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论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范文

《论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篇一一、引言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体系,一直以其独特的规则和原则在跨国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中,强制性规定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部分,更是对于保护国家主权、公共利益以及确保国际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二、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定义与特征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必须直接或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具有以下特征:1. 法定性:即这些规定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 强制性:这些规定必须被适用,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排除其适用。
3. 跨域性: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保护性强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特定国家的公共利益和民众权益而设立的规定。
2. 程序性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管辖权、法律选择、司法协助等。
3. 实体性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关于特定类型的民商事关系必须适用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
四、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适用:1. 国内立法:我国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中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规定。
2. 国际条约: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实施,如《海牙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这些条约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适用相应的强制性规定。
五、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实践意义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公共利益和确保国际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通过适用保护性强制性规定,可以防止外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的滥用,保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法规

(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de)立法我国国际私法上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包括民事诉讼上(de)地位)(de)规定来,在国内法上,是由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de)规定和各种涉外基本民事法律中(de)有关这方面(de)规定所构成(de).依据这些规定,我国通过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国人在我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劳动和工作权、经营工商企业权、智力成果权、土地长期租赁使用权、司法救济和保护权等广泛(de)民事权利.我国在赋予外国人一般民事法律地位方面(de)国民待遇时,有些以有条约或互惠存在为前提,有些则不以有条约和互惠存在为前提,而仅通过我国国内立法,以对等原则加以控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de)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de)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de),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de)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二)中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de)立法我国国际私法这方面(de)内容除了立法部门颁行(de)法律外,还有一些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de)司法解释和国务院为贯彻实施有关民商事基本法律而发布(de)各种条例或细则得到表现(de).粗略统计,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对于涉外民事关系(de)法律适用,已有80余条100余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条1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de)意见(简称意见)约18条20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条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de)解答(简称解答)约11条2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9条1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条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7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1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条,国务院批准发布(de)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1条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条2款,等等.其内容如下: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凡民事关系(de)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de),民事关系(de)标(de)物在外国领域内(de),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de)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de),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意见第178条)2、关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de)总(de)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de)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本法关于公民(de)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de)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民法通则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de)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de),适用国际条约(de)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de)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de)条约没有规定(de),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和票据法第96条)3、关于反致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de)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de)规定来确定适用(de)实体法.”(意见第178条)4、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依照本章(即民法通则第8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de),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de)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150条,民用航空法第190条和海商法第276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de)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de)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5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de)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法第126条)5、关于法律规避:“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de)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de)效力.”(意见第194条)6、关于指定适用存在不同法域(de)国家(de)法律:“依法应当适用(de)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de)法律(de),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de)规定确定应适用(de)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de),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de)地区(de)法律.”(意见第192条)7、关于外国法查明及不能查明时(de)法律适用:“对于应当适用(de)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de)缔约对方(de)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de),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意见第193条)8、关于国籍、住所、营业所(de)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de)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de)国家(de)法律为其本国法.”(意见第182条)“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de),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de),以与产生纠纷(de)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de)住所为住所.”(意见第183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de),应以与产生纠纷(de)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de)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de),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意见第185条)9、关于人(de)能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de),他(de)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de)法律.”(民法通则第142条)“定居国外(de)我国公民(de)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de)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de)法律,如未定居(de),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意见第179,180,181条)10、关于法人(de)属人法:“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de)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de)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de)规定.”(意见第184条)“外商投资(de)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de)法律另有规定(de),适用其规定.”(公司法第18条)“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de)公司.”