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纠纷
基础法律知识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前,甲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双方就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问题产生争议。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2.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甲公司在无法履行合同时,未及时通知乙公司,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甲公司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 关于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双倍返还定金。
租赁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规则

租赁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规则1. 哎呀呀,你知道吗,在租赁合同里,如果对方违约了,那可是要双倍返还定金的呢!就好比你租了个房子,交了定金,结果房东突然说不租了,那他就得乖乖把定金双倍还你!这多重要啊,咱可不能吃这个亏。
2. 想想看呀,你满心欢喜地准备搬进租的房子,定金也交了,这时候对方来这一出,要是没有双倍返还定金规则,那咱多冤呀!就像你精心准备了一场旅行,结果被放鸽子,那不得有个说法呀。
3. 嘿,租赁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规则真的要弄清楚哦!要是有人收了你的定金又反悔,那必须让他两倍还回来呀。
这就好像你排队买心爱的东西,快排到了有人插队,那能行么,肯定得把属于你的拿回来呀。
4. 哇塞,如果没有这个双倍返还定金规则,那我们的权益怎么保障呀!比如说你预订了一个场地办活动,交了定金后对方变卦,这时候就得靠这个规则来保护自己啦。
5. 租赁合同里的这个双倍返还定金规则真的是厉害呢!万一遇到那种不讲信用的人,这不就是我们的有力武器嘛。
就像你答应和朋友一起玩,他突然不来了,那肯定得让他知道这样不对呀。
6. 哎呀呀,有了双倍返还定金规则,我们就放心多啦!要是有人拿了你的定金还乱来,那绝对不能放过。
好比你买了个东西,付了钱对方不给你货,那得要回来呀。
7. 你想想呀,没有这个双倍返还定金规则,那不乱套啦!比如你租个店铺准备做生意,定金交了对方不认账,那怎么行,必须给个交代,双倍返还!8. 租赁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规则,真的是太好啦!有人敢违反,那就让他付出代价。
就像你借给别人钱,他不还你,那能行么,肯定得要回来呀。
9. 所以说呀,租赁合同里的双倍返还定金规则真的超重要的,咱可得把它当回事呀!这能让不守信用的人受到惩罚,保护我们的权益呢!我的观点就是这规则必须得有,而且要好好执行!。
民法典合同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一批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货物,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30%预付款后,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货物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乙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70%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2020年4月10日,甲方收到乙方的30%预付款。
然而,由于甲方内部管理问题,导致货物未能按时送达。
甲方于2020年5月15日将货物送达乙方指定地点,比合同约定的日期晚了15天。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一、关于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送达乙方,已经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2016年4月8日)目录1、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4.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供用水合同纠纷案6.邯郸市金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磁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案7.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四厂与沈阳北重冶矿电站设备研制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8.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新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纠纷案9.上海中邦机有限公司与上海第三机床厂、上海三机液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0.海门市海永农机经营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梁昌运通过招投标竞得霍国土出[2011]8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9月1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梁昌运,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5953350元,定金为40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
合同约定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梁昌运交纳定金400万元,并交清余下1953350元,但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依约交付土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履约保证金怎么约定?

