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第10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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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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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方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原《合同 法》第12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以 下合同,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而要求必须 适用中国法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原《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已被 2019年《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废止)第79条规 定,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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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方面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 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 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 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 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 提供地法律。其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 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 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1989年《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要》,对于发生在境外的中国没有管辖权的经济纠纷案件, 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只要双方当事人有书面协议, 约定到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法院便取得对该项诉讼的管辖 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 定”。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也有类似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合同关系与中国未必有实质性的联系, 但对中国来说,也是一种涉外合同,即由中国法院行使司法 管辖权的涉外合同。
(三)意思自治的限制 1. 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
制 2.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且
不违反公共秩序 3. 在几种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1) 雇佣合同 (2) 消费合同 (3) 有关不动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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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说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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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 法律适用
一、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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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缔约地法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三)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1861年李查蒂案(Lizardi Case)】 李查蒂为一墨西哥22岁青年,在法国向一珠宝商签
发了一张期票,购买了珠宝,待他被诉请付款时, 他竟以依其本国法他还未成年(当时墨西哥法规定23 岁成年),无签订该购买合同的能力主张宣告该合同 无效,后被法国法院驳回。其理由即因为依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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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 原则
第一节 涉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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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 适用的理论分歧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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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第十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涉外合同是产生国际私法上的债的最重 要的根据,在国际民事流转中占有重要的 地位。本章阐述了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制 度和基本理论,以及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法 律适用的主要规定。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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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中国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 率先规定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5条和1999年《合同法》第 126条以及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43条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2005年最高人 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 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 年《规定》,已废止)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简称2012年《解释(一)》)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 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此外,在中国1992年《海 商法》(第268条、第269条、第276条)、1995年《民用 航空法》(第184条、第188条、第190条)和2020年《民 法典》第467条中也有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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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说
特征履行说现在虽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内、国际立法所 采用,但仍存在两大争论:
首先,对于如何判定合同一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一是 主张凡非支付金钱、价款、对价的一方的履行为特征履 行,二是主张从社会的、经济的和法律的角度去综合判 定合同债务中何方的履行最具实质意义。
我们认为,凡在性质上足以使此种合同区别其他各种合 同从而使它特定化起来的一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因此, 前两种观点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
(一) 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的提出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范围 和效力 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一般限于实 体法,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的做法。 至于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 法律,长期以来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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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 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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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准据法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 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二)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 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三)以proper law(自体法、特有法)为代表 的用更为灵活的冲突规范指定合同准据法 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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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 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
20源自文库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 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一)法律选择的方式 教材P94-95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 系适用的法律。
2012年《解释(一)》第8条第2款规定,各方 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 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 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目前,就第一个问题来说,分割论占居主流地位,
最为常见的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
形式及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等三个方面分别适用不
同的法律。就第二个问题来说,则主观论居主流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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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 用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和“合同准据法”的 概念
二、合同准据法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
(行为地法),他已有缔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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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一) 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二) 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三) 适用合同准据法; (四) 选择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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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 适用的规定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
用的首要原则 三、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
其次,在解决了合同中何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之后,究
应依什么场所因素来指引准据法,也存在争论。有主张
以特征履行方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为场所因素,也有
主张以特征履行方的营业所、管理中心等为场所因素,
还有的主张以特征履行的行为地为场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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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自体法”
“合同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学说最先为 英国国际私法学家们所提出,并被认为是英国法学家们对 国际私法的一大贡献。
在当事人未行使选择法律的权利,或者法律选择 无效时,许多国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二) 特征履行说
特征履行说(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又称特征债务说(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obligation), 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 据的学说。这一学说要求法院根据何方的履行最能体 现合同的特性而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它是为了克服 “合同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种较为空泛 的规则所带来的法律适用上不稳定和不可预见而诞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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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
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二)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 教材P94-95
根据2012年《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其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 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最 基本原则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说 五、合同自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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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和“合同 准据法”的概念
从法理上讲,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合同产生约束双方 当事人的各种效力的前提,而通过合同以产生约束 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的效力则是合同的目的。因而合 同的成立与效力是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实体问题, 其法律适用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涉外合同或国际合同是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 中介入了外国因素的合同。
如何判断合同的“国际性”,从而确定一项 合同是否为国际合同,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2004年修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 合同通则》在“前言”的注释中首先就“国际合 同”问题写道:“一份合同的国际性可以用很多 不同的标准来确定。在国内和国际立法中有的以 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标 准,而有的则采用更为基本的标准,如合同‘与 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联系’、‘涉及到不同国 家之间法律的选择’,或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利4 益’。”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一) 单一论或整体论与分割论之争
即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问题交由一个法律解决,还 是允许对有关问题(如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 同的形式要件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等)加以适当分 割而分别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二)客观论与主观论之争
在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是依客观的连结点 (如缔约地、履行地、当事人住所或居所地等)来加 以规定,还是应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应适用的法律。
合同的成立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有效的要约与承诺的 要件;对要约保持沉默,是否产生承诺的效力;对于 要约和承诺上的瑕疵(如误解、误传、诈欺、胁迫等) 是否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所享 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当事人未履 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和债权人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此外,合同的效力还涉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是 否有对价以及合同中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7 。
其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 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
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从而排除了
适用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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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涉外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含有外国因素的合同。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一般地说来,涉 外合同应是指在合同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这三个因素 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关的合同。
合同自体法的这种理论的发展也经历了几个阶段。如在早 期,曾有学者认为合同自体法乃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法 律(主观说),同时亦有主张合同自体法乃那个与合同有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客观说)。但是在20世纪70、80年代,形 成了目前的主客观说相结合的模式。
1980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的基 本表述,同样是“合同当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如无此选择,则适用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和“合同 准据法”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的事项应适用的准据法即 “合同准据法”。
最早对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方面的事项曾主张应由 “合同缔结地法”(lex loci contratus)来判定。 但发展到现在,“合同准据法”已被普遍认为是经 当事人协议选择以及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依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标准由立法规定或法院选取用来支 配合同成立与效力的法律。这个观点,也为中国理 论界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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