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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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一、广告法的基本情况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具有积极作用。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广告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2014年,我国广告年经营额达到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国现行《广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实施至今,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

此次《广告法》修订,是新形势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广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广告市场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新广告法的亮点和特点新广告法的十大亮点(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1.行为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实 施的诋毁、贬低行为,不按本法规制,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2.贬低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很泛泛的表示自己的商品或 服务比其他商品或服务好,没有明示或暗示地指向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 务,一般不构成贬低。 3.形式:通过单方广告活动,而不是双方面对面的pk。 4.竞争目的:直接推销,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强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间接推销, 宣称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等。 5.手段: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1)伪造比较结果或选 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进行比较。(2)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如对手商品性能 是在温度高的条件下使用效率高,自己商品性能是在温度低的条件下使用效率 高。(3)未在广告中进行比较,而是散布不实消息纯粹贬低对手。 如宣传对手原料不环保、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解读】(1)一般不要求全部表示,但是如果广告主为了达到推销的目的,要 “有表示的”,就要准确、清楚、明白——要客观、明确表述,以不引起消费者 误解为准。 (2)关注附赠的要求。(“买一赠一”、“来店有礼”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不得使 用总理来京东的事件,用总理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 情信息等】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 行为的一种表现。如不得为推销内衣,无线端上线情趣内衣的“护士节”专题等。】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不得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法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新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新法禁止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法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

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是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新法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

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广告法进行了修正,新法与旧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比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点重要变化,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变化的梳理。

新旧广告法对比有哪些重大变化第一:广告主体变化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新旧变化:新广告法中,广告主体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部分——广告代言人。

并完善了广告代言人及其法律责任制度。

第二:代言行业变化新法规定:以下行业不得代言:医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和培训、招商。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植养殖等。

第三: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代言人未成年,不满十周岁都不允许代言哟!很多可爱的童星,你将看不到了。

第四:惩罚力度变化新法:代言人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情节较轻:没收广告费用,并处3-5倍广告费罚款,无法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20-100万罚款。

情节严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5-10倍广告费罚款,无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100-200万元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最厉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构成犯罪的,依旧追究刑事责任。

旧法:惩罚力度为1-5倍广告费。

第五: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人职责变化新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极限用语变化关于广告法修正后的最大改变,就是极限用语的处罚从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了新广告法第55条的罚款二十万元起!以下这些词再也不能出现在营销文案中了,千万不要触雷哟!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顶尖、最受欢迎、王牌、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新《广告法》实施注意重点

新《广告法》实施注意重点

鉴于新修订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本所律师经整理后,总结出以下《广告法》修改后的部分主要重点,现呈贵台及贵司查阅及参考,以便贵台及贵司在日后相关的广告经营中注意及防范相关风险。

新《广告法》实施后需要注意的以下重点:1、新法中进一步加大了对烟草广告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法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相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2、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法还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相关法律条文: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

新广告法全面解读新广告法全面解读□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冉晋我们每天都在不知不觉中接触到广告,而广告又在潜移默化之中影响着我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选择。

一旦对广告把关不严,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法究竟有哪些重要的修改,又会给经营者、广告商和普通消费者带来哪些重大影响呢?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制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但相关法律对此却毫无规范,导致明星代言引发了诸多争议和问题。

相比旧广告法,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一、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

比如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她就不属于“广告代言人”。

二、代言前提: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

三、领域限制:不得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四、年龄限制: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条对接了我国民法关于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这类未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辨别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说就是无法辨认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故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

近年来童星代言广告愈演愈烈,新广告法的出台无疑为此热潮泼了一盆冷水。

五、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代言人须连带赔偿。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一文看清新变化

新《广告法》,一文看清新变化

新《广告法》,一图看清新变化编者按:新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与旧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由49个条款增加到75个,充实和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

