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读及实例分析

•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读及实例分析一、准则的新旧之别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类有别新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为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不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同时考虑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旧准则(指2001版,下同)未作分类,全部按照统一原则处理。
2、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计量不同新准则: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若不同时满足此条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旧准则: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应扣除补价中对换出资产成本的收回部分。
3、损益的计量确认有别新准则: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损益的确认,公允价值模式下,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即交易损益=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模式下不确认任何损益。
旧准则:对于涉及补价的,收到补价方才确认损益,且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等式有别新准则:①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资产成本的情况下:不发生补价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②账面价值模式下:不发生补价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旧准则:不发生补价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二、案例长安公司与永安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二者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率,长安公司的库存商品与永安公司的一闲置车间进项交换,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为20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

《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是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前者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后者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新准则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下面解析新准则的主要,新旧准则会计处理规定对比的主要变化,阐述新准则的执行对企业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的,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解析(一)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念的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在理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时,要注意以下两点:1、货币性资产与现金等价物是不同的概念货币性资产以可确定金额为其特征,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可收回的金额是确定的。
而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如交易性的债券、证券,因其交易后能收回的金额不确定,故不是货币性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在涉及货币性资产(补价)的情况下,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比例为25%,即:收到或支付的补价占换出(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如果换出(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则收到或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浅析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实际工作中的会计处理

( 2 ) 换 入库存商品的入 账成 本=1 1 0 -1 0 0 × 1 7 %一 2 =9 1 ( 万元 ) ( 3 ) 会计分录 如下:
①借 : 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8 O 1 0 0
【 关键 词l新非货币性资 产; 交换准则; 会计处理
新 准剥 的定 义更 清 晰 新准 则直接称非 货币性 资产交易 ( 旧准 则) 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交 易双方的非货 币性 资产主要指存货、 固定 资产、 无形资产和长 期股权
支付 的 补价 占整个交 易额 的比 重=2 ÷( 1 0 0 +2 )× 1 0 0 %一1 . 9 6 % <2 5 %, 以该交易应界定为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 ( 1 ) 甲公司换 入三项资产入账成本 的计算过 程: ①换入 三项资产的总 的待分配价值=换出资产总的公允价值 + 相关
一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 固定资产 ②借 : 固定 资产 清理 5 . 5
2 0
2 0 0
投 资等。 非货 币性 资产 交换解决 的主要问题是具体资产之间的交换 。 新 I F t 准则在 定义及判 断非货 币性 资产交 易事项 的标准 上基 本一致 , 但新
准 则的定义更直观、 明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的, 应 当以 公允价值和应支付 价值的 比例来分配其入账成本。 的相关税 费作为换 入资产的成本 , 公允价值与换 出资产账面价值 的差额 案例 : 甲公司与乙 公司进行 多项非货 币性 资产交换 , 甲公司换 出: 计入 当期损 益: ①固定 资产一 一汽 车 : 原价 为2 0 0 万元, 累计 折 旧为7 O 万元 , 公允价值 l 、 该项交换 具有 商业实质; 为1 1 0 万元 ; ②无 形资产一 一 专利 权 : 原价 为8 O 万 元, 累计 摊销额 为2 0 2 换入资产或 换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 万元 , 计提 减值准备l 5 万元 , 公允价值 为1 0 0 万元 , ③库 存商品一 一 H 商 案例 : 甲公司以一批 库存 商品交 换乙公司的房产, 库存 商品的成 本 品: 账面余额为7 0 万元, 已提 跌价 准备5 万元 , 公允价值8 O 万元 。( 2 ) 乙 为7 O 万元 , 已提减值准备8 万元, 公允价 值为1 0 0 万元, 增值税 率为1 7 %, 公司换出: ①固定资产一 一客车 : 原价3 0 0 万元 , 累计折 I E I 1 8 0 万元 , 公允 消费税 率为1 0 %。 房产的原价 为2 0 0 万元, 已提折 I B I O 0 万元 , 已提减值准 价值为 1 0 0 万元l ②固定资产一 一货车 : 原价 1 2 0 万元, 累计 折I B 7 0 万元, 备2 0 万元 , 公允价值为 I 1 0 万元 , 营业税 率为 5 %。 因甲公司急需 此房产, 公允价值 为6 0 万元 , ③库存 商品一一 M商品: 账面 余额 为 8 0 万元 , 公允 经 双方协 议, 由甲公司支付补价 2 万元 。 双方均 保持资产 的原始使 用状 价值 1 0 0 万元 。 甲、 乙 公司的 增值税 税率均 为1 7 %, 假设各 自的计税价 格 态。 该交易具有 商业实质。 都等于 公允价值。 无形资产转让适用的营业税率为5 %, 假定 无其他 相关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 税费。 甲公司另外向乙公司收 取3 O 万元补价 该交 易具 有商 业实 质且其 ( 1 ) 首先计 算补 价比例: 换入 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 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其影响分析

