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它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发生的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的。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法律冲突: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连结点: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来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准据法表述公式:运用某种连结点来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及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等。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国际破产的继续管辖问题:是指在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当债务人的营业所或住所、财产所在地及国籍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原连结因素所确定的法院能否继续行使管辖权。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也称为国际私人法,是独立于国家内部的条约见到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分支。

它针对的是跨越国界的私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私法事务。

国际私法所规范的行为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物质事务,依据其协议所设置的国际私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其责任要求,并赋予当事人按照私法行事一定权利;纠纷解决也可以采取国际的私法手段,当事人可以让仲裁机构解决其纠纷,或者向国际私法仲裁制度以外的国际法庭发起诉讼。

国际私法给其他领域的发展带来了便利,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方面,它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实现更好的法律保护、更大的经济开发效率等福利。

大量国际私法有助于增进国际社会经济体系的协调与繁荣,使得各国之间的关系朝着和谐共处的方向发展。

国家之间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国际私法制定同意的贸易管理法,以保护关系双方的利益,确立了仲裁机构,让这些机构对个人、实体和政府之间因未遵守国际私法而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确认权利、做出补偿等等。

可以说,国际私法已经成为各国经贸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它的发展与发展越来越复杂化,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国际私法面临的挑战有很多,它是一个覆盖面很广的法律系统,涉及到各国的利益,不只是一家国际组织的事务。

保护国际私法制度的范围非常重要,要保证它有效地起到作用。

国际私法目前仍在不断发展中,新的私法机构、私法手段以及私法业务迅速增加,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宣传,把它实现到各个领域中。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对于国家间私人关系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私法不仅是国际关系的模型,而且为信息时代的贸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框架。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窨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域外效力:指本国人无论在境内境外都适用本国法律。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的国际私法学说。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国事务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常见名词解释:
1. 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事务的独立行使控制权和管辖权的能力。

2. 土地原则:指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土地上的行为或权益的归属通常受到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3. 选法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当涉及到跨国事务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4. 重法主义:国际私法的一种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在解决跨国私事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受管制行为或权益的法律而不是根据国籍法解决纠纷。

5. 对称原则: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指法院应当遵守外国法的规定。

6. 判定国:在国际私法中,判定国是指被认为对特定诉讼具有管辖权,以及根据其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确定适用法律的国家。

7. 判决承认与执行:指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程序,根据这项程序,一个国家的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另一个国家的判决。

8. 国际仲裁:为解决国际私法纠纷而使用的一种替代争议解决
方法,通过任命仲裁员或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裁决。

9.外国法示证:指国际私法中的证明程序,当事人通过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10.国际公序:指国际私法中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法院可能拒绝适用外国法律或外国判决,如果它违背了该国的公共利益。

11.管辖权:指国际私法中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决定权,以及该法院是否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解决。

12.国际条约:为协调和调整国际私法关系而签署的国际协定或合同。

国际私法涉及的名词非常多,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专业的学识和实践经验来应用和理解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4、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5、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6、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7、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8、国际司法统一化: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9、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10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的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11、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12、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

13、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1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15、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16、连结点:又称连接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的是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超载一国法域范围,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调整新法颁布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

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一般认许制: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服务标记、电影剧本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释》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名词解释,冲突规范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决定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连接点:是系属(准据法)的一部分,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根据,或称“连结因素”。

识别(定性,characterization, class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

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le question),首先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反致(renvoi),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做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国家豁免: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收集证据的制度。

简答冲突规范特点:1、与实体法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

2、与程序法规范不同,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指导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3、独特的结构:(范围+系属),一般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

冲突规范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解决特殊性问题)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二、双边冲突规范(解决普遍性问题)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仅抽象规定一个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

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法律适用从严掌握)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法律。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比例升高)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只需选择其中之一。

系属公式一、属人法 (lex personalis)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结点。

二、物之所在地法 (lex rei sitae, lex situs)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方的法律,经常用于解决物权方面,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三、行为地法 (lex loci actus)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四、法院地法 (lex fori)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仲裁地法(lex arbitri)五、旗国法 (the law of the flag)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六、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那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者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1. 允许选择适用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仲裁协议、夫妻财产关系、动产取得与丧失、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 选择的方式明示、默认(中国不承认)。

3. 选择的时间纠纷发生前后。

中国: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七、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先决问题构成要件:1. 主要问题应适用外国法。

2. 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有独立性。

3. 对于先决问题,适用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和法院地法会得出不同结论。

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两者的联系。

第一,从历史上看,国际私法是在区际冲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第二,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而且,它们解决的法律冲突都是民事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第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均是法律适用法,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

第四,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是民商事法律关系,都是通过间接调整方式。

第五,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依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借助于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的规定。

两者的区别。

第一,两者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第二,两者的法律渊源有所不同。

第三,两者体现的政策有所不同。

第四,立法时考虑的因素不同。

第五,两者在一些具体规则及制度上有所不同。

我国外国法查明的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外国法查明的救济:中国对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且无法律审和事实审之分,因此,对外国法的适用无论发生什么错误,应以允许当事人上诉并加以纠正为宜。

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1)产生原因不同。

前者是当事人故意改变连结点的行为,后者是所适用规范与本国公共秩序相冲突。

(2)行为主体不同。

(3)后果不同(4)法律规避既可以保护内国法也可以保护外国法;公共秩序保留保护的是内国法,而且是内国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5)公共秩序保留在各国均有规定,法律规避各国在立法、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分歧。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或方法:(一)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登记地主义。

《公司法》第192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二)中国内地法人国籍的确定采成立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的双重标准,即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具有中国内地法人的资格中国是如何解决国籍冲突的?是否承认双重国籍?1. 不承认双重国籍。

2.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3.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出生在外国时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4. 定居国外,自愿取得外国国籍,丧失中国国籍。

5. 无国籍人定居、出生在中国/自愿加入。

确定自然人国籍的方法:“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19条)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外国人依属人法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依我国民诉法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在我国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有能力所为。

目的:稳定民商事关系、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送达时间,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中央机关,司法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领事取证要点,第十五条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

缔约国可以声明,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只有在自己或其代表向声明国指定的适当机关递交了申请并获得允许后才能调取证据。

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取证方式,1、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取证事项。

2、规定了请求书取证方式及请求书的内容。

请求书执行一般适用被请求国法律。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

3、取证费用互免。

特殊费用可要求偿付。

4、外交、领事人员对本国侨民取证无须所在国同意,对所在国或第三国取证须经批准。

5、允许各国加入时选择采用特派员取证方式。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1)判决已生效,具有执行力;(2)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3)审判程序公正;(4)不与我国正在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5)不违反中国公共秩序;(6)该国与中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离婚判决的承认除外,但只承认身份关系的解除)。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通知,或由于其他情况未能出庭申辩;3、裁决超出约定仲裁事项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5、裁决尚未生效;6、依执行地国法,有关争议事项不能仲裁解决;7、与执行地公共秩序相抵触。

报告制度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