旧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而新广告法一下增加到17种。

凡与消费者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几乎都涵盖在内。

点三为广大卖家梳理解读了一下,究竟这次修改了哪些地方?如果还不知道,就先别做广告啦!罚款20万可不是小数目噢!新增规定:一、不得进行代言的广告范围医疗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二、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等代言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招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三、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1、不得利用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3、不得利用教材、文具、校车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4、在未成年人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美容化妆品、酒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四、明星代言人违法规定,没收代言费并罚款1、禁止广告代言人为没有使用过的产品进行证明和推荐2、不得邀请,曾为虚假广告代言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3、代言人违法规定、受到没收代言费、并处罚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4、明确代言人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卖家必看规定:一、禁止违法宣传:1、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汇:(以下条款适用所有商品)最高级(最X)、国家级、最佳、顶级、顶尖、极品、第一、第一品牌、绝无仅有、万能、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更多违规词汇请点击文章最下方阅读原文查看)2、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以及解读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以及解读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以及解读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不能,至少罚款5000元。

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1、明明是保健食品,莫谈治疗!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广告打“养生牌”?行不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禁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受二手烟危害人群达7.4亿。

为进一步限制“烟味儿”,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应以保护人民健康为重,以“不让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成为吸引消费者的手段”为出发点,秉承公约要求修订广告法,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全国人大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详细的《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实施细则》,以进一步细化修订后的广告法关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要求和实施方案。

4、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责任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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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款解读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解读】确认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重点条款解读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 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 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 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重点条款解读
【解读】(1)广告定义。重新定义本法规制的“广告”,以“适用范围”定义。 不以是否承担费用为标准,即使不支付广告费。不能以“未收取广告费”作为不 是商业广告的抗辩。 (2)广告要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只要环节在境内,该 环节就受广告法约束。2)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主要指商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POP商家&自营),自然人若以经营为目 的从事经营性活动,也算。如在微信上进行以个人为单位的推广(涉及轻微店), 或在论坛上微博上的达人大V(涉及易迅)。3)形式: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4) 目的:推销商品或服务。“介绍”,包括直接或间接,包括对企业形象介绍等间 接宣传,目的仍然是使消费者对企业认可,从而购买其商品或服务。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 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解读】1.第一款:(1)重点在特殊商品或服务,法律明确规定,其广告内容 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如本法第四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 药、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否则不 得发布。(2)“相符合”:广告内容不能偏离行政许可的原意,以不使消费者 产生与行政许可内容不同的理解为标准 2.第二款:“真实、准确”——引证的内容真实准确,且与广告内容匹配,不 牵强、断章取义。
【解读】(1)一般不要求全部表示,但是如果广告主为了达到推销的目的,要 “有表示的”,就要准确、清楚、明白——要客观、明确表述,以不引起消费者 误解为准。 (2)关注附赠的要求。(“买一赠一”、“来店有礼”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不得使 用总理来京东的事件,用总理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 情信息等】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 行为的一种表现。如不得为推销内衣,无线端上线情趣内衣的“护士节”专题等。】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不得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解读】“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 “涉嫌淫秽”的图片界定。除广告法及相关细则中明确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的禁止性条款外,对是否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标准较难界定。因此, 在pc端、无线端进行广告投放或商品推广或商品介绍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衣着过 于暴露、姿态有挑逗性的图片。
重点条款解读
【解读】(3)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的,其身份仍是广告主,不是广告经营者; 广告主自行发布的,其身份仍是广告主,不是广告发布者。出现问题了,按照广 告主的责任承担,不会既承担广告主责任,又承担发布者、经营者责任。 (4)广告代言人:辨别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用是否能“辨明身份”——以自 己名义,或能被受众辨明。推荐、证明可以是直接推荐证明,也可以是利用自身 影响力进行推荐证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1.行为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实 施的诋毁、贬低行为,不按本法规制,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2.贬低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很泛泛的表示自己的商品或 服务比其他商品或服务好,没有明示或暗示地指向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 务,一般不构成贬低。 3.形式:通过单方广告活动,而不是双方面对面的pk。 4.竞争目的:直接推销,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强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间接推销, 宣称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等。 5.手段: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1)伪造比较结果或选 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进行比较。(2)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如对手商品性能 是在温度高的条件下使用效率高,自己商品性能是在温度低的条件下使用效率 高。(3)未在广告中进行比较,而是散布不实消息纯粹贬低对手。 如宣传对手原料不环保、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 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 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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