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评职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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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事宜说明一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文精神,著作论文要求,可简单概括为:(一)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二)申请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二申报高、中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根据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申报高、中职称学历、资历条件调整如下:(一)高级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

(二)中级(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一)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1、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广东省职称申报细则

广东省职称申报细则

⼴东省职称申报细则⼀、申报评审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员,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的限制。

具体评审条件如下:(⼀)申报⾼级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申报评审⾼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条件限制。

具备博⼠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满3年的⼈员,达到副⾼级或不分正副⾼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级或不分正副⾼级资格;取得副⾼级或不分正副⾼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满3年的⼈员,达到正⾼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级资格。

其中博⼠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相应专业⾼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作经历(能⼒)、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学位后做出的⽅为有效。

(⼆)申报中级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为:1.硕⼠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作4年以上。

3.⼤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作5年以上。

4.⼤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8年以上。

中专毕业的⼩学(幼⼉园)教师,取得⼩学(幼⼉园)⼀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学(幼⼉园)⾼级教师资格。

(三)申报初级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申报评审初级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为:1.⼤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粤建人函〔2023〕82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现就2023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文件依据(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以下简称《年度职称评审通知》)。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3号,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下简称《配套规定》)。

(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一)执行国家、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等要求。

申报人应满足《年度职称评审通知》《改革实施方案》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条件要求。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粤人发[2003]178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管理,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提供服务。

(一)非有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职(执)业资格。

(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

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

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三)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简化评审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学校:近年来,在省人社厅的指导下,我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日趋科学、公开和规范,教师职称评审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但由于少数教师治学态度不端正,在职称申报时存在材料和业绩等情况的弄虚作假行为;一些基层单位在审核材料时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存在纵容包庇、串通作弊等行为;少数评委在职称评审时缺乏职业道德不能客观评价,甚至受利益驱动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

这些现象和问题严重损害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重挫伤了一部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在广大教师当中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维护教师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净化职称评审风气,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政策规定和通知精神,现就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职称申报要求,防范弄虚作假行为(一)实行申报人公开述职制度。

申报人当年申报职称前需在本单位内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学效果(含合格率、优秀率)情况和论文情况等。

中等规模以下(一般指少于12个教学班或600名学生)的学校,申报者要在全体教师会上进行述职;大规模的学校,申报者要在有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各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干部参加的会上公开述职。

电教、教研室人员须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公开述职。

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栏”中由单位领导填写清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粤人社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有关部署,进一步破除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倾向,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意义职称评审工作是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深入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破“四唯”、立“新标”是我省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和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破立并举”,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准确把握改革重点巩固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国家部署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专业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优化管理服务,打造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创造的政策环境。

(一)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

对各职称系列评审专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坚持制造业当家,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设立新职称评审专业。

探索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粤人社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工作平稳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不超过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分别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类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其所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你们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一、范围和对象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首先在事业单位展开,然后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进行。

2.按事业性质进行工资改革(含经费财政全额拨款、财政部分补贴和自筹自支)的单位,在这次聘任工作中,按照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内,属事业编制但从事的工作属机关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规定进行。

编制部门明确为企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按企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的对象,应是在国务院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具有干部编制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对已经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而属工人编制的人员,如单位工作需要,职务指标允许,一般也可列入评聘范围,但聘任与转干分开,转干手续应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4.下列入员的评聘问题(1) 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属于原职单位的聘任范围。

(2)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留有职务空额,供他们回来工作后评聘任职。

(3)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暂缓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缓刑人员,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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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下:一、评定对象: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必须在岗在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认定对象、条件:1、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职称。

2、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认定条件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员”级;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可以认定“助理”级;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助理”级;硕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以认定中级;博士:毕业当年可以认定中级;双学士或研究生班结业:毕业当年可以认定“助理”级;读研究生前从事助理工作二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者,可以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对象、条件:1、国家统招制大中专毕业生和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电大、函授等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2、初、中、高级评审条件中专:见习期满一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其中受聘助理级满五年,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大专:毕业后工作满三年后,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级工作满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十五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本科学历: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硕士、双学士:从事助理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评定材料:申报人及各级推荐单位必须客观、准确、认真地填报以下材料:(一)职称认定所需材料:1、《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2、单位工作鉴定一份;3、学历、学位证原件、复印件;4、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

