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保安服务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服务项目,包括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保安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包括保安服务项目的全过程,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泄露。
(四)规范化原则: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公司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合同、协议、文件、报告、通知等。
(二)业务档案:包括保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记录、报表、照片、视频等。
(三)人事档案:包括员工档案、培训档案、考核档案等。
(四)设备档案:包括设备采购、验收、维修、报废等记录。
第五条档案归档要求:(一)归档资料应按照档案类别进行分类,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二)归档资料应填写完整的档案登记表,包括档案名称、类别、数量、日期、归档人等信息。
(三)归档资料应进行编号,方便查阅和管理。
第三章档案管理与使用第六条档案管理职责:(一)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负总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
第七条档案借阅:(一)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单,注明借阅人、借阅目的、归还日期等信息。
(二)借阅档案应在档案管理员监督下进行,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涂改、损坏档案。
(三)借阅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借阅期限,应提前向档案管理员申请。
第八条档案销毁:(一)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执行,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三)销毁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员和两名以上公司人员共同监督。
保安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安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安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项目部等内部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保安行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和便捷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保安行业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人员档案:包括员工个人信息、入职离职记录、培训记录、绩效考核、奖惩记录等;2. 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服务合同、服务记录、投诉处理等;3. 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安全检查记录、应急预案、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事故处理等;4. 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收支记录、成本核算、税费缴纳等;5. 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购置、安装、维护、报废等记录;6. 其他档案:包括法律文书、合同、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按照档案类别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整理;2. 按照档案编号顺序进行排列;3. 档案装订应规范、牢固,便于查阅;4. 归档档案应确保完整、准确、真实,不得随意涂改、伪造、销毁。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保安行业档案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1. 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2. 档案存放应按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检查,确保档案安全;4. 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七条保安行业档案利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 档案查阅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档案内容;2. 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表,登记查阅内容、时间、用途等;3. 查阅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毁、丢失;4. 查阅档案应在档案室进行,不得带出档案室。
第四章档案数字化与信息化第八条保安行业档案应逐步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1. 档案数字化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档案内容准确、完整;2. 档案信息化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3. 档案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应确保档案安全、可靠。
保安服务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公司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安服务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利用;(三)科学管理,方便检索;(四)确保安全,防止失泄密。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公司内部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请示报告、通知通报等;(二)业务档案:包括客户资料、保安员档案、工作记录、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三)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发票、收据等;(四)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购置、维修、报废等资料。
第五条档案归档工作由各部门负责,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二)档案资料应当按照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便于查阅;(三)档案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四)档案资料归档后,应当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分类、装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档案室,由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室应当保持整洁、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盗;(二)档案资料应当按照类别、时间顺序排列,实行分类保管;(三)档案资料不得随意借阅、复制、涂改、销毁;(四)档案资料的借阅、复制应当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二)为业务工作提供有效服务;(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九条档案资料达到销毁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审核、登记、销毁。
第十条档案销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资料达到销毁条件后,应当进行登记,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二)档案资料销毁前,应当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三)档案资料销毁后,应当做好销毁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保安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安公司所有员工及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保安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2. 科学合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3. 规范化: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4. 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收集第四条保安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员工档案:包括员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2. 业务档案:包括客户资料、服务记录、安全事件记录、设备维护记录等;3. 管理档案:包括公司制度、通知、会议记录、合同等。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及时性:各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类档案资料;2. 完整性: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完整无缺;3. 准确性:档案资料内容应准确无误;4. 安全性:确保档案资料在收集、整理、保管过程中安全无虞。
第三章档案整理与归档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类别,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2. 编号排序:为每份档案资料编制编号,并按照编号顺序排列;3. 立卷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立卷,并按年度、类别归档。
第七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归档:各部门应定期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归档;2. 及时归档:对重要档案资料应立即归档;3. 归档保管:档案资料归档后,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专用设施:设立专用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2. 严格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资料进行保管;3.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档案资料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依法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档案资料;2. 按需提供:根据工作需要,为各部门提供相关档案资料;3. 保密原则:在档案利用过程中,严格保守档案秘密。
保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保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真实,保安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安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工作,涉及保安公司的各类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财务档案、业务档案等。