性 交 易》 ,于 19 9 9年 6月 2 8日首 次 公 布 , 并 2 %界 限 ,企 业 既 可 以通 过 提 高 或 降低 补 价 其 差 额 与 换 入 资 产 和 换 出资 产 的公 允 价 值 相 5 比 又是 重 大 之 时 , 可 以认 定 一项 非货 币性 资 才 交 易 直 接 货 币化 , 将 货 币 交 易 非 货 币 化 ; 或 再 产 交 换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 并在 第 六条 规 定 : 在 “ 和 “ 待售资 产” 非 的概 念 ,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划 如 ,交 易双 方 均 支 付 补 价 的情 况 下 会计 如 何 确 定 非货 币性 资 产 交换 是 否 具 有 商业 实质 时 , 将 年 版 的非 货 币性 交 易准 则 引入 了 “ 售 资 产 ” 待 分 为 同类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和 不 同 类 非 货 币性 交 处 理 , 会 是 一 个 棘 手 的 问 题 。 S 也 如 T中侨 ( 现 企 业 应 当 关注 交 易 各 方 之 间是 否 存 在 关 联 方 易 。然 后 针对 两 类 交 易 的 各 自特 点 。 别就 是 已终 止 流通 】0 2年 用 两 项 账 面 价 值 几 乎 减 关 系 。 关 联方 关 系 的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发 生 的 非 分 20 否 涉 及补 价 ( 货 币 性 资 产 】 出 了不 同的 规 记 至 零 的 长 期 股权 投 资 与 一 个 非 “ 关 联 方 ” 即 作 非 定 。在 没 有 涉及 补 价 的 情 况 下 。 于 同 类 非货 对 币 性 交 易 。一般 以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 该项 交 易 实 施 前 将 关 联 方 关 系 斩 断 ) 换 在 置 了价 值 为 37 5亿 元 的土 地 使 用 权 。 时 还 收 同 货 币性 资 产 交换 不 具 有 商 业 实质 。” 七 条规 第 定 :未 同 时 满足 本 准 则 第 四 条规 定 条 件 的 . “ 应 当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税 费 作 为换 入 资 产 的 成本 . 确 认 损 益 。 ” 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在没有使用现金或等价物的情况下进行的资产交换。
在会计领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涉及到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例如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无形资产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对于企业会计处理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将就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在过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主要受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
根据新准则,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间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且交易是商业性的,那么这种交换就应该被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如果交换之间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或者交易并非商业性的,那么这种交换就不应该被确认。
近年来,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更新和完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最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更为详细的处理要求。
在最新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条件和会计处理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
根据最新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交换对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以及交易是商业性的。
最新准则还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对交换资产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以及确认损益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按照最新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换资产的初始确认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生时,企业应当同时确认交换所得的资产和支付或者收到的资产。
确认交换所得的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如果无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应当以支付或者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 后续计量对于确认的交换资产,其后续计量应当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
对于固定资产类交换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进行后续计量;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类交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政策进行后续计量。
3. 确认损益当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时,同时承担了资产交换发生的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是指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的规定,对于一种企业不以货币形式交换的资产互换情况,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相关准则的变化。
在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下,如果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认定为交换:
1. 交换资产或服务的实际价值能够可靠衡量;
2. 交换所涉及的双方企业能够明确性地确认资产交换的经济益处;
3. 交换资产或服务的价值可以通过参考公开市场价格、独立估价或相关经验可靠计量方法进行测算。
根据旧准则,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交换,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1. 根据交换资产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调整资产(或服务)的账面价值;
2. 将调整后的资产(或服务)账面价值作为交换出的资产的成本计入贷方,同时将公允值的差异计入借方;
3. 交换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1. 交换差额的处理:根据新准则,如果交换差额不能可靠计量,那么该交易将被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非交易。
如果能够可靠计量,交换差额将作为交换资产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2. 交换差异的处理:新准则要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生时,将交换差异计入损益表。
交换差异是交换资产或服务的公允价值与资产(或服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3. 资产计量方法的变化:旧准则要求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将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而新准则则要求将交换资产按照其原有账面价值计量,并将交换差异计入损益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包括交换差额的处理、交换差异的处理和资产计量方法的变化。
这些变化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和报表编制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其影响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其影响分析【摘要】本文在分析非货币性交易的制度规范及其变迁的基础上,分析了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主要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企业会计的可能影响。
