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订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19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货运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大型物件运输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前款所称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货运相关业务包括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理货、搬运装卸以及货运站(场)经营。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甩挂运输。
鼓励采用封闭厢式、多轴重型、罐式专用车辆及其节能环保车辆运输货物。
鼓励货源单位采用招投标形式选择承运人。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货运经营的(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和从业人员等准入条件,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
从事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包括设立子公司),向所在地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包括设立子公司),向所在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交通运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组织、进行和监督。
二、统计对象1. 统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上运输等各个交通运输行业。
2. 各个交通运输行业需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指标1. 统计指标包括交通运输量、运输工具数量、运输收入、运输费用、运输效率等。
2. 统计指标需科学合理,具备可比性和可比斯基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统计指标的统一计量单位为国际标准单位,严禁使用非法规定的计量单位。
四、数据采集1. 数据采集应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数据采集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频率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3. 数据采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抽样调查、在线监测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五、数据处理1. 数据处理应采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和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处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数据处理应注意数据的有效性和逻辑性,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六、数据报送1. 数据报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形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数据报送应采用规定的报送渠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数据报送应附上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确保数据的理解性和可读性。
七、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监督管理应对数据报送和发布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监督管理应及时处理数据异常和错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不按规定提供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统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数据质量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对本机构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统计标准1.交通运输统计应遵循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并充分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统计期间一般采用月份,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时间段的,应当在统计报表中明确说明。
3.交通运输统计应当根据不同交通运输工具的特点,采用相应的统计标准。
4.交通运输统计应当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前提下,适度简化统计程序。
三、统计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工作。
2.统计范围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民用航空运输等各类交通运输方式。
四、统计内容1.公路运输统计公路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运输距离、平均运距等。
2.铁路运输统计铁路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运输距离、平均运距等。
3.水上运输统计水上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船舶吨位等。
4.民用航空运输统计民用航空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航线布局、营业收入等。
五、统计程序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并维护完备的统计记录。
2.统计工作一般由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的统计员或者专职统计部门负责。
3.统计员或者专职统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数据,并根据数据制作统计报表。
4.统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格式规范,且统计周期应当明确。
六、统计报表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和统计程序,及时制作统计报表。
2.统计报表包括月度统计报表、年度统计报表、季度统计报表等。
七、统计分析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输发展计划。
2.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情况。
八、监督检查1.全国、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工作监督和检查。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1999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银川市公共客运车(含小公共客运车、出租车)和石嘴山区公共客运车在城市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客运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客运市场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道路客运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道路客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本着合理布局、调控运力的原则,制定道路客运发展规划;(三)办理道路客运开业、变更、歇业和停业的前置审批手续;(四)规范并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依法纠正和处理道路客运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五)培训并考核道路客运从业人员;(六)制订道路客运行业文明规范和服务标准实施办法;(七)负责道路客运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八)履行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其他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宁交规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有关处(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第三章执法全过程记录第四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当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最终实现:决定合法。
实现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全覆盖,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明显减少,行政复议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率明显下降。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证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水路、航空、铁路等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统计工作的职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交通运输部门则负责领导本部门所在地区或领域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地方政府则是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
四、统计工作的内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础数据统计1.交通运输工具和设备数量、种类、结构等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统计;2.路网、港口、机场、车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统计;3.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情况的统计。
2. 客货运量统计1.不同运输方式的客货运量、运输距离和收入情况;2.不同区域、行业、企业之间的客货运量分析。
3. 安全与环保统计1.交通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发生情况的统计;2.各种交通工具的排放数据、污染治理等环保情况的统计。
4. 政策执行与效果评估统计1.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公路收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方面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统计;2.各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
5. 其他统计1.不同交通运输方式下的交通流量、通行时间等信息的统计;2.各种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评估统计等。
五、统计工作的管理1. 统计机构和人员1.统计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设置,建立完善的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关考核和认证。
2. 统计制度1.建立统一的统计工作流程、数据收集和管理制度;2.对各种统计数据进行分类、标准和统计口径统一;3.统计数据应当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统计报告1.统计报告应当定期发布,不得隐瞒或篡改统计数据;2.统计报告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和需求,与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竞争和发展紧密结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统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统计管理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ОО八年十二月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宏观管理与决策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以下统称部门)开展统计活动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四)人民团体;(五)其他依法开展统计活动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统计,是指部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的专业性统计活动。
第四条部门统计工作坚持合法、科学、真实、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部门统计工作。
