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法的看法和理解

合集下载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范文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范文学习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学学习任务,通过学习,我对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在学习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诉讼的重要性、程序的要求以及司法审查的作用。

首先,行政诉讼是确保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给我们带来损害或侵权。

而通过行政诉讼,我们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学习行政诉讼法,了解行政诉讼制度的运作,对我们各个层面的权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学习行政诉讼法要求我们熟悉程序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

行政诉讼法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诉讼程序以及审判程序等。

在学习过程中,我认识到,只有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诉讼,我们的诉讼请求才能获得法院的受理,也只有法院的受理,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因此,不仅要熟悉法律、明确自己的权益,还要了解诉讼程序的要求,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

最后,学习行政诉讼法让我认识到司法审查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它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通过行政诉讼,我们可以向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决定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的作用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滥用职权、强制执行的不当行为。

因此,只有通过行政诉讼,我们才能让行政机关的决定受到司法的审查,保障我们的权益。

综上所述,学习行政诉讼法对于我们维护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体会到了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程序规定的要求以及司法审查的作用。

只有在了解和熟悉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行政诉讼法是我们必修的一门课程。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也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下面我将就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一、行政诉讼法的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政府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提出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分支,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法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不仅适用于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还适用于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

其次,行政诉讼法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程序上的灵活性、速度上的快捷性和法定仲裁制度的存在。

最后,行政诉讼法注重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因此,行政诉讼法在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也注重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行政诉讼法涉及许多核心原则,这些原则对于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公平至关重要。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以下几个核心原则有了深入的了解。

1. 法定途径原则法定途径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诉讼的提起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条件和程序。

2. 合法权益原则合法权益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它要求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3.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要求,它要求行政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平公正,任何一方都不能得到特殊待遇或歧视。

4. 速裁速决原则速裁速决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要求,它强调行政诉讼的快捷性和效率,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和裁决。

三、行政诉讼法的挑战与改革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解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监督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诉讼法,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读。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自然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定依据,同时诉讼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特权。

再次是公开原则,即行政诉讼应该公开、透明,对于诉讼程序和结果应公之于众,便于监督和审查。

最后是确凿性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中,事实应当以确凿证据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或不实陈述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制裁、管理和服务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涉及行政机关的权限争议、行政合同违约等相关案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于涉及刑事、民事等其他领域的纠纷。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首先是诉前调解,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请求,以便解决争议。

其次是双方陈述,行政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然后是举证质证,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

接着是辩论,行政法院会组织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意见。

最后是判决,行政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四、行政诉讼的效力和执行行政诉讼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须由行政机关予以执行。

一般来说,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应当立即执行,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缓执行或者决定不执行,但需经过法院同意,并且应当给予相应的理由和期限。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当我们有一些感想时,可以记录在心得体会中,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

很多人都十分头疼怎么写一篇精彩的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

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

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

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

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

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实践中,我通过学习和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诉讼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的明确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诉讼的核心,也是保障行政诉讼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定,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送达方式、受理条件、庭审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的程序正义,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的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灵魂,也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公开、公正、公平、快捷等原则,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实践中,我们要始终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

行政诉讼法为特定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制定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如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等。

这些特殊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解决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如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

这些救济措施的规定,为当事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便捷解决。

总之,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合法权益维护的重要法律。

通过学习和参与行政诉讼案件,我深刻体会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篇1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

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

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

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

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

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

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

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

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

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

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

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

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

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

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

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

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

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人民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期我对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深入学习,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以下是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心得总结,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新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以及在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时的救济办法。

这种立法意图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对于加强行政法治、保护公民和组织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诉讼程序上,新的《行政诉讼法》强调了程序的公正和公平,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和管辖范围,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公开、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

这一规定使行政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化、透明化,有助于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再次,新的《行政诉讼法》除了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以外,还注重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被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且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措施。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和法治意识,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侵害公民权益。

最后,在实施过程中,我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总结来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使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它不仅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相信,只有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指用来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包括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程序等方面。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它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区别。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主张自己享有某种权益,并要求司法机关确认其权益受到了侵犯。

二、行政诉讼的特点1. 特殊性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它涉及到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管理和决策的领域。

相比于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行政案件具有更多的特殊性。

2. 行政性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主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滥用职权等问题,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强制性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无权选择是否进行行政诉讼,而是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

这种强制性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4. 效力约束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使涉及到国家机关的决策和执行活动,也必须遵守法院的判决。