(公司法第199条)“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de)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03条)11、关于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de)法院所在地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47条)“我国法院受理(de)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de)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法地法律.”(意见第188条)12、关于扶养:“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de)国家(de)法律.”(民法通则第148条)“父母子女间(de)扶养、夫妻相互间(de)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de)人之间(de)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de)法律.扶养人与被扶养人(de)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de)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de)联系.”(意见第189条)13、关于监护:“监护(de)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de)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de),适用我国(de)法律.”(意见第190条)14、关于收养“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de)有关收养人(de)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de)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de)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de),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de)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de)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法第21条)15、关于遗产继承:“遗产(de)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法通则第149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de)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e)外国人(de)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e)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de)中国公民(de)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de),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继承法第36条)“在我国境内死亡(de)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de)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de),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de)国际条约另有规定(de)除外.”(意见第191条)16、关于不动产:“不动产(de)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4条)“土地、附着于土地(de)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de)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de)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意见第186条)17、关于合同:“涉外合同(de)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de)法律,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de),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de)国家(de)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和海商法第269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de)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de)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de),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5条)“对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所说(de)‘合同争议’应作广义(de)理解.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de)时间、合同内容(de)解释、合同(de)履行、违约(de)责任、以及合同(de)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de)争议,均应包括在内.”“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de)法律已有选择(de),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de)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de)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de)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de)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de).”“在中国境内履行(de)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de)合同条款无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de)法律未作选择(de),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de)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de)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de)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de)法律,是指现行(de)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de)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de)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de),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de)条件并应买方发出(de)招标订立(de),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de),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de)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de)法律.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de)法律.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de)法律.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de)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de)法律.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de)法律具有更密切(de)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de)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de)依据.”“当事人有一个以上(de)营业所(de),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de)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de),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de)有关国际条约,如果同涉外经济合同法或者我国其他与涉外经济合同有关(de)法律有不同规定(de),适用国际条约(de)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de)条款除外.”“在应当适用我国法律(de)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争议(de)问题未作规定(de),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应适用(de)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de)基本原则和我国(de)社会公共利益(de),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de)法律.”“在应适用(de)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de),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驻该国(de)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5.通过上列途径仍不能查明(de),可以参照我国相应(de)法律处理.”(以上均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de)解答)“涉外合同(de)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de)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涉外合同(de)当事人没有选择(de),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de)国家(de)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de)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法第126条)18、关于知识产权:“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de),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de)协议或者共同参加(de)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法第9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de),应当委托国家指定(de)组织代理.”(商标法第10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de)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de)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de),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de)协议或者共同参加(de)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专利法第18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de)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de),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de)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法第19条)“外国人(de)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de),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de)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de)协议或者共同参加(de)国际条约享有(de)着作权,受本法保护.”(着作权法第2条)“外国人(de)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de),其着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着作权法第2条第2款所称外国人(de)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de)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de),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未发表(de)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de),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19、关于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船舶所有权(de)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de),适用原船舶登记国(de)法律.”