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异求同会通我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经历与体会
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

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摘要: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将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关于法的语义、法的地位、法的作用这三方面,比较二者的不同,以及简要概括二者的相似之处。
关键词:中国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法的语义差异中国的法,虽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但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包含的内容是刑法和刑罚,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西方法律文化感想

论道德与法律、民主与自由【摘要】法律是否完全体现了道德,道德是否可以代替法律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完全民主是否意味着自由,绝对的自由与民主是否可以真正实现。
这些看似很容易解释的题目实际上很发人深省。
本文联系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对比,从中西不同的文化背景出发,解释中西方对于道德、法律、民主、自由的不同理解,从而对上述问题得出结论。
【关键词】道德、法律、自由、民主一直以来,有关法律的几个疑问一直在我脑海中:法律是否完全体现了道德?道德是否可以代替法律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完全民主是否意味着自由?绝对的自由和民主是否真正可以实现?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逐渐对这几个问题有一些自己的看法,思想或许略微浅显,还请老师多多指正。
问题一:法律是否完全体现了道德?我能够承认法律一定程度上是道德的体现,但法律永远不会是道德的完全体现。
法律,说到底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而制定的特殊行为规范,它体现了国民对于人的行为规范的大部分诉求,但不是全部。
比如说我们普遍认为,犯罪的人需要惩罚,而事实也是这样,不管是中西哪个国家,都对犯罪行为做出了或详细或简略的惩罚约定。
法律是一个标准,它几乎不会因为适用对象不同而有所改变。
道德就不一样了,我们没有一个公认的道德准则,比如不是所有的人都认为杀人是要偿命的,有一些人坚持“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样的观点。
然而,有些错是可以改的,有些错是连犯都不能犯的。
生命只有一次,我们不能欺骗自己说“被害人已经死去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安心悔过,就不要再让他的生命流逝”,这在我看来是一种伪善。
现在中国接受西方社会关于人权的批评,尽量避免适用死刑,但是在我看来,哪怕是法律本身,又有什么资格来替失去生命的那些人决定犯罪者的命运呢?这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
曾有人问我,是法大还是人大。
我说,一定层次上,人权大于法律,因为你不能否认,就法律本身而言,一方面是为人而制定,另一方面,是被人制定。
法律不能完全体现道德,因为法律是实的,道德是虚的。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个令我十分好奇的话题,每每在学习过中感受中西法律的巨大差异,都会有一些问题萦绕在我的心中,比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究竟是什么,有没有对这种差异系统和全面的表述,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中西法律如此大的差距,中西法律在面临差异的情况下如何交流促进,又该如何评价这两种法律文化?这些是我学习法律以来心中一直没有答案的问题。
张中秋教授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一书,在仔细的阅读过程中我常常有豁然开朗的感受,得到了许多启发,令我开始反思自己对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的刻板印象,当我将法律文化与现实生活的经验相联系,我对人们的法律行为和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了更深刻地理解。
张教授从中西各自法的形成、法的本位、发的文化属性、法与宗教伦理、法的体系、法的学术、法的精神和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人的文化原理这九个不同的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则是张教授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辨异、求同和会通,探讨二者文化交流的可能性。
全书的框架结构清晰,逻辑论证有力,阐述的视野开阔见解独到,在阅读过程中令人深思常常有启发之感;我不禁感叹张教授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高超的法律素养。
接下来,我谈谈我在阅读本书过程中浅显的思考和收获。
从前谈到中西古代法律,我的脑海中常常会有这样的刻板印象,中国古代法的标签是“独裁”、“残忍”、“落后”和“不平等”,跳出来的画面是凌迟处死、明朝的百种酷刑、官僚司法腐败等;而西方古代法的标签是“先进”、“民主”、“现代化”和“自由平等”,想起的是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政治、文艺复兴中个人主义的兴起、《独立宣言》、《权利法案》。
听起来好像中国古代的东西都是不好的,批判总多于赞誉,而西方的正好相反。
在阅读此书过程中,我隐隐感到作者或许也存在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刻板印象”,当然书中也不乏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积极作用的叙述和肯定,对西方中世纪黑暗时期的批判,在总体的基调上似乎更加推崇西方的法律制度而贬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法合作感悟心得体会范文(3篇)