一、新准则的变迁及主要变化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该准则的前身是《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于1999年6月28日首次公布,并在2000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行。
1999年版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概念,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
然后针对两类交易的各自特点,分别就是否涉及补价(即货币性资产)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在没有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对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交易损益;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显然这一规定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第29号意见书《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比较类似。
由于国内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一些人认为公允价值难以真正体现其意义,较多地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会使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带有随意性,当时很多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绩差公司为了改善业绩,利用资产重组中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来操纵非货币性交易所产生的利润。
为了防止利用会计准则操纵上市公司业绩,在该准则施行了一年左右后,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对其进行了修订,要求换入资产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
即使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2001年的准则修改淡化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于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部分限制关联交易、打击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活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如设备、房地产、股权等)进行交换的行为。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过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国际会计准则(I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并未得到详细规定,导致了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和更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也得到了较大的改进和修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体现在对于公允价值的确认上。
过去,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可能存在公允价值难以确定的情况,从而导致了公允价值的确认存在一定的困难。
而随着准则的变化,现在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可靠度更高的方法进行确认,从而提高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还体现在对于交换成本的计量上。
对于交换成本的计量难题一直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一个难点,过去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交换成本的确定和计量存在较大的困难。
而如今,在新的准则下,企业可以更加清晰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换成本,并且能够更好地进行计量和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个积极的变化。
新的准则下,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能够更加清晰地确定公允价值的确认、交换成本的计量以及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从而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新的准则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更加可靠的财务信息。
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充分了解和掌握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合理应用到实际的会计处理中,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企业应当加强对于新准则的学习和理解,与会计师和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和交流,全面了解准则的变化对于企业的影响,从而合理应用新的准则,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除了加强对于准则的学习和理解,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流程,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各项流程和处理程序,确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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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是指公司之间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需要遵循的会计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以非货币资产的形式进行的交换,例如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经营权益的形式进行的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主要是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的修订和更新。
1. IAS 16 固定资产、IAS 38 无形资产和IAS 40 投资物业:IASB对这些标准进行了修订,以解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修订后的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交换差额应当计入利润或损失。
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
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1. 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应当基于公允价值进行。
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值。
2. 交换差额:交换差额是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价值差异。
交换差额应当计入利润或损失,或者计入净资产,具体取决于不同的会计准则。
3. 商誉: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商誉的情况,应当将商誉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交换差额计入净资产。
随着IASB和FASB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修订和更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准确和规范。
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当遵循修订后的准则,并将交易差异正确计入会计报表中,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还需定期关注相关准则的更新和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