(海商法第271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de)法院所在地法律.”(海商法第272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de)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6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de)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7条)“民用航空器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de)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de),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de)国家(de)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8条)20、关于票据:“涉外票据(de)法律适用,依照本章(de)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de)票据.”(票据法第95条)“票据债务人(de)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de)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e),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法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de)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de)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法第98条)“票据(de)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法第100条)“票据(de)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de)方式、出具拒绝证明(de)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法第101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金票据权利(de)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法第102条)21、关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de)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de),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de)行为是侵权行为(de),不作侵权行为处理.”(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地(de)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意见第187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de)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de)产品(de)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de)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de)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de)产品(de)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de)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de)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de)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de)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de)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de)若干规定第5条)“船舶碰撞(de)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de)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de)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de)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de)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273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海商法第274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de)法院所在地法律.”(海商法第275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de)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de)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de)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de)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de),原告发现侵权内容(de)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de)解释第1条)22、关于诉讼时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de)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de)民事法律关系(de)准据法确定.”(意见第195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de)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129条)23、关于国有化“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de)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de)补偿.”(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de)决定修正第5条,同样规定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de)决定,其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三)中国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或国际)民事诉讼方面(de)立法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de)总(de)原则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de),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国际私法 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 我国相关立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我国相关立法一、关于国籍和住所:1国籍(1)自然人:内外冲突;内优先外外冲突:最后取得国籍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防止无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防止双重国籍(内外冲突,外优先);外外冲突: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2)法人:注册登记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设立准据法;复合2住所:(1)自然人:基本同国籍(2)法人: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消极冲突:住所或惯常居住地对法人的认许:代表、分支机构:特别认许;其他:一般二、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1)自然人:属人法(大陆:国籍;英美:住所)主要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院地法我国:无规定(2)法人:依据章程2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地法限制属人法(2)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3宣告失踪和死亡:国籍国法;住所地法;重叠适用我国:住所地法三、物权(1)有关问题:范围;种类和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的方式;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保护(2)不动产:物之所在地(3)动产:一般:物之所在地例外:运输途中的物品(适用发货地法;收货地法;属人法)运输工具(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地法)中止或被内国解散的法人(中止:属人法;违反内国法被内国解散:内国法)与人身关系有关无主土地上的财产(占有者属人法)国家财产无体动产:所代表的文件所在地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规定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有关适用(4):国有化:不具域外效力:物之所在地法、主权原则、国家的承认、公共政策不予补偿及时、充分、有效适当合理我国:一般规定:对外资、中外合资,不征收有关协议适当合理(5)信托:我国: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四、债权(1)合同:主观论:意思自治客观论:缔结地法合同自体法最密切联系(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不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只用于合同领域;普遍适用;基本原则规定例外)特征性履行(直接原则;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规定例外情况)直接适用法(效力不可损抑,地位优越)我国:直接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民草第九编》中外合作土地开发、外在中投资)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货物买卖合同、科技咨询、技术转让、工程承包合同、银行抵押和贷款、保险合同、劳务输出合同、代理合同、不动产买卖租赁、动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成套设备供应法官自由裁量(2)侵权: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重叠适用长臂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挑选法院原则我国:侵权行为地法(行为地析取结果发生地)共同属人法(得采)重叠适用(以我国法识别:发生在境外的侵权)特殊侵权: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法院地法(3)无因管理我国无规定(4)不当得利我国无规定五、婚姻家庭1 结婚(1)形式要件:登记、领事、宗教、普通法实质要件:自愿、法定婚龄、禁止条件(近亲、重婚、疾病)(2)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属人法结合(3)我国:形式要件:境内外外:登记、领事(互惠)、宗教(不具当然效力)中外:登记境外当地规定方式、领事实质要件:中方人员禁止条件:外交、公安、国安、机要、现役等掌握重大国家机密人员外方人员:可适当放宽法定婚龄、不得种族歧视或一夫多妻适用:婚姻缔结地(需考虑公共政策;不周延:只有中外、不区分形式、实质)2离婚(1)形式要件:判决、协议实质要件:原则性规定、列举(2)适用:法院地法属人法结合有利于实现离婚(3)管辖权:住所国籍结合(《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条约》兼采)(4)我国:管辖权:一般管辖、特殊管辖、境内婚后赴外:登记地或户籍地;境外结婚:仅当所在国以国籍国所属为由不受:原户籍地;留学生:登记地准据法:婚姻效力:缔结地法;其他:法院地法3收养(1)属人法法院地法(2)我国:结合4监护:监护人属人法被监护人属人法法院地法我国:被监护人本国法;在我国有住所:我国5扶养扶养人属人法被扶养人属人法共同属人法我国: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6关于婚生子女关系、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我国无规定,参照扶养关系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后继结婚、国家行为、认领:我国无规定六、知识产权1专利权取得、效力:申请地法保护:权利取得地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2商标权成立、内容、效力:登记地法首先使用地法保护:法人中心管理所在地法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分割论3著作权成立、内容、范围:发表地;未发表:作者属人法保护:被请求国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合同角度分割论4我国依据有关条约有关优先权我国公民在国外取得专利权、商标权,须先在境内取得相关权利后,委托有关机关办理著作权的双重国际标准七:继承1单一制: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我国:区别制2绝产:视为涉外法定继承:属人法视识别情况作不同规定:物之所在地法;直接规定归本国;视被继承人住所所在国主张我国:考虑互惠原则仅当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且为动产:外国法一般:物之所在地法八、破产1破产普及主义:具域外效力破产属地主义:不具域外效力我国:绝对的破产属地主义转为相对破产普及主义(通过互惠原则)2破产法律适用(1)权利别处权:物之所在地法取回权:物之所在地法撤销权:法院地法债务人住所地法结合抵消权:法院地法主债权准据法所属地法(2)债权范围、清偿程序:宣告国法(3)管理:破产宣告地法下次再发程序篇~。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4篇)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作为一门关于跨国法律关系的学科,国际私法是我本学期学习的一门课程。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国际私法在保护和维护跨国交往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通过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方法,不断思考和分析,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问题解决能力和法律思维。