第三条保安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依法保护档案的安全和秘密。
第四条保安公司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保安公司应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档案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本制度由保安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与归档第七条保安公司应按照规定建立各类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财务档案、业务档案等,并按照要求归档。
第八条保安公司应对建立的各类档案进行编号和分类,确保档案的整齐和有序。
第九条保安公司应制定档案管理计划,明确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和处理方式,并定期进行档案清理和整理。
第十条保安公司应建立档案借阅和归档登记制度,明确借阅档案的程序和权限,并记录借阅和归还档案的情况。
第十一条保安公司应建立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十二条保安公司应建立档案复制和备份制度,保障重要档案的安全和可及性。
第三章档案的查阅与利用第十三条保安公司应公开部分档案信息,方便需要的人员查阅和利用。
第十四条保安公司应制定档案查阅制度,明确查阅的程序和规定,并保障查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保安公司应加强对档案信息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档案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六条保安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档案信息的共享和传递,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章档案的销毁与转移第十七条保安公司应按照规定对过期的档案进行销毁和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保安公司应建立档案销毁和转移制度,明确销毁和转移的程序和责任,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第十九条保安公司应对档案销毁和转移的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便于将来查阅和审计。
保安公司档案室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了规范保安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保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合同、协议等;2. 保安公司人事档案、培训档案、考核档案等;3. 保安公司财务档案、审计档案等;4. 保安公司客户档案、项目档案等;5. 保安公司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三、档案室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2. 负责档案室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3. 负责档案资料的查询、借阅、复制等工作;4. 负责档案资料的销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5. 负责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持档案室整洁、有序。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2. 档案资料应按照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3. 档案资料应采用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4. 档案资料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借阅、复制;5. 档案资料的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6. 档案资料的查询、借阅、复制等应做好登记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利用情况。
五、档案室人员要求1. 档案室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管理制度;2. 档案室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3. 档案室人员应保持档案室的整洁、有序,做好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4. 档案室人员应定期参加档案管理培训,提高档案管理能力。
六、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3. 对因档案管理不善导致档案资料丢失、损坏的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保安公司档案室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保安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分级负责原则;(三)安全保密原则;(四)便于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公司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合同、协议、通知等;(二)业务档案:包括保安员培训资料、工作记录、客户信息、应急预案等;(三)声像档案:包括公司活动照片、视频资料等;(四)实物档案:包括奖状、荣誉证书、重要物品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缺页、破损;(二)归档材料应当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做到条理清晰;(三)归档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四)归档材料应当标注清楚档案编号、分类号、归档日期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公司设立档案室,负责档案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二)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三)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四)制定档案保管和维护制度。
第八条档案保管和维护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发现破损、霉变等情况应及时处理;(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的清洁、消毒、修复工作;(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号。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借阅第九条公司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利用原则;(二)保护档案原则;(三)保密原则。
第十条档案利用方式包括:(一)查阅档案;(二)复制档案;(三)借阅档案。
第十一条查阅档案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查阅人应出示有效证件;(二)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三)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室的规定,不得随意涂改、损毁档案。
保安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档案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保安人员及保安服务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保安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内容应全面、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保密,确保档案安全。
(四)便捷性原则:提高档案查询效率,方便使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内容第四条保安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个人档案: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资格证书、体检报告、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离职登记表等。
(二)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成绩、培训证书等。
(三)考核档案:包括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奖惩记录等。
(四)服务档案:包括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客户评价、安全事件记录等。
(五)其他档案:包括与保安工作相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各类档案具体内容如下:(一)个人档案:1. 身份证复印件;2. 户口簿复印件;3. 学历证明复印件;4. 资格证书复印件;5. 体检报告复印件;6. 入职登记表;7. 劳动合同;8. 离职登记表。
(二)培训档案:1. 培训计划;2. 培训记录;3. 考核成绩;4. 培训证书。
(三)考核档案:1. 考核记录;2. 考核结果;3. 奖惩记录。
(四)服务档案:1. 服务合同;2. 服务记录;3. 客户评价;4. 安全事件记录。
(五)其他档案:1. 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文件;2. 保安工作总结;3. 保安工作计划;4. 保安工作通知。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保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安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第七条保安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保安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保安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等工作;(三)负责保安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四)负责对保安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五)负责对保安档案的定期检查、清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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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台帐资料档案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合理利用台帐资料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档案是指将企业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用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载体,进行收集、归纳和存放保管,即将安保工作台帐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容包括:依据国家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特点制订的安全保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防和消防设施状况、安全检查、培训教育、发破案、事故调查和处理、经警和枪支管理等。
