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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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

项目申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国税总局等部门相继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新规。

在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新规定均作出了很大的调整,为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但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于高新复核未做具体解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同样也未清晰说明复核内容,只明确了“比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的复核条件和参照口径,属于自己解释自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中规定高新企业优惠税率减免备案中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四种资料,税务机关通过这些资料进行四项判定:产品是否属于高新领域,累计年度研发费用收入占比是否合规,高新产品收入占比是否过六成,大专、研发人员职工占比是否合规。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高新企业后续管理中处于风险主导地位,税务机关必须通过加强优惠税率减免备案审核,才能够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有效的后续管理。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分为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和目标或结果判定法,由于这些判断法的专业性过强,不利于主管税务机关操作。

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风险识别,增强后续管理的针对性。

通过采集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结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特点,梳理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时限是否到期、备案资料是否完整、财务指标是否符合政策、否决条件是否达到”的业务需求,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建模型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数据检索功能,识别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风险点,有的放矢地加强日常管理。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梳理出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需求,深化所得税汇缴数据的增值利用,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工作提供参考数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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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
批复
【标 签】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备案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7﹞128号
【发文日期】2007-05-14
【实施时间】2007-05-14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

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代。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04﹞8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取消事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二、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对不在此区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后,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9]2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4.01【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9〕2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文件的精神,全省2008年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483户,为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以公布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按照规定,对所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吉国税联字[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9〕1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保障国家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新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引导企业投资流向、促进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否执行到位,不仅关系到新税法的顺利贯彻落实,也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产业政策的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将其纳入主要工作日程,配备得力人员负责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从组织上保障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制度、办法、措施和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二、把握政策,及时落实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和优惠政策的落实,是一项要求高、专业性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认定方面的规定和信息可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网址:http:///kjt/)查阅,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申报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管理。

通过对企业年度申报的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等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与有关政策的符合性进行统一审核,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基和减免情况实行管理控制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管理程序分为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后续管理审核结果的处理三个部分。

第二章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后续管理工作开始启动。

由各市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集中的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调取企业自行申报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企业名单,向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后续管理审核任务。

第五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上级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具体实施审核。

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案头审核和延伸审核两个部分。

案头审核专指资料完整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案头审核内容,审核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延伸审核专指政策符合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延伸审核内容,审核申报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与申报项目相关,有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享受政策的范围、标准等。

对于已在汇算清缴期间按照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及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管理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并完成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和递延收入项目,后续管理为对企业申报时报送备案资料的延伸审核。

完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工作

完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工作

完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工作企业在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不仅能享受到税收减免,还会获得一定的政府资金奖励。

但是大家都知道,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是三年,所以为了三年后能够继续享受相关政策,企业必须在重新认定之前做好以下工作:一、稳定投入研发费用每年年初,企业都要按销售收入计划,按规定比例制定研发费投入预算,确定企业研发项目,有计划地开展研发活动。

与此同时,在上报给相关部门数据时,确保数据一致且有据可依。

二、积极获取知识产权企业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在开展研发活动时,对科技人员提出专利申请的要求,引导大家将创新和改进及时变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在给经费、给项目的同时制订专利申请目标,确保企业每年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2项实用新型或软件著作权。

三、按年开展审计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技术研发费投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归集,及时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专项审计报告,并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修正有关指标。

四、及时准确完成年报上报企业应在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如果是规上企业,还要在统计局官网上申报统计年报,另外注意科技、经信等其他统计平台数据填报,数据需提前规划统计,确保各平台数据的一致性。

五、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企业如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之日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最后,提醒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发生,这对于高企认定可是一票否决哦!。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后续管理的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后续管理的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后续管理的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不仅树立了企业的品牌形象、获得各级政府给予的一定数额内的无息和贴息贷款等政府支持,还可以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并且税收优惠数量大,范围广,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有四类:一是企业所得税之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可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二是企业所得税之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企业所得税之减免税优惠,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是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各级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很多企业在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对于有些概念不清楚,不知怎样准确执行、用足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知怎样来把握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身优势,不知如何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后续管理水平,由此增加了涉税风险、甚至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申请工作等等。

为此,本文着重从以下8个热点问题就如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后续管理予以分析:一、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是否相同?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

例如,C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获取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显示的发证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即高新资格有效期为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的3年,即2010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5日。

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为自认定当年起的3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所以,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是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的,并且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假设C公司在2013年9月提出复审申请,可以看出,在2013年9月15日~12月15日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

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的财务策划浅析

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的财务策划浅析

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的财务策划浅析陈敬源摘要:近年来,国家对高新企业的帮扶政策和奖励达到了空前的地步,可以看出国家非常渴望涌现一批优秀的创新型企业带动产业转型。

笔者是这个浪潮下的亲历者,也曾帮助企业取得高新企业认定和享受相应的汇算清缴优惠。

通过政策对比发现,高新企业的认定和备案汇算清缴优惠在会计账套设置与纳税筹划上具有非常多的相同点,存在许多应该注意的财务策划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从实际出发,在企业获得高新企业认定资格的前提下,梳理出企业取得高新证书后三年后续的财务管理策划,为读者提供企业相应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高新企业;财务策划;后续管理随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帮扶力度逐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这个名词在当下社会成为企业的一个创新的象征,企业如果拿到高新企业认定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加市场竞争力,并且可以得到国家省级及地方性奖补。

在企业取得高新企业称号后,因为高新企业认定机制是三年为一个换证周期,在这个周期内,如何确保三年后再次取得高新技术认定和享受每年的汇算清缴实质性税收优惠变得尤为重要。

这时候,就需要一套完整并可行的财务策划。

一、高新企业财务策划现状虽然越来越多的企业拿到高新企业这个称号,但因为国家的大力扶持奖补措施,背后更多的是靠代理公司运用模板式的申报材料帮助企业拿到这个证书。

这种方式的高新企业申报最受害的莫过于企业的财会人员,因为他们大多只是被动的接受这些质量参差不齐的代理公司的帮助,而没有去认真思考和解读政策,更别说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来进行财务策划从而拿到证书。

财会人员缺乏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策划将会令国家的企业转型变得缺乏财务依据,这就造成与国家的帮扶政策背道而驰的现象出现。

二、高新技术企业在财务策划中存在的问题1.财会人员严重缺乏相关系统的学习财会人员对相关政策不熟悉,缺乏系统性培训。

对于首次获得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财会人员而言,高新企业后续培训的缺失使得财务策划思路基本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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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注意:文件中取消了大学专科学历的限制,对于研发人员没有学历的具体要求。

)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①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②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③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
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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