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特种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行业是指使用特种设备、特种作业或者特种工艺的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燃气、电力等行业。
第四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六条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特种工艺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配备相关安全设备,保障工艺操作安全。
第八条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一、特种行业的范围特种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旅馆业:包括各类宾馆、酒店、旅社、客栈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2、典当业:从事典当物品交易的行业。
3、公章刻制业:专门从事公章、财务章等各类印章刻制的业务。
4、废旧金属收购业:收购废旧金属的相关行业。
5、开锁业:提供开锁服务的行业。
二、经营特种行业的条件经营特种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的位置、布局、设施等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2、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设备,如监控摄像头、报警装置等。
3、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治安责任。
4、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审批与登记1、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安全管理制度等。
2、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具体日期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经营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治安管理责任1、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如实登记旅客、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相关登记记录。
2、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和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关于特种行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1、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特种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是否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安全防范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
2、对违反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
六、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2、特种行业经营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特种作业安全等特种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行业的管理应当依据风险评估和安全标准,采取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作业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行业的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大型舞台机械及特种设备制造、修理、改造、拆除等工程。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特种作业包括:高处作业、烟花爆竹制造、储存和使用、人员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第七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和证书颁发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私自改动设备等行为。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培训,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行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和技术评估。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修理、改造、拆除等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并经国家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记录设备的检验、维修、事故等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家安全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拆除等工作应当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安全技术要求操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深圳特种行业管理条例2022

深圳特种行业管理条例20222022深圳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
[1-2]第二章从业管理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一、总则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保护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并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特种行业的定义特种行业是指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才能从事的行业,以及需要特殊技能和设备才能进行的行业。
三、特种行业资格认证1.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2. 特种作业资格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吉林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申请者需要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资格证。
四、特种作业环境的要求1. 特种作业环境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
2. 特种作业环境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五、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1.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享有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同等的劳动权益。
2.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享有特殊岗位津贴、培训机会等特殊待遇。
六、特种行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发生特种行业事故时,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确保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2.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发生事故时应积极配合调查。
七、特种行业的监督和管理1. 吉林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 特种行业的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
八、特种行业的培训与教育1. 吉林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
2.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失去特种作业资格。
九、特种行业行业协会的建立1. 各特种行业可以自愿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和合作。
2. 特种行业行业协会可以向特种作业管理机构提供行业发展建议和政策建议。
十、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以上为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规范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和特种行业的发展,保障公众的安全。
省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简介

省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简介一、引言省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对省特种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简要介绍,包括规定的范围、目的和主要内容。
二、范围省特种行业管理规定适用于特种行业的管理,特种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大类:危险化学品行业、矿山行业、建筑行业、冶金行业和爆破行业。
特种行业的管理涉及到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工作环境、设备设施、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三、目的省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1.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防止特种行业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3.建立健全特种行业的管理机制,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四、主要内容省特种行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从业人员资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要求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同时,从业人员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保证身体的适应性。
2. 工作环境特种行业的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包括通风设备、消防设施、照明设备等的设置和维护。
工作场所需要保持整洁,避免垃圾、杂物堆积引发安全隐患。
3. 设备设施特种行业需要使用特殊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作业,这些设备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过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使用特种设备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培训和操作能力,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4. 安全措施特种行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防范和应对各类事故。
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事前防范、事中应急和事后处理,特种行业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 监督检查为确保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企业的资质、工作环境、设备设施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五、结论省特种行业管理规定是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吉林省内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的规定。
特种行业通常指的是那些具有一定特殊性、风险性或社会影响性的行业,例如危险化学品经营、消防产品销售和使用、危险废物处理等。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特种行业的准入要求:规定各特种行业的准入条件,例如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设施设备要求等,以确保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
2. 特种行业的经营管理:规定特种行业的经营管理措施,包括经营许可、备案登记、申报报告和年度检查等,以确保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规定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措施,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投诉处理等,以确保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 特种行业的安全防护:规定特种行业的安全防护要求,包括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培训等,以确保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安全可靠。