第1篇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中法两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我有幸参与其中,亲身感受到了中法合作的魅力和成果。
在此,我想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谈谈对中法合作的一些感悟和心得体会。
一、中法合作的坚实基础1. 政治互信中法两国自建交以来,一直保持着密切的政治关系。
双方在涉及国际事务的重大问题上,能够相互支持,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这种政治互信为两国在各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文化交流中法两国在文化领域有着丰富的交流。
法国是浪漫的代名词,而中国则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
通过文化交流,两国人民增进了相互了解和友谊,为合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3. 经济互补中法两国在经济领域具有明显的互补性。
法国在高端制造业、航空航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有世界领先水平,而我国在劳动力、市场、资源等方面具有优势。
这种经济互补性为两国开展互利共赢的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
二、中法合作的成果与启示1. 项目合作近年来,中法两国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取得了丰硕的合作成果。
例如,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国电力集团在我国多个地区开展了电力合作项目。
这些项目不仅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也为法国企业拓展了市场。
2. 人才培养中法两国在人才培养方面开展了广泛合作。
法国多所知名大学在我国设立了分校或合作项目,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
同时,我国学生赴法留学的人数逐年增加,为中法合作提供了智力支持。
3. 消费市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潜力巨大。
法国品牌在我国市场取得了良好的口碑,为两国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同时,我国企业也在法国市场取得了成功,为中法合作树立了典范。
三、中法合作的感悟与心得1. 尊重差异,求同存异中法两国在文化、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正是这些差异为合作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可能性。
在合作过程中,我们要尊重彼此的差异,学会求同存异,共同推进合作。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感想

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感想10061072 孙承根一学期的东西方法律文化课已经结束,我从这门课中学到了很多知识。
老师从很多古代法律案例中分析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让我受益匪浅。
从法律性质来看,东方的法律是一种公法,它强调的是群体和国家的利益,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根据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统治者为维持自己的统治的工具。
中国古代社会实质是一种人治社会,他不同于西方古代的法治,即统治者自身是第一位的,法律是第二位的,君王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西方法律的起源是古希腊法律体系,它实质是一种私法,它强调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法律的地位是高于统治者的,所有公民在法律上是人人平等的,著名的“苏格拉底之死”表现了苏格拉底以己之身践行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
古希腊的“陶片放逐法”针对的不仅是平民,放逐的对象是包含任何人的。
在古希腊历史上,曾经有数位执政官被陶片放逐法放逐。
中国古代法律作为一种公法,本质上是刑事化的法律体系,即以刑事化的方式来处理刑事和非刑事问题;而古希腊法律本质上是民事化的的法律体系,它以民法和商法的发达为主要标志。
从法制观念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传统上,中国古代经常将“刑”、“法”、“律”等同起来,以为“法”就是“刑法”所以中国古代通常是刑、法不分的。
而古希腊则不同,他们的刑是刑,法是法,触犯了不同的法律,将会受到不同的处罚。
而中国古代竟然还会发生因上朝迟到而判刑的事,足以说明中国古代在量刑方面严重不足。
从法律与思想文化上的联系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儒家思想的法律,西方法律则深受基督教的影响。
儒家思想是标榜道德伦理的,导致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伦理化的,法律变成道德的强制执行工具,而道德则为法律提供理论基础,为法律穿上能被人接受的外衣。
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中国古代社会维持着儒家封建体制。
西方法律是宗教化的,欧洲进入中世纪后,宗教力量达到巅峰,自由和权利不再是人人共有,而是上帝赋予的,教廷则是最高的法律制定、解释、执行机构。
中西方法治文明感悟

中西方法治文明的感悟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各自特定的路程发展演化。
各种人类共同体的法律文化类型,都是由具体的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学说连接而成。
