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为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0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第四条结合我校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及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基准学分按180学分计,每学分学费标准为80元;每学年专业学费为标准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基准学分的学分学费,再除以专业标准学制。
第五条学生正常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高于基准学分的,超出的学分正常修读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学生修读的总学分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超出的学分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章重修、副修及学籍异动收费第七条对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修读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修读“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学生免收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经批准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了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以半年计)。
第十一条对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的不一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
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退费第十二条学生对选定的修读课程有2周的试修读时间,学生在试修读期间可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某某大学关于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三章学费结算第八条学生在每学年初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在每学期选课数据确定后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即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收取一次,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取一次。
第九条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注册学籍;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
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及替代管理办法-0723-最终稿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及替代管理办法201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和要求,激励学生多途径、多方面参与课程学习与素质拓展活动,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在籍期间参与的课内外、校内外、国内外各类课程学习和素质拓展活动。
第二章学分分类及记载第三条根据“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学分分为专业学习学分和素质拓展学分两大类,按照学分和绩点两部分予以记载。
第四条专业学习学分按照主修专业、副修专业、第二专业学习和跨学科学习、交流学习、转专业学习等子类予以记载至专业学习账户下相应子账户中。
第五条素质拓展学分按照学术科技、文体活动、实习实践、论文专利、专业资质、荣誉奖励等子类予以记载至素质拓展账户下相应子账户中。
第三章专业学习学分认定第六条专业学习学分认定分为校内、校外课程学习两个方面;认定内容包括学分和绩点;认定形式分为整体认定、课程认定两种。
第七条整体认定指对照专业培养方案,将学习课程按学期或学年进行认定;课程认定指将学习课程逐一进行认定。
第八条校内课程学习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学习或考试。
校内课程学习采用课程认定,学分和绩点均予以认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主修专业课程(二)副修和第二专业课程(三)入学水平测试奖励的学分(四)修读高级别分级课程奖励的学分(五)转专业前修读的专业课程(六)国际课程(七)学校组织考试的MOOCs等网络课程第九条校外课程学习指参加校外其他高校或教育机构组织的课程学习或考试。
在国内学习的课程,学分和绩点经审核后予以认定;在国外学习的课程经审核后认定学分,但不转换绩点。
(一)整学期在校外学习,且达到校外课程学习要求的,采用整体认定。
(二)整学期在校外学习,未达到校外课程学习要求的,采用课程认定。
(三)短期在校外有针对性地选择需要的课程学习,采用课程认定。
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为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XX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一、收费原则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以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校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按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二、收费管理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三、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学校从XXXX学年起试行学分制收费。
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每一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X学制-专业总学分各专业学分制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略)。
四、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修读教学计划以内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生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需另行交费。
收费标准为该门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
五、学籍变更后的收费标准学籍变更的学生,其学籍正式变更后按转入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原先所修学分的费用不再追溯。
六、重新学习课程的收费标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收费。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对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不超过该门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略)。
七、退费办法1、学生在修读所选课程后两周内申请退选的,不计学分,不收费。
2、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3、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休学,其退费办法参照退学的退费办法执行。
八、成人学历教育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1、成人学历教育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略)。
2、成人学历教育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南航培训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航培训费用管理,提高培训效益,保障公司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航全体员工参加各类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管理。
第三条培训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二)效益优先原则:确保培训费用投入产出比最大化;(三)公开透明原则:费用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检查;(四)节约高效原则:合理控制培训费用,提高培训效果。
第二章培训费用范围第四条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培训报名费、培训资料费、培训场地费;(二)讲师费、专家费、评审费;(三)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四)培训设备租赁费、培训场地租赁费;(五)其他与培训相关的合理费用。
第三章培训费用预算与审批第五条各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培训费用预算,经上级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
第六条财务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培训费用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合理、合规。
第七条培训费用预算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培训费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各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四章培训费用报销与支付第九条培训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培训费用报销单;(二)培训费用发票或收据;(三)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第十条培训费用报销流程:(一)各部门将培训费用报销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给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报销合规、真实;(三)财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报销单提交给审批部门;(四)审批部门对报销单进行审批;(五)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支付培训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定期对培训费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费用使用合规、合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培训费用浪费或违规使用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学分制与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收费的构成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
实行实分制收费后,我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600元/生〃学年。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四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80分),经审核批准重新学习的课程;(3)辅修课程。
学分学费按照所修专业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五条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学校对学费实行按学年预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根据《XX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XX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 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 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3. 辅(选)修课程。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和每学分100元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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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为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0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第四条结合我校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及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基准学分按180学分计,每学分学费标准为80元;每学年专业学费为标准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基准学分的学分学费,再除以专业标准学制。
