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ppt课件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一、背景介绍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股东需遵守一系列减持要点,以确保减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要点,以便股东在进行减持操作时能够全面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合规减持。
二、减持股份比例和时间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持股东的减持比例和时间限制如下:1. 普通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 单个自然人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多个自然人减持比例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 公司多个自然人股东连续6个月内减持比例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 法人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每12个月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2%。
- 非控股股东、非实际控制人的每12个月减持比例不得超过所持有股份的1%。
3. 减持的时间限制:- 自股东获得减持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 自股东获得减持资格之日起36个月内,每12个月内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
三、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减持股东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地了解减持行为。
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 减持股东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情况。
2. 减持股东应在减持计划实施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备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情况。
3. 减持股东应及时公告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方式和减持时间等信息。
4. 减持股东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证券处置方式减持股东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1.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大宗交易方式。
3. 协议转让方式。
五、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三)下列时间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卖出股份(深交所上市公司适用):
2、大股东减持采取赠与方式,且赠与标的为特定股份的,参考本部分之“二(三)3”。
(五)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方式
1、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参考适用本部分之“二(一)”。
2、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参考适用本部分之“二(二)”。
(三)协议转让方式
1、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协议转让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出让方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包括当年新增股份)。
5、董监高最后一笔买入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
6、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减持并在该期限内。
7、窗口期内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股减持新规

股减持新规股减持新规:为股市带来的积极影响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股减持新规的通知,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这一新规旨在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为股市发展提供更加健康和稳定的环境。
本文将对股减持新规的内容以及其对股市的影响进行探讨。
首先,股减持新规明确了减持的时间和方式。
在过去,一些股东利用减持行为来获取短期利益,给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
而新规要求股东必须提前15个交易日向所在公司提交减持计划,并且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遏制了股东非理性减持的行为,保障了市场的稳定运行。
其次,股减持新规增加了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
内幕交易一直是股市的顽疾,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根据新规,减持前的30个交易日内,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这一规定有效打击了内幕交易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股减持新规还规定了对减持行为的披露要求。
股东在减持时必须及时向市场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减持报告。
这一规定提高了减持行为的透明度,让市场参与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股东减持的动态,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
股减持新规的出台对股市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新规的实施将有效遏制股东的非理性减持行为,减少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其次,对内幕交易的严厉打击将进一步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公正的交易环境。
最后,减持行为的披露要求将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促进信息的平等流通,提高市场的效率。
总结起来,股减持新规的出台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规范股东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新规将遏制非理性减持、打击内幕交易、提高减持行为的透明度,为股市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相信在新规的引导下,中国股市将进一步成熟和稳定,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回报。
减持新规2023 解读

减持新规2023解读随着2023年新规的出台,减持制度也迎来了新的变化。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这些变化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减持新规2023进行解读,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政策。
首先,我们要明白减持新规的目的。
减持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防止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
在新规出台之前,一些大股东通过大量减持股份,对市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那么,具体有哪些规定呢?1. 大幅减持限制新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大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大幅减持股份,需要提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大股东在短时间内大量抛售股份,对市场造成冲击。
具体申报和审批流程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2. 减持预披露制度为了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新规要求大股东在减持前,必须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这一规定让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损失。
同时,这也提醒投资者关注大股东的动向,以便更好地把握市场走势。
3. 限制特定时间段减持新规还规定,大股东在特定时间段内不得减持股份,如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布前的一个月内等。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大股东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这也提醒投资者在特定时间段内保持警惕,避免因大股东减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违规减持的处罚对于违规减持的行为,新规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违反限制条件的大股东,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这一措施旨在形成有效的威慑力,确保减持制度的执行效果。
总的来说,减持新规2023的出台旨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实施大幅减持限制、减持预披露制度、限制特定时间段减持以及违规减持的处罚等措施,相信市场将更加稳定、健康地发展。
作为投资者,我们也需要密切关注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和规避风险。
527证监会减持新规要点(6.1)

新规适用范围
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式取得股份的减持。
公开发行股份
大宗交易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公开发行前股份
大宗交易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
其他
不受 6 个月的禁止转让限制
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本所按照相关临时安排办理
协议转让
特定股份减持 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
股(达到5%协议转让条件)
协议转让
大股东减持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 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 出让方、受让方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见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信息披露)
可交换债券换股(达到5%协议转
大股东换股丧失大股东身份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大股东、投资者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 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 大股东、投资者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见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信息披露)
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
大宗交易 大股东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2%
新增受让方在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 IPO 前股份、定增股份、 则》的规定。
减持新规的基本规范框架

