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清单(国有独资适用)

XXX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公司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
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授权不等同于放权。
授权后,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五条董事会按照 “结合实际、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坚持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出资人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一)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执行出资人的决定;(二)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三)拟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修改方案;(四)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五)拟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及上述修改方案;(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重组、改制、上市、增减资方案;(七)拟定公司发行债券、基金方案;(八)拟定公司破产、解散、收购兼并方案;(九)拟定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处置方案;(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十一)决定出资人授权范围内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及担保计划、年度经营预算等,并按要求报出资人备案;(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3日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强做优做大镇(街道)属企业(以下简称“镇属企业”),全面增强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镇街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属企业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出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含实际控制企业)。
镇属企业资产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镇属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二)坚持政资分开;(三)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维护所有者权益;(五)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六)实行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
第二章镇属资产管理模式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行使指导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镇属企业发展的主业定位,镇属企业投融资事项,镇属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镇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情况、定员定岗方案、主要负责人薪酬和企业工资总额。
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扎实有效地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健全机制、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的工作思路,分析查找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致力于构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
二、明确责任落实《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X财资〔X〕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三个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的主体责任,严守“各单位对国有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规定,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强化管理(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单位国有资产内控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由各相关单位报送其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结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制约措施,完善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加强国有资产台账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如实完整登记国有资产,建立单位国有资产台账,对经批准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台账管理。
要明确专人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人分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及分管领导信息应及时在资产管理平台中登记更新。
单位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应办理资产清点、资产台账移交监交手续。
对未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人员将严肃追责。
东莞市档案局、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企业改制过

东莞市档案局、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东莞市档案局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9.29
【实施日期】2003.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档案局、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
为使我市企业改制过程中各企业档案能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置,更好地促进我市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根据市府办《转发国家档案局等单位印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1999]32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改制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档案是企业活动的真实记录,对今后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
等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凭证作用。
做好改制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对加快我市企业改制工作的步伐,维护好国家、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改制企业档案处置的组织体制、档案工作人员和经费
按照东府办[1999]32号文要求,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相关部门要抓紧完成对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改制企业要明确分管领导、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8年版)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发展和 改革局
00733002 9014600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00034419 00
