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10•【字号】闽科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规〔2023〕5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各高校院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标准第三章奖补程序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激励我省创新主体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在省内实施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国家实验室(基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奖补资金从省科技厅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标准第四条本细则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奖补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省注册成立的企业牵头承担的本细则实施时在执行期(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包括经国家批准延长执行期的情形)和2023-2027年度新立项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通过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条重大专项优先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重大专项的实施鼓励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坚持创新与产业化并重。
第三条重大专项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监理辅助、集体决策的原则.采取有限目标、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厅长办公会议对重大专项的发展重点领域、立项建议、经费安排等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为了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设立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发展计划处。
专项办职责是:1、组织相关处室编制重大专项工作计划;2、组织起草、修订重大专项管理制度;3、组织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组织对重大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的抽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4、协调相关处室开展重大专项的备选项目遴选、监理和管理;5、重大专项计划管理费用的使用管理;6、开展重大专项的统计、分析。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专项和专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专题组成.专项设立首席专家,专题设立专题责任专家。
第七条专项办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处室研究提出专项/专题年度发展重点领域,并负责项目的公开征集工作。
第八条业务处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第九条专项办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业务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修订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对我省区域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水平,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合力推进区域科技进步,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域科技重大项目,是指针对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需求,以提升区域重点产业技术支撑水平和区域创新能力为目标,集成省、市科技资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由省科技厅与设区市政府协商沟通,共同推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由省科技厅统筹规划,设区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为主管理和组织实施。
科技咨询机构或专家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设立原则;2、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编制年度计划;3、征集区域产业技术需求,建立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审定项目立项方案,批复立项;4、指导并督促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第六条设区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1、协助设区市政府协调本地区相关产业部门,研究提出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需求,明确方向和重点,遴选备选项目;2、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工作;3、组织项目的实施,抓好项目的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4、抓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送本地区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5、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等。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任务是:1、按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2、按时完成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3、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4、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等。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和运行,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进行,包括项目提案、申报书和相关附件。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执行第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确保各项任务和目标按时完成。
第四章绩效评估与资金拨付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估应综合考虑项目的科技创新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评估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结案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确保项目成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财务监督,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申请与预算编制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的申请和预算编制应按照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包括经费申请书和预算编制表。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报销第三条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表的要求进行,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报销时应提交有效的发票和支出明细。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四条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的财务监督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附件】1.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办法2.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3.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科技创新成果:指科技计划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
2.经济社会效益:指科技创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和贡献。
3.科技三项费用:指科技计划项目中用于科研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的费用。
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和公正,确保各类科技计划目标的实现,推动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是指有具体目标和时间要求,列入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年度计划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推广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规范权限,严格程序,精简高效,公正公开。
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下达,福州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议、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本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制定并以文件形式或在互联网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包括:项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任务,重点领域和预期目标等,提出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程序、方式及项目申报所需的材料、附件等要求。
第七条各申请单位可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请。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良好的资信;(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自筹部分经费的能力;(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经其主管部门(市直为委、办、局或公司,县、市、区为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各类工业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审查、推荐,并签章。
第九条申请的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同一项目申请单位或同一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同一项目内容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科技计划。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现将《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报告编写提纲二○○四年八月十六日主题词:科技印发专项办法通知抄送:本厅领导,有关处室。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4年8月17日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客观评价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保证重大专项/专题合同的有效执行,根据《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立项的重大专项的监理。
第三条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具体组织重大专项监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监理小组第四条由专项办推荐,省科技厅聘请对已立项的重大专项相关科技领域有深入了解和经验、能客观公正地参与跟踪管理和评估工作的专家,组成重大专项的专家监理小组。
第五条专家监理小组的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