首先,国际私法的学习让我对国际交往的法律规则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各国之间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例如合同纠纷、人身伤害索赔等。
国际私法主要就是寻找和确定适用于这些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
通过学习国际私法,我了解到了各种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这些是各国在跨国交往中共同遵守的规则。
了解这些规则对于国际交往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我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好地处理跨国法律纠纷。
其次,国际私法的学习对我法律思维的培养有很大的帮助。
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其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运用跨国法律规则和比较法的方法。
通过学习国际私法,我培养了比较法的思维方式,学会了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中提取等价规则的能力。
同时,我也学会了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法律适用。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的法律思维变得更加灵活和敏锐。
此外,国际私法的学习还培养了我的问题解决能力。
国际私法的问题通常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各种法律规则和案例进行论证和分析。
在学习过程中,我通过老师的引导和指导,学会了合理运用法学论证的方法和技巧,能够独立思考和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
这不仅提高了我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和学术研究能力。
最后,国际私法的学习使我对法律跨国交往中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
国际私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维护民事权益,确保各国在跨国交往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国际私法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为实际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工具。
只有通过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和研究,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深入学习国际私法,并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的解决中。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一个全面的视角国际私法,作为一门处理涉外法律关系的学科,其核心在于确定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
本文将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冲突规范、实体规范以及程序规范。
一、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它确定了个案中应适用的法律。
冲突规范描述了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应当考虑的特定连结点,并指明了应当适用的法律体系。
这些连结点可以是人的国籍、住所、公司注册地、合同签订地、物之所在地等等。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将案件事实与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最终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二、实体规范除了冲突规范,国际私法还涉及实体规范的适用。
实体规范确定了涉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制定,并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特定法律体系的价值观和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结合相关实体规范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实体规范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如何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三、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程序规范同样重要,它们为涉外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框架。
程序规范包括管辖权、证据规则、诉讼时效等规定,它们确保了涉外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首先,管辖权规则确定了审理涉外案件的适当法院,这可能因案件的性质和连结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其次,证据规则确保了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从而影响案件的裁决。
最后,诉讼时效规则确定了权利丧失的时间限制,这对于跨国案件尤为重要,因为不同国家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存在差异。
四、法律选择方法国际私法还涉及法律选择方法的问题。
不同的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选择适当的方法对于确保公正裁决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包括客观方法和主观方法。
客观方法侧重于确定与案件事实最相关的法律体系,而主观方法则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和意图。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原则: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采用的是特征履行方法..19种涉外合同详细规定..三、我国有关使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惯例不缺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第四部分国际商事的法律适用票据法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本国法..票据行为使用行为地法..追索权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票据丢失的补救程序使用付款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第五部分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46“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民通意见“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使用..“总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基本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选择适用..采取双重可诉原则..三、特殊侵权行为:海商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使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包括结婚离婚夫妻关系收养抚养监护一、结婚: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二、离婚: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三、收养:收养法“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四、抚养:民法通则148“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五、监护:民通意见“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第七部分:继承一、法定继承:民法通则149“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遗嘱继承: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民通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第八部分:国际私法主体部分一、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二、中国关于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主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三、中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特别认许制;即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需要到有关部门履行批准登记程序..四、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坚持绝对豁免;将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与国家行为区分开来;赞成以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若外国任意侵犯中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第九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一、外国人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二、诉讼代理: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抵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四、司法协助: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挥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五、司法文书送达:双轨制:我国法院对外国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不受限制..外国法院向我国领域内的受送达人送达的途径包括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反对邮寄送达和个人直接送达..六、取证:领事取证方式和请求书取证方式..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向我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调查取证..七、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判决做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利益..离婚判决并不要求有条约或互惠关系;该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诉讼程序公正;没有诉讼竞合..