第五条学生正常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高于基准学分的,超出的学分正常修读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学生修读的总学分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超出的学分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章重修、副修及学籍异动收费第七条对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修读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修读“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学生免收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经批准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了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以半年计)。
第十一条对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的不一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
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退费第十二条学生对选定的修读课程有2周的试修读时间,学生在试修读期间可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
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停学或参军的,参照退选课程和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休、停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收费管理第十五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十六条修读副修专业、第二专业和课程重修的学分学费单独收取。
第十七条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方可注册和选课。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农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修读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其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习费用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专业学费为学生学习相应专业应缴纳的固定费用,学分学费为学生修读课程应缴纳的费用。
农科类专业的专业学费免收,非农科类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为14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为3600元/生·年,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统一为80元,各专业收费总学分基准值为160学分。
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范围内,正常修读课程超过收费总学分基准值的学分学费,学校全部予以免收。
第五条学校每学年对学生的交费情况进行一次核算。
(一)一年级学生首次注册报到时,按国家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第一学年全部学费。
(二)学年结束,学校根据学生该学年实际选课修读情况对其产生的学费进行核算。
下一学年学生应缴学费为其所学专业的年度专业学费加上一学年学分学费的余缺之和。
(三)毕业学年学生应缴学费为年度专业学费加学生已取得有效学分与收费学分基准值之差的学分学费。
学生毕业前,学校将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修读情况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四)每学期选课结果确定后,学生即可在选课系统中查阅自己的选课记录和产生的选课费用。
(五)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办理贷款、资助、还款计划等手续,经学院领导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可暂时允许其注册选课。
(六)未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且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选课;上一学年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本学年考试成绩不入档;毕业前仍有欠缴学费的,不予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不予提供学习成绩证明、推荐就业材料和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选课与修读第六条学分制收费的范围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科类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科类方向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和公共选修课,不包括必读课和选读课。
应缴纳学分学费的主要有正常修读的课程、重修及补修的课程和辅修专业的课程。
第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各专业每学期所开课程,其中必修课预置为所有相关学生应修已选课程,选修课由学生在网上选课系统中自主选择。
除第一学期的课程外,均在前一学期安排下一学期有关课程的预选和正选,在当学期开学第1-2周安排退补选。
退补选结束后,最终保留在选课系统中的数据即为学生当学期选定修读的课程,此数据为核算有关费用的唯一依据。
第八条退补选结束,学生不得再申请补选或退选课程;如确因学籍异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有关课程的,须向学院提交退选课程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九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将安排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后仍不合格,需要重修相应课程的,应按标准缴纳重修学分学费。
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但可允许学生免费再选修一次相同课程。
第十条采用非试卷方式统一考核的课程不安排补考,但可在学院和教师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成绩公布后1周)重做,视同为补考。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成绩不理想的,可以申请重修一次。
重修后的课程以历次考核最高一次的成绩作为课程成绩记载,但重修后所取得的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GPA),相应课程仍以第一次考核取得的成绩计算课程绩点计入平均学分绩点(GPA)。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课程学分超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部分的课程,按标准缴纳超过总学分数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免收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经学校同意免修的课程,不收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可在“本科生数字管理平台”查询自己各学期所选课程学分及实际发生的学分学费明细,也可以查询自己各学期选课操作的所有记录,如有异议可书面向教务处申请核查。
第三章学籍与成绩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因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不能按期毕业,按结业处理,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需要重修和补修课程的,按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分学费,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七条学生因学籍异动,需要补修的有关课程,应按标准缴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办理休学的,其已经缴纳的学费在学生复学后继续使用,休学手续办理的当学期所选课程不计学分学费。
学生亦可申请在办理休学时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费用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按其所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二十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开除学籍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当年的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当年50%的专业学费。
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因学业警告期满成绩不合格被退学的学生,全额退还当年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被退学的不退专业学费。
学分学费退费按退选课程退费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若其在某学年第一学期转专业,则当学年及以后的专业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核算,若其在某学年第二学期转专业,则当学年的专业学费按原专业和转入专业各占50%比例核算,此后则按转入专业标准计收专业学费。
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学费按课程修读(含补修、重修)的实际情况核算。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学校安排的必修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和其自主选择的选修课的考核。
选课后未办理正式的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不交卷按旷考论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分绩点以零计。
学生因旷课太多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分绩点以零计。
考核无论合格与否,其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计入平均学分绩点(GPA)(必读课和选读课不计入),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用奖励学分充抵的选修课课程学分,不收学分学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的专业学费。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起试行,其中第二十二条所有条款自2010年9月起适用于全校各年级学生。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药科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0级及以后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2010级以前的学生仍按学校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学校将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专业学费按学习年限每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收取。
第四条学生每学年应缴费数=每学年专业学费+所选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