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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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33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大本地区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制定公开择优选择从业单位办法。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联系人:章立联系电话:636513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4年5月19日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本细则所称区县局是指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发包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2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发包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2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发包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发包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2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发包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标单个项目单项中介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等三类服务供应商,均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开展随机抽取的发包方式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单项中介服务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人民币或公开招标两次流标的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四类服务供应商,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原则上一批次项目中一家中介服务供应商只能抽取一次。

随机抽取是指:首先通过择优选取、批次采购等方式确定中介服务供应商随机抽取范围,待具体实施中介服务时,在确定的随机抽取范围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单个项目单项中介服务供应商。

纳入随机抽取范围的中介服务供应商须在《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单位。

(一)确定随机抽取范围的方式一是以诚信等级为标准择优选取随机抽取范围。

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和“系统”公示的信用信息等级,合理划定最低诚信等级,并对划定后的最低等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按诚信等级高低择优选择,合同金额大、成果要求高的服务项目应优先在诚信等级高的中介机构中抽取,以此类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管理,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2年11月6日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从业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

从2013年1月1日起,未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或无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单位,不得承担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认定考核评价结果;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考核评价具体工作;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确保考核评价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我市对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分为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

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情况定期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第五条通过市级入库备案、竣工验收或抽查确认项目应及时进行考评,并作为项目申报所需要件。

重庆土地整治规划文件

重庆土地整治规划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区县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市局决定同步开展市级和区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近几年我国对“三农”投入的不断加强,土地整治越来越体现出其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明确提出了要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

我市把土地整治作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明确了规划期内全市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

土地整治规划是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的重要措施,是规范有序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周密组织、抓好落实。

二、遵循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规划。

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落实和细化《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部署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规模和范围、补充耕地任务、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和项目、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区和相关政策措施等,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科学可行。

(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要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以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为平台,整合资源,聚合资金,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

浅析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中土地平整监理要点

浅析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中土地平整监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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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土地整治项 目施工中土地平整监理要点
陈 相
(重庆 市开县 国土 资源和房屋 管理 局 ,四川重 庆 405400)
摘 要 :文章作者通过对农村土地整治项 目农田土地平整施工阶段 监理工作实践的总结 ,对 土地 平整施工各阶段质量控 制
环节进行 了阐述 ,重点分析 了土地平整施 工监理 需要 注意的若干问题和监理控制要 点,对农 田土地 平整施 工监 理工作有一定 的
二 、表 土 剥 离
标准 ;严 禁 采用 污染 土 、杂填 土 等 。最 后 ,确 定 回填 土厚
为 保证 平整 后 的土 壤肥 力 ,防止 土地 贫瘠 影 响农 民的 度 、虚 土厚度 、回填 率及检 验监测 方法 。
收益 ,在 平整 前先 剥 离表 层熟 土 。它 的做 法 是 :在需 平 整
2.实施 过 程监 理在 土地 平 整 时 ,一边 平 整 ,一 边 填 田 采 用往 复迂 回方式或 旋 回式 路线从 田的一侧 向另一 侧翻耕 ,
埂 基 础 。监督检 查 做埂 基 的土质 是否 符合 要求 ,不能 有 杂 每 道翻 耕搭 接宽度 ,保 证轮 辙 (履辙 ) 部位 的翻 耕 。翻耕
1.施 工准 备阶 段监理 田块平 整 完毕 ,检 查 田块平 整度 ,
地 干群 的意见 ,确定 田埂 的具 体位置 ,定位前 应拉 线标 直 。 经验 收 合格 后方 可进行 翻耕 、复 犁 。翻耕 及复 犁 的遍 数应
田埂 的基 底应 牢 固。加 大夯 实力 度是 做好 田埂 的关键 ,故 符 合没 计或 施工 合 同的约 定 。确 定 翻耕 、复 犁的施 工 机械
四 、耕 作 层 土 方 回填 农 田经平 整后 应进 行 耕 作层 表 土的 回覆 ,确保 耕作 层 厚度 及土质 满足 耕作要 求 。 1.施 工准 备阶段 监理 1.1确定 回填土土 源及 范围 。一般集 中堆 放 的表 土 按照 就近 就地 的原则 回覆 ;需要采用客 土的 田块 ,要按照路 程合 理 、运距最短 、费 用最低 的原则选择土源 ,优化土方调配 。 1.2控 制 回填土质 量 。耕作 土壤 质地应 为砂 壤至 粘壤 土 质 ,不 应 为 单纯 的 砂或 粘 土 。对 于 采 用客 土 覆 盖 的 田块 , 应对 客土 有机 质 含量进 行 检验 ,有 机质 含 量不 得 低于 设 计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小坎村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报告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小坎村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报告