中国的法律以皇权为根本,而西方的法律以神权为顶峰,中国的法律没有像西方法律一样受到宗教的深刻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佛教和道教虽然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统治集团的思想行为和政策导向,但自从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确立以后,儒家文化及其施政原则,始终是中国古代政治的根本,从没有动摇过,而佛教与道教却都没有真正进入到政治领域,也没有成为一种与政治有关的意识形态,更没有出现过类似西方的政教合一的局面。
中国自秦以后,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
中国传统法定制度内,皇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体现着、维持着、强化着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人治精神,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将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与家庭中的血缘关系结合在一起,使社会的不平等转化成天然的不平等,统治者以长幼贵贱为人划分等级,并以伦理道德渲染等级划分的合理性。
西方法亦然。
中国古代,从“焚书坑儒”到“罢黜百家”,从“科举制”到“文字狱”,另外还有内行厂、锦衣卫等特务机构,严密监视被统治者的言行举止。
而西方国家则以宗教裁判所的建立,对所谓的“异端邪说”进行疯狂压制。
西欧封建时期,教会掌握着极大的立法权,教会法是西欧封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东方古印度,大部分立法权长期掌握在婆罗门手中,国王所掌握的立法空间是十分狭窄的。
在司法方面,西方由教会组织的宗教法庭,拥有独立而广泛的司法权,宗教法庭可以不经国家司法机关而对异教徒进行审判和处决。
在古印度,司法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婆罗门手中,即使国王亲自审理案件,也必须有三个德高望重、知识渊博的婆罗门参加陪审。
相比较中西方的法律文化,其共同点在于都体现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都体现了刑法的惩罚性功能,都把惩恶扬善、刚直严正和稳定社会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与启示

制度、惯例和原则,以适应加入WTO 后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外来法与本土法之间的关系是清末 以来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一 个重要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始终伴随 着外来法与本土法的冲突与碰撞。确 实,一种植根于希腊罗马文化与基督教 文化、崇尚“民主”、“法治”精神的 外来法律文化要与植根于礼教传统、体 现“三纲五常”伦理精神的中国传统法 律文化完全相容是不可能的,要让习惯 于尊卑有序、皇权至上的中国人骤然接 受追求自由平等、法治至上的西方法律 文化也是不现实的。毕竟西方法律文化 是在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 和历史土壤中形成的,与传统的中国社 会状况格格不入,也与近代以来中国的 社会基础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近代中 国在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走过 很多弯路,也留下许多教训。但是,经 过百余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在很大程度 上融入了国际社会,而且清末民国时期 已经引入中国的西方法律也逐渐为中国 人所熟悉甚至接受,成为我们法制发展 进程中的一种本土资源了。因此,不能 过分强调外来法与本土法的对立和排 斥。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与启示
任何国家法制的现代化都不能彻底抛开历史,也不能抛开其成长的环境和土壤,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需要对曾经深刻影响世界法制进程的两大法系进行回顾和反思
● 文/ 叶秋华 王云霞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两 大主要西方法律体系,近代以来各国法 制的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两大法系 的影响,中国也不例外。中国自近代以 来曾大量移植和吸收西方法律文化,而 外来法与本土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外来法 的本土化问题一直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 程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任何国家法 制的现代化都不能彻底抛开历史,也不 能抛开其成长的环境和土壤,建立和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需要 对曾经深刻影响世界法制进程的两大法 系进行回顾和反思。 在立法方面,迄今为止,我国几个 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等都已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 律,然而民法典至今未能出台。从世 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大陆法系各国 均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其法制成熟和完 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不仅一些主要国家 都早已颁布了系统完备的民法典,而且 一些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第三世界国 家,甚至像越南等经济改革起步较晚的 国家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颁行 了民法典。我国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基 础,对它的呼唤之声更加迫切。即使我 们颁布了大量单行性的民事法律,也会 因为没有通过法典使其体系化、完备 化,而使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仍然 处于不健全的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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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异·求同·会通——我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经历与体会张中秋目次一、辨异二、求同三、会通四、新的问题五、点滴体会讲座部分大家晚上好,谢谢同学们。
