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一、特种行业的范围特种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旅馆业:包括各类宾馆、酒店、旅社、客栈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2、典当业:从事典当物品交易的行业。
3、公章刻制业:专门从事公章、财务章等各类印章刻制的业务。
4、废旧金属收购业:收购废旧金属的相关行业。
5、开锁业:提供开锁服务的行业。
二、经营特种行业的条件经营特种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的位置、布局、设施等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2、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设备,如监控摄像头、报警装置等。
3、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治安责任。
4、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审批与登记1、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安全管理制度等。
2、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具体日期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经营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治安管理责任1、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如实登记旅客、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相关登记记录。
2、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和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关于特种行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1、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特种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是否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安全防范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
2、对违反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
六、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2、特种行业经营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特种作业安全等特种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行业的管理应当依据风险评估和安全标准,采取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作业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行业的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大型舞台机械及特种设备制造、修理、改造、拆除等工程。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特种作业包括:高处作业、烟花爆竹制造、储存和使用、人员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第七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和证书颁发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私自改动设备等行为。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培训,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行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和技术评估。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修理、改造、拆除等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并经国家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记录设备的检验、维修、事故等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家安全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拆除等工作应当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安全技术要求操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特殊行业有哪些

特殊行业有哪些
特种行业,是指在工商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而易于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由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实行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业。
列为特种行业的有:
1、旅馆业(包括旅社、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业务的办事处、培训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排版、制版、装订、覆膜、复印、打字、制作名片、铸字、印章、刻字等)
3、旧货业(包括旧货市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寄售调剂店、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企业等)
4、典当业
5、拍卖业
6、信托寄卖业。
7、出入境服务行业
凡从事上述行业均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行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法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特定行业的总称。
简称“特行”或“特业”。
目前列为的特种行业目前列为特种行业的有:1、旅馆业(包括旅社、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业务的办事处、培训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2、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排版、制版、装订、覆膜、复印、打字、制作名片、铸字、印章、刻字等)3、旧货业(包括旧货市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寄售调剂店、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企业等)4、典当业5、拍卖业6、信托寄卖业。
7、歌舞厅、酒吧、游戏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厅等)、美容美发场所、按摩场所、武术场所、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凡从事上述行业均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的管理旅馆业管理(一)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局提出申请。
旅客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直接审批。
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8.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二)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及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
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
特种行业许可证资料

特种行业许可证资料特种行业许可证资料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概述特种行业许可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行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的一种制度。
特种行业一般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并需要经过特殊许可方可从事的行业,如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电梯等。
特种行业许可证作为一种证明的文件,是企业或个人从事特种行业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许可证件。
它不仅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资料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资料,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的核心资料:1. 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 人员资质证明:根据特种行业的不同,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如特种作业人员证、合格证、技能证书等。
3. 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提供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紧急救援预案等。
4. 安全设备及设施情况:需要提供特种行业所涉及的设备和设施的购置情况、维护情况等证明材料。
5. 安全生产记录与资料:提供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6. 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申请步骤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 准备申请材料:按照特种行业许可证要求准备申请所需的资料。
2. 完善申请材料: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准确。
3.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特种行业的不同,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4. 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完善的申请材料递交到相关行政部门。
5. 审核与核准: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核准发放许可证。
6. 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如审核通过,申请人可以到相关行政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注意事项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准备充分:准备申请材料时,要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构成要素
1、是工商业中的一小部分。(行 业) 2、其经营内容和性质容易被不法 分子所利用。(特殊) 3、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法定性)
特种行业的特点
(1)特种行业属于服务行业,是第三产业的一 部分; (2)特种行业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 关实施特殊治安管理的行业; (3)特种行业的业务内容和经营方式,容易被 利用作为违法犯罪活动的环境和条件; (4)特种行业的经营性质容易诱发经营者和从 业人员从事具有行业特点的违法犯罪活动; (5)特种行业的治安情况复杂,运用一般的治 安管理手段难以有效控制。
(二)特种行业管理的范围
1、历史 2、现状
1、历史演变
时期 特种行业列管种类
旅店业、印铸刻制业、旧货寄卖业、无线 电器材业、火药制造业、硫磺制造业
旅馆业、废旧物资收购业、修理业(自行 车、钟表、照相机、电器等厂、店、点) 处于停滞状态,旅店业惯性运作 旅店业、印铸刻制业、旧货业、修理业 (自行车、钟表、照相机、电器等厂、店、 点) 旅馆业、刻字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信托寄售业
保留的特种行业的行政审批项目 (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核发。
第二节 旅馆业治安管理
一、旅馆业的含义、范围
1、专门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酒店、饭店、旅馆、 招待所、客栈、车马店等的通称。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第2条规定,凡经营接 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 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 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 是专营还是兼管,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 必须遵守本办法。
特种行业指那些