第六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组织、协调实施本部门统计工作;(二)完成政府及政府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任务;(三)将统计工作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归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统计工作;(四)确定统计工作负责人、综合统计机构、专(兼)职统计人员;(五)培训统计人员;(六)加强本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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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服务经济发展、行业管理和公众需求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统计改革、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及《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全区公路、水路等领域的交通运输经济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收集交通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检查和考核等活动。
全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厅直属有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前款所称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是指承担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任务的自治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高速公路建管养运职责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等其他收费公路企业。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检查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处(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具体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单位和人员职责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应给予日常统计、普查、专项调查及统计分析研究等统计工作经费保障。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监测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厅负责统计协调工作的处室在统计调查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执行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有关规章制度、规划、指标体系、标准、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等,并督促实施。
(二)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统计局布置的交通运输行业普查、日常调查及专项调查等有关统计调查任务。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管理、公布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工作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六)组织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业务培训、检查及考核。
(七)完成有关综合交通运输统计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城市(县城)客运统计、道路运输统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名录库整理、公路养护统计、公路交通量情况调查、收费公路统计、航运综合统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方案等,并分别报送上级业务部门。
(二)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环境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
(三)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全区公路交通量情况调查统计、公路养护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交通运输扶贫统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环境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
(四)宁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全区综合执法类、道路安全监督类统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
(五)宁夏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全区城市(县城)客运统计、道路运输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交通运输扶贫统计、公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公路交通运输企业名录库整理,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全区道路客货运输量及其他交通运输相关专项调查工作。
(六)宁夏路网监测与应急指挥中心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全区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平台保障、交通信息化项目统计业务指导、交通运输统计技术支持;负责汇总、审核全区收费公路统计和全区动态监测系统联网收费统计、高速公路收费流量、高速公路货运量报表,负责汇总、审核和职责范围内的交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
(七)交通运输厅各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分块管理原则,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八)宁夏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等其他负责收费公路事务的企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环境统计,并上报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收费公路统计、动态监测系统联网收费统计、高速公路收费流量、高速公路货运量报表,并上报宁夏路网监测与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汇总、审核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交通运输扶贫统计、公路养护统计、公路交通量情况调查,并报送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九)完成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对象是指在全区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应当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对接替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独立工作。
有关统计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通告上级数据报送单位。
第三章统计调查实施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审批或者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专项调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十五条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资料实行逐级报送或者直接报送。
前款所称逐级报送由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所属行政区域交通运输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经各级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厅,由交通运输厅报送至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
前款所称直接报送由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或者其他各职能部门、自治区统计部门等报送统计资料,同时抄报交通运输厅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报表制度,及时、规范上报统计数据,加强源头数据质量管理。
向上级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领导和统计负责人审核,报表(除网络报送的非汇总型报表以外)经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数据增减幅度较大(含突增突减)的,数据上报时须同时上报加盖单位公章的数据变化说明。
第四章统计分析与监测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应充分利用科学方法,加强统计数据和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强化统计服务功能,为交通决策和服务社会公众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八条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宁夏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宁夏路网监测与应急指挥中心,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宁夏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其他负责收费公路事务的企业每季度向交通运输厅统计部门报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每季度结束次月10日前报送)。
交通运输厅负责统计协调工作的处室汇总、分析有关的行业运行情况,撰写全区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议。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的框架内容。
(一)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态势与特点。
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客货运输市场形势及变化特点、公路交通量、收费公路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二)交通运输经济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三)发展趋势预测。
根据当前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对未来一定时期的行业发展态势进行定性或定量判断,并预测主要指标。
(四)下阶段工作及措施建议。
第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条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的,反映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状况的数据、文字、图表等资料的总称,主要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经整理、分析后形成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丢损和随意销毁。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妥善保存统计资料和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二条除应当保密的外,自治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布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资料。
各单位内部印制的统计资料须报送交通运输厅。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三条按照交通运输部统计考核工作要求,交通运输厅组织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统计基础工作、统计数据报送时效、统计数据报送质量、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等,考核结果以交通运输厅通报形式印发,并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运用。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将不定期开展统计数据的质量抽查,对上报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差的单位予以通报,对造成重大数据问题的相关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