1.《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 九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①《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二十三 1.受理前责任:制定工作指引,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条;②《广东省固定资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 ③其他问责依据。 理由。 二、监督方式:东莞市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发展和改革局机关效能 投诉中心,076922830911。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国资委)

16
所监管企业参与非控股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包括认购新股、参与 县 县级:县属企业 增发等)审核
1.《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四条、第九条。 2.《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第九条。
1.《关于明确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国资人事〔2004〕6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06〕10号)。
22
所监管企业民生支出和 省、 省级:省属企业 关闭退出企业经费、退 市、 市级:市属企业 休教师待遇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3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限额以上投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资项目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十一条。
4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本部年度工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资总额计划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7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审核、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三 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3.《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七条。 4.《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第六大点。 5.《关于下放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资函〔2014〕1018号)第一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东府〔2021〕2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东府〔202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的规定,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中,市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市级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清单以外的其他单位、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制定。
四、实行规范性文件垂直管理的驻莞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市级清单管理。
因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正在推进中,相关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清单管理,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照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XX市XX区国资局权责清单【模板】

34
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写字楼、厂房资产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土地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资源性租赁事项的租赁方案备案
35
不实行公开招租的事项审批
36
融资项目方案审定/审核/备案
XX市XX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37
14
直管企业负责人薪酬预算方案审核
XX市XX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15
直管企业薪酬预算审核
16
涉及重大创新事项的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审批
17
预算管理与
利润分配
直管企业预算审核
XX市XX区区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8
直管企业预算调整方案审核
19
投资管理
投资项目审定/审核/备案
XX市XX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7
企业形式变更事项审核
8
直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
9
资产处置审定/审核/备案
10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定/备案
11
企业领导管理-薪酬考核
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
XX市XX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12
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调整方案审核
13
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
融资项目后评价有关资料备案
38
企业融资管理制度备案
39
境外融资担保事项审定
40
直管企业之间以及直管企业与其出资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事项备案
注:以上事宜仅涉及区属国有企业监管,相关内容根据我区国资监管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上一级监察 机关。投诉受 理部门名称: 东莞市机关效 能投诉中心; 投诉电话: 12345;通讯 地址:东莞市 鸿福路99号中 共东莞市纪律 检查委员会机 关效能投诉中 心,邮编: 523888; 2.本单位投诉 受理部门名 称:东莞市国 资委机关效能 投诉中心;投 诉电话: 22223061;通 讯地址:东莞 市莞城区万寿 路76号,邮政 编码:523003 。
东莞 市人 民政 府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由国资 委履行 出资人 职责和 直接管 理的市 属企业
负责受理市属 企业主业定位 、改制重组等 重大事项审核
1.事前责任:宣传市属 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 制度,提醒有关市属企 业在董事会(或决策 层)做出决议后10个工 作日内将重大事项上报 (须作公示的事项在董 事会公示结束后10个工 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 。 2.受理责任:按出资人 职责依法依归进行审 查,向通过审核的有关 市属企业出具审核意见 。 3.事后监管责任:对未 按相关规定上报重大事 项的,对有关市属企业 责任人给予告诫,并责 成其出具书面检查和进 行公开检讨;造成国有 (集体)资产损失的, 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市属企业 主业定位 、改制重 组等重大 事项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 (2008 年)第三十一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 二十一条。 3.《关于印发<东莞市市 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 案制度>的通知》(东国 资[2010]27号)第三条 。
1.上一级监察 机关。投诉受 理部门名称: 东莞市机关效 能投诉中心; 投诉电话: 12345;通讯 地址:东莞市 鸿福路99号中 共东莞市纪律 检查委员会机 关效能投诉中 心,邮编: 523888; 2.本单位投诉 受理部门名 称:东莞市国 资委机关效能 投诉中心;投 诉电话: 22223061;通 讯地址:东莞 市莞城区万寿 路76号,邮政 编码:523003 。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类别 序号 职权编码 细分 类别 职权名称 子项 子项名称 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实施 对象 下放/ 下放/ 委托 委托 权限 范围 本级具体职 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 方式 备注
其他
1
764900834 审核所监管企 310000010 其他 业公司章程 00441900
