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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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涉及跨国交易、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等私法问题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的研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核心问题,它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法律冲突和选择、以及合理的公平性原则。

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纠纷处理中,各国法律的异质性常常会导致法律冲突,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解决。

为了处理法律冲突,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法律适用方法,例如地位法、最有关联法和国际私法规范等。

地位法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广泛采用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

它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第一国的法律,即与当事人地理最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注重地理联系,使得每个国家可以在自己的领域内保护自己的国民和利益。

然而,地位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国家利益主义的过分强调、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忽视等。

为了解决地位法的问题,最有关联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适用方法得到了广泛关注。

最有关联法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更加注重就事论事、实事求是。

最有关联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位法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难题,如如何确定最有关联的国家、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等。

除了地位法和最有关联法,国际私法规范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

国际私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等形式,对国际私法关系做出规范性的统一。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国际私法适用的大量法律冲突和争议。

然而,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与推广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国家主权意识的强烈、国际协作的困难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公正和公平原则是不可或缺的。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

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平,各国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合作,通过司法互助和信息交流,共同解决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

论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

论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
条 对 强制 性 规 定 的 直 接 适 用作 出了 明确 规 定 , 是 我 国第 一 次 在 立 法层 面上 对 此 问题 作 出规 定 , 我 国 国 际 私 这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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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法 已于2 1 年4 1 0 1 月 日起 开 始施 行 。 这是 新 中国成 立 以来 首部 的 国际 私法 法 典 。 法 的颁 布是 我 国在 该 全 球 化 背景 下 适 应 时代 发 展 的必 然 产 物 , 中国 的 对 法 制 建 设 与和 谐 发 展起 到 了重要 的推 动作 用 。 为 作 中 国第 一部 国际私 法 法 规 , 法律 适 用 法 》 总结 我 《 在 国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的基 础 上 。 泛 地 吸 收 了当代 国 广 际私 法先 进 理 论 。 且 成 功地 借 鉴 了 他 国先进 的立 并 法 经验 , 地位 和作 用是 不言 而喻 的 。 法律 适用 法 》 其 《 第 四条 的规 定 是 关 于强 制 性 规定 的直 接适 用 , 是 这 我 国第 一次 在 立 法 上肯 定 “ 接 适用 的法 ” 对完 善 直 。 我 国 的 国际私 法 结 构 、 护 我 国在 国 际交 往 中的 国 保

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法律基本知识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国际法是指国家间及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是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关系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介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其适用范围。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平等主权原则。

根据此原则,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无论其国家的大小、经济实力或政治制度如何。

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应得到尊重,并且不应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

2.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不干涉内政原则。

根据此原则,一个国家不得干预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如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和法律体系等。

国家应自主决定其内政,并且其他国家无权干预。

3.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法倡导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根据此原则,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加以解决,如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院的裁决。

武力威胁或使用是被严格禁止的,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维护和平与安全。

4. 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之一,代表着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上的合作。

各个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互利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挑战,如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和跨国犯罪等。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适用于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跨国交易和纠纷解决。

它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如合同、侵权行为和国际家庭法等。

国际私法的适用通常根据相关国家间签订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规定。

2.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适用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它涵盖了领土争端、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合作等各个领域。

国际公法主要依据国际公约、国际法院判例和国际惯例来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

3. 国际刑法国际刑法适用于涉及国际刑事犯罪的案件。

这些犯罪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人道主义罪行和恐怖主义等。

国际刑法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和国家法院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4.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适用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领域。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一:物权的法律适用理论问题:1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的取得方式、转移、变更、消灭;(3)物权客体的围;(4)物权的容;(5)物权的保护方式;2 动产法律适用的例外:(1)运输途中的物品;(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者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4)遗产继承所涉及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5)有价证券;(6)无主土地上的物;(7)国家财产;我国的法律规定:1 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见上。

3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其适用的一般原则,只有特殊动产的规定:书P198(1)船舶物权:《海商法》第270条-272条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第185、186、187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对涉外无体财产:没有规定。

二合同:理论部分:1 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主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2)客观论——前提: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约定;(3)最密切联系原则;书P 294(4)合同自体法;2 具体分析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最密切联系原则”:(1)其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是一种弹性的连接点;(与“地域”有关的理论最早提出的是:萨维尼);(2)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3)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者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4)在我国适用此原则有三个层次:首先把它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确定下来;其次,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把不同种类的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具体化,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最后把更密切联系作为例外规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后果。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引言国际私法是处理跨国民事纠纷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国际管辖权和适用法。

