结果的法 律。如果法院地法允许离婚 , 并且至少一方 当事人与法院地 国存在某种从属关系, 则法官可以选择
( ) 密切 联 系原 则0 四 最
来确定被适用的法律昵?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首先,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及判决适用法的选择。
判决适
用法是指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确定适用哪个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可以适用的判决适用
法包括婚姻法、国籍法、居民状况法等。
判决适用法的选择涉及到国家主
权和司法独立原则。
第三,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还涉及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根据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各国法院应互相协助,提
供必要的司法支持和合作。
司法协助包括取证、调查、传票、送达文件等。
通过司法协助,各国法院可以更好地获取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
保涉外离婚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
最后,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还涉及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是指
对当事人提供的国外公证书或认证书进行公证和认证,确保其在司法程序
中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公证认证需要遵守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并经过相
应的手续和程序,确保涉外离婚案件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判决适用法、国际私法冲突
规则、司法协助和公证认证。
通过合理选择判决适用法、根据国际私法冲
突规则确定适用法律,进行司法协助和公证认证,可以确保涉外离婚案件
公正、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离婚是指一方或双方涉及外国国籍、居住权或财产等因素的离婚
案件。
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普通法适用原则、国籍原则、公平原则、主动原则和实质法原则等。
下面是对这些规则进行详细讨论。
其次,国籍原则是指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不同国籍的情况下,适用
该方国籍的法律。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外国人到我国申请离婚,适用该方的国籍法律。
而对于我国公民,则适用我国的国内法。
第三,公平原则是指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
各种因素,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
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并根据具体
情况判决或协商达成离婚协议。
第四,主动原则是指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我国法院不主动适用外国法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相应证据,以确定适用我国法律。
这一
原则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和不确定性。
第五,实质法原则是指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以实质法来判决履行离婚
案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判断婚姻是否存在纠纷,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具备
离婚的条件。
总之,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实现
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为指导。
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各方的国籍、住所、财
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判决。
然而,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异,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方面(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婚姻逐渐增多,涉外离婚案件也日益频繁。
涉外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方面的相关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概述1.涉外离婚的定义涉外离婚是指涉及外国国籍、外国住所、外国婚姻登记地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外离婚包括以下情形:(1)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国籍,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2)夫妻一方为外国国籍,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3)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国籍,但婚姻登记地、住所地或最后住所地在外国的离婚案件。
2.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原则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主权原则: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国家主权,适用法律时,应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
(2)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有权选择适用法律,但在选择法律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3)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现行法律规定及适用1.离婚诉讼地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在外国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选择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我国法律;当事人选择在外国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外国法律。
2.婚姻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效力认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离婚法律适用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法律适用,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律;没有共同住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1.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容易引发争议。
2.法律适用困难涉外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日益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冲突。
因此,探讨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涉外婚姻是指具有不同国籍、地区或民族背景的男女双方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涉外婚姻包括跨国婚姻、跨国再婚、跨国复婚、跨国收养等。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涉外婚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
2. 愿意原则:涉外婚姻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男女双方国籍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男女双方国籍原则,即以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为准。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以与涉外婚姻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准。
5. 国际惯例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国际惯例,即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三、涉外婚姻的具体法律规定1. 结婚登记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的结婚登记,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2. 婚姻无效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无效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3. 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4. 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5. 婚姻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浅析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摘要】随着国家间经济政治教育等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婚姻关系越来越普遍,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上,关于离婚的成立及其效力的准据法如何,特别是审判管辖权及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等,都存在诸多争议。
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再结合中国立法状况,分析中国的立法情况和其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体系的缺陷及补救。
【关键词】涉外离婚;司法现状;管辖权;法律适用一、外国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每个国家对于离婚准据法原则的选择都有所不同,通过总结:(1)英美各国采用以法院地法为主,所谓法院地法,指的是依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即统称的法庭地主义。
