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及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之间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
在这种交换中,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与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以达到各自的经营目标。
本文将探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
1. 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2. 公允价值的确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的价格。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其公允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价格、专家评估等方式来确定。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各方应当就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评估,并达成一致。
3. 交换比例的确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各方需要确定交换比例,即以多少份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来交换对方的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比例的确定应当基于公允价值,并经过各方协商一致。
4. 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4.1 交换成本法交换成本法是指将所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差额作为交换成本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步骤如下:将所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记录为资产A。
将差额(即资产A的公允价值与自己所交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交换成本,记录为费用或资产B。
将对方所交出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记录为资产B。
4.2 交换利益法交换利益法是指将所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差额作为交换利益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步骤如下:将所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记录为资产A。
将差额(即资产A的公允价值与自己所交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交换利益,记录为收入或资产B。
将对方所交出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记录为资产B。
5. 会计报表的影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
根据准则的规定,交换成本法和交换利益法在财务报表中的呈现方式有所不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其中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逐渐增多。
由于非货币性资产具有较高的特殊性和价值,其交换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商业合作具有很大的意义。
然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涉及的会计处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是指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涉及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规则和标准。
目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号——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号——关联方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号——债务重组》等有关规定。
这些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提出了若干标准和要求,旨在维护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和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然而,随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增多和形式的多样化,原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也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
近年来,我国会计标准制定机构发布了多项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修订和细化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1.《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号修订》。
该修订主要涉及到关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和确认的规定,强调了收到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当根据资产市场价格或者交易比价确立其原值的规定,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号修订》。
该修订主要涉及到关于关联方合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关联方合并的会计处理,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在关联方合并中的会计处理。
3.《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号修订》。
该修订主要涉及到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对原有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该修订更加注重了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核算和准确计量。
1.确认交换收入和实现利润。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资产估值有偏差或者存在资产价值亏损,在确认交换收入时应当扣除资产的减值工作,企业应该确保交换交易收益的信息真实性,尽可能减少资产价值的严重损失,保护企业财务健康状况。
2.确认交换成本和投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到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这些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处理。
本文将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会计规定。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内部进行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支付手段的交易。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交易双方通常会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交换,因此需要对交易涉及的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和确认。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原则1.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应当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交换的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或者卖方愿意接受的价格。
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当充分考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保交易价格合理。
2. 交换差价处理原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交换双方的资产价值不相等,就会产生交换差价。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交换差价应当作为资产交换的价值进行确认,并计入资产的账面价值。
交换差价的处理方式取决于交易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差异,可能会导致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
3. 交易成本处理原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除了资产的公允价值外,还需要考虑交易的相关成本,如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等。
这些交易成本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确认,并计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者在交易发生时进行费用支出。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1. 资产置换交易:在资产置换交易中,企业通过交换一项或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来获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的价值,并根据交换差价的情况进行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
2. 资产部分置换交易:在资产部分置换交易中,企业可能会以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的组合方式进行交换。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将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的价值分别确认,并按照各自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的总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如设备、房地产等)进行交换的一种商业行为。
在会计处理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对企业会计处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准则的变化和会计处理两个方面来探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变化及其影响。
1. 原有准则:原先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
这意味着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所交换的资产在账面价值上相等,那么就按照历史成本进行会计处理。
但如果账面价值不等,则需要进行评估差额处理。
2. 新准则的推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也进行了调整。
这些调整主要是基于公允价值的概念和要求,即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3. 公允价值的概念:公允价值是指在正常市场环境下,买方和卖方在进行交易时所能获得的资产价值。
它更符合市场的价格,能够更客观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2. 差额处理的变化:在原有准则下,对于差额的会计处理主要是进行资本化处理,即资产的差额要进行资本化,并分摊到未来的账面价值中。
而在新的准则下,由于是基于公允价值进行处理,因此差额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差额要直接纳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3. 会计政策的调整:随着准则的变化,企业的会计政策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需要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进行重新界定,并对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三、准则变化对企业的影响1. 会计信息的公允性:新的准则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进行公允价值的比较,这使得企业的会计信息更加具有公允性。
能够更客观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有利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决策。
2. 综合损益的波动:由于差额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对综合损益的影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某些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差额,从而导致综合损益的波动加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及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及账务处理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准则适用范围内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姐里。
本准则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速的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I本准则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本准则规定酢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峥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否则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其中,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时,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同时,本准则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需要满足的条件。
