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精品文档
论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定位

论我 国《 农业保险 条例 》 对农 业保险 的定位
陈 政
( 西南 政 法大 学 ,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国务 院 于 2 0 1 2年 1 1月 1 2 日颁 布 的《 农 业保 险条例 》 , 对 农 业保 险 的定位 采取 了不 予明确规 定 的 策
略, 在 规 定农 业保 险 由保 险机 构进行 经 营、 实行 市场 运 作 的 同 时 , 却 无 处 不 突 出政 府 在 农 业 保 险 中的 主 导地
业保 险局 限于 政策 性保 险
险能力 , 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 国务院于 2 0 1 2 年1 1 月1 2 1 3 颁布 了《 农业保险条例》 ( 以下简称《 条 例》 ) , 结束 了我 国农 业 保 险无 法 可 依 的 局 面 。在 我
国《 农 业保 险条 例》的制 订 过 程 中 , 关 于 我 国农 业 保
广西社 会 科学
2 0 1 3 . 4
见稿) 》 ) 的说明中, 曾明确将农业保 险定位于“ 有 国 家补贴 的商业保 险” 。该 表述将农业保 险的定位落
脚 在 商业 保 险 上 , 引 起 了专 家 学 者 的一 片 质 疑 。他 们 普遍 认 为 ,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与 商 业 性 农 业 保 险有 本 质 区别 , 把 二者 混 为一谈 , 既是 对 国家 不 负 责 任也 是 对 老百 姓不 负 责任 ; 农 业保 险应 当定 位 于 “ 政 策 性 农业 保 险 ” J 。正 是 因 为 “ 有 国家 补 贴 的 商 业 保
位, 彰 显 农业保 险“ 政 策 支持 ” 的特 性 。如 此 规 定 , 既 避 免 了农 业保 险 定性 问题 引起 的纷 争 , 又能 够切 实解 决
农业保险在中国农业发展中的作用与前景

农业保险在中国农业发展中的作用与前景农业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的稳定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和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农业生产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农业保险在中国农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具有广阔的前景。
一、农业保险的作用1. 减轻农业风险农业面临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疫病、市场波动等。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可以为农民提供经济保障,减少因灾害和市场波动而导致的损失。
通过提供保险赔偿,农业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农民的风险感知,激发他们的种植意愿。
2. 提高农民的信心和积极性农民在面对风险时常常缺乏信心和积极性,因为他们无法承担损失的风险。
农业保险的引入可以增加农民对未来的信心,激发他们增加投入和改进农业生产技术的积极性。
农民有了保险的支持,将更加愿意采用新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生产效益。
3. 促进农业现代化农业保险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通过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可以帮助农民逐步摆脱传统的自然经济模式,推动农业向现代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农业保险可以吸引资金进入农业领域,促进农业投入和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农业保险的前景1. 创新产品和服务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数据的广泛应用,农业保险可以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
例如,依托遥感技术和气象数据,可以开发出精准农业保险,实现对农作物生长状态的实时监测和赔付。
同时,还可以提供农业技术咨询和风险管理指导,帮助农民更好地抵御风险,提高产量和收益。
2. 多元化保险合作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多方合作。
政府、保险公司、农业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各方应加强合作,形成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良好合力。
政府可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优化保险政策,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可以推出更加符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农业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整合资源,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保费贷款和风险分散服务,降低农民的保险成本和风险。
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意义重大

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意义重大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业灾害损失、创造良好农业生产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手段。
深刻认识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对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减轻农业灾害损失、稳定粮食等主要农产品(4.73,-0.27,-5.40%)市场供应的重要举措。
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发生灾害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大。
农业面临不利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是风险较大的产业。
据统计,2002—2006年,全国农作物平均受灾面积4370万公顷,其中,成灾面积2412万公顷,占受灾面积的55%,占平均播种面积的16%。
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农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在现阶段农民承担风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由于缺乏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手段,许多农业经营者害怕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和相关灾害,不敢也不愿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产品的供应,并进而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削弱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因此,发展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加以保护和支持势在必行。
农业保险是完善政府职能,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水平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弥补市场失灵,建立与市场规律相适应的投入机制,不断发挥市场主体的功能和作用。
政府和市场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网络机构、风险控制、专业服务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升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又有利于完善政府的服务和管理方式,降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运行成本,有效避免政府因加大公共服务力度而造成的机构和人员膨胀。
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对接,有利于促进财政工作从管钱向建机制的方向转变,从侧重理顺上下级财政关系向注重经济发展、服务农业的方向转变。
农业保险是创新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途径。
在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当发生灾情时,由于难以准确评估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也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和标准,政府救灾资金在使用上有较大的局限性。
农业保险条例及配套文件解读

