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重点解读
农业保险条例(二)

农业保险条例(二)作者:来源:《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2016年第10期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2016)(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法此较研究——兼评《农业保险条例》

围、 农业保 险经营模式 与经营规 则、 农业保险合 同制度 、 农业保 险的管理和参 与部 门、 财税 支持 制度、 巨灾风险分散机 制 与再保险 制度等 的比较 , 对我国《 农业保险条例》 文本进行评析。分 析认 为《 农业保险条例》 的制定对开启农业保 险
的中国道路 、 实现农业保险法治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 但也 存在定位不 准、 立法技术需改进等问题 , 需要继续 完善。
《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 2 0 1 3年第 6期
总第 1 6 7期
“ 金融机构 的净收入稳定账户 ” 规定 了收入保 险基 金 、 收入保 险基 金 的信 用 。各省 分别制 定 自己的农 业保 险法 。 如 萨斯 喀彻 温省 2 0 1 2年《 农作物保 险公 司法》 分 9个部 分 , 分别 为 : 简称 和释义 、 农 业收入 稳定计 划 、 萨斯 喀彻温 农作物保 险公司 、 管理 、 基金 、 财务事项 、 保险、 一般规定 、 废止 、 转换 与生效 , 共3 8条。曼尼托 巴省 2 0 0 5年颁 布 的 《 农业服务公 司法》 分 7个部 分 , 分别 是介绍性条款 、 公 司设 立的组织 、 宗 旨和权力 、 公 司的职能 ( 其 中第 2单 元为 保险 ) 、 财务事项 ( 包括 生产 保 险基 金 、 雹 灾 保 险基 金 、 再 保 险基 金 、 其 他 再保 险协 议 ) 、 公 司规 则 、 暂行 条 文 , 共 8 5条 。
关键词 : 农业保 险立法 ; 《 农 业保 Βιβλιοθήκη 条例 》 ; 比较 法 ; 评析
文章编号 : 2 0 9 5— 5 9 6 0 ( 2 0 1 3 ) 0 6~0 0 8 6—1 1 ;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2 . 2 8 4 : 文献 标 识 码 : A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正式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答:发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对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农业保险高度重视,对建立和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业法》也作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所有省(区、市)。
2011年,全国农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17.19亿亩,同比增长148.3%,其中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7.87亿亩,增长49.2%,占当年种植总面积的40%左右;共承保牲畜7.3亿头(只),增长15.3%;参保农户1.69亿户次,保险总金额6523亿元,分别增长20.2%和65.4%;支付保险赔款89亿元,受益农户2283万户次。
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问: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规定?答: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
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
可以说,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等措施,就没有农业保险的发展。
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浅谈《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施行

个特点 , 从 根本 上决定了 目前 农业保险 只能 是政策性保险
而不能是商业性保 险。
一
根据《 条例 》 , 农业保 险是指保 险机 构根据农业保险合
同, 对 被保 险人 在种植业 、 林业 、 畜牧业 和渔业生产 中因保 险标 的遭受约定 的 自然灾 害 、 意外事故 、 疫病 、 疾病等保 险 事故 所造成 的财 产损失 ,承担赔偿 保 险金 责任 的保险活 动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 的农业保险 , 健全政策性农业 保 险制度 。
吃 了一 颗 “ 定心丸” 。
一
的支农 惠农和 富农政策 。“ 农业竞争力始终是一个 比较 , 不
是我们国家农业发展的资源绝对量 的问题 , 农民愿不愿意 种, 才是最关键 的。而农 业保 险制度大 大降低了农民因天
灾带来的风险, 提高了农 民的意愿 。”
二、 “ 政 策 性” 定 位 明 确
立法诱 因” 。参与修订评 审《 农业保险条 例( 征求 意见稿 ) 》 的专家组 成员黄英君表示 , “ 充分发挥保 险机制 的作 用 , 分 散 和转 移农业风险 , 提 高农 业抗风险能力 ” , 保 监会负责人 明确 了《 条例》 对 于农业生产和农 民利益的重 要意义 。
“ 农业保险是我 国农村 改革 发展政策体 系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 。 2 0 1 0年 的一号文件决定扩大农业保 险保费补贴 的品种 和区域覆盖范 围 , 加大 中央财政对 中西部地 区保费 补 贴力 度。此后连续几个一 号文件都关注农业 保险 , 强调 逐 步 建立 中央 财 政支 持 下 的农 业 大 灾风 险 转 移分 散 机
【 中图分类号 】
F 8 4 0 . 2
【 文献标识码 】
农业保险基础知识

农业保险基础知识目录一、农业保险概述 (3)1.1 农业保险的定义 (4)1.2 农业保险的特点 (5)1.3 农业保险的作用 (6)二、农业保险类型 (7)2.1 种植业保险 (9)2.1.1 水稻保险 (10)2.1.2 小麦保险 (11)2.1.3 玉米保险 (12)2.2 林业保险 (13)2.2.1 森林保险 (15)2.2.2 果树保险 (17)2.3 畜牧业保险 (18)2.3.1 猪肉保险 (19)2.3.2 牛肉保险 (20)2.3.3 山羊保险 (22)2.4 渔业保险 (23)2.4.1 海水养殖保险 (25)2.4.2 淡水养殖保险 (26)三、农业保险的运作方式 (27)3.1 政府主导型农业保险 (28)3.2 市场主导型农业保险 (30)3.3 互助合作型农业保险 (31)四、农业保险的购买与理赔 (31)4.1 购买农业保险的步骤 (33)4.2 理赔流程 (34)五、农业保险的注意事项 (35)5.1 选择合适的农业保险产品 (35)5.2 了解保险条款和细则 (37)5.3 及时咨询专业咨询 (38)六、农业保险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39)6.1 发展趋势 (41)6.2 面临的挑战 (42)七、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4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4)7.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5)7.3 《农业保险条例》 (46)八、结语 (47)8.1 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49)8.2 农业保险的未来展望 (50)一、农业保险概述农业保险是一种为农业生产者在种植、养殖等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等风险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制度。
它旨在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降低农民因灾受损的风险,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风险广泛:农业保险涉及的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包括农作物、养殖动物、林木、水产养殖等,几乎涵盖了农业领域的各个方面。
技术性强:农业生产涉及许多专业知识和技能,农业保险需要具备一定的农业技术知识才能准确评估风险和定价。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版)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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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重点解读
随着近期关于农业相关政策的不断出炉,网友们十分关心农业保险条例,为了让网友更简单快捷地了解农业保险条例,小编进行了归纳总结。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1、“政策性”定位明确
《条例》第三条指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2、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
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二是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是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四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3、保护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条例总结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经验,侧重于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特点,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为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二是为保障受灾农户及时足额得到保险赔偿,规定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三是为保证定损和理赔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农业生产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四是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
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4、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管理
条例高度重视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为确保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真正发挥支农惠农作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其偿付能力以及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是为切实保证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依法使用,规定禁止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任何方式骗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三是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