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第10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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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意思⾃治原则(⼀)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41条: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

(⼆)意思⾃治原则的例外《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2007年⼈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若⼲问题的规定》第8条:(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规定应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41条: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

当事⼈没有选择的,适⽤履⾏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07年⼈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若⼲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的,适⽤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当事⼈履⾏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之法律适用--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二部分讲义1

涉外民事关系之法律适用--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二部分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二部分讲义1第二部分 涉外民事关系之法律适用一、一般原则1.法定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意思自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011-1-77)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疑编号2766020101]【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选项C 不选)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选项D 不选)3.婚姻家庭领域注重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国际私法 第十节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二)

国际私法 第十节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二)
(2)《联合国国际汇票说本票公约》 为消除日内瓦公约体系和英美体系之间的分歧,进一步统一国际票据法而制定。
中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1995年《票据法》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2)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与前述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劳务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应适用的 法律; 2.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 用的法律。
消费合同 1.一般是指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 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为此种交易 提供资金的合同。 2.国际消费合同则是指含有跨国因素并 涉及不同国家立法管辖权的合同。
托收 1.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 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为 向买方收取货款。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一定风险,但对买方来说,却 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支出,因而是比较有利的。 4.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国际劳务合同的概念 1.是指由劳务输出国的劳务输出公司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劳务输入 国的有关机构就劳务合作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2.内容 派遺人员的数量、工种,派遣的日期和工作期限, 签约各方的责任,劳动人员的更换和解解雇, 工作时间和假日, 国际旅费及工资、伙食待遇,纳税和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医疗费用支付等。

国际私法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移居香港,并双双取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留权。2005年,祝某向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申请与梁某离婚。香港
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07年8月作出了离婚判
决书。该判决书在判决梁祝二人婚姻关系解决的
同时,还判决被告应于绝对离婚命令3个月内,无
偿将位于东莞市的一处房产过户给祝某。可是一
年过后,梁某仍然没有履行该判决,未将东莞的
房产无偿过户给祝女士。祝女士拿着离婚判决书
向律师咨询:她如何才能取得东莞的房产。
必读法规
〔一〕关于送达与调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2021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执行
•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 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 判决中的局部请求
•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 09司法考试〔多项选择〕
• 81.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 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 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 决。以下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 可的理由?
〔2〕以社会制度为标推划分为相同社会制度 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社会制 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3〕以法系为标准划分为同属一法系的不同 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法 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私法的概念
定义:用于解决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通常还 包括管辖权和区际司法协助。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一:物权的法律适用理论问题:1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的取得方式、转移、变更、消灭;(3)物权客体的围;(4)物权的容;(5)物权的保护方式;2 动产法律适用的例外:(1)运输途中的物品;(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者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4)遗产继承所涉及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5)有价证券;(6)无主土地上的物;(7)国家财产;我国的法律规定:1 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见上。

3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其适用的一般原则,只有特殊动产的规定:书P198(1)船舶物权:《海商法》第270条-272条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第185、186、187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对涉外无体财产:没有规定。

二合同:理论部分:1 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主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2)客观论——前提: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约定;(3)最密切联系原则;书P 294(4)合同自体法;2 具体分析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最密切联系原则”:(1)其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是一种弹性的连接点;(与“地域”有关的理论最早提出的是:萨维尼);(2)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3)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者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4)在我国适用此原则有三个层次:首先把它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确定下来;其次,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把不同种类的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具体化,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最后把更密切联系作为例外规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后果。

[法学]国际私法合同的适用

[法学]国际私法合同的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原则”的采纳情况可归 为:

1.直接采用“特征性履行原则”,以之作为 最密切联系地。 2.以“特征性履行原则”作为“最密切联系 原则”具体化的依据。
(四)合同自体法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理论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国 际私法的独特贡献。



第三阶段是现代合同自体法理论阶段。 代表人物是莫里斯,揉合“主观论”和 “客观论” 。 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默 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 又不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意图时, 合同自体法是指与合同有着最密切最真实 联系的法律。
2、当代发展


(1)在侵权领域,自体法理论得到发 展,莫里斯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 (2)在英国成文化。英国1990年加入 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并依据该约制定了《合同法律适用法》, 接受了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很 大程度取代了合同的proper law.

分割论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1)巴托鲁斯: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法律 (2)大多数国家的观点: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 的属人法,合同的形式适用缔约地法,合同的履 行适用履行地法,合同的成立、实质效力适用合 同准据法 (3)现代新的分割方法建立在最密切联系或某 种利益分析基础之上。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88节:与合同某个问 题有关的权利义务由最重大联系的法律支配 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法律
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

国际私法(四川师范大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

国际私法(四川师范大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

第一章测试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涉外因素包括()。

A:内容涉外B:客体涉外C:主体涉外D:文字涉外答案:ABC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B: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的平等。

C: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交往D: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答案:ABCD3.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包括()。

A:介入调整B:平等调整C:直接调整D:间接调整答案:CD4.涉外民事关系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指引。

A:对B:错答案:B5.涉外民事关系的直接调整方法是使用统一实体法。

A:错B:对答案:B6.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A:错B:对答案:A7.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A:对B:错答案:A8.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B:主权原则C:平等互利原则D: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答案:ABCD9.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A:准据法B:冲突规范C:法律冲突D:涉外民事关系答案:D10.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

A:准据法B:解决法律冲突C:涉外民事关系D:冲突规范答案:B第二章测试1.相较于学说,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更早。

A:对B:错答案:B2.孟西尼认为,应该以当事人的住所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连结点。