这种效力约束保障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行政诉讼程序1. 受理与立案在行政诉讼中,首先需要确定受理法院。

根据案件类型和地域等因素,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进行补正材料或支付案件受理费。

同时,法院还会将立案信息录入行政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后续程序的进行。

2. 调查与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原告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方式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

被告也有权提供相关证据来辩解自己的行为。

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

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第一篇: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一、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将原《行政诉讼法》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按文义解释习惯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这里的“等”应作等外解释,即除了所列举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还包括除政治权利以外的其他社会性权益和经济性权益。

例如,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及休息权、继承权、物质帮助权、政府信息知情权、商号及企业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当这些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机关予以保护。

二、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必须符合4个条件。

1.申请的事项必须属于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管辖这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

如果申请之事项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则不需要履行法定职责。

相反,如果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的事项勉强为之,则构成行政越权。

2.申请保护的必须是其合法权益这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对当事人权益予以保护的一个重要标准。

当事人只能就其合法权益申请保护,非法利益不受保护。

3.申请保护的合法权益已经或者正在受到不法行为侵害,且侵害客观存在行政机关限于人力、物力,必须将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放在首位,不可能对当事人的所有申请都有求必应,而应根据申请人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程度及所处情形决定是否给予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措施。

4.申请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例如,递交书面申请,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等。

法律、法规对提出申请的期限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三、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模式及具体表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模式有3种,即拒绝履行、不予答复和不当履行。

何海波 行政诉讼法 第三版 读后感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三版读后感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三、第三版行政诉讼法的特点四、对第三版行政诉讼法的评价五、读后感的总结正文:作为一名行政法律研究者,我有幸阅读了何海波教授的《行政诉讼法》第三版,这本书不仅深入浅出地阐述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还详细介绍了第三版行政诉讼法的新特点和亮点。

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读后感。

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法治的重要支柱,旨在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民生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该书首先介绍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包括行政行为、行政争议、诉讼类型等,使读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初步的了解。

同时,强调了行政诉讼法在平衡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执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阐述第三版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作者突出了其鲜明的时代特点。

首先,第三版行政诉讼法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权益,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了原告主体资格,降低了诉讼门槛,使得更多的公民能够享受到行政诉讼的保障。

其次,第三版行政诉讼法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了审查标准,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此外,第三版行政诉讼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该书也指出了第三版行政诉讼法仍存在的问题。

例如,在诉讼程序方面,立案难、审理慢、执行难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在法律适用方面,部分行政机关和法官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运用仍有待提高。

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强化法律培训等。

总之,何海波教授的《行政诉讼法》第三版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著作。

该书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作用以及第三版行政诉讼法的新特点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于行政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以及关心行政法治建设的广大读者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感行政诉讼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也更加认识到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与认识2013在职法硕邵彩红学号F2013126内容摘要: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此现行行政诉讼发的修改与完善显得迫在眉睫。

准确定位行政诉讼,完善行政诉讼审理机制,加强行政诉讼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力度,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认识行政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所在,深入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成因,为最终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诉讼管辖诉讼期限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是概括式,《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原则的统一的规定;二是列举式,《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前7项列举了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第12条列举了法院不能受理的4类事项。

《行政诉讼法》在确立受案范围方面,采取了两个重要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和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现行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合理。

因为法律无论列举出多少可以受理的案件,总会遗漏,所以用这种方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难免出现“挂一漏万”的问题,也容易导致司法标准混乱。

(2)部分基本权利不能得到行政诉讼的保护。

现行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没有将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和行政诉讼法需要保护的权利有效的衔接,从而出现了权利保护的真空。

如宪法所保护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等就难以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有效的保护。

《行政诉讼法》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不当地限制了行政诉讼范围。

(3)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利于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在的受案标准,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被纳入受案范围,而大量的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俗称的内部行政行为,也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导致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修改受案范围的建议在总结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出如下修改建议:(1)采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先予以概括式的说明,然后再以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肯定列举难以穷尽并且标准不易统一的缺陷,也使得受案范围更加明确。

凡是属于概括规定的范围又不属于明确列举排除的范围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在表述受案范围时,用“行政争议”取代“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规定可以表述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法规定不予受理的争议除外”。

用“行政争议”取代“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当前的国际发展趋势;行政争议的含义比行政行为更宽泛,可以适应扩大行政诉讼范围的趋势。

(3)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建议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国际趋势;现行制度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既不充分,也缺乏实效。

(4)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是否受理一个案件,不是根据行为的对象而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