1.事前责任:宣传市属 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 制度,提醒有关市属企 业在董事会(或决策 层)做出决议后10个工 作日内将重大事项上报 (须作公示的事项在董 事会公示结束后10个工 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 。 2.受理责任:依法出具 备案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必要 时进行复核和纠正,对 未按相关规定上报重大 事项的,对有关市属企 业责任人给予告诫,并 责成其出具书面检查和 进行公开检讨;造成国 有(集体)资产损失 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 3 页,共 13 页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类别 序号 职权编码 细分 类别 职权名称 子项 子项名称 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实施 对象 下放/ 下放/ 委托 委托 权限 范围 本级具体职 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 方式 备注
其他
4
7649 0083 764900834 4310 国有企业重大 310000030 其他 0000 事项管理 00441900 3002 4419 00
1.事前责任:宣传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提醒企业应当 将章程报送国资委。 2.申请受理:依法受理 国有独资公司递交的公 司章程草案,并进行审 核。 3.确认责任:审核通过 的,向企业出具同意的 有关批件。 4.后续监管:督促企业 依公司章程实施管理。
1.上一级监察 机关。投诉受 理部门名称: 东莞市机关效 能投诉中心; 投诉电话: 12345;通讯 地址:东莞市 鸿福路99号中 共东莞市纪律 检查委员会机 关效能投诉中 心,邮编: 523888; 2.本单位投诉 受理部门名 称:东莞市国 资委机关效能 投诉中心;投 诉电话: 22223061;通 讯地址:东莞 市莞城区万寿 路76号,邮政 编码:52300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 二条第二款。
东莞 市人 民政 府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由国资 委履行 出资人 职责和 直接管 理的市 属企业
负责制定或者 审核批准国有 独资公司的章 程,参与国有 参股公司章程 的制定
第 6 页,共 13 页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类别 序号 职权编码 细分 类别 职权名称 子项 子项名称 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实施 对象 下放/ 下放/ 委托 委托 权限 范围 本级具体职 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 方式 备注
其他
4
7649 0083 764900834 4310 市属资产 行政 企业资产评估 310000040 0000 重大评估 备案 管理 00441900 4001 项目核准 4419 00
第 4 页,共 13 页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类别 序号 职权编码 细分 类别 职权名称 子项 子项名称 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实施 对象 下放/ 下放/ 委托 委托 权限 范围 本级具体职 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 方式 备注
其他
5
7649 0083 764900834 4310 市属资产 国有企业重大 310000030 其他 0000 产权转让 事项管理 00441900 3003 审核 4419 00
1.上一级监察 机关。投诉受 理部门名称: 东莞市机关效 能投诉中心; 投诉电话: 12345;通讯 地址:东莞市 鸿福路99号中 共东莞市纪律 检查委员会机 关效能投诉中 心,邮编: 523888; 2.本单位投诉 受理部门名 称:东莞市国 资委机关效能 投诉中心;投 诉电话: 22223061;通 讯地址:东莞 市莞城区万寿 路76号,邮政 编码:523003 。
1.上一级监察 机关。投诉受 理部门名称: 东莞市机关效 能投诉中心; 投诉电话: 12345;通讯 地址:东莞市 鸿福路99号中 共东莞市纪律 检查委员会机 关效能投诉中 心,邮编: 523888; 2.本单位投诉 受理部门名 称:东莞市国 资委机关效能 投诉中心;投 诉电话: 22223061;通 讯地址:东莞 市莞城区万寿 路76号,邮政 编码:523003 。
1.事前责任:宣传国有 企业任免企业领导人员 的相关规定,提醒企业 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送 国资委。 2.申请受理:依法受理 国有企业递交的领导人 员建议或推荐人选的有 关资料,并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依规定履 行任免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有关程序和步骤,向 企业出具任免人员的批 件。 4.后续监管:监督企业 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 职,以及及时调整、换 届等。
市属企业 资产处置 及资产损 失处理核 准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8条)第三十三条。 2.《印发东莞市市属企 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东国 资[2011]9号)第五条、 第六条。
东莞 市人 民政 府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由国资 委履行 出资人 职责和 直接管 理的市 属企业
第 5 页,共 13 页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类别 序号 职权编码 细分 类别 职权名称 子项 子项名称 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实施 对象 下放/ 下放/ 委托 委托 权限 范围 本级具体职 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 方式 备注
其他
6
7649 0083 764900834 4310 国有企业重大 310000030 其他 0000 事项管理 00441900 3004 4419 00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 号)第四条。 2.《关于印发东莞市市 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东国 资[2011]8号) 第十三 条。
东莞 市人 民政 府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由国资 委履行 出资人 职责和 直接管 理的市 属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市属 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 度,提醒有关市属企业 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 届满三个月前按规定上 报市国资委。 2.受理责任:对市属企 负责受理市属 业提交的评估项目依法 资产重大评估 依归进行核准,对符合 项目核准 要求的核准项目做出批 复;不符合要求的,提 出处理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对违 反相关规定,造成市属 企业资产损失的,依法 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 任。
1.事前责任:宣传《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有关规定,提 醒有关市属企业在董事 会(或决策层)做出决 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事 项上报(须作公示的事 项在董事会公示结束后 负责受理市属 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 企业资产处置 国资委。 及资产损失处 2.受理责任:按出资人 理核准 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审 查,向通过审核的有关 市属企业出具审核意见 。 3.事后监管责任:对未 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处 置及资产损失处理的, 对有关市属企业责任人 进行告诫。
市属企业 发展战略 规划、重 大法律纠 纷等重大 事项备案
东莞 市人 民政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 府国 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 有资 制度>的通知》(东国资 产监 [2010]27号)第三条。 督管 理委 员会
由国资 委履行 出资人 职责和 直接管 理的市 属企业
负责受理市属 企业发展战略 规划、重大法 律纠纷等重大 事项备案
第 1 页,共 13 页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类别 序号 职权编码 细分 类别 职权名称 子项 子项名称 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实施 对象 下放/ 下放/ 委托 委托 权限 范围 本级具体职 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 方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