Many things in life are not that we can't do it, but that we don't believe it can be don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履约保证金怎么约定?履约保证金具有双向担保、惩罚的性质。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性质的条款,那么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要签合同,合同里一般会注明房屋租赁双方个人信息、租房期限、租金、押金、保证金等信息,很多人在约定好租房期限后,又因各种因素无法履约,会产生合同纠纷。
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履约保证金怎么约定?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实际上就是对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金,而在房屋租赁合同里更为常见,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又称为押金,虽名称不同,但在设立该条款的初衷上大同小异。
履约保证金具有双向担保、惩罚的性质。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性质的条款,那么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
正如《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履约保证金特别约定为定金条款,应视为履约保证金没有定金罚则的性质,其作用相当于押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运用1、履约保证金(常见的称呼如押金、订金、留置金、保证金等)是担保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履约的单方担保。
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有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等特别约定,此处约定的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属于金钱质押,在签订合同或履约保证金条款时成立,当正式交付给出租人时生效。
法律思维方面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定金及首期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导致张某某多次催收未果。
2019年,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二、法律思维分析1. 确定案件性质首先,根据案件事实,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
2. 分析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因此,张某某作为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李某某作为承租人,享有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
3. 确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判断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但并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因此,法院不支持张某某解除合同的请求。
5. 解决方案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某应支付张某某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2)双方合同继续履行。
三、案例总结本案通过对法律思维的分析,明确了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最终实现了案件的公正解决。
以下是本案在法律思维方面的启示:1. 确定案件性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定金法律案例集锦(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定金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先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货款。
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但乙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由于乙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定金20万元及利息。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定金合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及利息。
二、案例二:定金合同解除【案情简介】原告丙公司与被告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向丁公司租赁一套房屋,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中约定,丙公司需先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租金。
后因丁公司房屋质量问题,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定金合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丁公司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丙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定金合同解除后,定金应返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
法院判决丁公司返还丙公司定金2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定金合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丁公司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丙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解除后,定金应返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
