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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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9.27•【字号】京劳社就复[2004]287号•【施行日期】200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京劳社就复[2004]287号)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外地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关系转移问题的请示》(昌劳社报[200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外埠进京落户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进京落户人员)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档案转移(一)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是指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办理调转关系的进京落户人员。

参照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第18条规定,应由调动的申报单位在落户30日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

(二)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1、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件)第18、19条的规定,来京前有用人单位,来京后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保险登记证》,并将其档案于落户后30日内移交进京落户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档案7日内,将档案转移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2、来京前已经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来京后无论是否继续失业都应先由其原档案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档案转移。

3、来京前未建立过档案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进京落户人员,落户后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立档案申请。

参照129号文件第20条规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依下列程序建立档案:(1)审核建档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2)审核其原身份证明:学校(仅限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或退学证明,随军家属的批准随军证明,由于结婚、购房等原因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落户证明;(3)建档材料包括:原身份证明、近期体检表、学历证明(由原学校出具)、批准进京落户的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3日人调发(1989)1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为纠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产生的混乱现象作了不少工作。

但是,现在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有一些民办公司、人才开发中心等机构还在擅自接收和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的甚至把无原则地出具出国政审证明材料和保管档案当成谋利手段。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一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不应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并督促他们将其管理的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尽快移交。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

今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脱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自谋职业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凭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转档通知,办理转档手续,不得再转给任何民办机构。

北京社保转移有什么政策

北京社保转移有什么政策

北京社保转移有什么政策北京社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北京社保异地转移仍按以往政策执行。

外地转入北京的1、在转出地开具缴费凭证。

2、在北京单位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3、北京审核后,向转出地开具同意转入函。

4、转出地接到函后,打出缴费明细并转移养老基金至北京。

北京社保转移流程(跨省转移)北京社保转移外地转入(1)在转出地开具缴费凭证。

(2)在北京单位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3)北京审核后,向转出地开具同意转入函。

(4)转出地接到函后,打出缴费明细并转移养老基金至北京。

养老保险转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文件,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京劳社保发[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3]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以及具有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职能的中介机构:现将《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2、《委托代办协议书》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一、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受经办机构委托,代其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的存档机构,称为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

三、本规定所称存档机构是指市、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以及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职能的中介机构。

四、存档机构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须向所在区县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市经办机构批准,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存档机构签定《委托代办协议书》(以下简称“《代办协议书》”),存档机构方可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务。

本规定实行前已经开展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存档机构,应在本规定下发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补办委托代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代办资格,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12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12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劳社就发[2003]12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为了维护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用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外地务工收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审批和岗位(工种)限制。

二、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上岗后30日内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简称外来分中心)为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就业证》有效期限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四、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承办人员身份证。

(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要求,做好本地来京务工人员《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的补发工作。

六、市、区县外来分中心可以受委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代理《就业卡》补发工作。

调京入户-外地户口调入北京解决途径

调京入户-外地户口调入北京解决途径

调京入户-外地户口调入北京解决途径外地户口调入北京比较可行的解决途径有三种:一是申请户口进京;二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三是工人单调。

其他还有引进人才、随军家属调京和知情回京,均不可行。

相关网址有详见“流动人口之家-百姓办事”栏目(,以东城区为准)。

一、申请户口进京夫妻投靠条件:1、申请人为外省市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年满45周岁;2、结婚需满10年;3、被投靠人是本市非农业户口;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1、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北京市人事局,1997年8月18日)各区、县人事局,市人才服务中心: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推动北京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与配置,更好地发挥流动人员在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同意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的范围和条件(一)办理的范围:指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办理的条件:上述人员中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的人员;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

积分落户人员户口迁移及档案调动办理说明-Beijing

积分落户人员户口迁移及档案调动办理说明-Beijing

积分落户人员户口迁移及档案调动办理说明一、录入调京信息1、公示后无异议人员可于2018年10月23日起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录入本人及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调京信息。

2、录入信息注意事项:(1)基础信息:系统自动带入。

(2)落户信息“调京前户口所在地”:按照户口簿首页住址填写调京前户口信息。

(可参照填报页面图样)“调京前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按照户口簿首页填写。

请与调京前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确认登记机关名称及所在公安分局,以免有误。

(可参照填报页面图样)“调京落户公安分局”及“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指的是在京落户地址所在公安分局及派出所,请了解后填写。

“调京落户地址”:如迁入在京直系亲属户内,需对照该直系亲属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填写调京落户地址。

如新立户,需对照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地址填写调京落户地址。

如迁入单位集体户,需与单位确认接收集体户口后,对照集体户口卡首页户口所在地填写调京落户地址。

新立户和迁入集体户的需提前与所在派出所沟通,确认派出所名称及所属公安分局。

(可参照填报页面图样)(3)档案信息“调京前档案存放机构名称”:调京前档案存放单位(机构)应为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申请人档案已经存放在京内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可直接填写该京内单位(机构)名称。

“去函人力社保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指的是调京前档案存放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

申请人档案已经存放在京内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可直接填写该档案存放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

“现工作单位”:系统自动带入。

“积分落户业务办理区”:系统自动带入。

“调京后档案存放机构名称”:请确认档案进京后存档单位(机构)的全称,以免有误。

(4)随迁子女信息:子女现户口所在地与主调人一致的,请选择“是”,系统将自动带入户口信息。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52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52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5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就其档案转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外的各项费用,参照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足额预提并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可以将档案转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科,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具体转移方法是,由退休人员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本人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再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转给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科。

家居外埠退休人员的档案转至本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

2001年3月2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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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
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外地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关系转移问题的请示》(昌劳社报[200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外埠进京落户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进京落户人员)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档案转移
(一)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
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是指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办理调转关系的进京落户人员。

参照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第18条规定,应由调动的申报单位在落户30日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

(二)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
1、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件)第18、19条的规定,来京前有用人单位,来京后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保险登记证》,并将其档案于落户后30日内移交进京落户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档案7日内,将档案转移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2、来京前已经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来京后无论是否继续失业都应先由其原档案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档案转移。

(王世荣的注释:来京前已失业,档案在那里,那里按程序1办理档案转移;包括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保险登记证》;
我觉的主要有2点:一是档案中要有相关的当时申请及批准其人为失业人员的材料,二是转移档案时按规定方式转移即劳动局开具《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
3、来京前未建立过档案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进京落户人员,落户后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立档案申请。

参照129号文件第20条规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依下列程序建立档案:
(1)审核建档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2)审核其原身份证明:学校(仅限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或退学证明,随军家属的批准随军证明,由于结婚、购房等原因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落户证明;
(3)建档材料包括:原身份证明、近期体检表、学历证明(由原学校出具)、批准进京落户的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三)档案转移程序
根据33号文件第18、19条规定,在跨省市转移档案时,应由进京落户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非本人)将档案转到调入的工作单位;进京落户的失业人员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在本市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1、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2]60号)第1、2、3条的规定,进京落户人员调入本市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由其原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累计缴费时间。

调入60日内,用人单位到其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费接续手续。

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进京落户人员,转入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22、24条规定,进京落户人员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进京落户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其在外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享受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之前,进京落户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本规定转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档案社会保险批复
抄送: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10 月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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