特种行业指那些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行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法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特定行业的总称。
简称“特行”目前列为特种行业的有:1、旅馆业(包括旅社、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业务的办事处、培训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2、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排版、制版、装订、覆膜、复印、打字、制作名片、铸字、印章、刻字等)3、旧货业(包括旧货市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寄售调剂店、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企业等)4、典当业5、拍卖业6、信托寄卖业。
凡从事上述行业均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的管理旅馆业管理(一)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局提出申请。
旅客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直接审批。
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8.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二)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及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
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
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是指对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特种行业是指那些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特殊条件要求的行业,包括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冶金、环保、核能、化工、危险品运输等行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特种行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
特种行业涉及到一些专业技术和特殊条件,为了确保特种行业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例如,矿山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和安全培训证书;核能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关的安全考核和审查。
其次,对特种行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规定。
特种行业的安全问题关乎着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因此,特种行业的管理规定对安全措施、监督检查、事故应急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建筑行业要求在工地上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交通运输行业要求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再次,对特种行业的质量管理进行规定。
特种行业涉及到一些关乎公共利益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事项,为了确保特种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特种行业的管理规定对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例如,化工行业要求对化学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标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和合规使用;环保行业要求安装和使用环保设施,对环境污染进行监督和治理。
最后,对特种行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规定。
特种行业的经营涉及到市场秩序、产业结构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问题,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特种行业的管理规定对经营许可、市场准入、行业准则等方面进行规定。
例如,危险品运输行业要求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符合运输路线、运输标准和安全措施等要求。
综上所述,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是对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涉及到准入条件、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可以确保特种行业的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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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0年10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入住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能力,严密阵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共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一)行政审批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地(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受理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有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下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受理开办申请,并及时转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开办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第四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2、床位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可适当提高对床位数和人均面积的限制;3、旅馆总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存柜等防盗安全措施;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5、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开办旅馆必须符合公安部1999年12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系统建设标准;6、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同时持有暂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除外;7、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没有独立门户和通道的,应征得共用该门户和通道的所有住户同意;已纳入拆迁规划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8、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实行24小时值守。
第五条:统一申请材料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开办旅馆报告;2、《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3、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相关设施的证明材料;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具体遵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材料书;5、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6、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7、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严格行政许可审查(一)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人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安排专人或者委托下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对照开办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2名民警进行,制作行政许可核查记录,附在行业管理档案中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并有核查人员签字备查;(二)因开办旅馆可能直接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四)经许可开办的旅馆因合并、迁移等,可以导致核准的条件发生变更的,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现场核查。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五)经许可开办的旅馆,经营地点不在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辖区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住宿人员信息采集、传输、验证(一)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的,都是旅业信息源,必须按规定录入传输住宿人员信息;(二)旅馆业系统建设原则实行“一店一证一机”制,新建旅馆和留客住宿的浴室,必须单独装机传输入住人员信息;(三)对住宿人员的验证登记和信息录入传输,必须按照“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采集传输率达到100%;按规定必须采集、传输的住宿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照片。
住宿人员为境外的,必须采集外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和号码、照片、停留期限等内容;(四)涉外旅馆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八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一)落实管理职责。
旅馆业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
公安局治安大队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派出所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
旅馆业经营单位无论有哪一级审批发证,必须接受所在地派出所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加强对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二)规范治安检查。
派出所每月、治安大队每半年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日常检查有派出所进行;检查内容项目:证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旅客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和传输、旅馆旅客会客登记等情况;有必要核对旅客身份时,一般应有旅馆工作人员陪同进行,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来意;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实行复式登记制度,经检查人员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留存备查;旅馆业必须每年定期到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验手续,预期无正当理由不审验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不予审验的,不能继续经营旅馆业。
(三)落实防范措施。
市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教育培训,以提高旅馆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市局拟每年召开两次旅馆业业主和治安责任人例会,宣传法律法规,通报治安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落实管理措施,适时开展旅馆从业人员、特别前台登记、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规制度,传授识别违法犯罪嫌疑的基本知识;原则上,新雇用的前台登记人员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培训方可上岗;同时,要指导和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提高技术防范投入;派出所要大力物建秘密力量和治安信息员,提高预防、发现和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能力。
(四)定期分析研判。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收集与旅馆业管理相关的各类情报信息,掌握本辖区及周边旅馆业治安动态和发破案情况及作案规律特点,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研判机构及治安大队、派出所,要定期开展旅馆业治安动态分析研判;原则上,派出所每月、市局每季度至少要研判一次,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及时调整防空对策,适时发布预警通报;对多发、高发案件,要迅速向旅馆发布预警信息,并在内部发布预警通报,指导落实防控措施。
(五)严格考评奖惩。
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奖惩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旅馆业治安管理问题突出,或因工作失误导致违法犯罪人员脱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旅馆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制度落实、措施到位、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省部级通缉协查对象,或者破获重大案件的,要对有关民警和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六)星级管理制度。
旅馆业实行四、三、二、一级挂牌摘星制。
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定为四星级、89至70分的定位三星级、69至60分的定位二星级、不足60分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定为一星级;一星级旅馆列入“黑名单”管理,延期6个月或不予年审以致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九条: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一)关于对旅馆业违反开业、变更有关规定行为的认和处理1、旅馆业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的,无论其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对旅馆业经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的规定予以处罚;洗浴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住宿服务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查处。
2、依法设立的旅馆有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否则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与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予以处罚;3、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的旅馆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或有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且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要抄告工商部门处理;(二)关于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处罚该旅馆相关工作人员;旅馆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1、一证登记,多人入住,本人登记,他人入住,无证(“三无”人员)入住,可以认定为“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2、未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3、登记的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多次有错漏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4、住宿旅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件登记住宿,未予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仍按照旅客提供证件登记的;5、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传输或者报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因旅馆业系统故障未及时录入传输住宿旅客信息,且旅馆业经营单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按要求落实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6、旅馆业前台登记人员按规定登记后,住宿人员擅自留宿他人,而旅馆业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旅馆经营者或者有关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