第三条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局以及支局(班组)三级安保台帐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作为工作考核容之一。
市、县(市、区)局安全主管部门以及支局(班组)应明确管理人员(台帐档案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台帐、档案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规管理台帐资料档案。
第四条安保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省局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市局监督保障部负责对全市**企业安保档案实施监督考评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局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将安保台帐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评选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个人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安保台帐资料档案归档的围:
一、市、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单位围:
(一)安全管理机构,包括:机构设置;安全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含注册安全主任)名册。
(二)安全责任制,包括: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职责;领导履行安全职责考评的情况;上级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本单位与所管辖的二级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三)各级领导对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讲话的文书或声像。
(四)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的管理规章制度;枪支、设备等安全操作规程。
(五)日常工作台帐记录,包括:工作计划和总结;消防设施(设备)、经警、枪支、金库、仓储等安全检查;安全教育、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和处理等记录。
(六)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教育的年度计划;参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知识竞赛活动记录;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持证记录;职工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记录等。
(七)工程建设项目中安防设施审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报建与审批资料,各种证照领取资料。
(八)安全检查记录,包括:历次(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检查记录;重点部位、专项安全检查记录。
(九)事故隐患整改,包括:事故隐患登记;应急防措施;整改要求、计划措施;整改结果等记录。
(十)事故调查和处理,包括:事故上报、登记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结案材料和防措施等。
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记录必须有被检查(隐患整改)单位负责人和检查(负责隐患整改)人员签名。
(十一)发破案记录,包括:发案报告、破案经过、处理结果等。
各单位可根据上述围结合本单位管理权属围进行安保档案材料收集归档。
二、支局(班组)围:
(一)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上级安全机构设置文件和本支局安全工作分工;安全责任人、兼职安全员(副支局长担任,无设副支局长的由支局长负责)及支局人员分工名册。
(二)安全责任制,包括:上级下发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职责文件和本单位负责人、各岗位职工安全工作职责;上级对本单位履行安全职责考评的情况;上级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本单位与岗位职工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三)各级领导对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讲话的文件材料;上级下发的安全工作总结、工作要点;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的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规;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上级制订以及本单位结合实际制订的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救援预案和防措施,包括如:遇盗抢、诈骗、火灾、洪涝、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办法。
(五)日常工作记录台帐,包括: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电源线路及电器、物品堆放、门(锁)重点部位等上级安全检查隐患及整改(必须有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签名)、本支局(班组)每日班前班后自查整改隐患等记录;网点(金库)出入登记簿、值守登记簿;防入侵报警设(撤)防登记簿(卡)等。
(六)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上级下发的教育的年度计划和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学习安排表;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培训、知识竞赛活动记录;本单位组织进行的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记录簿;案例通报等有关学习资料。
(七)案件、事故及事故隐患自查情况上报登记记录,案件、事故(隐患)报告材料(上报后自留一份存档)。
第八条安保档案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即:下达任务与提出安全工作要求的文书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同步;检查工作与检查记录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同步;鉴定、验收安防设施与鉴定、验收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同步;发案(事故)情况、调查处理、结案和归档同步。
第九条安保台帐档案资料的归档应在以下时间完成:
(一)文书和声像档案由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员在每一项工作任务完成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二)工程建设项目中安防设施档案,在工程任务下达后安全主管部门督促承建单位在工程验收后两个月,复印一分交安全部门归档,周期过长的可以按形成阶段分期归档;
(三)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专业性技术会议和学术会议的文件材料,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四)带有密级的安全管理文件材料,应由经办人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五)破案和事故处理后即将材料整理归档,随后将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也一并归档。
第十条收集安保档案材料时,应保证安保档案材料的完整。
整理材料时,应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安保档案材料整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
对未完成的档案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等完成后组卷归档。
第十二条对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安保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
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第十三条反映和记录本单位在安全管理或活动中并对以后有重要参考借鉴作用的安保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
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的安全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因机构调整安全部门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安保档案,整理登记后向接收部门移交,不得散失。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属于归档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全部上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毁弃。
第十六条安全部门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使用。
外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时,需说明使用其目的和使用围,并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借用安保档案者应负责所借档案的安全和,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或抽取、拆散档案,严禁在安保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档案的原有状态。
第十八条重要和密级的安保档案,需要向外单位或个人交换、复制时,须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安保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进行鉴定。
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安保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人员执行,并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
销毁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和安全部门指派人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销毁后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做出相应的注明。
库存档案未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的,严禁销毁。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安保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成绩的;
(二)对安保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成绩的;
(三)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企业档案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的安保档案;
(二)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