没想到这么多的同学,因为当初和我联系的时候,说是一个漫谈式的沙龙,所以我就没抱这个期望。
没想到进来一看,有这么多的同学,令人感动,所以我要谢谢大家。
同学们,学术交流是一个愉快的过程,对大家是,对我也是。
我提出一个问题,大家会做出回应,这个回应对我也一定会有启发。
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先要感谢人民大学法学院,同时也要感谢郑定教授、马小红教授,我们是同道,也是朋友。
实际上,这个活动去年就联系了,由于时间上的原因,一直没有调整过来。
对同学们来说,尤其对我来说,还是很珍视这个机会的。
同学们,学术这个问题,只能实事求是。
刚才马老师把我提得太高了,因为今天我汇报的这个东西,实际上是我自己的学习过程、思考经历和点滴体会。
所以呢,这样的题目,本应该是更年长更有成就的大家来谈。
但是我考虑到这是沙龙,而且和在座的同学可能有一些代沟,毕竟我们的年龄要相差一些,当然我还是希望你们把我接纳为你们中的一员,就是说我希望在这么一个年轻的氛围中来观察和讨论问题。
在我们这个年代里谈问题,谈的深和浅、对和错也许并不是主要的,关键是你谈的真不真诚。
你要是真的,对错并不重要,所以我要谈的肯定有一些不正确,或者说不完善的东西,但它是我自己真实的经历,真实的心得体会。
我今天和大家交流四个方面,主要讲我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辨异、求同和会通,顺便谈谈我自己的体会。
一、辨异1、八十年代文化热的情状和原因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抱着很复杂的心情,主要是带着对未来的憧憬开始了大学的学习。
在上海读了四年大学,然后84年到政法大学,86年到南京大学。
应该说在当时法学本科所学到的知识是很粗糙的,所以有时候很羡慕在座的新一代法科的同学们,因为我觉得我们当时学到的知识,一个是极其不完善,另一个就是有很多错误,费了很大的劲才把这些错误慢慢地纠正过来。
比如说,当时老师就对我们说,“法就等于法律”,这话只说对了一半,但直到后来我们才知道它们两个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可是这些观念已经深深地刻进我们的脑子里了,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慢慢地才能把它给矫正过来。
我读研究生时喜欢法律史,那时候对唐代很感兴趣。
为什么对唐代感兴趣呢,因为看到中国的隋唐史,很有信心;晚清史一般不看,因为看了很气馁,那种心情是很复杂的。
后来到南京大学以后,从事的主要是教学工作,主要是教法史、法理和比较法文化,同时也办一份刊物,就是《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去年从南京大学回到政法大学。
政法大学和人民大学是兄弟院校,也是竞争对手,这是实事求是,但有一个优点是,大家在竞争中都发展了,如果没有竞争就没有发展。
可是竞争归竞争,友谊依然还是友谊,所以这个我觉得比中美关系还要协调。
(笑声)2、我对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兴趣我要讲的第二个简单经历是,我们那一代的知识结构相对同学们来说是有欠缺的,因为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整个的知识结构都不完善,尤其是不科学的。
所以在这样的知识结构背景下,我来从事中西法文化的研究,应该说是冒险的,只是“初生牛犊不怕虎”而已。
因为你搞中西法律文化研究,一般来说,你总要有一些国学根底,法律修养,西学经历,是不是?有到国外留学的经历和知识构成,那样你在中西之间才有充分的感性、理性认识和深刻的思考,你来谈中西法文化的比较也还说得过去。
你说的对与错,别人首先要有一个资格判别,否则人家就很难接受你,虽然结果才是硬道理,但还是不免冒险了。
说实话,我当时没想那么多,要是想了这个问题就不会写出一个字了。
在80年代中期的时候,全国学界都有一股文化热。
文化热的原因的背后就是中国要现代化;现代化的原因是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太落后了;那么落后的原因是什么?当时落后的原因不能算到政策上去,也不能算到经济体制上去。
这些帐都不能算,那么有一个账是可以算的,就是算到死人头上去,算到历史上。
因为它们已经消失了,是不是?所以一定要把中国的文化拿出来检讨,说我们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停滞的,后进的,阻碍了中国的现代化,阻碍了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事实是不是这样呢?应该说当时的概念是很模糊的。
所以在八十年代的时候,那个时代的文化热,从哲学进入政治学、社会学,波及到法学。
在那样的思潮中,我报了个课题,就是中西法文化比较研究。
当初的准备是有那么一点点的,但是严格说,都还不充分。
不过我要重申一次,如果我觉得我准备的充分了,也许我就永远不会开展这个课题的研究。
在学术研究中,你要等所有的条件都具备了才开始,你就难以开始,因为你永远都不会充分。
没有一本书一篇文章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问题都是在过程中展开的。
记住这一点很重要。
3、差异、变迁与融合的设计我根据当时能看到的一些材料先列出提纲,这个提纲有三大块,第一个是“差异”,第二个是“变迁”,第三个是“融合”。
“差异”就是要探讨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变迁”这部分就是要谈谈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在它们各自的历史系统中经历的过程,以及它们内在的动力是什么,机制是什么,它们的基本精神和去向是什么。