聘任期限一般与重大专项实施期限一致,随着项目的实施进展,监理小组成员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为保证专家监理小组的独立性,有以下任一关系的不得作为监理小组成员:1、与重大专项参与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含夫妻关系);2、与专项首席专家或专题责任专家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含已离退休人员)。
第七条专家监理小组配合专项办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评估,保证重大专项的科学和民主管理,保证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和成果质量。
专家监理小组协助专项办对重大专项/专题进行项目验收。
第八条省科技厅每年度对专家监理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专家监理小组成员可继续担任监理工作。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科计…2012‟31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现将《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工作,推进省科技重大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是指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重大需求,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科技合作与技术应用示范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鼓励产学研结合。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重大项目包括区域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区域重大项目”)、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高校重大项目”)和产业支撑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产业重大项目”)。
区域重大项目是指通过集成省市科技资源,产学研紧密结合,着力解决一批区域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支持企业转化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为区域经济转方式调结构、提升重点产业技术支撑水平和区域创新能力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高校重大项目是指通过引导、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联合企业,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合作开展应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产业重大项目是指落实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及与国(境)内外科技交流合作的需求,着眼于解决企业产品及其工艺技术,开展支撑产业或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重大项目也可作为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培育与储备,开展科技重大专项的核心技术前期研究和成果转化等。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订了《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19日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项目与资助对象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章申报程序与分配方法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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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对我省区域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水平,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合力推进区域科技进步,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域科技重大项目,是指针对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需求,以提升区域重点产业技术支撑水平和区域创新能力为目标,集成省、市科技资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由省科技厅与设区市政府协商沟通,共同推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由省科技厅统筹规划,设区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为主管理和组织实施。
科技咨询机构或专家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设立原则;
2、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编制年度计划;
3、征集区域产业技术需求,建立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审定项目立项方案,批复立项;
4、指导并督促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六条设区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1、协助设区市政府协调本地区相关产业部门,研究提出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需求,明确方向和重点,遴选备选项目;
2、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工作;
3、组织项目的实施,抓好项目的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抓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送本地区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5、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等。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1、按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
2、按时完成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
3、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时报
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4、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等。
第三章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通过产学研结合,突破制约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2、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较高、产业带动性强,所开发的产品附加值高、市场需求量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在闽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备选项目征集。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计划,征集区域产业技术需求及备选项目。
设区市科技局从本地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出发遴选项目,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并召集专家对拟推荐的备选项目进行咨询,咨询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本地区专家不超过专家组总数的三分之一。
项目建议书和专家咨询意见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寄送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发展计划处按领域分发厅相关处室。
区域科技重大备选项目实行限额推荐,设区市推荐的项目,应兼顾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等领域的技术研发需求。
第十条备选项目初选。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对征集的备选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咨询、评估,并与设区市科技局沟通协商,编写调研材料,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专题会议研究、筛选出各领域初选项目;厅发展计划处汇总各领域初选项目,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年度新上项目初步方案。
第十一条正式申报。
对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初选项目,相关设区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写《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并由设区市政府正式行文附上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论证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
厅相关处室综合专家论证意见,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意见,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将项目论证结果、立项建议说明送厅发展计划处。
第十三条设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组织申报单位对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根据项目申报材料、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处室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意见,汇总提出年度新上项目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设区市科技局依据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以及项目申报材料和评审论证意见拟订《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履行项目签约手续。
第四章执行与验收
第十六条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科技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地区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科技厅汇总报送上一年度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经费决算。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研发工作并及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财务决算,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设区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区域科技重大项目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按时结题的,相应减少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所在的设区市下一年度推荐申报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数额。
区域科技重大项目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验收不通过、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
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建议书
(格式)
项目名称:
建议单位(盖章):
建议单位联系电话:
建议单位联系人:
设区市科技局(盖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建议书
(编写提纲)
(建议书字数不超过5000字)
一、项目的背景及立项的必要性
1.项目所属产业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发展现状、技术瓶颈以及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研发的必要性。
2.项目实施能够产生的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二、主要研究开发内容
1.研究与开发内容。
2.项目的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创新点。
三、目标和预期效果
四、建议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五、经费预算与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