三、案例三:定金合同无效【案情简介】原告戊公司与被告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戊公司向己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100万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退定金)

民事起诉状
原告:毕*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告:崔*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租房定金2000元,及违约金赔偿2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3年8月19日,原告因熟人孩子上学需要,支付租房定金2000元(微信转账)给****住宅房东微信昵称萍*聚,并口头约定如果孩子没能入学此定金可退。
8月22日得知孩子没能入学,便向房东要求退还定金,房东直接翻脸不认。
原告与其沟通可以继续出租此房给他人,耽误的时间按天扣除定金,被告没有回复原告,且拉黑了微信,电话沟通无果。
后结识该房的现任租客,得知他们已经于8月28日签订租房合同,且租客已经入住。
房东没有退还原告定金便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已经造成事实违约,应退还双倍定金。
据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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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纠纷来源:大律师网康成(我国)有限公司诉上海九韵置业有限公司房子租借合同胶葛一案,本院2008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8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代理人黄海林、周知明,被告的托付代理人邹红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11日,原、被告两边签定了《上海九韵置业有限公司与康成出资(我国)有限公司商业用房租借合同》,合同约好,被告在其具有运用权的商业用地即繁兴路399弄2号地块上缔造商业用房,并将该商业用房中按合同约好量身定造的房子连同附属场所、设备租借给原告或其建立的全资子公司开设大型归纳超市。
租借后,原告除按约向被告付出了人民币(下同)200万元外,还为租借该商业用房建立了全资子公司且注册地址即该商业用房所在地,并为此取得了上海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我国商务部许可赞同在该商业用房内开办大型超市的批文,一起原告按约进行了有关设计与设备定购。
然而,被告于租借合同签定一年后却受利益驱使而置商业诚信于不顾,发函提出单独停止租借合同,原告清晰表明不赞同被告停止合同的恳求,敦促其持续实行,但被告对此置之脑后并回绝按约好交房。
原告以为,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契合法律法规的规则,应属合法有用,现被告单独面提出停止合同的做法严峻违反了合同。
为此,特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一、被告持续实行两边于2007年5月11日签定的《上海九韵置业有限公司与康成出资(我国)有限公司商业用房租借合同》,并于约好的2008年12月31日前按约好条件将租借房子交给给原告;二、被告按约向原告双倍付出违约好金400万元;三、本案由被告承当。
被告辩称,两边的租借联系并未正式建立,所签定的仅仅租借预定;合同中的定金系解约好金,被告按合同约好停止预定合同不构成违约,只需双倍返还定金,故不赞同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1日,原、被告签定了《上海九韵置业有限公司与康成出资(我国)有限公司商业用房租借合同》,约好由被告将其合法具有的、契合上海市商业网点计划、可开设大型归纳超市的住宅配套商业用地上缔造的商业用房租借给原告开设大型归纳超市,合同内容包含:一、商业用房的座落及规格。
被告拟在其具有合法运用权的商业用地上缔造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连同附属场所、设备租借给原告独立运用,该地块坐落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保乐路与繁兴路(繁兴路399弄2号)交界处。
商业用房总修建面积约25,352平方米。
二、商业用房的工期及交给。
被告赞同在2008年12月底前将本合同约好的地块上缔造的拟租借给原告的商业用房按两边设计恳求缔造竣工后移交给原告,并办好该商业用房及设备的有关政府的手续。
在此之前,原告在不影响房子竣工检验恳求的状况下,可依据工程进度状况在收到被告告诉后一星期内提早进入有关设备装置及精装饰的施工。
两边约好假如在取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的前提下,原告能够预备运营。
三、租借用处及注册地。
原告向被告租借该商业用房等仅作为开设大型归纳超市及有关配套商业的运营运用。
原告在租借被告的商业用房后,其运营公司的注册地为闵行区华漕镇。
原告为本项目建立新公司后,原告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权力和责任一起移交给原告在本地出资建立的新公司,到时由新建立的公司与被告保持本合同条款不变,从头签定租借合同。
四、租借期限。
该商业用房租借期限从大型归纳超市对外运营日起核算为20年(缔造期〔免租期〕不含在内)。
五、。
在租借期内,若被告出售该商业用房,被告应提早三个月书面告诉原告,原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若原告决议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被告应在该商业用房的房产权力转让的合同中列明该商业用房的受让人有必要承当及持续实行本合同,并在中载明原告所投入的设备、设备归原告一切,不归于向出让的规模,被告还应受让人与原告按本合同条件签定租借合同。
若被告不能确保原告按原合同条件持续租借该商业用房,则视为被告违约,被告为此应付出3,000万元的给原告,如违约金尚不足以补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丢失的,被告还应补偿原告丢失。
六。
1、由于被告因素而使原告不能正常运营,被告需付出原告丢失补偿费(该丢失以天天补偿10万元计),且原告有权免交不能运营的房钱。
若丢失补偿费不足以补偿原告的实践丢失,则被告还应补偿原告实践丢失。
2、若被告不遵循两边承认的修缔造计方案及房子的基本需要的有关条件实行,原告有权提出书面整改定见,被告在收到原告书面整改定见后应立即予以整改;如被告不予整改,则视为被告违约,到时原告有权在向被告提出整改定见后的30天内停止本合同,一起被告应向原告付出3,000万元违约金,并补偿原告因此而形成的一切经济丢失;如原告已付出定金,则被告须予以全额返还。