目录一、项目区概况 (1)三、已有资料的利用 (3)四、耕地毛面积的测算 (3)五、净耕地面积的测算 (4)1、净耕地系数的测算 (4)(1)测算方法 (4)(2)类型划分 (5)(3)样方布设 (5)(4)样方量测 (5)(5)净耕地系数计算 (6)2、净耕地面积计算 (7)六、项目区新增耕地测算 (7)1、项目区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7)(1)通过开发新增净耕地面积为: (8)(2)通过整理新增净耕地面积为: (8)七、按土地权属单位新增耕地面积统计 (9)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小坎村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报告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54、55号令,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土地利用规模化、集约化,同时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土地整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已荒耕地的恢复以及农田水利配套设施的建设;完善农田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增加耕作层厚度,改善耕作条件,实现农田水利、农村道路的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洪涝灾害,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测算得出:项目区内土地开发整理的总规模为420.15公顷(合6302.2亩),实施土地总面积为281.11公顷(合4216.7亩),其中土地整理为279.27公顷,开发为1.84公顷,新增耕地面积为30.79公顷,其中通过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为29.16公顷,通过开发耕地面积为1.63公顷。

一、项目区概况项目区位于大安镇,涉及1个村15个社,距永川城区10公里。

东接云雾山村菜籽冲社;南接花果山村坊碑社;西接大安镇工业园区;北接荷花村磨子岩社。

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06º00'27"~106º02'01" 北纬29º22'37"~29º23'50"之间。

项目区位于永川城区东部,地势缓和,海拔280m -344m ,相对高度10 m -50 m,微地貌为浅丘宽谷,谷宽在50-150m之间。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重点问题研究——以重庆市为例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重点问题研究——以重庆市为例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发展与创新 | ·241·2017年1月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重点问题研究——以重庆市为例胡毓会,蒋 伟,王 军,熊川铭,黄建洪,李晓庆(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重庆 400015)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实现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签订规范化、双方权力义务明确化目标。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多年来的项目管理经验,制定了《重庆市市级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对建设工程中常见问题进行约定,同时也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特有的重点问题进行约定,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条款更加全面化、明确化,对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工作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关键词:施工合同;土地整治;规范化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6012(2017)01-0241-02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土地整治作为耕地保护最重要的手段,是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的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

我国将土地整治与农村发展,特别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是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统筹呈现土地配置的重大战略[1]。

土地整治项目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投入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涉及多方利益,其实施成效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工程实施主体之一的施工承包方,与工程实施成效关系最为密切。

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纽带,更加有必要对其条款进行明确、规范。

1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特点分析1.1 发包人具备双重身份重庆市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发包人一般均为区县级农村土地整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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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XXXXXXXXXX)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2017年5月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XXXXXXXXXX监理人(全称):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项目地点:;3.项目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监理范围:。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2—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合同价合同暂估价(大写):(¥万元)(最终合同价以财政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六、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

3.监理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监理工程施工,确—3—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4.委托人和监理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2份,监理人执2份。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工作联系人:陈晓玲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85777530 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开户行:重庆农行万州天城支行开户行:开户账号:31420601040003094开户账号:企业统一信用代码:—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测绘、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测绘、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5—的组织机构。

1.1.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0“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或其他行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注册。

通过土地整治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负责现场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1.11“监理员”是指通过土地整治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从事现场某一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1.12“监理规划”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1.13“监理实施细则”是指由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规划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1.14“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活动。

1.1.15“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的监控活动。

1.1.16“平行检验”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验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的检验活动1.1.17“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机构或项目承担单位监督下。

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项目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现场取样检测及工序活动效果的检查、实施见证。

—6—1.1.18“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建设位置、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1.19“工程计量”是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1.1.20“工地例会”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1.1.21“合同价”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2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23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4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25“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26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7—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通用条件;(4)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8—(4)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监理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驻现场代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6)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7)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1)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4)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9—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8)按工序验收工程;(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4)监理人应自行解决监理人员的住宿、办公场所和监理工作必需的设施设备等。

监理人若要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要求交还委托人,若有损失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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