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一)
一、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垃圾分类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实现减少垃圾污染、节省资源的目的。
适用于全体员工、访客和供应商。
2. 垃圾分类分类标准(1)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工艺或措施进行回收再利用的垃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纸张:包含报纸、纸板、图书、广告单等。
—塑料制品:包含瓶瓶罐罐、塑料袋、塑料包装料子等。
—金属制品:包含易拉罐、金属包装盒等。
—玻璃制品:包含玻璃瓶、玻璃器皿等。
—电子废弃物:包含废旧电脑、移动电话、电器等。
—其他可回收物:包含纺织品、鞋帽、纸质包装盒等。
(2)厨余垃圾厨余垃圾是指餐厅、食堂、厨房等产生的餐余食物、菜叶、剩菜剩饭等。
(3)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是指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垃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等含有重金属的废弃物。
—过期药品、废弃药品包装等。
—农药、农药包装物等。
(4)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垃圾。
3. 垃圾分类处理要求(1)可回收垃圾处理要求可回收垃圾应依照不同的种类进行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或指定的容器中。
员工在投放可回收垃圾时,应将其清洁并尽量压实,避开污染其他垃圾。
(2)厨余垃圾处理要求厨余垃圾应投放到指定的厨余垃圾桶或容器中,而且在投放时应尽量避开塑料袋等不行降解物的污染。
(3)有害垃圾处理要求有害垃圾应投放到指定的有害垃圾桶或容器中。
在投放有害垃圾时,应注意包装完好,防止泄漏污染环境。
(4)其他垃圾处理要求其他垃圾应投放到指定的其他垃圾桶或容器中。
在投放其他垃圾时,应避开将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或有害垃圾混入其中。
4. 垃圾分类设施设置与维护(1)分类垃圾桶的设置依据不同种类的垃圾,公司将设立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在明显的位置上进行标识,以便员工能够方便准确地投放垃圾。
(2)分类垃圾桶的维护公司将负责定期清理、消毒分类垃圾桶,并确保垃圾桶的标识清楚可见,不易腐化变形。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分类,是指将垃圾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分成不同种类,分别进行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第三条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垃圾分类覆盖率和分类质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分类要求第七条垃圾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如纸张、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电池、灯管、药品、油漆等。
厨余垃圾是指餐饮服务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废弃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垃圾分类标识,引导消费者进行正确分类。
第十条市民应当根据垃圾分类要求,将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不得混投、乱投。
第三章投放与收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足够的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并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投放条件。
第十二条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牌,标明分类种类、投放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市民应当将废弃物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相应的投放站点,可回收物应当交给专业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投放站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0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0篇)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
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xx〕872号)和《x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精神,结合田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田阳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
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一)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
垃圾分类日常投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垃圾产生单位。
第三条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减量化原则:减少垃圾产生量,提倡节约使用;(二)资源化原则: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实现垃圾减量;(三)无害化原则:防止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四)分类投放原则:按照垃圾的种类进行分类投放,便于后续处理。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标识第四条本地区实行生活垃圾四分类,即:(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三)厨余垃圾(湿垃圾):主要包括食品残余、蔬菜瓜果皮核、废弃的厨具等易腐有机废弃物;(四)其他垃圾(干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条各类垃圾应按照以下标识进行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蓝色标识;(二)有害垃圾:红色标识;(三)厨余垃圾:绿色标识;(四)其他垃圾:灰色标识。
第三章投放要求第六条垃圾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将垃圾投入对应的分类容器;(二)投放前应将包装物拆开,将可回收物单独投放;(三)投放有害垃圾时,应先将有害垃圾装入密封袋,并注明“有害垃圾”字样;(四)投放厨余垃圾时,应尽量沥干水分,避免混入塑料、纸巾等不可降解物品;(五)投放其他垃圾时,应将垃圾袋扎紧,避免垃圾外溢;(六)不得将分类后的垃圾混合投放,不得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以外的废弃物投入分类容器;(七)不得将分类后的垃圾投入非分类容器。
第四章投放时间与地点第七条垃圾投放时间:(一)居民区:每天定时定点投放,具体时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单位自行安排投放;(三)公共场所: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安排投放。
机关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机关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依法保护环境和卫生,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倡导绿色生活,积极推广分类投放、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的理念,建立垃圾分类的机制。
第四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级机关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六条机关应当督促和协助下属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并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各单位的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估,倡导先进的垃圾分类管理经验,促进机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提高。
第二章垃圾分类管理第八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推动垃圾分类制度的全面实施。
第九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的制度,明确不同类型垃圾的分类要求,规范垃圾分类投放的方式和时机。
第十条机关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分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防止垃圾混装混运。
第十一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垃圾减量化工作,加强对垃圾的减量处理,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注重垃圾资源化利用,探索建立机关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机制,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规范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促进机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第十四条机关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垃圾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管理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社区垃圾分类的规章制度

社区垃圾分类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绿色生活,创建绿色社区,树立垃圾分类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依法规范处理和利用生活垃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社区内的居民、商户等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区环卫部门为本社区的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社区的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商户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分类投放垃圾,合理利用垃圾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垃圾产生。
第二章分类要求第五条社区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1.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再生物质。
2.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过期药品、油漆桶等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物质。
3. 厨余垃圾包括厨房废弃的食物残渣和废弃的纯菜根、植物。
4. 其他垃圾指不属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的生活垃圾。
第六条居民、商户等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将日常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1. 可回收物应单独投放至指定的可回收物箱,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2. 有害垃圾应单独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点,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3. 厨余垃圾应单独投放至指定的厨余垃圾桶或者垃圾袋中,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4. 其他垃圾应投放至指定的垃圾箱或者垃圾袋中。
第七条居民、商户等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协助社区环卫部门做好垃圾分类工作,遵守垃圾分类规定,不得私自倾倒、乱倒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社区环卫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商户等单位和个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社区环卫部门应在社区内设置合理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方便居民、商户等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垃圾。
第十条社区环卫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居民、商户等单位和个人,社区环卫部门有权进行劝阻、警告和罚款等处理,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通用6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通用6篇)第1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通用7篇)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通用7篇)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1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各入驻办公大楼的单位及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一、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一)餐厨垃圾1、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茶叶渣、水果皮核、枯枝树叶等投放至各楼层餐厨垃圾桶,由物业人员统一收集。
2、确因工作需要在办公楼内用餐的,应将剩菜剩饭、一次性餐具等分类投放至垃圾房餐厨垃圾桶及其他垃圾桶内。
(二)其他垃圾实行实时订单投放,日常产生其他垃圾投放至办公室其他垃圾桶内,每日下班至下班后30分钟期间集中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其他垃圾桶内。
会议室内产生垃圾投放至会议室内其他垃圾桶,由物业统一收集。
(三)可回收物1、报纸、废弃纸张(非涉密文件)及其他可回收物等请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回收垃圾桶内,由物业统一收集。
2、饮料瓶投放前请将喝剩的领料倒尽,再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内。
(四)有害垃圾投放至一楼有害垃圾桶内。
二、垃圾分类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负责日常管理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强化检查考核。
干部职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考核范围。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2为了规范各项目的垃圾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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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各项目的垃圾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 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1.2 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1.3 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2.1 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
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 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2.2.1 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 2.2.2 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2.2.3 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项目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项4.1 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 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