七、定金与预付房钱。
1、定金付出。
原告赞同在本合同签定后10个作业日内付出被告定金200万元,一起被告须向原告供给正式收据。
2、定金罚则(即16.2款)。
16.2.1款为,如原告在签定本合同至开业前改动租借意向(不包含原告在修缔造计方面的修改),则被告不退还原告付出的定金;16.2.2款为,如被告在本合同签定后至原告开业前停止本合同的实行,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租借合同签定后,原告于2007年5月18日向被告付出了定金200万元,为在所租借的商业用房中建立大型超市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处理报批手续,并取得了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外国出资作业委员会及商务部的赞同其建立上海闵行华漕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并在繁兴路399弄2号开设店肆的批复。
上海闵行华漕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经工商登记建立,注册地址即上海市闵行区繁兴路399弄2号。
原告取得上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后,与别的公司签定了《修建装置装饰工程合同》、《设备订货合同》、《》、《加工承包合同》等一系列合同,为超市的开业进行前期预备作业。
2008年6月11日,被告托付律师向原告发出了《对于停止合同和实行善后责任的律师函》,以为两边签定的合同仅仅租借预定,并依据《租借合同》16.2.2款约好及《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九十二条的规则,即时停止《租借合同》的实行,恳求原告供给银行帐户,以便双倍返还定金400万元。
同年6月17日,原告以《律师函》回复被告,以为《租借合同》依法有用应予实行,《租借合同》不完全是预定合同,违约责任自合同签定之始即存在,违约方需双倍返还定金并补偿丢失,被告无权单独停止《租借合同》,同一地址亦不得注册两家公司,不赞同被告停止《租借合同》的恳求。
同年6月18日,被告律师以《对于两边一起实行帮忙责任的函》回复原告,重申2008年6月11日《对于停止合同和实行善后责任的律师函》中的定见,并恳求原告供给帐号。
2008年8月27日,原告致函被告,该函中称:2008年6月3日被告四位股东代表向原告表达了出售租借物业的主意,并按照优先购买权的约好征求原告定见,原告表明在报价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思考,这今后两边因报价不合未就物业生意达到共同。
原告对2008年6月11日收到被告律师函恳求解约感到不解,并托付律师回函表明假如两边报价无法谈妥,在原告恳求持续履约状况下被告应依生意不破租借的法律规则出售此物业。
审理中,原告表明撤回诉请第二项即恳求双倍返还定金400万元的诉讼恳求。
以上实际,有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定金收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建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的赞同证书及、原告与别的公司签定的一系列合同及凭证、两边往来函等依据,经庭审质证,证实事实。
本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两边签定的合同性质是租借合同仍是预定合同,租借联系有无建立。
二、合同约好的定金之性质是违约好金仍是解约好金。
一、对于合同性质及租借联系建立与否。
所谓预定合同,是指约好将来缔结必定合同的合同,与之相对应的是本合同。
预定合同和本合同是依据合同的缔结是不是以缔结另一合同为内容为规范区分的,预定合同是约好将来缔结有关联的另一个合同的合同,而本合同是实行预定而缔结的合同。
预定合同的含义在于以缔结本约为债款,其重在当事人之间的信誉,故预定合同的债款债款不得让与。
从本案华夏、被告两边签定的《商业用房租借合同》之内容来看,已具体规则了租借两边的权力责任,系一份齐备的租借合同,其间亦无将来缔结租借合同(即本合同)的约好,即使是原告为本项目建立了新公司,亦是由新公司与被告在保持原合同条款不变基础上从头签定租借合同,所改变的仅仅合同主体,并非缔结新的租借合同。
由此可见,两边签定的是一份租借合同,并非预定合同。
当然,本案之租借合同与通常之租借合同尚有差异,即租借的标的物是没有建成的房子,而不是现房,这是依据系争合同的缔结是为开设大型归纳超市这一格外用处所决议的,由于从大型归纳超市项目运营运作的实际需要及常规常规来看,由于承租方对房子有格外设计恳求、开业前需进行设备的订货装置及房子的内部装饰等很多前期预备作业,因此有必要在房子没有建成时即签定租借合同,既可确保租借房子按照承租方的格外设计恳求缔造,又节省了项目的前期开业预备期,事前签定此类格外的租借合同对两边无疑都是有利的。
据此,本院断定原、被告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合法有用。
合同应自签定之时建立,原、被告之间的租借联系自两边的租借合同签定时即告建立。
至于合同中对于租借期限从大型归纳超市对外运营日起核算之条款,仅仅两边对房钱起算日期的约好,开业之前应为免租期,但此与租借联系的建立并无联系,不能以房钱的起算期限没有届至为由否定租借联系的建立。
综上所述,被告提出的两边租借联系并未正式建立以及所签定的仅仅租借预定之抗辩理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对于定金性质。
对于定金的类型,学理上有立约好金、成约好金、证约好金、解约好金与违约好金之分。
解约好金,是指当事人为保存单独的权力而交给的定金。
付出定金的一方在交给解约好金今后能够抛弃定金而解除合同,而承受定金的一方假如情愿加倍返还定金也能够解除合同。
这种定金的特色在于经过定金的抛弃和加倍返还而给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力和时机。
违约好金,是指在定金给付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应受定金罚则制裁。
违约好金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得以实行。
《》第89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
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规则,当事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
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许回收。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规则显然是对违约好金的规则,即违约好金是一种法定的定金,而《担保法》中对于解约好金并未作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