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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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用,农田水标准

杂用,农田水标准

硝酸汞容量法 可测至10以上
11
硫化物
预处理后用对氨基二甲基苯胺光度法 0.02-0.8 结果以S2-计
预处理后用0.0001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可溶和悬浮的全部汞
GB 7468
化需氧量及化学需氧量等;
②外观上无使人不快的感觉,其主要衡量指标有浑浊度、色度、嗅味、表面活性剂油脂等;
③不引起管道和设备的腐蚀、结垢和不造成维修管理困难,其主要衡量指标有pH值、硬度、蒸发残渣及
溶解性物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批准日期:1999-06-04 实施日期:1999-06-04 CJ/T 48-1999 1 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项 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 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 悬浮性固体,mg/L105 色度,度3030 臭 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 pH值6.5~9.06.5~9.0 BOD5,mg/L1010 CODcr,mg/L5050 氨氮(以N计),mg/L201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450 氯化物,mg/L35030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 铁,mg/L0.40.4 锰,mg/L0.10.1 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 总大肠菌群,个/L33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 张小平 杨琢微 魏桂珍。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 2002前言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牛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冉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neq ISO 5815)GB/T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 ISO 5813)GB/T 7494 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neq ISO 7875-1)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 ISO7393-2)GB/T 11913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 ISO 5814)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 ISO 5667-1)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neq ISO 5667-2)GB/T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 ISO 5667-3)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中,我们每天都需要用水来满足饮水、洗涤、烹饪等各种生活需求。

因此,水质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不同的用途对水质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那么,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是怎样的呢?
首先,我们来说说饮用水。

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关注的水质之一。


据国家标准,饮用水中的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氨氮不得高于0.15毫克/升,PH值应在6.5-8.5之间,余氯不得低于0.3毫克/升。

此外,饮用水中还要求含有适量的
矿物质,如钙、镁等,以保证水质的全面健康。

其次,洗浴用水。

洗浴用水对水质的要求相对较低,但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洗浴用水不应含有过多的杂质,如铁、锰等,否则容易导致皮肤瘙痒、过敏等问题。

此外,洗浴用水的PH值也需要在适宜范围内,以避免对皮肤造成刺激。

再者,烹饪用水。

烹饪用水对水质的要求也比较高。

烹饪用水不宜含有过多的
硬度物质,否则会影响食材的口感和烹饪效果。

此外,烹饪用水的余氯含量也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食品的安全。

除此之外,生活杂用水还包括清洗用水、冲洗用水等。

这些用水对水质的要求
各有不同,但都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人们的生活健康和安全。

总的来说,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考虑到饮用、洗浴、烹饪
等不同用途的需求。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注重水质的选择和使用,保证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生活杂用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人们能够使用到高质量的生活杂用水。

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生活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是指用于人类生活洗涤、饮用和烹饪的水。

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标准可能略有不同。

通常情况下,生活饮用水应该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标准:
1.清澈透明:生活饮用水应该是清澈透明的,没有任何杂质或悬浮物。

2.无异味:生活饮用水应该无异味,没有任何刺鼻或不自然的气味。

3.无异色:生活饮用水应该是无色的,没有任何颜色或色彩。

4.无毒素:生活饮用水应该是无毒的,不含有任何有毒物质或有害物质。

5.微生物含量低:生活饮用水应该含有微生物数量低,以保证水的卫生安全。

6.pH值适中:生活饮用水的pH值应该在6.5-8.5之间,这是人体最适宜的pH值范
围。

7.含盐量适宜:生活饮用水的含盐量应该适宜,不应该过低或过高。

在确保上述标准的同时,还应该注意水的水质是否符合当地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 2002前言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牛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冉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neq?ISO?5815) GB/T7489?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ISO?5813)GB/T?7494?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neq?ISO?7875-1) GB/T?11898?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ISO7393-2)GB/T?11913?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ISO?5814)GB/T?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ISO?5667-1)GB/T?12998?水质?采样技术指导(neq?ISO?5667-2)GB/T1299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ISO?5667-3)JGJ?63?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 25.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颁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1 总则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项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度3030臭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pH值 6.5~9.0 6.5~9.0 BOD5,mg/L1010 CODcr,mg/L5050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 a CO3计),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铁,mg/L0.40.4锰,mg/L0.10.1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总大肠菌群,个/L33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标题]:《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颁布者]:建设部
[编号]:CJ25.1-89
[颁布日期]:1989-03-29
[实施日期]:1989-11-01
[有效性]:有效
1 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张小平杨琢微魏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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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48-1999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T 48-1999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批准日期1999-06-04实施日期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1总则1.1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水。

1.3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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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标准
CJ 25.1-89
1 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张小平杨琢微魏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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