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规定
定金的法律条款

一、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
1、《xx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xx担保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双倍返还定金后,还要继续赔偿损失吗?

双倍返还定⾦后,还要继续赔偿损失吗?[案情简介]原告:翟⼥⼠被告:刘某翟⼥⼠于2006年11⽉购买了宣武市场营业门⾯⼀处,与卖⽅商定转让价格为32万元整,先付定⾦2万元,余款于交付房屋时⼀次付清。
合同签订后,翟⼥⼠为了履⾏合同,将原来的⼀处营业门⾯处理掉。
当翟⼥⼠拿钱来要房⼦时,卖⽅突然说房屋不卖了。
原来,卖⽅以3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另⾏转让他⼈。
价格⾼出翟⼥⼠3万元。
经协商⽆果,翟⼥⼠愤然将卖⽅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并赔偿损失3万元。
云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将房屋另⾏出让他⼈,已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4万元。
但原告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的请求于法⽆据,驳回了翟⼥⼠赔偿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双倍返还定⾦不⾜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应当改判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焦点]对此问题有以下⼏种看法:第⼀种看法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受定⾦的⼀⽅根本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
但对经济损失并没有规定。
⽽且,该法还明确规定了守约⼀⽅应当在违约⾦与定⾦之间选择其⼀,⽽不能并⽤。
因为经济损失属于违约⾦的范畴,不应当与定⾦并⽤。
故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应当受到⽀持。
这种看法同云龙法院的看法。
第⼆种看法认为,被告⾼价出售房屋获得的利益,不⼀定就是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与第三⽅商谈的价格,原告不⼀定就能谈成,故也不是原告⼀定能获得的利益。
即被告获得的额外利益,不属于原告的可得利益,也就不属于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则⽆赔偿。
第三种看法认为,不能使违约者获利,守约⽅受到的损失⽆法计算的,应当是违约者因违约获取的利益。
违约⽅双倍返还定⾦后,不够弥补守约⽅损失的,违约者还要继续赔偿损失。
[我⽅代理意见]作者持第三种看法。
理由如下:⼀、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让违约者获利,就会⽀持和纵容⼈们去违约,这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本案中,被告故意违约,获取更⾼的利润,是⼀种典型的违反诚实信⽤原则的⾏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持。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Live in the present, don't waste your present life while thinking about the past or looking forward to the futu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导读: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是,定金属于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定金合同是从交付定金后成立的,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交完定金后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定金一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一、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合同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定金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之定金条款

二、操作要点
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收取什么名称的款项都是可以的,不违法。只不过, 如果收取的是“定金”,就必须按照定金的法律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收取 的是其他名义的款项,就按双方约定来处理。
二、操作要点
试想一下,如果你是强势方,有权收取对方一定款项作为合同的担保,站在 强势方的立场考虑,能够实现的最好效果,是否应该是:对方违约时你有权没 收对方款项,你方违约时你最多原款奉还?因此,有经验的法律人,不会盲 目相信那些普法文章,一味见到“订金”就修订为“定金”,而是应该将注 意力集中在“订金”的设计用途上,考虑如何站在当事人立场为其争取利益 最大化。
一、新法变化
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 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 立或者生效。 但是,《民法典》修改了上述司法解释,在第586条第1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 定金时成立。
一、新法变化
第三,解决了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不符时,效力如何认定的争议。 以往司法实践实务当中,对于实际交付定金和约定不符的情形,到底视为合 同变更还是违约,容易产生争议。 为此,最高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一、新法变化
二、操作要点
但是,如果我们将款项改名为“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 订金、承诺金、预留费”等其他名称,甚至任性地取名为“欢喜金”,又当 如何呢? 最高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 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法律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在合同中,对于定金的条款,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定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内容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内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一、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内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6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罚则,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规则,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但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二、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一)必须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法律规定购房定金可以退吗