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上年度农险业务未受过监管机关行政处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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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1-(6)合规要求 ➢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 ➢ 虚假理赔; ➢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 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 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保险条款、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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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脚踏实地过好每一天,最简单的恰恰 是最难 的。。2 0.8.112 0.8.110 9:3209: 32:270 9:32:27 Aug-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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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 —《劝 学》。2 020年8 月11日 星期二 9时32 分27秒T uesday, August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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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豪言都收起来,所有的呐喊都 咽下去 。。20. 8.11202 0年8月 11日星 期二9 时32分2 7秒20. 8.11
2007 年以 来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 业保险的高度重视, 各地政府相关扶持政 策不断出台,各部委 协同推进力度不断加 大。农业保险得以快 速 发 展 , 2008 年 起 ,保费规模列亚洲第 一、世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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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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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出台背景
1 农业发展保障的需要 2 3
清理,期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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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3、《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 >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3]45号)
•提高认识,担责任 •领会精神,抓落实 •努力扩面,促发展 •开拓创新,优服务 •防范风险,强理赔 •大力监管,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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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怎样对市场?创与闯。既要创新 创造; 又要有 闯劲冲 劲。。2 0.8.112 0.8.11T uesday , August 11, 2020
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及发展策略

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及发展策略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及发展策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有效避免农民因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农业保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策略,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首先,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体系。
政府应制定相关农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为农业保险提供合理的监管和支持。
通过建立政府与农业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创新。
其次,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完善农业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和管理系统。
农业保险的核心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和定价,而这需要充分的农业数据和信息支持。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农业数据收集和管理系统,提高农业数据分析和应用的能力,为农业保险提供科学的风险评估和定价依据。
此外,农业保险的发展还需要加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培训。
农民作为农业保险的主要参与方,他们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直接影响着农业保险的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理解,使他们能够主动参与农业保险,并合理选择保险产品。
最后,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
各国在农业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是相似的,因此,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可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共同发展。
各国可以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案例研究和交流活动,分享成功经验和教训,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总之,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合理的发展策略,我们可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正式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答:发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对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农业保险高度重视,对建立和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业法》也作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所有省(区、市)。
2011年,全国农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17.19亿亩,同比增长148.3%,其中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7.87亿亩,增长49.2%,占当年种植总面积的40%左右;共承保牲畜7.3亿头(只),增长15.3%;参保农户1.69亿户次,保险总金额6523亿元,分别增长20.2%和65.4%;支付保险赔款89亿元,受益农户2283万户次。
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问: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规定?答: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
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
可以说,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等措施,就没有农业保险的发展。
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简析发展农业保险的现实意义

