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正文:----------------------------------------------------------------------------------------------------------------------------------------------------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1993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处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营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各行业从事非特种行业性质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协调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章开业审批第六条凡经营特种行业(除个体刻字业和不收购废旧金属的旧货业外),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其它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证照不全的一律不得经营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验审。
第七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二)有安全、治安和财务管理制度;(三)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凭法定有效证件。
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引言特种行业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的行业,如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行业。
为了保障特种行业的安全和有序发展,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了《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以便于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理解和执行该细则。
一、特种行业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保障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该细则的管理原则包括:1.安全第一原则:特种行业的管理必须以安全为第一要义,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风险管理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行业工作中的危险和风险;3.法制化原则:特种行业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4.信息化原则: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监管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和程序:1.从业人员准入: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2.岗前培训: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入职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和技术考核,掌握相关的岗位要求和工作技能;3.定期体检: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从事特种行业工作;4.安全教育: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5.考核评价: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作必须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对不达标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调整。
三、特种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特种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特种行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1.风险评估:特种行业单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和风险等级;2.安全生产计划:特种行业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3.安全设施设备:特种行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如防护装备、安全警示标志等;4.事故应急处理:特种行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组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5.安全检查监督:特种行业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监督检查。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特种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行业是指使用特种设备、特种作业或者特种工艺的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燃气、电力等行业。
第四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六条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特种工艺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配备相关安全设备,保障工艺操作安全。
第八条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秩序安全,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共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公共性功能和使用特征的场所。
第三条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活动可能影响公共场所治安,以及由于特殊风险性质需要采取一定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四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应当坚持以严格的管理和防控措施、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思想。
加大管理力度,及时发现治安违法行为,集中引导社区和企业间的治安共治行动,严厉打击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地方政府对推动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秩序安全、加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要求政府各部门以市级为单位,以区县为中心,建立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治安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联合组成。
机构的任务包括:(一)对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督导检查;(二)及时发现治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三)引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全社会安全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案刑事案件调查工作;(五)及时上报重大治安事件;(六)参与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治安管理措施第七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性质和特点,积极建立秩序,及早发现、及时制止犯罪活动,营造安全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八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规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以确保实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治安管理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治安自治能力,切实打击各类治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独立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审批的证件,按照规定履行其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治安违法问题。
第四章配合、协调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深圳特种行业管理条例2022

深圳特种行业管理条例20222022深圳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
[1-2]第二章从业管理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江苏省特种行业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特种行业的管理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特种行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行业是指对生产、施工、运输等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或者专业技术要求的行业。
第三条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加强特种行业的安全监管,保障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特种行业管理
…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特种行业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特种行业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是上海市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依法惩处违规行为,确保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治安的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特种行业管理1. 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2. 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审批程序3. 特种行业的经营规范及相关要求4.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办法5. 特种行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措施二、公共场所管理1. 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范围2. 公共场所的布局设计和安全要求3. 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和警示标识4. 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和灾害防范措施5. 公共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1. 违法犯罪行为的定义和范围2. 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3. 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和处罚措施4. 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防范措施5. 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和督察机制四、市民权益保障1. 市民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中的权利和义务2. 市民的举报和申诉渠道3. 市民受侵害时的保护和救助措施4. 市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5. 市民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五、条例实施和效果评估1. 条例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2. 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机制3. 条例实施后的效果评估和调整4. 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5. 条例的补充和修订措施总结: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可以提升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水平,增加市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上海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行业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操作要求,安全风险较高,且必须取得特种工作许可的行业。
第三条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是特种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特种行业的管理。
第四条省特种行业管理部门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负责省级范围内特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省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档案,并进行定期审核。
第六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经过特种工作许可考核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工作许可的办法由省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二、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第七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 具备所从事特种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或执业资格; 3.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了解特种行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第八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方式: 1. 通过特种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资格认定考试; 2. 通过特种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九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资质可以以电子形式在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查询查询,也可通过特种行业管理部门授权的移动应用程序进行查询。
三、特种行业许可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省特种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特种工作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特种工作许可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特种行业负责人以及相关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 特种行业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特种工作许可申请一般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行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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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特种作业安全
等特种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行业的管理应当依据风险评估和安全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作业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行业的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和监
督管理工作,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大型舞台机械及特种设备制造、修理、改造、拆除等工程。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特种作业包括:高处作业、烟花爆竹
制造、储存和使用、人员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第七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和证
书颁发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
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私自改动设备等行为。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
检查和培训,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行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和技术评估。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修理、改造、拆除等工作,
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并经国家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档案,
记录设备的检验、维修、事故等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家安全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拆除等工作应当依据
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安全技术要求操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
和安全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事故
统计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汇报国家安全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购买商业保险
和参加责任保险,确保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第三章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和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场所应当满足相关安全要求,设置
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当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定,不得违章作业,私自停止作业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现场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特种行业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作业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符合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依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任职相关机构的权限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