管辖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一起案件,而适用法则决定了该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适用法问题,并分析其一些实际应用案例。

一、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管辖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地域联系或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法院根据案件地域联系而获得的管辖权。

衡量地域管辖权的标准通常是案件的地理位置,即案件是否发生在法院所在地的辖区内。

例如,一起发生在法国的车祸事故,法国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但是,地域管辖权并不总是绝对的,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当事人的选择权。

2. 国籍管辖权国籍管辖权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获得的管辖权。

根据国籍管辖权,法院可以对其国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例如,一位中国公民与一位美国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国法院可以行使国籍管辖权。

但是,国籍管辖权的适用也存在一定限制,如合同双方的约定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适用法问题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决定了在处理纠纷时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1. 法律选择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的选择应受到尊重,除非其选择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不合理性。

比如,中、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2. 公私立场论公私立场论是一种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理论模型。

该模型将纠纷当事人的公私利益作为选择适用法的标准。

它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公序良俗)应适用当地法;而涉及私人利益的问题(如合同纠纷)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3. 私国际法规则私国际法规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特殊法律规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适用于国际合同纠纷的法律原则,如合同双方选择、权利义务的衡量等。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一个全面的视角国际私法,作为一门处理涉外法律关系的学科,其核心在于确定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

本文将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冲突规范、实体规范以及程序规范。

一、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它确定了个案中应适用的法律。

冲突规范描述了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应当考虑的特定连结点,并指明了应当适用的法律体系。

这些连结点可以是人的国籍、住所、公司注册地、合同签订地、物之所在地等等。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将案件事实与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最终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二、实体规范除了冲突规范,国际私法还涉及实体规范的适用。

实体规范确定了涉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制定,并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特定法律体系的价值观和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结合相关实体规范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实体规范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如何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三、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程序规范同样重要,它们为涉外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框架。

程序规范包括管辖权、证据规则、诉讼时效等规定,它们确保了涉外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首先,管辖权规则确定了审理涉外案件的适当法院,这可能因案件的性质和连结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其次,证据规则确保了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从而影响案件的裁决。

最后,诉讼时效规则确定了权利丧失的时间限制,这对于跨国案件尤为重要,因为不同国家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存在差异。

四、法律选择方法国际私法还涉及法律选择方法的问题。

不同的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选择适当的方法对于确保公正裁决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包括客观方法和主观方法。

客观方法侧重于确定与案件事实最相关的法律体系,而主观方法则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和意图。

国际私法中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私法中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私法第九章到第十九章中我国的相关规定第九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法律行为的适用并没有作出一般规定,具体的规定参见关于具体法律行为的论述。

(详见第十六章中的票据法第96条)代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法院地法、属人法);尽管各国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由于它们对“出生”和“死亡”的理解和规定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也会发生法律冲突。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通常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内国法我国规定:见下表类别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1)《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

(2)《民通意见》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民通意见》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民通意见》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法人外国法人《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时效法律适用和物权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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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知识概要a/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能力b/物权(准物权:知识产权)c/债权:包括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其中,非合同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d/婚姻家庭:包括结婚、夫妻关系、离婚、亲子关系、收养、监护、扶养e/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无人继承财产f/商事关系:代理、信托、票据、破产…二、学习重点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理解与掌握:1、了解民事身份与能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2、掌握解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规则。

3、正确运用这些冲突规则,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问题。

三、属人法及其发展趋势(一)属人法的含义(二)民事能力适用属人法是公认的一般原则(三)关于属人法,历来有本国法与住所地法之争(四)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各有其适用的历史原因及利弊(五)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住所地法优先的倾向与惯常居所地法的出现与取代之势四、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对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对立的调和背景:法则区别说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各国属人法基本指向住所地法。

但随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特别是经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鼓吹,欧洲国家广泛采用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

但英美法系国家仍坚持住所地法主义。

海牙公约的调和(1)、“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当事人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的内国法。

”(利用反致制度表现了住所地法优先的立法倾向)(2)、“本公约所称的住所…即为其惯常居所地。

”(惯常居所不需要考查当事人是否有久居的意思,是英美法系对大陆法系的妥协)五、惯常居所地法的优势及未来属人法的模式(1)、惯常居所的含义——英国法院在克鲁斯诉奇滕案中所下定义:“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美国学者所下定义:“惯常居所意为事实居所,具有频繁性和持续性特征”共同点:强调实际、持续的居住(2)、采用惯常居所的理由A/惯常居所克服了国籍与住所的缺陷。

