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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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不断适应国际关系变化的灵活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互动的法律准则。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包括各类国际合同、条约、惯例等。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际共识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和接受,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国际法的适用是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而且其规范力量需要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履行和尊重。

最后,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演进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一般原则:首先,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一种用法规则。

国际惯例源于国与国之间长期的实践和相应的普遍接受,如外交特权和豁免、领土主权等。

其次,国际合同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同可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形式达成,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

第三,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包括比较广泛的法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的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应用领域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全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通过国际人权法,国家和国际社会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国际人道法致力于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包括战俘、平民和人道救援人员。

它规范战争行为,禁止滥用武力和采取残忍行为。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20. 什么是国际法?500字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间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内部的外交或金融活动。

它是一种强制性规则,由各国在国际上认可,目的是将这种法律规范以国际性的角度施加在各个主权国家之上。

《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是指
所有国家就解决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人们就开始思考国家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古罗马时代,国际法作为一种实体学科开始出现,当时出现了“西西里法”、“马其顿法”、“拉丁法”、“维也纳法”等国际法原则。

随后,16世纪欧洲新教运动以及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对国际法有重要影响。

20世纪
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法不断发展,各个国家坚持守法,追求共同的外交政策,不断研究和完善国际法。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之上的,保护着国家的权力和利益,促进了各国之间友好互助的氛围,并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

它可以通过国际协定或国际法律文件,以及重要的国际实践和慣例来体现,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不断发展完善国际约束力,促进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相互建立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工具,它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一些解答。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意义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强制性的规则体系,以规范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发展。

国际法的意义国际法是全球范围内实现共同利益、保护国际社会成员权益、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的基础和工具。

国际法通过设立国际条约、建立国际法院和人权机构等手段,推动不同国家协商合作,从而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为全球社会构建更加公正、和平、繁荣的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它们的规则与内容不同,具有不同的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与稳定的作用。

下面将分别予以解释。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在不同国家、各类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参与者之间建立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优先适用性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公法下,双边之间、多边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均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人权、环境和国际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商事活动,即以个人、公司、企业或组织为主体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

三、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需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实际行为产生的实践法,而另一个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国际法的实践法国际法的实践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相互之间的实际行为,真正反映出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实际意图。

比如,成文条约、硬性规则、国际习惯等。

法律文件的形式国际法的来源之一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这些文件包括各种国际法合同、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等。

这些法律文件是在全球各国通力合作、协调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强制性,成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四、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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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第一讲

国际法第一讲

政策定向说
• 以权力为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核心。 • 认为权力表现为政策,因此国际法 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 国际法与各国外交政策有着密切联 系,国际法的发展是受各国对外政 策的影响的。但是不能把国际法与 国家外交政策等同起来。
我国学者的观点
• 我国学者在该问题上的主流观点是,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的协调 意志”,即国家之间的协议。 • 因为,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同时 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所有国际法 效力的根据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或 同意的作用。
– 一方面主张国际法主要依据自然法, 认为自然法是约束国家的最高法律, 自然理性是检验国家行为的标准。另 一方面又坚持国家的共同同意是国际 法效力的根据
• 代表人物
– 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 格老秀斯本人更倾向于自然法
(四)其他
• 新现实主义学派 • 我国学者的主张
权力政治学说
• 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 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 • 因此,他们认为“势力均衡”是国 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法的 效力根据。 • 应该承认,国际政治与国际法有密 切的联系,但是,如果把“权力” 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实际上就 把国际法与国家权力等同起来了。
注意:
•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际法不能借 助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机制来处 理国际违法行为,但是有越来越多 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了各自的解 决国际争端机制,如联合国的解决 国际争端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 端解决机制和欧洲法院的争端解决 机制。
• 一些新设的国际司法机构,如南斯 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 事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刑 事法院。
• 特殊国际法
– 只对于两个或少数国家有拘束力的特 殊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特征及作用

国际法

国际法

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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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A.甲国人与乙国人的婚姻关系B.甲国人在乙国与另一甲国人之间的侵权关系C.甲乙两国之间的税收减让关系D.区际司法协助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C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政府与政府有关关税减让的协定应由国际经济法来调整。

A和B为涉外民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

D为区际私法问题。

2.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但其国籍仍是中国国籍,后来,王某在加拿大开设公司。

当王某于1999年在法国旅游期间,通过电传与中国某公司订立了服装买卖合同,后发生争议,中国公司在国内起诉。

而王某抗辩认为,根据美国法的规定,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

那么,法院应适用:A.美国法B.法国法C.加拿大法D.中国法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民通意见》第179条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3. 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

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A.美国法B.英国法C.中国法D.印度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题中,两个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离婚这显然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题中的离婚问题我国法院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我国法。

C项正确。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这条规定实际上并不适用于本题中的情况,因为本题中并不是一个中国人和一个外国人的离婚问题,而是两个外国人的离婚问题。