第三部分是想探讨晚清以来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当时没有考虑到中国法律文化,比如说中国的文官制度对西方有什么影响,当时还是落在现代化这样一个视点上,着重西方法律文化怎样既瓦解中国法律文化又被中国所改造这样一种现代经历。
这个提纲很“宏大”,印象很深的是,“差异”部分原计划是八章,准备用5万字的篇幅把它写完。
最后写写就写了二十几万字。
写到二十几万字我就不想写下去了,这我在重版的时候做了一个老实的交待。
一是八十年代学术著作的出版特别难,我觉得今天有很多东西对学者是有利的,比如出版,只要你真有学问,真是高精尖的东西,出版社会主动上门,主动给你包装出版,也有报酬。
但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的前期,学术著作的出版极其艰难,就是说我当时整个写完要四五十万字,四五十万字,谁给你出呀!没人给你出你会着急,是不是?第二个原因我那本书上也写了,毕竟年轻呀,对成名的欲望还是难以遏止,所以再版前言说“年轻的我还没有锻炼出对声名的忍耐”,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现在是不是就能忍受了呢?应该说好多了。
就这样我把第一部分写完,就出版了。
市面上能看到的是91年第一版,99年第二版,现在正在进行比较大的修订,估计明年能在法律出版社出第三版。
前面两部分出来以后,后面的部分就不想写了。
我发现人是一个很怪的东西,很多事情就是要趁热打铁,一口气到头,否则很容易不了了之。
我经常联想到一种情境,就是说你走进沙漠的时候看到一条河流,如果这条河不是永远有来自源头的活水的话,这条河在沙漠中就会慢慢消失。
我的意思是有些东西,如果你不把它及时整理出来,不把它在一定程度上表达出来,哪怕是草稿性的,时间一长,它就像沙漠中的水,也就蒸发消失了,你再也没有那种性情把它重新捡起来了。
我那本书出的比较早,所以在法学界大家都有一定的关注,因为这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大家都想通过比较寻找中国法学未来的出路。
说的白一点就是,要寻找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有没有可能从自己的传统中转化出来,有没有价值在这个转化中成为新的资源,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不是要和传统一刀两断,义无反顾地一路往前走?这个问题的意义不止是中西法文化的比较,而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以带着这样的问题意识进入了这样的话题,就会有不同的关注。
大家出于鼓励,给了我不少支持和评论,我感谢他们。
这本书给我带来了很多的东西,这个我也要实事求是地说,它解决了我的职称问题。
(笑)但它的问题有吗?问题很多,书一出来我就发现问题了。
4、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它是一本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作品,在我来说是有逻辑结构的,从法的形成到价值追求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安排为八个方面,也就是八大章,但人家会说中西法律文化就这八种差异吗?当然不是,我就是抓了其中认为比较重要的八个方面。
第二个问题不知大家注意到了没有,我的比较主要是一种静态观察。
譬如,中国法走的是一条与征战有关的“兵刑合一”的道路,而西方古代希腊、罗马法是在氏族贵族和平民的斗争中成长起来,所以它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
但到最后的时候,中国法主要是担当社会控制的重大任务,所以中国法的价值取向是通过那样一种社会控制,追求那样一种“无讼”的和谐的状态。
这是一种重大的社会政治和道德责任感。
西方的法呢?它是通过相互权利的一种博弈而达到合理的、正当的社会安排,也就是所谓的“正义”。
我就是这样来观察这个问题的。
可是大家注意到没有,一边是中国的,一边是西方的,它们有变化吗?它们有相近相似相同吗?这在我的书中不明显,所以说它还是一种静态观察。
而“比较”,应该是有同,有异,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寻找它们之间的差异和联系,这样才符合“比较”所表达的意思。
可是对于我来说,这是一个缺陷。
那么,为什么要用“中西法文化比较研究”这样的书名呢?当时就觉得,在人们对西方文化持一种比较欢迎和介绍的状态下,对西方的比较可以产生对中国的认识,就是“借邻家之光照自家故物”。
有这样的心态,就很自然用那样的书名了。
准确说应该叫“中西法律文化八大差异之比较”更恰当一些。
可是用“比较”这个词,书比较好出版,市面上也比较容易接受。
多少是带有这样一种心理状态。
我那本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可以说真正的问题,就是虽然通篇没有对中西法律文化的优劣做最终的评判,但是大家仔细一看会发现,在事实上有西方法的现代性和中国法的非现代性这样的意识。
这是一个很明显的事实,可我把这样一个事实说出来是为了什么呢?仅仅要分析一下中国法是非现代的,西方法是现代的?如果就此判断下去,那是不是就是说既然中国法是非现代的就不必要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作为中国学者内心中也是不安的。
所以那个时候整体上没有一个最终的判断,但事实上你可以感觉到这样一种倾向性的东西,有一种悲观的意味,还有一点宿命论的东西在里面。
这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好在这个倾向我已在逐步修正,而且我会通过新的内容把它重新表达出来。
这种修正不是要违背客观事实,实际上恰恰是在事实的基础上,透过这种差异看到它们背后的联系和它们共同的原理。
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正式表达要慎重,希望自己的东西能够早一点和大家交流,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还是应该谨慎,琢磨以后觉得基本可行才可以放行,否则,出来以后感到一时的高兴,一旦发现有错误,这时候你就会感到很大的遗憾。
好在我们年轻,可以有很多的机会和时间来纠正我们的东西。
二、求同1、寻求联系实际在一段时间内,我就不再全神贯注地关心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话题了,因为教学任务重,又要编杂志,同时觉得这个话题,如果真要继续深入下去仍是一个巨大的难题。
所以我没有把那个“变迁”和“融合”部分再写下去,觉得没法突破,写出来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