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
国际私法 汇总—名词解释

1 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 GATT1994下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3 GATT保障措施:是GA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日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4 GATT国民待遇原则;一成员产品输人到另一成员时,进口方不得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销售的法律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产品,保护本国产出口。
5 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6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7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8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9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10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11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12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3东保障猎施:保障措施是指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实施的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
1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2.法律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3.法律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4.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5.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6.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7.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8.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9.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0.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预防法律冲突的作用,但若不加限制地扩大适用,无疑是对国际私法双边或多边性质的否定,甚至对国际私法本身也是一种否定。
11.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重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
其目的在于统一冲突规,是一个常设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我国于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13世纪~18世纪的国际私法学说史}2、法则区别说:主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岀发点,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苴适用的围。
一共有三个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国、荷兰。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一巴托鲁斯(国私之父)法国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一杜摩林(意思自治,国私天才)—达让特莱(严格属地主义)荷兰法则区別说:代表人物——胡伯(三原则,其中第三个原则创立了著划的国际礼让说){19世纪的国际私法发展史}3、法律关系本座说一徳国一萨维尼批判了法则区别说,主各国相互依赖适用法律,使一个法律不论在哪国产生都是用一个法律。
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就是对每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确定其性质,然后按照这一性质,求得其应适用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4、国籍说法——意大利——孟西尼(主以国籍作为连接因素)提岀三大原则:1)民族主义原则一国籍原则,凡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都要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即属人法。
2)意思自治原则一自由原则,尊重人的自由,有关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3)公共秩序原则一属地主权原则。
5、国际礼让说一美国一施托里(继承了荷兰法则区别说)主解决的三个原则是:1)一国在英领土享有绝对的笛辖权和审判权。
2)法律无域外效力3)根拯一国礼让原则,一国法院可在不危机本国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适用外国法。
6、既得权说一英国一戴西主法律效力仅限于本国境,一国考虑适用外国法时只根据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并非外国法本身,英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重点名词解释

1、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Conflict of Laws法律冲突主要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有不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及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3、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又称之为择地起诉,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
4、Nationality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5、Domicile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6、Recognition and Permission of Foreign Legal Person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指承认外国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并允许其在本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
7、Bartolus巴托鲁斯(1314-1357)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后期注释法学派杰出代表,被后世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又称“法则两分说”。
他从法则的性质入手,将法则区分为“人法”与“物法”两类。
人法是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以及动产的法则,物法是有关物(不动产)的法则。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人法和物法各自的适用范围。
8、Savigny萨维尼(1779-1861)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最著名的私法学家。
代表作是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他在该书第八卷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
9、Doctrine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 s政府利益分析说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Currie,1912-1965)。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国事务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常见名词解释:
1. 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事务的独立行使控制权和管辖权的能力。
2. 土地原则:指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土地上的行为或权益的归属通常受到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3. 选法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当涉及到跨国事务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4. 重法主义:国际私法的一种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在解决跨国私事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受管制行为或权益的法律而不是根据国籍法解决纠纷。
5. 对称原则: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指法院应当遵守外国法的规定。
6. 判定国:在国际私法中,判定国是指被认为对特定诉讼具有管辖权,以及根据其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确定适用法律的国家。
7. 判决承认与执行:指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程序,根据这项程序,一个国家的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另一个国家的判决。
8. 国际仲裁:为解决国际私法纠纷而使用的一种替代争议解决
方法,通过任命仲裁员或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裁决。
9.外国法示证:指国际私法中的证明程序,当事人通过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10.国际公序:指国际私法中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法院可能拒绝适用外国法律或外国判决,如果它违背了该国的公共利益。
11.管辖权:指国际私法中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决定权,以及该法院是否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解决。
12.国际条约:为协调和调整国际私法关系而签署的国际协定或合同。
国际私法涉及的名词非常多,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专业的学识和实践经验来应用和理解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名词解释题
1、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在国际法私法上,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习惯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它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5、直接适用的法: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法学声
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他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他抓住法律的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这一关键,提出了各城邦国家交往中的两个普遍法律问题:即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非本城邦居民;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该城邦国家领域之外。
8、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
他继承和发扬
了意大得法则区别说,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削减宗教法庭权力,加强中央权力,统一全国法律。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因为在他看来,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
这就是被后人称其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9、胡伯(Ulricus Huber):百度: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由他创
立了“国际礼让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其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
书中: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其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
其著有《论
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他在书中提出了可以概括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基本内容的三项原则:(1)一国法律仅在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具有绝对的效力;:(2)在一统治者领域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常住还是暂住,都视为其国民,并受其约束;:(3)但根据礼让,各统治者承认,已在其本国内实施的法律应该到处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于损害该统治者的国民。
10、斯托里(Joseph Story):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
官,是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其代表作是《法律冲突论》,该书被誉为19世纪以来最杰出的冲突法著作,对英美国际私法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些美国学者甚至尊称其为“冲突法之父”。
他在利弗莫尔的基础上,根据胡伯三原则,创立了自己的礼让说,提出了国际私法三原则。
他认为,一国适用外国法完全是基于礼让而非义务,即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互利的要求,一国适用了外国法并公平对待了外国公民,目的是希望本国法律在外国得到公正的适用以及本国公民在外国享受平等待遇。
11、萨维尼(Savigny):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最著名的私法学家,柏林大学法学教授,普鲁士立法大臣。
其代表作是《现代罗马法体系》,他在书中第八卷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
12、孟西尼(Mancini):19世纪意大利著名的政治家和国际私
法学家。
他在《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中提出,国际法的基础是民族和国籍而非国家。
在国际私法上,孟西尼及其学派提出了以国籍为核心的国际私法三原则。
即国籍原则;主权原则;自由原则(也即意思自治原则)。
他的“国籍国法说”对19世纪后期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学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3、戴西(Dicey):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是英美国际私法学派的奠基人之一。
其在代表作《关于法律冲突的英格兰法汇编》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
他在坚持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前提下,认为一国法院的任务是绝对地适用国内法律。
但又主张,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4、库克(Cook):其在1942年完成的代表作《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全面阐述了他的“本地法说”彻底否定了传统的“礼让说”和“既得权说”,主张更为保守和彻底的属地主义。
15、莫里斯:英国国际私法学家。
其学说为“侵权行为自体法”,这种自体法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拓宽了法律选择的视野。
16、最密切联系理论: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理论。
17、普遍优惠待遇:亦称普惠制,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极少数初级产品时,单向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减免关税优惠的制度。
18、最惠国待遇:指授予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公民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人的待遇。
19、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由国内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20、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1、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all-sided conflict rules):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它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的法律。
22、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 或lex situs):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国家的法律,这是解决物权关系,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关系的系属公式。
其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识别与划分,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行使以及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条件等。
23、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原则。
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可分为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24、法院地法(lex fori):是指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国家的法律,它通常用来解决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但法院地法并非只能解决程序问题,各国尽可能适用法院地的实体法来解决各种实体问题,是国际私法产生以来的一个倾向。
25、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 或lautonomie de lavolonte):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合意选择法律,来处理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原则。
它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26、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又叫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它体现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特定国家的法律间的联系,它是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定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