(二)初、中、高级评审所需材料: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级一式二份,中、高级一式三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一式二份;2、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3、申报人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4、申报人现有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5、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代表性论文、著作一式三份(中级一篇,高级二篇以上);6、申报人专业技术总结一份;7、申报人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8、申报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9、申报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0、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打分表(A3纸复印一式15份)。

五、申报程序: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初级职称材料报各区、县职改办认定、评审。

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初级职称材料报市流动人员职评办认定、评审。

市、区、县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人员中级职称工程系列可报市流动人员职称评审办公室工程师评委会评审,其他系列由市流动人员职称评审办公室委托市职改办或相关部门评审。

高级职称由市流动人员职称评审办公室报市职改办评审。

1、什么是任职资历?任职资历的计算有哪些规定?答:任职资历是指受聘担任某一职务的工作年限。

任职资历按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计算,从受聘之月起计算到申报当年的12月底。

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其任职资历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2、什么是正常申报?什么是破格申报?答:正常申报,即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历、资历方面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但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省职改办制定的有关破格条件,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原则上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破格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破格申报要求填写《破格申报申请表》,由校职改办审核、省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按正常申报程序参加评审。

3、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计算机考试有什么要求?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湖北省职称计算机考试的适用范围及要求: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取得计算机初级证书,该合格证书在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同时有效;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取得计算机中级证书,该合格证书在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同时有效。

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的适用范围及要求: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三个科目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四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及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获得初级程序员证书者,申报中、初级职称资格评审时,可免予参加计算机考试。

(2)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毕业及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及以上证书者,可免予参加相应的计算机考试。

(3)年满50周岁者(以档案年龄为准),可免予参加相应的计算机考试。

4、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水平能力测试有什么要求?答:凡拟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

申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取得所从事相应专业水平能力测试中级证书、副高级证书、正高级证书。

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实行百分制。

合格线由省人事考试院报省职改办审定。

成绩合格者,由省人事考试院颁发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含当年)。

水平能力测试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

⑴对于操作性和应用性较强的专业采用面试的方法,包括工程系列正高职高级工程师(土木建筑和农业技术两个专业除外)、正高职高级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师、自然科学研究(正高)、医药工程研究(正高)、林业研究(正高)、体育研究(正高)、播音、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律师、公证、法医技术、教师、卫生等系列。

其它系列均采用笔试,其中审计(高级)、会计(高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高、中、初级)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水平)考试除外。

⑵教师面试由各单位根据教师工作特点和教学工作实际,主要以说课的方式进行。

应由三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小组,对每一位测试对象随机指定或抽签确定其说课内容,准备时间为20分钟,说课时间为一课时。

专家组听课后结合专业进行提问,遵照“公平、公正、合理、先后一致、适当兼顾小组之间平衡”的原则,按《评分表》进行量化综合判分,满分为70分。

结合教育工作特点,从2004年起,全省已将教师平时教学考核情况纳入到水平能力测试成绩中,平时教学考核占30分,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考核评分。

平时教学考核设4个等次,即:优秀(25-30分)、良好(20-25分)、合格(15-20分)、不合格(15分以下)。

以上面(笔)试和平时考核两项合计为100分。

5、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职称外语考试有什么要求?答:凡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从事专业类别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参加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全国或全省职称外语考试。

考试合格证书在申报本级专业技术职务内有效。

全国职称外语考试语种为英、日、俄、德、法、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其它语种不分专业。

湖北省职称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医古文、古汉语。

考试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其适用范围分别为:A级:①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②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③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B级:①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②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③翻译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除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⑤报考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人员。

C级:译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去相应的外语考试。

①女同志年满51周岁(男同志年满55周岁)申报副高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免试外语;满足相应年龄要求,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且晋升副高时外语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免试外语。

②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时外语免试;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时外语免试。

③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博士后人员,可以免试外语。

④参加外语等级考试合格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换系列,申报评审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与申报职务所要求的外语考试等级一致,可免试外语。

6、什么是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何具体规定?答:下列人员在全日制院校毕业,可认定相应的任职资格:⑴取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⑵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⑶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⑷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⑸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技术员。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需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一份,经审核后由单位和上级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

7、申报副教授职务,有哪些基本的学历、资历要求?答: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八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二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8、申报教授职务,有哪些基本的学历、资历要求?答: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十三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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