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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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关乎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因此,法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工具。

本文将从广义的角度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是指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规定了商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现在多个方面,下面将分别进行阐述。

1. 商品质量保证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合格的商品,并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功能等方面进行评估。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广告宣传的情况,消费者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商家进行退货、换货或修理等。

2. 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同时,还享有良好的服务质量。

商家应提供准确、及时、真实的服务信息,给消费者提供便利的购物环境和贴心的售后服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有权拒绝服务中的不合理要求,同时也有权提出服务质量的投诉和索赔。

3. 价格合理保证商家应该按照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虚构原价、价格欺诈等方式违反价格真实性原则。

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有权要求商家提供明码标价,并有权选择是否购买。

如果发现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商家退还差价或者索赔。

4. 信息公开透明商家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并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完整的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

如果商家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者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容易被商家的虚假宣传和欺诈手段所迷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2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2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主动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立法文件,并总结出自己的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也更加明确了自己作为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更加了解了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包括合法权益和约定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益,如购买正品商品、享受质量保证、合理退换货等。

约定权益是指消费者与商家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所达成的合同约定的权益。

通过学习法律,我了解到自己作为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并在购物过程中维护这些权益。

其次,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维权途径。

当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权,如与商家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有关部门举报等。

法律明确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和法律责任,使我在面对消费纠纷时更加有底气,也更加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让我认识到了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商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欺诈消费者;商家应当保障商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合格或伪劣商品;商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保证和退换货服务等。

通过学习这些规定,我更加清楚商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并在购物过程中更加注重商家的信誉度和售后服务。

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我还深思熟虑了消费者应当合理行使权益的问题。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享受自己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合理行使权益,不滥用权益。

合理行使权益是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注意不损害他人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指导意义。

首先,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诉权等多项权益。

这些权益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并自主做出购买决策。

其次,该法规定了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的行业标准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性和可靠性,不能虚假宣传或夸大商品或服务的效果。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合理的退换货政策和维修保养服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后能够享受到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三,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和维护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和义务。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则承担着协助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等重要职责。

最后,该法对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一旦企业存在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达标等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依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情节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还会依法予以处罚,以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总而言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

它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规范了企业的诚信经营,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和维护机制。

广大消费者应积极了解和运用该法律法规,增加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同时,企业也应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消费者和企业的双赢局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4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4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对这部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心得,希望对其他人也能有所启发。

首先,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是以消费者为出发点,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这一理念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消费者通常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的侵害。

只有通过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才能够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其次,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和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七章,包括了从消费者权益的定义、维权渠道的建立、虚假广告的禁止、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保障等多个方面。

这些条款的设立,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如七日无理由退换货、三包等。

同时,它也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其提供真实、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进一步,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实施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

在实施过程中,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

此外,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障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一些消费者可能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者维权渠道不畅,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在实施这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等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二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二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2024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条例》共7章53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

随着近年来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条例》的公布有很大的现实意义,通过具体条文的设定,将有力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也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

消费对于中国经济而言,重要性毋庸置疑。

特别是在2023年,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82.5%,是促进经济循环的重要动力。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消费各领域健康发展。

一、细化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补充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细化和补充了经营者的义务,例如对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

《条例》对于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行了不断的强化,比如特别强调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同时《条例》也要求相关的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比如说设置警示标识等等。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6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6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我们有一些启发后,可用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

你想好怎么写心得体会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1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

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

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

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

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

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

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篇)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作为一名学生消费者,我一直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自己作为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利。

下面我将就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首先,我深刻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之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自身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我认识到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同时也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如诚实信用、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等。

作为消费者,我们不仅应该行使我们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再次,我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主体和保护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责任和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受理投诉、调解纠纷、赔偿损失等,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主体和保护措施,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我认识到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和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理性消费,不盲目跟风,不贪图便宜,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和服务,保留好购物凭证,并及时反映问题。

同时,我们也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知晓如何维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和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利,了解到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身的消费和法律意识,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0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0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当我们经过反思,有了新的启发时,可以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中,这样就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和想法。

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1每年3月15日,都是广大消费者的“节日”。

这一天,从报纸、电视到网络,都会策划推出或是调查,或是暗访来的各种案例,曝光触目惊心的消费欺诈。

今年,从汽车的变速箱故障,到超市改标签卖过期食品,再到小吃辣条变“脏条”,“3·15”再次对不良厂商形成强大压力,让“商业正义”得到进一步伸张。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商业世界中的毒瘤。

最直接的受害者无疑是消费者,他们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胁。

如果任由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放纵短斤少两大行其道,最终也会因“劣币驱逐良币”而损害市场,恶化商业环境。

更重要的是,提振消费能力、释放消费需求,乃是繁荣经济的大势所趋,如若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会让市场经济走弯路、绕远路。

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政府、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成为维护“消费权利”的重要力量。

事实上,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并非今日中国独有,而是从人类社会产生商业行为开始就一直存在。

曾震惊美国的反映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屠场》一书,就揭示了美国“镀金时代”消费者权益状况。

在经济快速发展、现代机制尚不完善的转型期,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现象会集中出现。

当下中国,恰好处于这样一个转折时期。

有这样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的根源,也才能更加坚定清除假货、净化市场的决心。

近些年来,媒体在曝光无良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过不少事情,对于净化商业环境大有裨益。

作为社会公器,这是媒体应尽的职责。

不过,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单靠媒体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部门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需要广大商家恪守商业道德,也需要消费者以“不能就这么算了”的较真精神,在法治框架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两篇合集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两篇合集第一篇心得体会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意义。

这部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首先,这部法律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享受质量安全可靠的商品和服务。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这些权利的确立,为消费者提供了合法的保障,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这部法律规定了商家的义务和责任。

