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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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范文(3篇)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范文(3篇)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范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推动城市环境整治、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制定和落实责任人制度十分重要。

下面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的一份范本。

一、制度目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和监督,确保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有序、高效、规范地开展。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个城市社区、单位、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个人。

三、责任人的种类和职责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和协助责任人两类。

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协助责任人协助完成具体工作任务。

1. 主要责任人(1)社区/街道办事处主要责任人- 负责制定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计划,组织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投放培训,确保投放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负责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和管理,定期检查和清理投放点;- 组织垃圾分类投放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对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2)单位主要责任人- 负责组织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垃圾分类投放意识;- 指派专人负责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确保投放点正常运行;- 定期开展垃圾分类投放培训,提升员工的垃圾分类投放技能;- 对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配合相关部门对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2. 协助责任人(1)社区/街道办事处协助责任人- 协助主要责任人开展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配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协助组织垃圾分类投放培训,协调解决投放过程中的问题;- 监督投放点的设置和管理,及时报告投放点情况;- 协助收集和整理垃圾分类投放数据,提供数据支持。

生活垃圾的管理制度(精选5篇)

生活垃圾的管理制度(精选5篇)

生活垃圾的管理制度(精选5篇)生活垃圾的管理制度篇1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卫生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医疗垃圾与废物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注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0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0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0篇)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

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xx〕872号)和《x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精神,结合田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田阳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

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一)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4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4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垃圾处理难题,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各地纷纷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保护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例如废弃电池、废弃油漆等。

如果不经过分类处理,这些有害垃圾极易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威胁居民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而垃圾分类可以将有害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了生态环境。

2. 提高资源利用率生活垃圾中包含着许多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宝贵资源,例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

如果不进行分类回收,这些资源将被浪费掉,同时还需要大量的能源和原材料来生产新的物品,增加了能源消耗和资源浪费。

通过垃圾分类回收,可以将这些资源重新利用,节约了资源,降低了能源消耗和环境压力。

3. 降低垃圾处理成本垃圾处理是一个非常庞大且复杂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而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可以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减少了垃圾的处理数量,降低了垃圾处理的成本。

同时,通过分类回收的废品再利用,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4. 培养居民环保意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手段,更是一项涉及居民生活习惯和环保意识的社会变革。

通过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提高居民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和奖惩制度,可以进一步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形成普遍的垃圾分类文化。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过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居民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原则、标准和责任。

政府还需要投入资金,建设分类收集设施、垃圾处理厂等基础设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其次,企业需要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管理中来,制定相应的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减少一次性包装和过度包装,提高产品的再利用率和可回收性。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为切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营造干净整洁的工作氛围,根据生活垃极分类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二级单位。

(二)基本原则垃圾分类实行从源头抓起,按照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实施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率,推进文明单位建设。

二、垃圾分类的方法将日常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包括纸类、金属、玻璃、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橡胶及橡胶制品等。

可回收物应确保未受污染,饮料瓶牛奶盒中的残液需倾倒干净。

(二)厨余垃圾: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灯管、过期药品、杀虫剂包装物、废油漆及包装物、废日用化学品、废弃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一次性餐具、烟头等。

三、垃圾的定时定点存放及处理办法(一)存放要求1、每个办公室配置一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极收集容器,以确保垃圾的定点存放。

2、设施设备标识准确、清楚、美观;放置合理、规范;落实专人负责对垃圾分类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垃圾桶的干净整洁、有序摆放。

(二)处理办法1、每日17:00-17:30由专人统一回收垃圾,对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别称重并进行登记,确保做到垃圾处理日清日结。

2、在垃圾称重后,将可回收物交由楼层保洁员暂存,变卖给废品回收商:其他垃圾可放至楼层洗手间的垃圾桶内。

四、垃圾分类的监督检查(一)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台账。

局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检查台账,统计垃圾投放量,做好自查工作和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通用12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通用12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通用12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通用12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1为明确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体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立文明绿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1、可回收物〔指:废弃纸张、报纸、清理后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乐包、快递包装纸箱等〕2、厨余垃圾〔指:食堂产生的残羹剩饭、菜叶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医务室过期药品等电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烟蒂、尘土等〕二、垃圾分类的定点设置及存放制度:1、在办公区域设置三种垃圾桶,分别标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分类标准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

2、因本单位无厨房,暂未设置厨余垃圾桶。

3、对日常产生的可回收垃圾进展分拣,其中可以回收的设置专门区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其余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专人送至固定投放点。

4、因本单位有害垃圾产生量极少,设置专门封闭区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专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点。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1、安排专干负责垃圾分类的整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垃圾分类设施及标识的物质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类标准、处理流程等要求在每个环节设置固定人员进展整理、投放。

2、设置垃圾分类台账,严格按照分类标准统计每日的垃圾投放量,并做好记录。

3、利用LED、标语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垃圾分类的学习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熟知垃圾分类的标准、处理流程及操作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2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

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

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制度通用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制度通用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制度通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制度通用篇1为了规范各项目的垃圾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

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项目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项4.1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通用6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通用6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通用6篇)第1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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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界定)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自律。

交通、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减量化鼓励措施)鼓励净菜上市、包装物减量和减少一次性用品的销售与使用。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九条(激励共治)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宣传保障)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每天用于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第二章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二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保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分类投放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上门收集搬运。

第十三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举办者为管理责任人;五住宿、娱乐、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商业网点、仓储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七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八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十在本市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旅行社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第十五条(设置规范)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设置收集容器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住宅区、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七条(分类收集)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的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可回收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二十四小时内收集转运至处置场所,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有害垃圾的收运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有害垃圾。

第十八条(分类收集规范)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三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建立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第十九条(分类运输)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收运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依法运输至环保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第二十条(分类运输规范)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三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拆卸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焚烧或者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二条(处置规范)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建立处置台帐,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督导员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聘请督导员。

督导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三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四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信息材料收集并报告相应的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举报奖励制度)实行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举报投诉。

辖区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曝光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曝光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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