本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巧口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作出了规定还对涉及补价、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等蹴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未M介\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舶勺资产,如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1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在商业交易中,除了货币的交换外,还存在着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比如,公司之间可以通过互相交换设备、股权、房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来实现资源互补或者实现业务战略的调整。
然而,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到不同资产的评估和价值转移,其会计处理相对复杂,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和方法。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背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为基础进行互相交换的一种商业行为。
这种交换通常发生在合作伙伴之间,企业通过以自有资产与合作伙伴进行交换,以实现资源整合、专业能力提升、市场扩张等目标。
比如,企业A将一批设备与企业B进行交换,以获得企业B拥有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者技术支持。
又比如,企业A将其在城市中心拥有的一栋写字楼与企业B拥有的位于郊区的仓库进行交换,以扩大在郊区的销售网络。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到不同类型和价值的资产之间的转移,其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方法:1.检测是否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条件首先,企业需要确定此次交易是否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条件。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才能被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双方参与者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
(2)交易可以被可靠地度量。
(3)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双方所贡献出去和获得的净现金流量是相等的。
如果以上条件能够满足,则可以继续进行下一步的会计处理。
2.估计并记录资产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每个参与者所贡献出去和获得的资产需要进行评估和记录。
通过评估每个资产的公允价值,并据此确认交易中所涉及的收入或支出。
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参照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法可靠评估公允价值的资产,应按照成本进行记录。
3.确认收益或支出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应确认冲销该笔收益或支出。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确认每个参与者所贡献出去和获得的公允价值。
(2)将参与者所贡献出去和获得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2)商业实质的判断;(3)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一)本准则第二条对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交换行为作了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以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入和流出。
例如,某企业需要另一个企业拥有的设备,另一个企业需要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双方在货币性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行为。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因素,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作用,使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1.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获得这些现金流量的风险相同,但现金流量流入企业的时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介作者:财政部会计司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10期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概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其他相关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共三章十条,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着重解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的成本确定和相关损益的确认问题。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计量基础(一)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人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首先是商业实质的判断。
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人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其一,换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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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披露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处理1.换出资产为存货,应视同销售处理。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例1】20×7年8月,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家具公司生产的一批办公家具,换入的办公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5 000元,公允价值为75 000元。
办公家具的账面价值为80 000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
乙公司换入甲公司的设备是生产家具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
假设甲公司此前没有为该项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除支付运杂费150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假设乙公司此前也没有为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销售办公家具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分析: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本例是以存货换入固定资产,对甲公司来讲,换入的办公家具是经营过程必须的资产,对E:z,k司来讲,换入的设备是生产家具过程中所必须使用的机器,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 65 000累计折旧 35 000贷:固定资产——设备 100 000借:固定资产清理 1 500贷:银行存款 1 500借:固定资产——办公家具 75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66 500营业外收入 8 500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办公家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5 000×17%=12 750(元)借:固定资产——设备 87 750贷:主营业务收入 75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750借:主营业务成本80 000贷:库存商品——办公家具 80 O00【例2】20×9年6月,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甲冰箱制造公司以其持有的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换乙冰箱制造公司拥有的一项冰箱无霜专利技术。
在交换日,甲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670万元,已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为40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650万元;乙公司专利技术的账面原价为800万元,累计已摊销金额为120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650万元,乙公司没有为该项专利技术计提减值准备。
乙公司原已持有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从甲公司换入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使丙公司成为乙公司的联营企业。
假设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该项资产交换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本例属于以长期股权投资换入无形资产。
对甲公司来讲,换入无霜专利技术能够大幅度改善产品质量,相对于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讲,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风险均不相同;对乙公司来讲,换入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使其对丙公司的关系由既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改变为具有重大影响,因而可通过参与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等方式,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增加了藉此从丙公司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力,与专利技术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风险和金额方面都有所不同。
因此,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6 500 000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6 700 000投资收益 200 000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6 500 000累计摊销 1 200 000营业外支出 300 000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8 000 000(二)涉及补价的情况1.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一幢公寓楼与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交换。
甲公司的公寓楼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公司未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在交换日,该幢公寓楼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5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乙公司对该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由于甲公司急于处理该幢公寓楼,乙公司仅支付了30万元给甲公司。
乙公司换入公寓楼后仍然继续用于经营出租目的,并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甲公司换入股票投资后仍然用于交易目的。
转让公寓楼的营业税尚未支付,假定除营业税外,该项交易过程中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即补价30万元。
对甲公司而言:收到的补价30万元÷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430万元(换入股票投资公允价值400万元+收到的补价30万元)=7%<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乙公司而言:支付的补价30万元÷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450万元=6.7%<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本例属于以投资性房地产换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甲公司而言,换入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使得企业可以在希望变现的时候取得现金流量,但风险程度要比租金稍大,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公寓楼,可以获得稳定均衡的租金流,但是不能满足企业急需大量现金的需要,因此,交易性股票投资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风险方面与用于出租的公寓楼带来的租金流有显著区别,因而可判断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同时,股票投资和公寓楼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甲、乙公司均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业务成本 3 200 000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800 000贷:投资性房地产 4 000 000借:其他业务成本 225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25 000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4 000 000银行存款 300 000贷:其他业务成本 3 425 000其他业务收入 875 000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投资性房地产 4 500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3 000 000银行存款 300 000投资收益 1 200 000二、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