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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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中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大盘点

近十年中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大盘点
毒豆芽可致癌
4月17日凌晨,沈阳市公安局调集皇姑、和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分局警力开展端窝点行动,在该大棚内查获使用有害非食品添加剂制成的豆芽2吨,半成品8吨。有数据指出沈阳市场上近三分之一是毒豆芽。了让食物更加漂亮、增加黄豆发芽率,这些豆芽里被加入了尿素、恩诺沙星等违法添加剂。其中尿素用量超标27倍;恩诺沙星是一种抗生素,一般用在动物身上;6-苄氨基腺嘌呤长期食用则会在人体内产生可致癌的亚硝酸盐。
2011
催熟芒果
4月6日上午,媒体走访了华润万家、人人乐等大型超市。发现果品区大多摆放着用保鲜膜包裹的芒果,长得饱满,色泽鲜黄。而海南芒果5月中旬才成熟,现在市面上出售的芒果基本都是被一种叫“乙烯利释剂”的“药”催熟的。
“乙烯利释剂”是一种低毒农药,如果用量过大、就会超出国家标准,食用后人体会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提醒广大消费者,吃芒果时,最好清洗干净、去皮食用。
同类事件回顾:
1998年5月,刚回归不到一年的香港同胞,因宴请客人食用内地供应的猪内脏,共造成有17人中毒的恶性事件,经香港《东方日报》等传媒竞相报道,惊动了中央政府高层,才终于撕开了“瘦肉精”在中国危害的黑幕。内地传媒也纷纷跟进。
1998年中国内地首次发生了“瘦肉精”中毒事件:从外地回广州探亲的王小姐投诉,她一家6口进食了含“瘦肉精”的猪肝后,发生手脚颤抖、头痛、气促等不适。虽然此前曾在内地市面上售卖的猪肝中检测出“瘦肉精”,但进食含“瘦肉精”食品导致发生食物中毒,在内地还是首次。
问题银鱼用福尔马林
南京被曝小龙虾事件之后,其他水产品的安全问题也一并关注起来。2010年8月疾控中心公布了水产品抽检结果,共计有3种水产品被查出含有孔雀石绿、甲醛等违禁成分。无独有偶,2011年4月青岛市城阳质监局接市民举报,在一民房内查获大量“问题银鱼”。据统计,现场共查获小银鱼1.6吨,福尔马林100公斤。

浙江省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浙江省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浙江省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浙江省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讨论稿)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操纵与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蔓延与事态的扩大,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与WHO《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与操纵指南》。

1.3 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疾控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处理在本省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卫生处理。

1.4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与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与通常(Ⅳ级)四个等级。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部与省卫生厅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3、发生跨境、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需要由省政府或者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确保浙江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4. 食品追溯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可追溯管理。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2.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者应当具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 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食品流通与消费1. 食品流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安全。

2. 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3. 食品配送:食品配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4. 食品消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

五、食品安全监管1. 监管部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4.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并依法处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2019〕26号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局对《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浙食药监规〔2016〕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公布,自2019年11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2日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自查,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并根据自查结果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达到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三条实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自查行为。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食品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并对照食品安全自查表,如实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成员推荐表.

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成员推荐表.
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成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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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获奖、发表文章、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
专家所在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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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
意见
推荐单位(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年月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2月24日印发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浙食药监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食药监规(2017)1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关键环节。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放心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抓龙头、带市场,强责任、建机制,重科技、提效能”的总体要求,以强化主体责任、强化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准出、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问题处置等长效机制,促进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批发市场对下游市场的源头保障作用、对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基础带动作用更加凸显,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建设要求(一)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1、建立风险管控预案。

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制订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并加强培训演练。

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等相关资质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等管理措施。

浙江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浙江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浙江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以下简称“保障监管”),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障监管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活动期间对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重大活动是指由省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组织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保障监管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活动举办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分别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和保障监管工作。

第六条保障监管实行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包含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名单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急备选名单。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名单入选范围为具备一定规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优秀等级(A级)、达到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标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鼓励参加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急备选名单应选择具备一定规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良好等级(B级)和一定经营特色、达到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标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鼓励参加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遴选、呈报本辖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在省、市监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八条重大活动举办单位应在《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内优先选择餐饮服务提供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浙政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政策体系,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创造安全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经过3至5年的时间,全省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企业食品安全制度不断健全、诚信意识大幅增强,社会化监督格局初步建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整体上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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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以下简称“保障监管”),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障监管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活动期间对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是指由省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组织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保障监管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活动举办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分别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和保障监管工作。

第六条保障监管实行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包含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名单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急备选名单。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名单入选范围为具备一定规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优秀等级(A级)、达到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标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鼓励参加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急备选名单应选择具备一定规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良好等级(B级)和一定经营特色、达到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标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鼓励参加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遴选、呈报本辖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在省、市监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大活动举办单位应在《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内优先选择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鼓励和发展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

第二章举办单位责任第十条举办单位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举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一)在《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内的餐饮单位;(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应人数、供应方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提供能力;(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保障食品安全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举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信息: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议代表食宿安排、供餐方式;举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举办单位统一确定食品供应商的,还应提交食品供应商及所供应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举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保障监管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监管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十四条举办单位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建议,更换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食品供应商。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保障,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所提供全部食品的安全,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应认真整改并消除食品安全的隐患。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管理组织,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签订《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并在重大活动开展之前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保障食谱,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风险性审核;提交食品供应商及所供应食品的相关信息;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清洗和校验,加强对餐具、饮具的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

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五)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四章监管部门责任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活动举办单位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对举办单位所选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逐一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能满足保障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要求举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根据属地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在本省举办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保障监管。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落实省级部署的保障监管,部署本级保障监管任务,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保障监管。

第二十四条建立市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联动协作机制。

国内外重要会议、重大赛事、涉及省内其它市需协助保障监管的重大活动,承办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将相关信息函告食品供应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供应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部署落实前期检查评估,并在重大活动期间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将结果函告重大活动承办地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供应单位所在地涉及省外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监管需要,制定保障监管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保障监管分为驻点监管和巡查监管两种方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的特点,确定保障监管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风险性审定,并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开展保障监管工作。

第五章监督程序第二十九条保障监管指令原则上按照管理层级逐级下达,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下达。

第三十条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开展加工制作环境、设施设备、食品采购、操作流程、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现场检查,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责令整改。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的监管员,执行保障监管任务,对食品加工制作和供应等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填写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

监督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监管员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重大活动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重大活动采购的食品供应商、重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责令整改,并及时通报举办单位及辖区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十四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保障监管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一级警卫规格的要人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可实行驻点监管,警卫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达不到重大活动规格要求的,举办方应委托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相关文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使用样本)2、《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相关文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样本)3、浙江省重大活动期间餐饮环节禁用和慎用食品目录4、各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附件1:《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相关文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使用样本)浙江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收集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信息,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活动举办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和通报。

第三条举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按《浙江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规范》第十二条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重大活动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举办单位报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重大活动期间每餐次食谱安排情况;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其它需要提供的信息;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供应商进行事前监督检查,审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备承担本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

对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的、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供应商,应及时向主办单位通报,要求予以更换。

第六条重大活动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责令整改,并及时通报举办单位。

第七条重大活动期间若需更改菜谱,餐饮服务提供者将经举办方签字同意调整的菜谱,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性审定,同意签字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管理工作。

附件:浙江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联系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2(举办单位公章)年月日13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为有效控制和处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确保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应急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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