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虚假宣传或其他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维权。

这种明确商家责任的规定,促使商家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提高了消费者的整体满意度。

最后,这部法律还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和职责。

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的利益提出维权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的开展。

消费者组织的发展,不仅为消费者争取权益提供了更多的渠道,也促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总的来说,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更加了解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也让我认识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我将会在今后的消费过程中更加注重自我保护,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对违法行为敢于举报。

同时,我也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得到更好的宣传和执行,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受益于法律的保护。

第二篇心得体会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次很有收获的经历。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研究,我认识到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明白了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我了解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该注重商品质量和服务品质。

只有选择质量有保证的商品和服务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品标签和说明书,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准确的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产品质量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产品质量问题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部法律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本文将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

一、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和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是指“产品使用安全性、耐久性、维修和更换等质量性能,能否满足消费者合理期望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具体情况,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安全性问题:指产品设计、制造、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2. 耐久性问题: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使用寿命是否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望。

3. 维修和更换问题:指产品出现问题后,企业是否有提供及时有效的维修和更换服务。

4. 性能问题:指产品的功能、规格等是否符合描述和承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质量问题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当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安全性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服务者责任:服务者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回应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并提供及时、有效的维修和更换服务。

4. 相关部门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企业予以处罚和取缔,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权益的途径与建议在面临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1. 与生产商或销售商协商解决:首先可以与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协商解决问题,如要求退换货、修理等,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与企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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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认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认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认识更新时间:2014-9-19一、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只包含“警示、说明和防止危害”?如果商场已经履行义务,但仍发生事故,责任如何界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该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第一款所指义务。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如果商场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仍发生事故,商场应当没有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记”指什么?“其”是指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真实名称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笔者认为,这里的标记是指经营者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等。

“其”是指经营者。

三、商场收银台只打印电脑小票,消费者如需发票再去服务台换取,此种做法是否合法?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形,上述做法合法。

四、何种商品属于耐用品?奢侈品是否属于耐用品(如手表)?6个月内发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以何种证明为准?厂家的盖章证明是否可以?举证责任中提到的瑕疵,是指样品外观的瑕疵吗?商家该如何举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耐用品是指可以长期使用的物品,如电视机、案板、衣服、水杯等。

但是一般情况下,案板、衣服、水杯等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耐用品。

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科技含量较高。

该条规定的耐用品应当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和技术性较强或者结构程序复杂的服务。

奢侈品如果可以长期使用,属于耐用品,但还要具备较高科技含量,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耐用品。

因此,手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耐用品,皮包、服装、鞋等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耐用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瑕疵,不是对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定性,而是指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如电视机出现一些使用性能上的故障、新装修的地板出现裂缝等问题。

该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时很难发现瑕疵。

因此,商品或者服务外观的瑕疵如果购买时明显能够被发现,如电视机购买时缺一个角或者地板装修完成时已经明显存在裂缝就不是这里所说的瑕疵;地板装修后2个月出现的裂缝是这里所说的瑕疵。

6个月内发现瑕疵,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该瑕疵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

厂家的盖章证明不可以免责,因为即使有厂家证明,产品也可能有质量问题。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必要费用是来回邮费吗?是否属于强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笔者认为,退货只涉及单程费用,更换、修理是来回费用。

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是强制性规定。

六、无理由退货是否适用实体店内销售的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笔者认为,无理由退货不适用实体店内销售的产品,无理由退货指非经营场所购物。

七、商场打印“黄页”告知消费者某款“彩页商品”有缺货、促销价格有变化、促销时间更改等,是否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免责行为?笔者认为,如果商场通过张贴悬挂摆放彩页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场在某段时间促销彩页所列商品,之后又打印“黄页”告知消费者某款“彩页商品”有缺货、促销价格有变化、促销时间更改等,该行为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商场通过张贴悬挂摆放彩页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场在某段时间促销彩页所列商品,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中的“严重”如何界定?需要相关证明吗?偶尔遭受的痛苦和不高兴等不良精神状态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

笔者认为,受害人如果诉到法院,可以提供自己认为相关的证据,是否“严重”由法院裁决。

九、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如果货值30元,赔偿总额是90元、120元、500元,还是53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如果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赔偿总额是530元。

十、产品里有非有意添加的异物,消费者要求赔偿,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还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赔偿?笔者认为,属于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赔偿,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不属于食品的,赔偿金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按上述分析计算。

十一、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处罚条例是什么?笔者认为,目前,没有专门关于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处罚条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如何定义欺诈?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一个过期产品,商家经调查发现,产品是促销期间不慎混入的,是否应当3倍赔偿?笔者认为,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故意是构成欺诈的要件。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可见,《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因此,消费者购买到一个过期产品,商家经调查发现,产品是促销期间不慎混入的,应当3倍赔偿。

十三、产品标识是否必须标明产品合格?《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十四、购买前已经明示的瑕疵品,可否享受6个月的售后服务?可否退换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因此,购买前已经明示的瑕疵品,可享受6个月的售后服务,非瑕疵原因可退换货。

十五、特卖商品,瑕疵已修复但不是全新品(如婴儿床、手推车),是否也要保修一年?特卖商品可否标示“不退不换”字样?《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笔者认为,特卖商品如果属于国家规定实施“三包”的商品,应当遵守“三包”规定,不可标示“不退不换”字样。

购买前已经明示的瑕疵品,瑕疵部分无须遵守“三包”规定。

婴儿床、手推车不属于国家规定实施“三包”的商品。

十六、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15日内必须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取消了有关复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的规定,如何解读?笔者认为,当事人必须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自签收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60日内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以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为一般原则。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吕凯峰来源:中国工商报【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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