法律规定购房定⾦可以退吗买房时,开发商都会要求买房⼈先交定⾦,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于是很多⼈都会遇到购房定⾦不能退的问题,有的⼈就当吃了哑巴亏,但是法律真的不让退定⾦么?下⾯店铺⼩编就带你去看看法律上⾯的规定吧。
定⾦将买房⼈置于不平等的位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式向买受⼈收受定⾦。
如果买受⼈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致意见,⼤多数开发商定⾦是不退的。
这种定⾦或订⾦的约定,对买受⼈极为不利,使买受⼈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的境地,买受⼈往往在定⾦不退的压⼒下,违⼼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的真实意思也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
好多购房⼈认为,购房定⾦与其它商品交易⼀样,就像平常买东西⼀样,交了定⾦就是这个东西给我留着,我准备要了,如果东西我不要了,定⾦就算我给你的赔偿,以此类推到房⼦上,认为⼀旦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论什么原因房⼦最终没有买成,定⾦就⼀定不能返还了,有些⼈甚⾄⾃动放弃了取回定⾦,这其实是⼀种误解。
其实定⾦是可以退的。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定⾦可以退,什么条件下定⾦不能退?定⾦的法律规定,到⽬前为⽌,涉及到定⾦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五条对定⾦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百⼀⼗五条规定:当事⼈约定以交付定⾦作为订⽴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的⼀⽅拒绝订⽴主合同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拒绝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民法典关于定金金额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定⾦⾦额的规定是怎样的
定⾦是法律⾏为的当事⼈双⽅为了保证债务的正常履⾏,约定由⼀⽅先⾏⽀付给另⼀⽅⼀定数额的货币来作为担保。
在民商事交易过程当中,经常会在交付⽅式中约定定⾦。
那么民法典关于定⾦⾦额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关于定⾦⾦额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最⾼不能超过主合同⾦额的百分之⼆⼗。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条 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合同⾃实际交付定⾦时成⽴。
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超过部分不产⽣定⾦的效⼒。
实际交付的定⾦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数额。
⼆、定⾦罚则有哪些内容
1、债务⼈履⾏债务的,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权请求返还定⾦;
3、收受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4、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5、定⾦不⾜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数额的损失。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可以⾃由约定定⾦的数额,但是最⾼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超过部分不具有定⾦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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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规定
来源:作者:日期:11-02-23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一是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
亦可说,它以违约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违约责任,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是一般只能针对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对部分履行的,定金罚则可针对不履行部分适用。
有学者认为,违约定金仅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下发生罚则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发展到不能履行时产生罚则效力,否则不发生不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果。
我们认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应当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种违约情形。
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
我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1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执行案件中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适用定金罚则作出了司法解释。
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金的违约制裁效力得以发生的条件“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地、不能履行等违约形式。
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认为,该条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法定免责的以外。
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适用定金罚则。
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存在着分歧。
有人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笔者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
理由是:一、定金罚则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从而担保合同债的履行,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适用定金罚则,则使相对方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处于不利地位,且极易给违约方提供“借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 76号《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
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该复函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执行,并根据此复函辩驳违约方以此理由所进行的抗辩。
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人们对该条的解释亦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本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即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既请求支付违约金又请求执行定金罚则。
亦有人认为,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取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并认为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罚,而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罚。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尚未从立法上或司法解释上对定金性质作出明确规定,而实务中和学理上一般认为属违约定金,因此,同意前一种观点,严格按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要么选择违约金条款,要么选择定金条款,在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前,两者不得并用。
由于担保法对定金的数额已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大,超过定金罚则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即请求赔偿金。
所以说,定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
在审判实践中,也不少遇到借款合同约定有定金担保条款的问题,我们认为,该约定于法无据,即在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其约定定金担保条款无效。
理由是: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法第200条规定,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若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等于减少使用借款数额,定金没有利息,借款按贷款利率计息,显然对借款人有失公平,所以说,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本付息。
二、根据《贷款通则》第9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定金担保方式(也包括留置)不适用于借款合同。
基于上述理由,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预先交付4万元定金的性质。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
根据给付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证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设立立约定金,担保当事人未来的正式缔约行为。
如果当事人违背承诺,拒绝订立正式合同,则适用定金罚则。
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违约定金,是指当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没收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约定金,是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交付定金的人可以抛弃定金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保证被告未来能够正式缔约,原告即交付被告4万元定金。
很明显,这4万元定金应为立约定金。
被告收受定金后,应当按照约定与原告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被告明确拒绝签订,由此可以认定被告构成缔约违约。
根据《解释》第115条规定,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0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本案的当事人由于没有按照约定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合同,因此其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
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但这主要是对证约定金合同而言的,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
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
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
本案的4万元定金属于立约定金,且原告已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
作为主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对本案的定金是不起决定作用的。
所以,本案第一种意见“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
当然,定金的约定不能超过必要的限额。
《担保法》第91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主合同的标的额为22万元,双方约定的定金为4万元,从数额上看,本案的定金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