5. 特种行业的处罚和惩处:规定特种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惩处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经营、撤销许可证等,以维护特种行业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吉林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吉林省特种行业的有序发展,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同时也对特种行业经营者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约束。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是上海市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依法惩处违规行为,确保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治安的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特种行业管理1. 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2. 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审批程序3. 特种行业的经营规范及相关要求4.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办法5. 特种行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措施二、公共场所管理1. 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范围2. 公共场所的布局设计和安全要求3. 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和警示标识4. 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和灾害防范措施5. 公共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1. 违法犯罪行为的定义和范围2. 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3. 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和处罚措施4. 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防范措施5. 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和督察机制四、市民权益保障1. 市民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中的权利和义务2. 市民的举报和申诉渠道3. 市民受侵害时的保护和救助措施4. 市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5. 市民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五、条例实施和效果评估1. 条例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2. 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机制3. 条例实施后的效果评估和调整4. 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5. 条例的补充和修订措施总结: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可以提升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水平,增加市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上海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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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特种行业行使治安管理职权。
本规定是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寄卖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及开锁业。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并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是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市局依法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分、县(市)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
对本级审批、审核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三)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定期对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特种行业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
(五)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对辖区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辖区内特种行业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落实市局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
对本级审批、审核、登记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由派出所保管的审批、审核原始档案应上交到分、县(市)局治安部门保管。
(四)定期对各派出所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业务培训。
(五)对业务性较强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辖区特种行业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案件。
对突出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要通过召开现场会、业主大会等形式通报案情,达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
(七)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进行治安管理,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单位进行审核。
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变更情况及停业、废业等重要情况及时记录在案,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二)对特种行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应记载日常检查、针对该单位110接处警及处理举报线索等情况。
日常检查记录保管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后,由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予以销毁。
(三)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整改。
对相关责任人员,当场予以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管理要求。
(四)依法查处辖区内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特种行业单位,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保安部门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协助行业单位
严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审批、审核和登记制度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修理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实行照后登记制度。
第九条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分、县(市)局审批。
具体程序是:申办单位申请后,由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派出所签署意见,报所属分、县(市)局审批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发证情况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备案。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市局审批。
具体程序是:属地分、县(市)局受理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公章刻制企业由省厅审批,具体条件及程序按省厅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审核、审批、上报发证情况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对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属地派出所在15日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属地派出所要在15日内进
行登记,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对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在其营业后15日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致函等形式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致函文件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制度。
(一)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逐家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所的建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日常监督管理档案的具体内容及格式参照《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基础档案样本》(沈公发[2003]81号)建立。
(二)行业单位废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派出所责任民警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管理档案进行调整,并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分、县(市)局治安部门。
分、县(市)局治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此情况书面报市局治安部门。
第十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派出所应逐家明确治安管理
责任民警。
责任民警应针对特种行业经营特点,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得少于1次。
对存在治安隐患和治安问题的单位,要增加检查频率,以整改达标为标准。
检查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写明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情况,最后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检查记录流于形式,只做“正常”等简单记录应付工作的,视为未检查。
第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受检单位,另一联存入管理档案。
整改期间要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情况报告与案件倒查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在强化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加强情况信息报告制度。
(一)按时准确上报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和基础业务数据统计报表。
(二)及时准确上报涉及特种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表及总结材料。
(三)在特种行业单位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投毒、组织卖淫、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盗窃、涉外等重大案件及重大火灾事故要立即逐级报告上级治安部门,严禁迟报、瞒报、谎报。
(四)对上级治安部门转递的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上报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应建立案件倒查制度。
市局治安支队和各分、县(市)局治安部门要通过与刑侦部门联网等方式,广辟信息渠道,主动向刑侦、经侦、交警等部门收集涉及特种行业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倒查发生在特种行业单位留宿网上逃犯、收购赃物、私刻公章、非法印刷宣传品、改装修理肇事盗抢机动车等案件,准确掌握行业单位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奖励办法及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对在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要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情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上级治安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责任查究,并对责任单位和民警予以通报批评。
对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视情进行离岗业务培训。
必要时,建议相关分、县(市)局对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采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和民警,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公安局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沈公发[2003]8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