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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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解读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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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 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但是环评法对资质仍然是有要求的(第十九、二十条)
明确“未批先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 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 后评价的处罚(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 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 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 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 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 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 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 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不怕罚款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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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2 修改的主要依据
一是上位法。2016年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
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 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2014年新修改的《环 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 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



亮点一: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 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 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 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解读】 新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 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坚持经济社会发展要 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这是立 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一审稿引发广泛不满 2012.9



2012年9月14日,环保部在官网上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环 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所进行的为期半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此征求 意见稿一公开举国哗然。“倒退”、“令人失望”、“退回重新起草” 等呼声此起彼伏。 2012年9月25日,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14位环境法学家草拟的 非公开信被其给吴邦国委员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求暂缓审 议“征求意见稿”。 14位环境法学家认为,《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近24年来,我国环保理 念与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变革,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 生态文明等已成为新时期环保的基本共识。但是征求意见稿没有反映这 种重大变革,最能体现理论与思想的政策环评、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 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只字未提。“征求意见稿”是自改革开放以来 各类环保法律草案中最不成熟、最糟糕、最令人失望的一部草案。

2013,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建立源头严防的制度体系 建立过程严管的制度 体系
1、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 度 2、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 理体制 3、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 4、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 制度 5、建立空间规划体系 6、落实用途管制 7、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1、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 度 2、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3、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 力监测预警机制 4、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 制 5、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环保法律法规解读环境保护法修订解析

环保法律法规解读环境保护法修订解析

环保法律法规解读环境保护法修订解析环保法律法规解读——环境保护法修订解析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环保行为。

作为重要的环保法律法规之一,中国的环境保护法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其内容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进行解析,以期对环境保护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着手。

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环境保护法修订是我国积极应对环境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是我国生态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包括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受损、资源短缺等问题。

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1. 加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力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仅提高了罚款额度,还规定了对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从而使环境污染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同时,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还加大了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为环保执法人员提供更多执法手段和便利,提高了执法效率和质量。

2. 推动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的应用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出了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的要求。

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是要求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备、工艺和产品。

这一要求的出台,将促使企业采用更加环保的生产技术和装备,进一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 强化环境管理和监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加强了对环境管理和监管的要求。

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并要求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环境重点行业的监管。

此外,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影响和展望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及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及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及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一部综合性环境法。

该法律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解读,并介绍其中的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由总则、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土壤环境保护、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管理、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放射性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等十一个章节构成。

首先,该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强调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总则中规定了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经济适度等原则。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遵守环境法规的义务和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

这些总体要求和原则为后续章节的内容提供了指导。

其次,该法律对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的基础,该法律明确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监测要求。

同时,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该法律还规定了排放标准,并要求相关企业和机构建立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

此外,该法律还重点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项目建设等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程序、评价报告的审查和公众参与等要求。

这一条款的出现,强化了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性,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该法律重视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

噪声和振动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环境因素。

该法律规定了噪声和振动的限制标准,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减少噪声和振动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噪声和振动的监测和测量要求,以确保相关标准的执行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情况。
参与环保决策权
公民有权参与环保决策过程, 对重大项目和规划提出意见和 建议。
依法维权
公民有权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监督和举报,维护自身和 公共环境的权益。
节约资源与减少污染
公民有义务节约资源、减少污 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形成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03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与突破
严格环境违法责任
02
原有《环境保护法》已无法满足 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亟需 进行修订和完善。
立法目的
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 人民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实 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具有很高的法律 地位和法律效力。
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新法规定公众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公众的环境 权益不受侵犯。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新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建设 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05
新《环境保护法》的挑战与对 策
实施中的问题与挑战
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可能对严重污染企业进行袒护,导 致环境执法受阻。
它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门性法律共 同构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02
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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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原则
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相协调,确保后代人能够 享有与当前相同的资源和 环境。
预防为主原则
要求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而不 是在污染发生后再进行治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 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 护产业的发展。
环保鼓 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 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 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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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 时间: 2014年4月24日由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审议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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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附则
总则
法律责任
环境监 测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 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 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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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14.5 杭州垃圾焚烧 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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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环境权利:
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 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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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首次修订。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法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5、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6、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8、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

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0、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1、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12、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3、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针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4、严格法律责任。

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新环境保护法实行“按日计罚”,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的,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15、引咎辞职制度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环境保护法扩宽了责任主体,现行法第四十五条只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而新环境保护法地六十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的法律责任,并新增了引咎辞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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