A:对B:错答案:B3.萨维尼被尊称为“国际私法的鼻祖”。

A:对B:错答案:B4.达让特莱是荷兰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

A:错B:对答案:A5.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后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发端。

A:错B:对答案:A6.在欧陆,最早的国际私法立法是我国的《唐律疏议》。

A:错B:对答案:A7.“主权出于礼让的考虑应当这样行使:依据他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在各地都保有其效力,以便主权权力或其客体的权利不受歧视”,这最有可能是谁的观点?()A:胡伯B:戴西C:巴托鲁斯D:杜摩兰答案:A8.将国际私法从国家主义视角扩展至国际主义视角的学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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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解决了合同中何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之后,究
应依什么场所因素来指引准据法,也存在争论。有主张
以特征履行方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为场所因素,也有
主张以特征履行方的营业所、管理中心等为场所因素,
还有的主张以特征履行的行为地为场所因素。
13
五、“合同自体法”
“合同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学说最先为 英国国际私法学家们所提出,并被认为是英国法学家们对 国际私法的一大贡献。
8
二、合同准据法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 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二)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 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三)以proper law(自体法、特有法)为代表 的用更为灵活的冲突规范指定合同准据法 的阶段
9
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 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
(一) 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的提出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范围 和效力 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一般限于实 体法,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的做法。 至于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 法律,长期以来存在争议。
10
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 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
14
第三节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 法律适用
一、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15
一、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缔约地法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三)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1861年李查蒂案(Lizardi Case)】 李查蒂为一墨西哥22岁青年,在法国向一珠宝商签
发了一张期票,购买了珠宝,待他被诉请付款时, 他竟以依其本国法他还未成年(当时墨西哥法规定23 岁成年),无签订该购买合同的能力主张宣告该合同 无效,后被法国法院驳回。其理由即因为依法国法
1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 原则
第一节 涉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2
第一节 涉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 适用的理论分歧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3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行为地法),他已有缔约能力。
16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一) 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二) 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三) 适用合同准据法; (四) 选择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准据法。
17
第四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 适用的规定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
用的首要原则 三、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
(三)意思自治的限制 1. 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
制 2.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且
不违反公共秩序 3. 在几种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1) 雇佣合同 (2) 消费合同 (3) 有关不动产的合同
11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说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上的作用
23
(三)不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方面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 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 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 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 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 提供地法律。其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 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 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涉外合同或国际合同是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 中介入了外国因素的合同。
如何判断合同的“国际性”,从而确定一项 合同是否为国际合同,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2004年修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 合同通则》在“前言”的注释中首先就“国际合 同”问题写道:“一份合同的国际性可以用很多 不同的标准来确定。在国内和国际立法中有的以 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标 准,而有的则采用更为基本的标准,如合同‘与 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联系’、‘涉及到不同国 家之间法律的选择’,或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利4 益’。”
目前,就第一个问题来说,分割论占居主流地位,
最为常见的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
形式及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等三个方面分别适用不
同的法律。就第二个问题来说,则主观论居主流
地位。
5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 用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和“合同准据法”的 概念
二、合同准据法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
其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 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
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从而排除了
最 基本原则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说 五、合同自体法
6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和“合同 准据法”的概念
从法理上讲,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合同产生约束双方 当事人的各种效力的前提,而通过合同以产生约束 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的效力则是合同的目的。因而合 同的成立与效力是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实体问题, 其法律适用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1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
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二)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 教材P94-95
根据2012年《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其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 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12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说
特征履行说现在虽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内、国际立法所 采用,但仍存在两大争论:
首先,对于如何判定合同一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一是 主张凡非支付金钱、价款、对价的一方的履行为特征履 行,二是主张从社会的、经济的和法律的角度去综合判 定合同债务中何方的履行最具实质意义。
我们认为,凡在性质上足以使此种合同区别其他各种合 同从而使它特定化起来的一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因此, 前两种观点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
第十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涉外合同是产生国际私法上的债的最重 要的根据,在国际民事流转中占有重要的 地位。本章阐述了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制 度和基本理论,以及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法 律适用的主要规定。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合同的成立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有效的要约与承诺的 要件;对要约保持沉默,是否产生承诺的效力;对于 要约和承诺上的瑕疵(如误解、误传、诈欺、胁迫等) 是否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所享 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当事人未履 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和债权人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此外,合同的效力还涉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是 否有对价以及合同中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7 。
19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中国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 率先规定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5条和1999年《合同法》第 126条以及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43条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2005年最高人 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 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 年《规定》,已废止)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简称2012年《解释(一)》)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 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此外,在中国1992年《海 商法》(第268条、第269条、第276条)、1995年《民用 航空法》(第184条、第188条、第190条)和2020年《民 法典》第467条中也有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适用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18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涉外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含有外国因素的合同。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一般地说来,涉 外合同应是指在合同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这三个因素 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关的合同。
合同自体法的这种理论的发展也经历了几个阶段。如在早 期,曾有学者认为合同自体法乃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法 律(主观说),同时亦有主张合同自体法乃那个与合同有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客观说)。但是在20世纪70、80年代,形 成了目前的主客观说相结合的模式。
1980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的基 本表述,同样是“合同当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如无此选择,则适用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行使选择法律的权利,或者法律选择 无效时,许多国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二) 特征履行说
特征履行说(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又称特征债务说(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obligation), 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 据的学说。这一学说要求法院根据何方的履行最能体 现合同的特性而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它是为了克服 “合同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种较为空泛 的规则所带来的法律适用上不稳定和不可预见而诞生 的。
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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