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它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发生的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的。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法律冲突: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连结点: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来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准据法表述公式:运用某种连结点来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及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等。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国际破产的继续管辖问题:是指在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当债务人的营业所或住所、财产所在地及国籍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原连结因素所确定的法院能否继续行使管辖权。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也称为国际私人法,是独立于国家内部的条约见到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分支。
它针对的是跨越国界的私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私法事务。
国际私法所规范的行为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物质事务,依据其协议所设置的国际私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其责任要求,并赋予当事人按照私法行事一定权利;纠纷解决也可以采取国际的私法手段,当事人可以让仲裁机构解决其纠纷,或者向国际私法仲裁制度以外的国际法庭发起诉讼。
国际私法给其他领域的发展带来了便利,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方面,它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实现更好的法律保护、更大的经济开发效率等福利。
大量国际私法有助于增进国际社会经济体系的协调与繁荣,使得各国之间的关系朝着和谐共处的方向发展。
国家之间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国际私法制定同意的贸易管理法,以保护关系双方的利益,确立了仲裁机构,让这些机构对个人、实体和政府之间因未遵守国际私法而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确认权利、做出补偿等等。
可以说,国际私法已经成为各国经贸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它的发展与发展越来越复杂化,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国际私法面临的挑战有很多,它是一个覆盖面很广的法律系统,涉及到各国的利益,不只是一家国际组织的事务。
保护国际私法制度的范围非常重要,要保证它有效地起到作用。
国际私法目前仍在不断发展中,新的私法机构、私法手段以及私法业务迅速增加,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宣传,把它实现到各个领域中。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对于国家间私人关系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私法不仅是国际关系的模型,而且为信息时代的贸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框架。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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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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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的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3、法律关系本座说:其基本观点是,任何法律关系像人有住所一样,都有适合其性质的“本座”,一个人的住所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一个法律关系的本座也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
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先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按其性质分类,再依其本座确定适用的法律关系。
4、最密切联系说:主要观点为,在选择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分析与该民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最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的法律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5、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6、国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7、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或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
8、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如果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使统治权活动,即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就享有豁免权;反之,外国国家从事商业活动,为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时,则不享有豁免权。
9、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0、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分类”“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或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私法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分支学科,旨在解决私人之间的跨国法律争议。
它既称为国际私法,也被称为私国际法或国际民事法。
该领域主要研究和规范私人间的法律关系,例如财产权利、合同、民事责任等事项,这些事项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原则。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建立规则和原则,以解决跨国法律争议并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
它涉及多个法律体系的比较和协调,旨在解决在跨国环境中发生的法律冲突和争议。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确认和执行跨国合同的规则;确定国际婚姻和离婚的法律效力;调解跨国财产争议;规定跨国民事责任的依据和程序等。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来源于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来源,而国内法则提供了国家在跨国争议中的法律依据。
总之,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私人法律关系的学科,旨在解决和协调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并为私人提供公平、稳定的法律环境。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55要约: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56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57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35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36贸易术语: 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
16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17根本违反合同: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18共同海损: 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遇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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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有些拗口,但应注重理解。
)
2、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再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3、域外效力,又称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4、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5、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注意“构成国际惯例的两个条件”也很重要,可以通过其它题型考查。
第一客观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主观条件是国家允许和当事人选择适用。
)
6、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7、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8、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七律的一种事实因素。
9、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10、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11、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12、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13、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4、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15、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16、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17、反致:这个名词的解释比较繁琐,大家一定要理解记忆。
狭义的反致指反致本身,广义的反致包括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三种。
具体解释见教材80页。
18、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大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19、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20、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1、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2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23、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住所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居住事实,二是久住的意思)。
24、国有化: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25、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
26、法定继承的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7、同一制:是指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28、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29、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30、平行管辖(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31、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32、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