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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它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发生的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的。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法律冲突: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连结点: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来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准据法表述公式:运用某种连结点来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及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等。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国际破产的继续管辖问题:是指在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当债务人的营业所或住所、财产所在地及国籍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原连结因素所确定的法院能否继续行使管辖权。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942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C CFR:成本加运费条件。

C CIF: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

C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C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C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

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C冲突规范:称法律适用规范。

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D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F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

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F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

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F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产所在地法。

F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

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完整word)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完整word)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引。(3)法院地法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有所不同。
准据法的确定:(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8、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原则/既得权说/最密切联系说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
4.意思自治说: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1)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2)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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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的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3、法律关系本座说:其基本观点是,任何法律关系像人有住所一样,都有适合其性质的“本座”,一个人的住所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一个法律关系的本座也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

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先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按其性质分类,再依其本座确定适用的法律关系。

4、最密切联系说:主要观点为,在选择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分析与该民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最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的法律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5、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6、国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7、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或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

8、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如果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使统治权活动,即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就享有豁免权;反之,外国国家从事商业活动,为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时,则不享有豁免权。

9、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0、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分类”“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或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3.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4.住所:就是一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个人与主要居住地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民事身份,以及其权利与义务应受该地法律的管辖。

5.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6.法人的国籍:是区别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标准,是判断法人属于哪一个国家的依据。

7.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8.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9.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10.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11.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2.不歧视待遇:是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施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13.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14.15.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16.转致:是指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使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17.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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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了梁与袁两位老师所提名解,大部分为书本上所得,一部分参考了人人上各位同学的资料,格式比较清楚,祝大家一起取得优异成绩啦。

下面是其他同学整理的国私资料,附上传送门。

去年彭林同学整理的袁梦霞同学的国际私法 /blog/248508611/731866686龚平同学梁敏版 /blog/335634451/890377077吴頔敏同学名解 /blog/264937823/797558245宋宇虹同学学说解释 /blog/248354872/795366976李卓韫同学袁发强版/blog/285581451/890824486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

其目的在于统一冲突规范,是一个常设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我国于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13世纪~18世纪的国际私法学说史}2、法则区别说: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

一共有三个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国、荷兰。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私之父)法国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林(意思自治,国私天才)——达让特莱(严格属地主义)荷兰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胡伯(三原则,其中第三个原则创立了著名的国际礼让说){19世纪的国际私法发展史}3、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批判了法则区别说,主张各国相互依赖适用法律,使一个法律不论在哪国产生都是用一个法律。

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就是对每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确定其性质,然后按照这一性质,求得其应适用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4、国籍说法——意大利——孟西尼(主张以国籍作为连接因素)提出三大原则:1)民族主义原则——国籍原则,凡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都要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即属人法。

2)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原则,尊重人的自由,有关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3)公共秩序原则——属地主权原则。

5、国际礼让说—美国—施托里(继承了荷兰法则区别说)主张解决的三个原则是:1)一国在其领土内享有绝对的管辖权和审判权。

2)法律无域外效力3)根据一国礼让原则,一国法院可在不危机本国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适用外国法。

6、既得权说—英国—戴西主张法律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一国考虑适用外国法时只根据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并非外国法本身,英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7、本地法说—美国—库克8、政府利益说—美国—柯里讲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即两国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发生了冲突以外两者体现的政府利益没有和有发生的冲突。

认为只有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冲突。

即对政府利益的分析,哪国有合法利益就适用哪国法律,若两国都有合法利益,适用为法院地国的法律;如果两国有合法利益,而无合法利益的第三国为法院地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国法律,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9、最密切联系说—美国—里斯产生于美国司法判例。

内容: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从质和量的角度对该法律关系的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第四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1、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

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实体法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2、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

是指法律冲突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包括: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合同缔结地、债务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婚姻举行地、立遗嘱地等。

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

3、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的规则固定化、公式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

4、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国内实体法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中的实体性规定),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1、识别:又称“定性”或者“分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本身进行解释,以确定应该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2、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或者他国的法律,最终法院以法院地国法律或他国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3、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4、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政策,体现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主流道德习俗中的根本利益。

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斥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5、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法院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的需要,保留不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保留不对外国的司法请求给予协助,或者保留在某些涉外领域直接适用内国法等。

6、外国法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为适用外国法而查明或者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制度。

查明外国法是适用外国法的前提。

第六章国际私法的主体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国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1、国有化: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其政策和法令讲原属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通常认为国有化有三种形式:没收、征收、征用。

2、信托: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足以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自己的希望和要求,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1、破产普及主义:又称普遍性原则,与单一破产理论相联系,指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即内国法院所为的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破产人在内国的全部财产,而且及于破产人在外国的财产;与破产有关的一切利害关系人,无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到内国破产宣告的约束。

(具域外效力,如今占主流)2、破产属地主义:又称地域性原则,与复合破产理论相联系,指一国法院所做的破产宣告效力仅限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应受到影响,它们仍应保留在破产人手中,除非被财产所在地国的债权人扣押或财产所在国开始另一破产程序。

(只具属地效力无域外效力)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侵权的法律适用1、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允许其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缔结婚姻的制度。

2、跛脚婚姻:在一个涉及两个国家法律的涉外婚姻关系中,婚姻方式只符合其中一国法律的规定,那就将出现同一婚姻在一国有效而在另一国却不被承认的“跛脚婚姻”的现象。

第十八章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两种主要制度1、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立准据法,即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2、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不动产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1、国际司法协助:国际私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某种诉讼行为,或者提供某些司法方面的协助,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

2、域外送达: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送交给位于外国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3、域外调查取证:案件的受诉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的同意下在法院国境内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4、属地管辖原则:又称地域管辖原则,体现国家主权原则,主张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原则,对其所属国境内的一切人、物以及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享有管辖权。

5、属人管辖原则:同样体现国家主权原则,强调诉讼当事人的国籍,主张一国法院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涉外民事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还有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6、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诉讼竞和”,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7、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是我们在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

(平行诉讼与诉讼的竞合)对于外国已经受理的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和相同目的的诉讼,后受理法院承认外国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效力而拒绝或终止本国诉讼的制度。

8、挑选法院: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术语,系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

(本章后面三个为李桌韫同学在其袁发强版里提到,其他的各章名解梁和袁都提到了)其他:1、侵权双重可诉原则:指对于发生在法院地领域以外的被诉称侵权的行为,必须法院地法律与行为地法律均认为是侵权行为,法院才将其作为侵权之诉受理。

2、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或在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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