当然,适用法院地法也可能促使当事人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从而产生通过挑选法院来恶意规避对自己不利的国家法律的不良现象。
(2)属人法,即依当事人依当事人所属国家、住所地或居所的法律进行审判,也就是所谓的属人法主义。
但如果当事人国籍或住所不同,就会给法院适用法律带来困难。
(3)还有就是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等都采用的,以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折中主义。
这些国家大多数采用的,是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问题的立法司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l款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地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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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浅析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我国涉外婚姻的数量也逐渐增多,紧接着出现的就
是涉外离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刚刚颁布实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在涉外离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对这一法律问题进行了完善。
本文在分析涉外离婚新的发展趋势基础上,对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进行评析。
关键字: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新发展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涉外离婚的数量与日俱增,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伦理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不同,其所制定或采用的婚姻制度也是千差万别的。
这就使得涉外婚姻领域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法律冲突的解决以及法律适用的确定不容回避。
一、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各国对于离婚的态度从严格到逐渐放宽,再到自由主义运用到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立法中。
在法
法法规》第20条,该条规定:离婚的要件和效力,依离婚时支配婚姻人身效力的法律,如依该法婚姻不能根据所举事实接触,或适用于婚姻人身法律效力的准据法无一存在时,则适用离婚时原告的属人法。
(三)连接点的多元化趋势
连接点的多元化一方面表现为数量的增加,另一方面表现为复数连接点类型的增多。
传统的国际私法领理论有两种观点,其一是“场所支配行为”;其二是“身份依本国法”。
依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涉外离婚应当适用法院地法;依据“身份依本国法原则”,离婚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具体又可分为适用丈夫一方的本国法、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等。
而准据法适用的多元化趋势主要表现在连接点的多元化,这是近年来在涉外离婚准据法适用的新趋势:是指对涉外离婚进行准据法选择时,不单单遵循一种原则,而是多种原则兼顾,主要的做法是将涉外离婚的法院地法与当事人的属人法混合适用,以一种为主兼顾其他。
[1] 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及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有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有很大的进步:
首先,这是我国明确在法律中细化了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增加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改变了过去通过确定管辖权的方法来确定适用法律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中国法院为受案法院的话就只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就是说法律的选择是通过选择法院实现的。
这种规定将会成为当事人“挑选法院”的一个原因,即使只是次要原因。
并且《民法通则》第147条只考虑了诉讼离婚的情况而忽视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这两点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中得到了完善。
其次,诉讼离婚适用范围更加全面。
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限制诉讼离婚的对象,也就是说,中国人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离婚、中国人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离婚、中国人和中国人在中国境外离婚以及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离婚,都可以适用该法的规定。
第三,增加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意思自治这一私法原则的精神融入离婚领域,这是对婚姻自由的尊重。
婚姻是两个人自由选择自主决定的产物,那么婚姻的终止也需要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
该法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区分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并在协议离婚中强调当事人的协议选择,这无疑是我国立法的进步,是该法符合法律发展趋势的
表现之一。
[2]
当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也有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
第一,关于诉讼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会致使当事人“挑选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该条规定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完全适用内国法;它减轻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选择法律的程序,加快了诉讼进程。
之所以采用法院地法原则,其理由有二:其一,法院所在地与判决关系密切,适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有助于保护该地的善良风俗;其二,法官对其所在地的法律最为熟悉,适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可以保证法律被正确的适用,且方便法官查找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该法条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利用“挑选法院”来规避不利于己方的法律达到自己需要的判决结果。
第二,应当区分离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离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因为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关系到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最主要因素、关系到当事人本国最根本
的社会制度和道德观念,同时也密切关系当事人的生活和切身利益。
而形式要件则主要是一种程序,是对一个国家公序良俗的保护。
因此立法时对涉外离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要侧重于当事人本国法的适用,而对涉外婚姻的形式要件则要考虑对行为地法律的尊重。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关系适用法》已经对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做出了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区分规定,可是在离婚的范围内却仍然缺乏区分,仅仅将离婚按照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做了不同的规定。
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区分。
第三、协议离婚效力未定。
虽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但是协议离婚能否在外国得到承认呢?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机构是省级民政部门,其效力在中国国内自然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然而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协议离婚的态度并不一致,即使某国认可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上也是不一样的,这就造成了协议离婚在国外难以得到承认,从而对当事人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困扰。
[3]例如,在德国,根本不承认协议离婚,即
使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且要求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请无争议离婚。
如果是一方申请诉讼离婚,则要求分居三年以上。
所以,对于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来说选择诉讼离婚是最有效的。
如果将婚姻看成一种“契约”,笔者认为既然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合意,那么它可以被当作一种特别的“合同”,因此,只要离婚协议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就应当得到承认。
参考文献:
[1] 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编)基本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03-104. [2] 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 焦燕.婚姻冲突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