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的修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草案公布后,人们纷纷关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新被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解读一、贿赂“第三方”的曲线途径明确违法现行法及《暂行规定》仅将商业贿赂的认定范围指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而《修订草案》则不仅包括“交易对方”,即传统意义上的受贿主体,也纳入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例如交易对方的上级或亲属,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交易活动有相关决策权的公务人员等等。
在实践中,一些利诱影响交易第三方的行为已由工商总局和最高院先后以答复等形式,明确定性为商业贿赂,此次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
例如:医院通过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诱使其他医院的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的行为;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给付旅行社和导游一定财物的行为;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保险公司向学校支付保险“代办手续费”并诱使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的行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要具有这种“可能影响交易”的因素存在即可,经济利益实现与否在所不论。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认定和打击商业贿赂的范围,赋予了执法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员工行为”不再是抗辩理由在执法实践中,很多被处罚对象往往会以相关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为由进行抗辩,试图据此规避公司的商业贿赂责任。
《修订草案》采用了类似于民事责任追究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逻辑,规定员工利用商业贿赂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若有证据证明员工违背其利益收受贿赂的,经营者则无需为员工的受贿行为承担责任。
而如何通过“证据证明”员工行为违背其利益,则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和要求,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三、“承诺给付”也是商业贿赂现行法规定实际给予、收受商业贿赂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承诺、提议给予商业贿赂的行为未作出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gs@,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1月22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年最新修改演示文稿

第37页,共50页。
案例:薛振标通过制订《制版工作人员规范》(下简称《规范》) 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保密管理,如《规范》第2条规定“制版相关人员必 须对客户信息资料(客户通讯录、打印稿、协议、客户意见、客户帐目 等)给予保密,不得泄露、删除或复制带走,由专人保管”、第4条规 定“设计稿件的文件必须存盘,不得擅自删除或拷贝交给客户或私 自拷贝带走”、第5条规定“制版相关人员必须保护好本单位的图片资 料(拍摄数码图片)、传统照片、电分图等)、技术资料(合成制作的 图片、设计稿件、制版工艺文件等)都必须登记在案,由专人保管,不 许任何人拷贝或删除(除老板特允外)”,薛振标还对管理客户信息的 电脑进行了加密,在办公室安装电视摄像监控系统。
(二)竞争与公平
公平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起点公平
过程公平:机会的公平、规则的公平 结果公平:主要是经济问题 违背了公平原则的竞争就是不正当竞争。
第5页,共50页。
(三)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 背(违背了公平原则)的行为。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出台,2017年修改) 反垄断法(2007年出台) 等
诉讼。
第8页,共50页。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不从事电脑产品的销售,未与消费者 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但是向入驻“百脑汇资讯广场”的
电脑销售商收取租金及服务费用,最终都是通过电脑销售 商的经营行为实现的。纵然方式不同,被告的经营行为与电
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根本的商业目的都是通过电脑产品取得
利润,因此,被告从事的是电脑产品的营利性服务。显然,作 为一家从事电脑产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被告与原告间 存在着竞争关系。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当前新的市场形势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实施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2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1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21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市场的监管法律很少,旧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监管的内容。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继颁布实施。
《反不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

厚大教学服务中心出品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发布:2017-11-04 施行:2018-01-01发布:2019-04-23 施行:2019-04-23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新增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被修改)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三)违反保密义务(新修改)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握的商业秘密。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被修改),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新增加)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营信息。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新修改),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 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质是以 “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 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 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经营者需 要遵守的是《反法》的全部规定,而不仅仅是第十二条。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2款列举了3项网络不正 当竞争行为,同时设立了兜底性的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原则性条款。
新增的3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 1)“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劫 持流量”行为
二、《反法》(2017版)之“减法”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 已规制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规制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已规制行 为的相关规定
《反法》(1993版)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五 条第(一)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第五条第(四) 项】、限定购买(第六条)、滥用行政权力(第七条)、 虚假广告(第九条第2款)、低价倾销(第十一条)、串 通招投标(第十五条)等7项行为。 在《反法》(2017版)中,上述规定被删除。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条款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条款日前,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其中多处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内容,可以说这些条文是在目前所处的互联网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一部分则属于互联网领域中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前者,《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在相应条款中增加了新情况,对于后者,该法专设一条进行规制。
笔者将结合案例对该法修订后体现的互联网元素进行全面梳理。
一、禁止互联网领域中的仿冒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进行宣传甚至经营的重要领地,与互联网相关的标识,如域名、网站名称、页面等,已经能够起到区分和识别市场主体的作用。
例如,在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信息公司”)与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58同城”一词已与五八信息公司所经营网站以及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建立了特定而稳固的联系,取得了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较强的显著性。
可见,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标识也极容易被商业混淆所侵蚀。
该条专门单独将此作为一种类型,是肯认了这类新型市场标识的区分和识别作用。
不仅如此,该条中以“等”字概括,表明其开放性,为将来因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在互联网领域内出现的新标识类型得到保护预留空间。
二、禁止互联网领域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也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新增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直指虚假宣传泛滥的电子商务领域。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我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我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订,对维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该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应通过进一步修缮法律条文,赋予执法机关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制执行权、强制措施权等方面,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弥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法律适用滞后的现状,改变职能分散的局面,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成法理得当、条文清晰、便于操作、科学统一的维护公平交易、保障诚信经营的专门法律。
该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也需及时修改,主要为:一、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效果不佳。
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雷世钧代表曾经指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赋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唯一执法主体,造成执法主体多元,在实际工作中常常致使有法难依。
该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重大障碍,违反了市场经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虽然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有所规范,但对其法律责任应归咎于一个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常常导致执法者案子很难调查、很难判定。
如制造假冒伪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有执法权;涉及专利保密等案件,科委还有管辖权⋯⋯“婆婆”太多,反而造成打击力度削弱。
二、与其他法律有冲突,内容滞后。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抵触,有的内容明显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的条文,两个法律都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前者处罚额度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而后者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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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自2017年2月起历经三次审议,即2017年2月一审稿、2017年8月二审稿、2017年10月三审稿,于11月4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是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隔24年的首修。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提供补充与兜底保护,新《反法》对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如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这四大部分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内容,都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主要有以下修改
1. 立法目的:从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修改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3. 修改了经营者的定义;
4. 修改了商业秘密的定义;
5. 赋予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能;
6. 增加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的要求,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作用;
7. 相比于旧法,新法在第二章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共分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行为、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 将获取商业秘密的对象扩大明确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
9. 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直接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10. 增加遏制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条款;
11. 删掉公用企业、政府部门从事不正当竞争的限制性规定;
12. 删掉给予回扣按行贿论处、收受回扣按受贿论处的规定;
13. 删掉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限制性规定;
14. 删掉经营者搭售的限制性规定;
15. 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不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6. 删掉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17. 将第三章标题从“监督检查”改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18. 增加并细化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权;
19. 增加监督检查人员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 规定了财产执行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
21.可以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2. 增加公民的监督、举报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对举报人的保密及通知义务;
23. 对行政决定不服的,无需行政前置,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4. 提高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