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特种设备监管条例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违反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广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广东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监管。
3. 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社会共治。
四、安全管理制度1. 生产企业安全管理(1)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2)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 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管理(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1)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2)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深圳特种行业管理条例2022

深圳特种行业管理条例20222022深圳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
[1-2]第二章从业管理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条例_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xx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批复-公复字[1995]10号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批复-公复字[1995]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6dbd1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bd.png)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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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批复
(公复字[1995]10号1995年12月19日)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我省机动车修理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报告》(粤公(报)字[1995]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查控犯罪,防止机动车修理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成为销赃、窝赃的渠道,有必要将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但是,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哪种行业可以纳入特行管理,要由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在国务院颁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前,你省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人大立法予以解决。
此复。
——结束——。
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设备使用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检验和维护。
第七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章定期检验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和项目,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在制定任何管理制度时,应咨询法律专家和相关部门,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特许经营 .............................. 2 第三章管理监督 .............................. 8 第四章罚则 ................................. 15 第五章附则 (16)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及管道、排水防涝、垃圾清运及处理、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共同管沟、路灯、园林绿化和养护及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对特许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1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持相互之间监管行为与措施协调统一~确保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提高公用事业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臵资源的原则~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广东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 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办公地址:广州越华路116 号省煤炭大楼10 楼,联系人:林东辉、莫艳谏,电话:(020 )83362990 ,传真:(020 )83185867 ,电子邮箱:CISAGD@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方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厅在省内设置若干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核站”),考核站必须具有相应工种考核所需要的师资、设备和场所。
经批准的考核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 )和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1.155.23.107/cranesystem )公布。
第六条考核站主要工作内容:(一)接受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的报名,审查申报材料;(二)将申请人基本材料按规定传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三)协助省建筑安全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四)在办公场所内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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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75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
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办公地址:广州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大楼10楼,联系人:林东辉、莫艳谏,电话:(020)83362990,传真:(020)83185867,电子邮箱:**************)。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方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厅在省内设置若干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核站”),考核站必须具有相应工种考核所需要的师资、设备和场所。
经批准的考核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和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1.155.23.107/cranesystem)公布。
第六条考核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接受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的报名,审查申报材料;
(二)将申请人基本材料按规定传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三)协助省建筑安全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在办公场所内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应向考核站报名,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
(五)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第九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由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安全协会组织专家现场监考。
理论知识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进行。
两部分考试合格方为合格,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
际操作考核。
第十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经我省组织考核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以及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工作人员管理系统上公布。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采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3),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4)。
第十三条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3个月。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
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式独立作业。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
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申请表(见附件2);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体检合格证明;
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5、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
徇私作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75 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开发了“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经过近 2 个月的调试,目前已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现决定在全省正式实施,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全省各有关单位可通过粤建信息网(网址为: )的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栏,进入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二、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全省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工作人员管理系统,查询到在全省各地办理了产权备案、安装告
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信息,以及经省建设厅组织考核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根据我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 88 号)的工作要求,从去年 11 月 1 日起,全面推进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等各项工作。
为切实做好与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要求的衔接,请各地级市建设局(建委)按照《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 76 号)中《备案编号规则》(详见附件)的要求,将已办理初次登记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编号作出调整后,连同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相关管理资料,一并录入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有关软件信息对接的问题,请与广州华软信息有限公司联系解决,联系人:蔡敬尧,联系电话:************)。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原来根据我厅粤建安字 88 号文要求,在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次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仍然有效,不需对产权备案部门等相关信息作出变更。
五、为确保该管理系统的安全使用,经研究,我厅决定采
取硬件加密方式对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至少配备一套硬件加密配件(含两个身份认证加密锁)。
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汇总本地区需要的硬件加密配件数量后,与省建筑安全协会联系统一购买(联系人:林东辉,电话:************)。
另外,各地配合我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机构,也需配备一套硬件加密配件(含两个身份认证加密锁),并与省建筑安全协会联系购买。
六、各地建设局(建委)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在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厅安全管理处,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住宅与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广东省建设厅
二 OO 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