一个行为是针对普通公民,还是针对公务员,并不能改变行为的本质,更不应该成为法院排除司法裁判权的界限,应当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原告资格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存在的问题:确定原告资格的标准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且立法上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可以说是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界定标准的高度概括,同时也表明我国在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立法上采取的是“合法权益”的标准。

而这里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理解呢?从理论上来说,合法权益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前者称为法定的利益,而后者称为事实上的利益。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上采取的实际上是“法律权利”标准,即只有当相对人的实定法上的权利遭受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此处所谓的“合法权益”中的“合法”应当如何理解?它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的法理精神,此处的“法”应当理解为宪法、民法、行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合法权益”就是上述的“法”所赋予或保护的权益。

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明确表示出的意图,这里“合法”的外延是限的,换言之,此处所指的“合法权益”仅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对于其他的权利,如公民的受教育权、公平竞争权、承包企业的人事任用权等在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一直存在讨论余地的。

《行政诉讼法》如此规定,明显不利于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司法保护。

(二)原告资格规定的修改建议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的完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将原告资格限定为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益。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应当扩大,这是大势所趋。

综合各国对原告资格条件的规定和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将我国原告资格条件限定为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益是比较恰当的。

这一界定适应了原告资格扩大化的世界趋势,特别是对法律上的利益的阐释,充分借鉴了美国行政法的观念,使原告资格的确定更具可操作性。

应当说,将原告资格限定为“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益”,仍然是比较抽象和有弹性的界定。

因此,须在立法上对“法律上的利益”作一阐释。

法律上保护的利益,首先是指相关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的利益;此外,法律上的利益还应当是通过诉讼值得保护的实质的利益。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的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制度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于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

由于立法上没有充分考虑到行政审判中可能受到的法外干预,造成当前级别管辖过低,影响了行政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过低的问题,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司法地方化现象严重。

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在现实中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现象,法院很难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裁判,因此有所谓“选准了管辖法院等于官司赢了一半”的说法。

最集中的体现是司法地方化,行政审判受到地方政府、人大、党委的非法干预,影响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也没有得到依法保护。

(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建议鉴于当前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提高行政级别管辖。

一是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规定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这既是出于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司法公正的考虑,同时也因为这一类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更强,高级人民法院在人员素质、审判条件上都较中级人民法院有优势,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还有其他职能与任务,不宜增加一审数量,仍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2)扩大地域管辖中的选择范围。

为了解决我国地域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对现行的地域管辖制度作出如下改变:一是规定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临近区域的法院管辖。

作出如此调整和改变,可以保证其原告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更符合“平等原则”。

而“择地行诉”既能解决案件公正审理可能受影响的问题,又便于原告行使诉权,防止增加过多的诉讼负担。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现行的起诉期限规定存在的弊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制度主要由《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所构成,《行政复议法》中也有一些规定涉及到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过多地考虑行政效率的需要,期限太短。

行政管理和行政秩序需要效率是事实,但期限的设计要考虑的不仅仅是这个因素,还应当考虑法治的基本要求,最低限度必须使当事人能够有比较充分的机会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以及能够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2)规则内容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只有一条规定,它没有考虑到实践中各种复杂的情况,没有考虑到行政行为不送达或未送达给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也没有考虑到行政机关送达了行政决定而没有告知诉权的情况,以及这种情况下相应起诉期限设计的正当性。

(3)规则之间内容相互冲突。

虽然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规定的条款不多,但内容仍然相互冲突。

如起算点冲突。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起算点是自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起算点既有自当事人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也有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但都不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之日为起算点。

(4)基本制度不健全,未规定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或延长等问题。

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中存在时效中断和延长问题。

同样是主张诉权,同样存在着有正当原因没有及时行使起诉权的问题,为什么行政诉讼中就不能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即使认为行政诉讼中不应当规定时效中断或延长制度,也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

因为民事诉讼中的相应制度极易让人认为行政诉讼中也应当存在期限中断和延长制度。

虽然行政诉讼的起诉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有些与民事诉讼中相同的事实能否成为时效中断或延长的理由值得研究,有一些问题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而应当对时效中断和延长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二)完善行政诉讼期限的建议针对现行立法中存在的弊端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笔者对行政诉讼期限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统一为1年。

针对现行法律对起诉期限规定得繁琐、不易操作的弊端,建议将起诉期限统一规定为:一般起诉期限为1年,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保护期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其他行政行为的最长保护期自作出之日起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