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如大宗交易转让股份,再由受让 方集中竞价交易卖出,以“过桥 减持”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 数量限制。
2
低成本股 清仓减持
对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 数量没有限制,短期大量减持; 对于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发股份 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锁定 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 的制度规范。
2.细化了 减持限制
3.强化了 减持披露
大股东、董监高应事前披露 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 展、事后披露减持结果。
4.严格了 减持罚则
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 等处分。对异常交易可采取限 制交易措施。 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市场 禁入等处罚。
减持新规基本规范框架的四个维度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
特定股份:IPO前取得的股份 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
法定限售、承诺限售 减持新规规定不得减持情形
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离职后半年内;
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触及*ST,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 得减持。
大宗交易
1.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大宗交易减 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2%。 2.单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不需要预披露。 3.受让方受让大股东受限股份和 特定股份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 受让的股份。双方应明确股份的 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
减持新规解读20170605

1、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 新增
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注: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
持 股合并计算
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
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
关规定。
3、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2、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 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 配确定。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 扩展为“股东”,
新增了特定股份减持 (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IPO前限售股)、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定向增发))
02 新规学习
项目 集中竞价交易
交易所规定
备注
1、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备注
02 新规学习
项目 信息披露
交易所规定
备注
1、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新增事中、事后 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和公告减持计划。 的披露要求 2、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4、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5、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 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6、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 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减持新规讲课教案

减持新规减持新规解读根据新的减持规定,大股东、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每90日不超过2%),全年可以通过两种减持方式减持总股本的12%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的股票的股东(包括定增、并购重组)在锁定期满12月后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最多可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全年最大可减持总股本12%的股权);若持股比例刚好大于8%一点点,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则剩余部分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比例50%,另外50%只能第3年减持了。
看看市场反应,逐一解读: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这个1%的规定没确定没有变,但是从大股东,变成了特定股东:可以理解为除散户外的所有股东,包括IPO前的股东及定增入股的股东!打个比方,你持股4.99%,按之前的规定算是小股东,可以一下子清仓减持,现在是90天内只准卖1% !2.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前大宗交易就是个大漏洞,所有的清仓式减持,都是通过大宗交易出掉的!现在最多只能减持2%,且接盘方必须锁仓6个月,这风险太大了,估计没多少机构还愿意接这个盘的!也就是说,3个月之内,大股东最多只能减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 接盘方要锁仓半年,所以市场承受的抛压也就是1% !3.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这个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过野路子玩清仓式减持的!比如董监高,以前辞职半年之后就可以清仓了,现在每年最多减持持股的25% !4. 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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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兼并:当在收购兼并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在实施收购之 前发行专门为收购设计的可交换债券;
(3)股票减持:可交换债券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有序 地减持股票,发行人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获取现金,同时也可避免相关股票因大量 抛售致使股价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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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名词解释:股票收益互换
已叫停:券商用自己的钱或从银行借来的钱去买了股票,客 户的资金就省下来了。虽然客户需要存放20%到50%左右的 保证金或保证品,但考虑到他享受的是整个股票部分的股价 盈亏和股利,客户其实等于动用了2倍(假设50%的保证金 要求)到5倍(假设20%的保证金要求)的杠杆比例。
至2018年12月20日,该次定增解禁共可减持数量:8571万股 * 50% ≈ 4285万股
3、第一个连续90日内(2017年12月21日-2018年3月20日),定增股东全部选择二级市场减持,最大
合计减持4285-(3479 * 0.5-1400)=3946万股,占总股本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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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 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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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 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或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或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 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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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 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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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 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定增股份解禁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适用于:
√ 司法强制执行 √ 执行股权质押协议
√ 赠与 √ 可交换公司债券
√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 .
√ 股票收益互换
3
名词解释:可交换公司债券
概述: 主要功能: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 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通过抵押其持有的 股票(上市子公司)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 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 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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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例分析:劲胜智能(300083)
公司股本总数:14.32亿股
1、第一个连续90日内(2017年12月21日-2018年3月20日),定增股东选择二级市场减持,夏军、 何海江分别减持不超过14.32亿股 * 1% ≈1400万股
2、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0日),定增股东选择二级市场减持, 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有涨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者当日竞价 时间内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 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 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Ipo前股份
减持新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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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 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 按各种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
动人持股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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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董监高不得减持情形: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回顾第四条第一款:
√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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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七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