——国籍往往与当事人没有真正的联系。

如:亚洲公民在欧洲工作,适用本国法麻烦。

——确定住所的主观意向很难判定,并且各国对住所的解释上存在很大差异。

B/惯常居所的采用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结论:长远来看,以惯常居所为主,国籍和住所为辅综合确定属人法的方法是属人法未来发展方向。

(3)国际公约对惯常居所的采用——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1956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61年海牙《保护未成年人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1965年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共同特点:以惯常居所为主,辅之国籍或住所,或者相反。

第一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法律冲突→各国对于“出生”、“死亡(推定存活、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规定存在差异。

(针对生理上的“生”、“死”法律冲突)法律适用↓失踪与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含管辖权问题)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1、三种做法:当事人属人法(普遍)(2)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少)(3)法院地法(少)2、以属人法为原则,其他为补充二、失踪与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1、在失踪与死亡宣告问题上,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是密不可分的。

一般来说,如果本国对案件有管辖权,就适用本国法进行失踪和死亡宣告。

2、管辖权a.失踪人国籍国法院b.失踪人住所地法院c.失踪人国籍国为主,住所或居所为辅d.1950年《关于失踪人死亡宣告公约》规定6个连结点3、法律适用(1)依失踪人的本国法(2)依失踪人的住所地法(3)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则适用法院地法(4)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失踪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时,适用内国法第二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律冲突:包括成年年龄的规定差异和禁治产制度规定不同法律适用:包括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意义)和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准据法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1、一般原则——属人法(解决某一自然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包括诉讼行为能力)2、例外:(1)处置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行为地法对属人法的限制:为保护商业交往的稳定,各国普遍规定,如果当事人根据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根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使为其有行为能力。

二、我国有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及其评价现行规定:——《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问题:a.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b.没有接受行为地法限制属人法的规则。

c.如何理解“可以”?如何理解“定居”?——《民通意见》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改革建议——《建议稿》第22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自然人依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完全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但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处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除外。

——《室内稿》第20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适用自然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民事活动,依照住所地法律为无民事权利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

问题:依本国法无能力时如何?《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二)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准据法1、管辖权(国籍、住所、居所)2、法律适用:属人法、法院地法3、1905年海牙《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的规定(本国法倾向)第三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以属人法为一般原则,注意一国外国人法的限制二、我国如何确定法人的属人法?《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注意:连结点不是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第八章物权的法律适用引言——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很强的本土性。

物权制度与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传统习俗唇齿相依,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公法性)。

各国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差异往往互不相同,不像债权法那样容易在各国间达成统一。

—梁慧星:《物权法》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一)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发展由适用属人法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1、对权利人来说,实现其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保护该权利不受侵害,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通常最为有效;2、对其他人来说,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商品流转的安全,使其正当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更为便利可靠;3、从涉外物权关系的调整来看,对标的物尤其是不动产位于某一国境内的物权关系适用另一国法律,不但操作不便,且实际效果也难以保证。

二、物之所在地确定的一般做法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二)物权客体的范围▪(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四)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五)物权的保护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哪些物权关系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运送途中物品的物权关系。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3、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财产归属。

4、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如遗产继承关系、夫妻财产关系。

实际已经脱离物权。

5、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

第二节、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评价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示范法、建议稿、室内稿:物之所在地法。

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节国有化——国际私法研究的视角一、一国实行国有化的法令对本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国的国有化法令对本国法人或自然人位于国外的财产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三、我国的立场与规定。

本节重点考点▪1、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3、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4、我国有关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民通》、《民通意见》、《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第九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学习重点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理解与掌握: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关系2、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则第一节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一、专利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法二、专利权的保护,适用专利权原始国法三、专利权的保护,适用专利权发出国或专利申请地国法四、专利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适用实施权利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五、“分割论” :对于涉外专利权的法律冲突,根据其特点,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第二节商标权的法律适用一、商标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商标注册地法二、商标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商标先使用地法三、商标权的保护,适用商标注册证发出国或商标申请地法四、商标权的成立、内容和消灭,适用实施权利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五、“分割论”:对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根据其具有的特点,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第三节著作权的法律适用一、著作权的成立、内容和范围,适用最初发表地法二、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适用作者的属人法三、著作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适用实施权利行为或侵权行为地法四、著作权的保护,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五、从著作权合同的角度来确定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六、“分割论”:即主张涉外著作权的法律适用应根据著作权的特点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第十章合同的法律适用〔学习重点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理解与掌握:1、合同法律适用中主观论与客观论、同一论与分割论之间的分歧2、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4、合同自体法说与特征履行说理论的内涵5、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引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比任何其他问题准据法的确定都要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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