简析发展农业保险的现实意义作者:钟晓霞来源:《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03期[摘要] 农业保险就是以农业为对象的一种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表现为地域性、季节性、周期性、高风险性、政策性等特征。
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功能性作用。
现阶段,发展农业保险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农业保险特征功能性作用现实意义农业易受自然因素、农作物生长特性、区域结构、季节性等因素影响,因此农业客观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最突出的是自然风险,主要涉及:地震、水灾、旱灾、风灾、冻灾、雹灾、病虫害等各种自然灾害。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规避风险、转移经济损失的有效方法,客观上能为我国农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特征农业保险,是指由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对从事各种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遭遇到的自然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1]。
简而言之,农业保险就是以农业为对象的一种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的特征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性农业保险的险种类别、标的种类、风险类型、风险频率和风险强度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差异,表现为同一区域内的相似性和区域外的差异性。
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和费率的区划、因地制宜地开办适当的险种、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险条款、确定明确的承保方式和条件。
2.季节性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的过程中,既要遵守保险经济的基本规律,同时还要按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办事。
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开展业务,组织业务管理,使农业保险的整个过程处理得恰到好处。
3.周期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特点最突出的一方面是高赔付,而影响高赔付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农业灾害的周期性。
4.高风险性农业风险高表现为农业风险的类型、周期、频率及强度均难以确定,一次灾害事故发生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很难集合同类风险对农业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散。
与其它险种类别相比往往是承保的面积越大风险反而越集中,赔付率自然就高。
农业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农业保险的作用与意义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主要针对农业生产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进行补偿。
它的出现为农民和农业经营者提供了一种新的保障手段,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农民的基本生计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一、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的作用之一是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农业生产面临着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如旱灾、洪涝灾害、台风等。
这些灾害往往会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的损失,导致农户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而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时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从而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通过农业保险的参与,农民可以更加安心地从事农业生产,提高产量,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解决农民因灾致贫的问题农业保险的意义还在于解决农民因灾致贫的问题。
自然灾害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农作物减产、财产损失等后果,加剧了农民的贫困程度。
而农业保险的存在可以有效地减轻农民在面临自然灾害时的财务压力,使得农民在面对灾害时不会因为经济负担过重而导致致贫。
农业保险的引入可以帮助农民渡过灾害的难关,减轻他们的负担,为他们提供更加公平和合理的报酬,从而减少农村贫困的发生。
三、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业保险的作用还体现在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方面。
传统上,由于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和风险较高,银行对农民的贷款需求持保留态度。
而农业保险的引入可以增加农业生产者的信用,降低风险,提高银行对农民的贷款意愿。
同时,农村中的保险机构也能够借助农业保险的机会增加与农民的接触,拓宽农村金融服务的渠道,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四、推动农业现代化和科技进步农业保险的意义还在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和科技进步。
农业保险的存在可以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一定程度的风险管理手段,鼓励他们采取更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
在面对农业保险的补偿机制时,农民将更倾向于运用更加科学、节水、节能、环保的农业生产方式进行种养业,从而推动农业现代化和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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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引言
2007年以来,中央在每年的一号文件中对农业保险加以强调;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再次深化了农业保险的重要战略意义。
2007年起,财政部正式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设立财政预算科目,并列入10亿元的财政预算,其后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开始了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性经营的试验;2007年至今,全国农业保险总保费超过800亿元,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额超过2.6万亿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放大效应近100倍,发挥了巨大的杠杆作用。
国务院令(2012年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于2012年11月12日正式发布,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从而使我国的农业保险正式从试点进入到全面铺开且法规明确的正式实施阶段。
二、2004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简介
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提出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
最初试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费收入比较低。
2001年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农业保险的试点,保监会相继批准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等专业化农业保险公司,还同意法国安盟农业保险公司在四川设立分公司。
虽然农业保险问题逐步开始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但是此阶段的中国农业保险在不断的探索中缓慢发展,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下一直处于小规模的试验阶段,直到2007年之前,全国农业保险收入最高年份也只有8.46亿元。
2007年,财政部正式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设立财政预算科目,并列入10亿元的财政预算,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具体包括《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7】25号),《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
金【2008】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了崭新的阶段,保费规模快速膨胀。
2012年1月,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正式进入大发展时期。
表1 2004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三、全球最大农业保险市场美国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农险发展,法律先行”是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特征。
以美国为例,其立法的过程推动着美国发展成为农业保险第一大国。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在农业部内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简称FCIC)。
1980年,美国第12次修订《农作物保险法》,决定在前40年试验的基础上,为鼓励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首次规定对农作物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补贴金额约占纯保费的30%;开始对所有地区的所有农场主提供农作物保险以代替巨灾支出;鼓励私人保险公司申请参与FCIC的农作物保险和再保险,根据其每年经营的业务量到FCIC领取管理费和保险补贴,等等。
90年代美国农作物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改革与完善,1994年出台《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该法案出台后,由于低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的推出,并实行与福利政策相联系的强制投保,以及提高保险费补贴,使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投保面积占可保面积的比率)从前一年的38%一下子提高到创纪录的85%。
2000年颁发《农业风险保障法》,规定在以后的5年中拨款82亿美元用于农作物保险计划,其中80%专门用于保费补贴,再次提高了对高保障保险的保费补贴率。
2008年底,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6亿美元,约占全世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0%,保费规模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位。
虽然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已居世界前列,但是相较于先进发达国家,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还处在较低水平,根本原因在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长期处于缺失状态,《农业法》和
《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的规定,但都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而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和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都面临着如何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管理原则、机构设置、税收优惠政策、准备金的性质、农业再保险范围等方面的难题。
对于农业是否应该强制,政府是否应该进行补贴、如何补贴以及补贴资金的来源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因为没有法律的规范,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权、责、利边界不明确,业务操作不规范,更没有建立科学的费率分区机制。
只有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轨道,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于一种长效的防范风险的保障机制才能有效运行。
四、《农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正式公布《农业保险条例》,《条例》分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长期困扰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得到了明确。
首先,《条例》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明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等、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等。
同时,《条例》总结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经验,侧重于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保险金;规定公示措施以确保定损和理赔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平、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
而为了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确保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真正发挥支农惠农作用,《条例》还对保险机构的内控制度、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五、中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和利润空间,农业保险的发展在
《农业保险条例》发布之后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新阶段,面对机遇,挑战并存。
要促进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加以研究。
从宏观的角度来说,虽然《农业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但是还需要在未来的实践和探讨中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巨灾风险管理等有待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而且从美国的立法过程中来看,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通过立法可以有效推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面对未来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新形势新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解决和引导。
从微观的角度来说,农业保险最终要由保险经营组织来经营,而保险经营组织是否可以持续稳定经营也影响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永续经营,面对巨大的市场空间以及更多主体对农业保险的涉入,竞争势必加剧,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并提升竞争优势,从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提升服务能力和品质、加强专业技术能力、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打好内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