因此我国法院在制作判决书的时候不宜援引《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而应援引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4. 根据国家有关条约继承的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国和乙国合并建立了丙国,丙国对于原甲国与邻国丁国签订的有关公路合作管理条约予以认可,则该条约适用于丙国全部领土范围B.甲国与乙国签订协议,甲国将其一部分领土转让给乙国,则从国家继承之日开始,甲国参加的条约将在这部分领土范围内失效C.甲国分立形成了乙国和丙国,甲国签订的有关解决国际争端的仲裁条约在乙国和丙国领土范围内继续有效D.甲国经过民族独立斗争,取得了民族独立,成立了新国家,根据国际法“白板规则”,原签订的条约在新独立的甲国范围内一律不适用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点是条约的继承。

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

由于条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缔约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范围,条约不仅使缔约国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也建立了条约与缔约国领土间的法律联系。

但这种联系并不足以使继承国继承被继承国过去缔结的所有条约。

一般认为被继承国以一个国际人格者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条约、仲裁条约、中立条约等,都不属于继承的范围。

那些“非人身条约”或“处分性条约”,如划界条约、边界河流或湖泊管理条约和其他与陆地、河流、公路、铁路有关的条约,都应该继承。

在转让或交换领土的情况下,国家领土的一部分由于转让或交换领土成为他国领土的一部分时,在国家继承之日,被继承国签订的条约在所涉领土失去效力,继承国的条约开始生效。

B项中,甲国将一部分领土转让给乙国,则从继承之日开始,甲国参加的条约在这部分转让的领土范围内失效,B项正确。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建立的新国家,作为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订的非人身条约应当继承,但条约的适用范围由继承国决定。

如果没有向有关第三国作出相反意思表示的明确表示,原来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继承之后的效力范围仍限于原来的领土范围。

A项中,甲国与丁国签订的公路管理条约属于非人身条约,作为继承国的丙国应当继承该条约,但是条约适用范围由丙国决定,丙国没有向丁国作出相反意思表示的明确表示,该条约就应当适用于原甲国领土范围内,因此A项错误。

分离和分立的情况在继承问题上类似,所不同的是,分离之后,原来的国家仍然存在,而分立则意味着原国家的消失。

在条约继承方面,这两种情况适用相同的规则:原来对被继承国的全部领土有效的非人身条约应继续对继承国有效,原来仅对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则仅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继续有效。

甲国签订的有关仲裁的条约属于人身政治性条约,分立后的乙国和丙国不应当继承,因此C项错误。

新独立国家对条约的继承适用特殊的规则,一般认为,它不受原宗主国签订的所有条约的约束,这种从头开始的观点,发展成为“白板规则”。

但是并不意味着,原签订的条约在新独立的甲国范围内一律不适用,新独立国家有权决定对这些条约是继承还是拒绝继承。

因此,D项错误。

多项选择题1. 我国已经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因此对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

在适用公约的规定时,我国作了哪些保留?()A.互惠保留B.商事保留C.公共秩序保留D.法律规避保留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在适用1958年《纽约公约》时,我国作了两项保留: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2. 下列关于我国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韩国籍甲船与韩国籍乙船在我国海域发生碰撞,该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B.日本籍甲船在运输途中遇到事故而发生共同海损,后在我国大连进行理算,则理算应适用我国法C.巴拿马甲船与洪都拉斯籍乙船在日本海域发生碰撞,后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日本法D.巴拿马籍甲船因船舶优先权争议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巴拿马法律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法”,所以A项错误。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适用理算地法”,所以B项正确。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所以C项正确。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D项错误。

考试大司法站收集整理3.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

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

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多重国籍或双重国籍的人,以其有住所地或者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

后因在丙国实施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

因此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所以AD是正确的。

4. 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于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对于商标,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对于专利,成员方应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无论是以专利形式,还是以一种特殊有效的体系,或是以综合形式保护均可。

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成员方的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一成员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5. 中国大地公司与美国农业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羊毛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国法,此批货物由马来西亚“马莱”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

“马莱”号在太平洋公海航行时与巴拿马籍货轮“那玛”号相撞,“马莱”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马莱”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中国目的港。

但在途中遭遇暴风雨,使部分羊毛湿损。

问:下列关于一切险正确的是:A.“马莱”自愿搁浅的损失应赔B.因暴风雨使羊毛湿损的应赔C.一切险包括外来原因所致的部分损失D.一切险包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损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一切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以CDiE确。

A项属于平安险,B项属于水渍险,均包括在一切险内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违约之诉,下列哪些人民法院可以和使管辖权?A.合同订立地人民法院B.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C.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人民法院D.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当根据我国有关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的途径包括下列哪些()A.由当事人提供B.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C.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D.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正确答案:ABC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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