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与本机构开设专业相符的专、兼职教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每个开设专业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二)专、兼职教师专业能力可通过相关专业的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认定。
(三)办公场所、培训教室应当固定并且相对集中,至少具有1间同时满足60人以上培训需要的培训教室,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豫人社函〔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40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后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8号)要求,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核查按照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文要求,资格核查对象是指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按照豫人社〔2019〕8号文资格审查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由省、省辖市两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未设置省辖市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核查由省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考试由行业协会负责资格核查(以上统称为资格核查机构)。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对考试资格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成绩合格标准发布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向省级资格核查机构提交全省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和考生在网报平台上传材料。
省级资格核查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全省的资格核查事宜。
资格核查主要采取抽查和公示两种形式。
各地资格核查机构对本地成绩合格人员报名材料进行抽查和现场人工核查,并保存相关核查材料备查。
省人事考试中心与省级资格核查机构对全省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联合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1),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及各地举报电话。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补办和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补办和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豫安监管人培[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补办和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安监管人培〔2010〕54号)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补办和换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补办、换发有关证书的范围有关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损毁、遗失的,需要办理有关补办手续;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持证人服务单位变动、服务单位名称变更或资格证书损毁、遗失的,需要办理有关证书换发、补办手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损毁、遗失的,需要办理有关证书补办手续。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补办安全资格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1.所属企业或主管单位的任职文件(聘任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2.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补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时提供);3.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复训考核合格证明和所属企业或主管单位的有关情况说明。
安全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的,还需要提供指定媒体、网站声明资格证书作废的有关材料;4. 补办或换发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3份和1寸彩色照片1张。
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考试点新、改、扩建的申报、审核、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三条考试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整合资源、规范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考试点是指经批准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可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的法人单位,考试点考场包括理论考场和实操考场、办公场所、候考场所及配套保障服务场所等。
第五条考试点主要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高危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试点建设第六条考试点建设分级负责,XX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负责全市考试点的统筹规划、建设指导;区县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的统筹规划、建设指导。
第七条区县应急局应按照考试点建设相关要求,规划完成本辖区内考试点建设,满足辖区内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考试需求。
第八条考试点申报和建设主体应具备优质资源,由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严禁挂靠、借用其他法人单位资质或证书进行申报、建设。
第九条区县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建设申报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考试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启动考试点建设。
第十条考试点建设单位应当与市考试中心、考试点所在区县应急局签订“建设运营管理”协议,约定考试点建设、管理各方相关职责义务。
第十一条考试点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建设资金、确保建设周期和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考试点考场建设应统一规划、选址安全,理论考场和实操考场应集中布局。
第十三条考试点应按照国家、XX市考试标准、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达到验收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考试点实操考试采取仿真模式建设、运行的,应实现考试环境、设备、操作和过程的仿真。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检验和约束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省劳动保护监测检验宣传教育中心,具体承办我省的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考试机构,统一规范名称为XX市(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
各市(县)级安全资格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集聚、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所辖区域内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计算机考场、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具体开展考试工作。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安全培训活动。
第五条省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按照省局有关考试点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指导全省考试点建设和验收工作;(五)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1、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与职业卫生管理资格证是不是一回事第一种有用是安监局的,第二种还没听过,有可能是劳动局的,安监局在安全管理抄人员资格证培训的内容之中已包含安监局负责的职业zd卫生管理的内容,应该不单办资格证。
但是,卫生部门负责这部分职业卫生管理,目前卫生部门没有明确要求。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是一个证书吗?不是一个证~~~~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持有复对应行业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常规生产制行业是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学习、考核、办证(特殊行业在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百书,这类证书,很多政府部门与培训机构都在发放,其意义为已经完成相应学习与考核度工作,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这感觉有点像汽车驾驶学习,取得驾校的考核合格证知后,只能说明你具备开车的能力,想要合法开车,你还必须有驾驶道证才行~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到市安监局报名,准备参加安全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就发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了。
还要准备培训费,以前是500元,2014年还没有新的规定。
具体情况你可到当地安监局咨询就可以了。
4、考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一)职业来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学历及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需大专以上学历,除企业法人外,其他人需一级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聘书;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注册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自)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对工作年限没有要求。
(4)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扩展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人百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一)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二)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三)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
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考试点和相关考务人员管理,根据《XX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的管理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试点是指安全生产考试的场所。
第五条考务人员是指《XX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监考员、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以及考试系统管理员等从事安全生产考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考务人员管理第六条考务人员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二)监考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有较强的业务和管理能力;(三)考评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持有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证书;(四)考试系统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和运行能力。
第七条考务人员工作职责:(一)考务人员负责组织整场考试组织和监督工作;规范、协调以及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及时上报考试机构;(二)监考员、考评员应当履行《XX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职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三)考试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稳定运行,按要求做好考试过程录像和视频资料保存,及时防范和处理作弊软件。
第八条实行安全生产考试的监考员、考评员统一选派安排。
省属考试点的由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安排;市属考试点的监考员、考评员由市级考试机构安排。
第九条建立考务人员信息库。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104号)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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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检验和约束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省劳动保护监测检验宣传教育中心,具体承办我省的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考试机构,统一规范名称为XX市(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
各市(县)级安全资格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集聚、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所辖区域内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计算机考场、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具体开展考试工作。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安全培训活动。
第五条省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按照省局有关考试点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指导全省考试点建设和验收工作;(五)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省辖市及省直管县考试机构工作;(七)依法承担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八)完成省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辖市及省直管县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组织建设本地区考试点;(三)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四)依法承担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五)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煤矿特种作业除外)。
(六)其他有关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考试机构负责人由其隶属的安全监管部门分管安全培训考核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考试点职责是:(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设置的考试点由其隶属的考试机构须报经省级考试中心验收和同意,并报省局人事培训处审查备案。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置通用且考试人员数量较多的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统一指定或设置考试人员数量较少的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第九条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二)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须经省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且每3年应参加一次再培训。
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市(县)级考试中心负责。
第三章考试方式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均应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
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
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考务管理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仅适用于申请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四)培训机构或有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五)考试申请表;(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九条考试实行监考、考评人员回避制度,不得监考和考评与本人有亲友关系或其所在培训机构的学员参加考试等可能影响公正的考试场次。
第二十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二十一条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考试违纪处理第二十二条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1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存在回避情形而有关监考、考评人员没有主动回避的,查证属实后,考生成绩无效,有关监考、考评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监考、考评工作,第二十四条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五条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议。
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六章证书管理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省辖市及省直管县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
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九条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级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持外省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我省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从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对其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的安全生产知识测试。
测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从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登记。
测试成绩60分以下的,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督促其重新进行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知识理论培训。
测试不得收费。
第七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考试点建设。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培训处负责解释。
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4.考试点建设标准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一)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5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
(二)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四)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
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五)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