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2022年7月20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新的《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加强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一)关于正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评审的科研项目对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不再调整,据此开展项目评审,后续在任务书签订阶段结合申报单位意见对间接费用等进行调整。
从2023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应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申请书。
已启动的项目评审,可沿用原有方式组织开展;尚未启动的项目评审,应按新政策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包干制项目除外)。
对2022年已提交任务书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任务书暂不做调整,执行中适用在研项目的调整要求。
(二)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对于2022年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
确需执行新政策的,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提出一次性变更申请(路径:项目执行-任务书变更-申报用户-起草-添加-选择具体项目-编辑-选择变更类型“新旧政策预算变更”),按《办法》要求调整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表(变更版)》,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确认并上传系统备案后执行。
2022年以前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三)关于结余资金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三明市政府等规划项目经费;(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四)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五)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六)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除外)。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
(五)科研劳务加班费:在经费剩余情况下产生,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第三条科研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帐核算。
(一)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是我省为促进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科技专项基金,是我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和加强省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旨在围绕全省科技进步的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资助对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自然科学领域应用基础研究,以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团队的形成,推进我省优势学科和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省基金重点支持以下研究: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技术创新价值,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2、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助于发挥我省自然资源优势的应用基础研究;3、能推动我省有优势及特色的学科建设和发展,立足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的基础性研究;4、有利于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科技人才群体培养的基础性研究;5、有助于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基础性研究。
第四条省基金项目分为:面上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创新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杰青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省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省基金项目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基金项目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我省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资助。
第七条申请省基金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2、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立论依据充分,目标明确,内容设置合理,研究方法先进,技术路线可行,可达到预期目标;3、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4、申请经费预算合理;申请者所在单位能提供资助不足部份的经费保障。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从2021年至2023年。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
(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一、项目经费的申请:
1.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提供详细的经费预算,并
说明项目经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提交
项目的申请书、经费预算和其他必要的材料。
3.相关部门或机构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结果和预算情况进行经费
分配。
二、项目经费的分配:
1.经费分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并考虑项目的重要性、科研水平和需求等因素。
2.经费分配应当公平、公正、透明,遵循合理用款、节约用款的原则。
3.经费分配应当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项目的顺利
进行。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
1.项目经费应当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开支,包括人员、设备、
材料、差旅费等。
2.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批的要求使用经费,不得随意挪用、私自支出。
3.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财务规定和监督制度,做到收支清晰、账目完备。
四、项目经费的监督:
1.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追责机制,对滥用、浪费经费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大致内容。
具体的细节和流程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这种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经典模板 (40)《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2018年11月29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8〕30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我厅修订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根据新修订《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修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修订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包括五章27条,具体由“总则”、“项目验收的组织”、“项目验收程序”、“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附则”五部分组成。
1、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项目验收工作原则和承诺制。
2、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共8条,明确了验收工作主持单位;明确了验收方式与适用对象;明确了会议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并执行“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项目验收程序与要求;明确了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与专家选取要求。
3、第三章“项目验收程序”共4条,明确了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和材料要求。
4、第四章“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共7条,明确了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明确了对不同的验收结论采取不同的后续支持;明确了项目验收实行资信管理制度;明确了对探索性强的科研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可以不列入资信记录;明确了主持验收单位应加强管理,规范验收行为,切实履行有关职责;明确了项目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5、第五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验收工作涉及项目经费管理的,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明确了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原《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闽科计〔2015〕55号)作废。
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筹集设立的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规模每年1亿元,由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各安排25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经选认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财力、分类支持、竞争择优、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投入扶贫攻坚、乡村产业振兴“千万”行动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管理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三)会同省科技厅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四)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一)提出年度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后补助项目申报指南;(二)组织专家评审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和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三)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同时,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设区市、县级财政和科技部门职责如下:设区市财政局职责如下:(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二)会同区市科技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三)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8〕30号)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9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卫健科研项目),是指以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导,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求,列入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卫生健康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三条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健科研项目管理包括指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和成果应用、经费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省卫健科研项目按项目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省卫健委负责综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按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
第六条坚持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原则,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要求,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项目信息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申报管理第七条省卫健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各类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和要求及申报时限。
第八条省卫健科研项目按单位进行申报。
推荐单位(为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推荐申报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实行分级分类申报推荐,推荐单位包括: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高等院校、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等。
县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县卫健局审核上报设区市卫健委,再汇总统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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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大型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第二章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第五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建立项目库、审批等环节。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
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在每年度月日前发布,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科技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
项目推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并负责审核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科技主管部门不受理无科技项目推荐部门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三)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必须有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
(五)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科技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申报科技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注册(或登记)、科技项目组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另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科技项目评审或论证。
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科技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科技主管部门把通过评审或论证的科技项目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没有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不能批复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三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十三条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与开发、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十四条凡在福建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
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同时尝试实践贴息贷款、以奖代补等资助方式,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带动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
第四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第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
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单台价值在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万元人民币或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
器设备购置应经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材料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科技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
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科技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元人次执行。
(十一)管理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在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的比例核定;
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的比例核定;
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的比例核定;
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乙方,下同)管理和使用。
严禁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二)其他支出,指科技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五章科技项目预算的编制、评审与审批下达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科技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所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四章的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需同级财政部门配套的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配套证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表附后)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
设备费中,除单台价值在万元人民币或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外,同一支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