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社保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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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 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医疗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个人账户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

然而,当前个人账户功能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话题。

国内外学者就个人账户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进行了广泛探讨。

然而,已有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分析,鲜有实证研究对个人账户功能的优化提供有力支持。

现有研究多从政策层面出发,针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但往往忽视了职工的需求和行为特征对个人账户功能的影响。

本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政策文件和统计数据,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进行分析。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了解职工对个人账户功能的认知和使用情况;通过访谈法深入了解医疗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文献研究法梳理相关研究成果,为优化个人账户功能提供理论依据。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人账户结余金额闲置现象较为普遍,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个人账户划入方式不合理,导致部分职工医疗负担加重;三是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较窄,难以满足职工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津政发[2001]80号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津政发[2001]80号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津政发[2001]80号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价格、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五条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实行全市统筹。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其他资金。

第八条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天津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天津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查看。

天津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根据天津市人社局【2015】93号文件公布的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城镇职工最高和最低分别为12780元和2530元。

根据缴费比例养老27%,医疗13%,失业1.5%,生育0.5%,工伤0.54%,五险合计占缴费基数42.54%。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发布通知。

五险一金要变四险一金天津人到手工资会多吗?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 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降低社保缴费,事关你我每一个人!对天津人来说,到手的工资会多吗?退休后,养老金会变少吗?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意味着什么?这些政策解析你一定要看清1、养老保险天津养老保险目前的缴费比例,2015年天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8%。

缴费基数最低为2812元。

养老保险缴费公式是这样的:总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按下限最低缴费基数:2812元计算,个人缴费=2812 8%=224.96元/月2、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只用人单位缴纳。

天津市五险一金简介

天津市五险一金简介

天津市五险一金简介一、五险一金基础用途目前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二、五险一金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五险缴费基数:按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准。

目前天津社保缴费基数最低为3364元,最高为19869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2050元,最高为25983元。

缴纳比例(以缴费基数为3364元为例):三、养老保险退休后月到手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补缴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不满15年的,也可选择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取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医疗保险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由单位缴纳10%,一部分进入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另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纳2%,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的70%实行注资管理,按月划入个人社保卡,可自行提取。

2.大额医疗救助金除了单位和个人每月按比例缴纳的数额外,职工应当在每月分摊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260元),由单位代收并统一上缴。

大额救助医疗保险是针对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或部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天津市是6万)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保证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后的连续治疗。

3.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可以刷医保卡药店买药或者医院挂门诊号就诊。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津医保局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67号各区医保局、教育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教育部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本市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全民医保是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在校学生参保是政府重要民生工作,是落实国家医保政策实现全民医保的重要内容和前提,对于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在校学生就医权益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医疗保障、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动员,统筹兼顾,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高等院校(含民办类)、中小幼(含民办类)(以下简称“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工作,保障在校学生基本医疗需求。

二、全面落实参保政策,积极引导学生参保(一)落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政策。

居民医保制度是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惠民政策,政府对每位居民参保予以财政补贴,政府出大部分,个人出小部分。

2024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低档每人每年380元,高档每人每年1010元。

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其中,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定额资助,其余10%费用由个人缴纳。

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天津社保缴费比例2022 2022天津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天津社保缴费比例2022 2022天津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天津社保缴费比例2022 2022天津社保缴费基数天津社保缴费比例20222022年天津社保缴费基数上限:15795元;下限:3159元。

【备注】:1、执行时间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2、2022年天津职工平均工资5265元每月。

3、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

4、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

2022年天津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企业19%,个人8%;医疗保险:企业11%,个人2%;失业保险:企业1%,个人0.5%;生育:企业0.5%;工伤:依据单位行业确定。

2022年天津社保缴费比例官方公布数据【历年天津社保缴费基数】:2022年4月1日起:上限15795元,下限3159元;2022年7月-2022年3月:上限14832元,下限2966元; 2022年1月-6月:上限14058元,下限2812元;2022:上限14058元,下限2812元;2022:上限12780元,下限2530元;2022:上限11331元,下限2210元;2022:上限106560元,下限2022元。

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注意事项: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相关问题解答一、听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了是吗?调整后缴费基数最低是多少?【回答】:是的已经调整,调整后天津社保缴费基数最低为3159元,但不包括先行参加三险人员。

天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

天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

2017天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日前,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已全面展开,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在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1、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2、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3、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

哪些人员的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1、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离休老干部配偶或遗孀,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2、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按照成年居民中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3、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4、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档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

各类群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有哪些渠道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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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社保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待遇支付标准一览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医疗费待遇支付标准一览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待遇支付标准一览表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参数表
1、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基数及比例
2、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11月启动,缴费比例为1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9%,个人缴费比例2%,同时还应缴纳1%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每年年初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20 13年度缴费人员缴纳260元)。

3、失业保险自1998年10月起,缴费比例调整为3%,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

农业户口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可选择2%,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费。

4、生育保险自2005年9月启动,缴费比例0.8%。

5、工伤保险自2004年1月启动,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或浮动费率缴纳。

特别提示: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需补缴利息或保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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