八、我国中央机关是司法部;主管机关是各级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以下五个方面:1合同关系辅助原则;2涉外扶养;3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4法人营业所的冲突;国际仲裁部分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仲裁法适用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2、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有最高裁定权..但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当事人未有仲裁协议;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未能申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4、对撤销仲裁裁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5、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法院——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6、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国际公私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公私法知识点总结摘要:一、国际公法概述1.国际公法的定义与作用2.国际公法的渊源二、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定义与作用2.国际私法的渊源三、国际公私法的主要内容1.主权与领土完整2.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3.人权与难民问题4.贸易与投资关系5.知识产权保护6.环境与资源保护四、国际公私法在我国的实践1.我国国际公私法立法现状2.我国在国际公私法领域的对外关系五、国际公私法的发展趋势及挑战1.全球治理与国际合作2.跨文化交流与法律适用3.互联网技术与数据保护4.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正文:一、国际公法概述国际公法,又称为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国际宪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国际公法具有以下特点:普遍性、强制性、平等性和主权性。
在国际公法体系中,主权国家享有平等地位,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
国际公法的主要作用包括:规范国家间的国际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解决国际争端等。
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宪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和判例法等。
其中,国际宪法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协商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
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巴黎公约》、《华沙公约》等。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规则,如外交关系准则、战争法等。
二、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商事法,是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国际争端解决、国际司法协助等。
国际私法具有以下特点:主权性、平等性、互惠性和兼容性。
在国际私法体系中,各国法律体系相互尊重,通过协调和合作,解决跨国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和各国国内立法等。
其中,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海牙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等。
国际私法(总结)

1、冲突规范: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
2、连接因素:又称连接点,它起一种桥梁的作用,通过它把冲突规范中的法律法系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规范联系起来。
3、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援用的实体法律,它本身并不属于冲突规范范畴。
4、识别:又称定类,定质或定性,是指法院对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某一事实构成或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分类,并将其归入一定法律范畴的行为和程序。
5、反致:是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甲国根据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关系应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最后适用甲国法律处理此种民商事关系,即为反致。
6、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有计划地制造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7、外国法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制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存在和内容的查明。
8、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9、最密切联系法律选择方法:是指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或某一涉外案件应适用与法律关系或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10、特征性履行法律选择方法:是指对于双务合同而言,其应适用的法律是反映该合同特征的义务履行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的法律。
11、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即国际私法法律规范的系统化编纂工作。
12、自然人属人法:指关于人的身份和能力所适用的法律,亦即关于人的身份和能力的准据法。
13、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及其财产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4、物之所在地法:即财产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国际财产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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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
”“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
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
默示无效。
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
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
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
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原则):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采用的是特征履行方法。
19种涉外合同详细规定。
三、我国有关使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不缺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
”第四部分国际商事的法律适用《票据法》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本国法。
票据行为使用行为地法。
追索权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
票据丢失的补救程序使用付款地法。
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第五部分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46“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民通意见》“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使用。
“总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基本原则。
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选择适用。
采取双重可诉原则。
三、特殊侵权行为:《海商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共同海损理算,使用理算地法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包括结婚离婚夫妻关系收养抚养监护)一、结婚:《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三、收养:《收养法》“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四、抚养:《民法通则》148“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五、监护:《民通意见》“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第七部分:继承一、法定继承:《民法通则》149“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继承: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
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民通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第八部分:国际私法主体部分一、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二、中国关于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主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三、中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特别认许制,即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需要到有关部门履行批准登记程序。
四、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坚持绝对豁免;将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与国家行为区分开来;赞成以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若外国任意侵犯中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
第九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一、外国人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二、诉讼代理: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抵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司法协助: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挥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五、司法文书送达:双轨制:我国法院对外国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不受限制。
外国法院向我国领域内的受送达人送达的途径包括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反对邮寄送达和个人直接送达。
六、取证:领事取证方式和请求书取证方式。
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向我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调查取证。
七、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判决做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利益。
离婚判决并不要求有条约或互惠关系;该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诉讼程序公正;没有诉讼竞合。
八、我国中央机关是司法部,主管机关是各级法院。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以下五个方面:(1)合同关系(辅助原则);(2)涉外扶养;(3)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4)法人营业所的冲突;国际仲裁部分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仲裁法适用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