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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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保障监管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以下简称“保障监管”),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障监管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

活动期间对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是指由省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组织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保障监管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活动举办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分别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和保障监管工作。

第六条保障监管实行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包含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名单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急备选名单。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名单入选范围为具备一

定规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优秀等级(A级)、达到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标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鼓励参加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急备选名单应选择具备一

定规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良好等级(B级)和一定经营特色、达到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标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鼓励参加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遴选、呈报本辖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在省、市监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大活动举办单位应在《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内优先选择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

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设备,提高科

学管理水平。鼓励和发展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

第二章举办单位责任

第十条举办单位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举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

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一)在《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目录》内的餐饮单位;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应人数、供应方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提供能力;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保障食品安全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举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信息: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议代表食宿安排、供餐方式;举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举办单位统一确定食品供应商的,还应提交食品供应商及所供应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举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保障监管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监管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十四条举办单位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建议,更换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食品供应商。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保障,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所提供全部食品的安全,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应认真整改并消除食品安全的隐患。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管理组织,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签订《浙江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并在重大活动开展之前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严

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保障食谱,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风险性审核;提交食品供应商及所供应食品的相关信息;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清洗和校验,加强对餐具、饮具的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四章监管部门责任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活动举办

单位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对举办单位所选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保障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要求举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根据属地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在本省举办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保障监管。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落实省级部署的保障监管,部署本级保障监管任务,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保障监管。

第二十四条建立市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联

动协作机制。国内外重要会议、重大赛事、涉及省内其它市需协助保障监管的重大活动,承办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将相关信息函告食品供应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由食品供应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部署落实前期检查评估,并在重大活动期间加强监督检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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