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通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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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通信规约知识

数据通信规约知识

CDT规约介绍
2、信息字随机插入传送规则 • 变位遥信、遥控和升降命令的返校信息连续插送三遍,
对时的子站时钟返回信息插入一遍 • 变位遥信、遥控和升降命令的返校信息连续插送三遍必
须在同一帧内,不许跨帧。 若本帧不够连续插送三遍, 全部改到下帧进行 • 被插的帧若是A、B、C或D帧,则原信息字被取代,原帧 长度不变,若是E帧则应在SOE完整字之间插入,帧长度 相应加长。
许通信链路的调度主站与分站均可启动链路服务,呼叫 对方发起传输服务,减少报告延时并达到快速的数据收 集。 IEC870-5-104规约采用该种传输方式。
♪不平衡传输方式:由主站采用顺序地查询分站,控制数据
传输。主站是请求站,触发所有报文的传输,分站是从 动站,只有当他们被查询时才可能传输、响应主站数据 请求。 IEC870-5-101规约采用该种传输方式。
数据通信规约基础知识
• ♪波特:信号的传输速率单位,等于每秒传输的状态或信息
码元数,若一个信息码元用一个比特表示,则波特就是每 秒传输的比特数。
• ♪数据的传输速率:数据的传输速率是指发送端和接收端
之间单位时间内传输数据的平均比特数,其单位为每秒 位(bps)、或每秒千位(Kbps)、或每秒兆位 (Mbps)。
b7 b6 b5 b4 b3 b2 b1 b0 b7 b6 b5 b4 b3 b2 b1 b0
…………
B1字节 B2字节
CDT规约介绍
3、同步字
同步字按通道传送顺序分为3组EB90H,即1110、1011、 1001、0000,……。为保证通道中的传送顺序,写入串 行口的同步字排列格式见下图
EBH(11101011B) 90H(10010000B) EBH(11101011B) 90H(10010000B)

485通讯协议

485通讯协议

485通讯协议协议名称:485通讯协议1. 引言本协议旨在规范485通讯协议的标准格式和通信规则,以确保各设备之间的稳定和可靠通信。

本协议适用于使用485通讯协议的各种设备和系统。

2. 定义2.1 485通讯协议:指使用RS-485通信标准进行数据传输的通信协议。

2.2 主设备:指控制和管理485通信网络的设备。

2.3 从设备:指通过485通信网络接收和执行指令的设备。

3. 通信规则3.1 物理连接3.1.1 485通信网络采用两线制,分别为A线和B线,其中A线为数据线,B 线为地线。

3.1.2 通信设备之间的连接应遵循正确的线序,确保A线与A线相连,B线与B线相连。

3.1.3 通信设备之间的连接线路应符合RS-485标准,保证信号传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2 通信速率3.2.1 485通信网络的通信速率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通常可选的速率为2400bps、4800bps、9600bps、19200bps等。

3.2.2 主设备和从设备之间的通信速率应保持一致,以确保数据的正确传输。

3.3 数据帧格式3.3.1 485通讯协议采用固定长度的数据帧进行通信,数据帧格式如下:- 起始位:1个字节,固定为0x55。

- 设备地址:1个字节,表示发送方或接收方的设备地址。

- 数据长度:2个字节,表示数据域的长度。

- 数据域:长度可变,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 校验位:1个字节,用于校验数据的完整性。

- 结束位:1个字节,固定为0xAA。

3.4 数据传输3.4.1 主设备向从设备发送数据时,应按照数据帧格式封装数据,并通过485通信网络发送。

3.4.2 从设备接收到数据后,应按照数据帧格式解析数据,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3.4.3 数据传输过程中,主设备和从设备应遵循半双工通信原则,即同一时间只能有一方发送数据,另一方处于接收状态。

4. 错误处理4.1 校验错误4.1.1 接收方在接收到数据后,应根据校验位对数据进行校验。

16位数据通信协议书

16位数据通信协议书

16位数据通信协议书数据通信协议(又称16位数据通信协议)是一种用于在计算机、终端设备或其他通信设备之间传输数据的规则和约定。

它定义了数据的格式、传输方式、错误检测和纠正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输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份关于16位数据通信协议的书写,详细描述了协议的各个方面。

1. 协议版本:16位数据通信协议 v1.02. 目标和目的:该协议的目标是在不同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或其他通信设备之间实现高效、可靠的数据传输。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3. 数据格式:- 头部:包含发送者和接收者的地址信息,以及协议版本号和数据长度等。

- 数据负载:实际要传输的数据内容。

- 校验码:用于检测数据是否损坏或被篡改。

4. 传输方式:数据通过物理介质(如电缆、光纤等)或无线波(如Wi-Fi、蓝牙等)进行传输。

协议支持点对点、广播和多播等传输方式。

5. 错误检测和纠正:协议使用CRC(循环冗余校验)算法来检测和纠正数据的错误,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6. 重传机制:如果数据传输中出现错误或丢失,发送方会自动重传数据,直到接收方正确接收到为止。

7. 帧同步:协议中定义了帧同步机制,确保发送方和接收方的数据帧可以正确地对齐。

8. 流控制:协议中包含流控制机制,以避免发送方发送过多的数据导致接收方无法处理。

通过使用滑动窗口等技术,发送方和接收方可以协调数据的传输速度。

9. QoS(服务质量)支持:协议可以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实时性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质量,如保证延迟、带宽和可靠性等。

10. 安全性保障:协议使用加密技术对数据进行保护,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协议还包含身份验证机制和访问控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11. 扩展性:协议设计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可以根据需要添加新的功能和特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通信需求。

12. 效率和性能:协议优化了数据传输的效率和性能,减少了数据传输的延迟和开销,并且可以有效地利用带宽资源。

通信规约_??????

通信规约_??????

通信规约
通信规约是指在通信过程中,双方之间所遵循的约定和规则。

通信
规约定义了通信的格式、内容、顺序、错误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使
得通信过程能够正常进行并且可靠。

通信规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数据格式:规定了通信数据的组织方式,比如数据的编码格式、
数据的长度、数据的字段和标记等。

2. 数据传输顺序:规定了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顺序,主要包括数据
的先后顺序、数据的传输方向等。

3. 错误检测和纠正:规定了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如何检测和纠正错误,比如使用校验和、循环冗余校验(CRC)等技术。

4. 数据传输速率:规定了数据传输的速率,也就是每秒传输的数据量,通常用比特率(bps)来表示。

5. 控制信号:规定了通信中使用的控制信号,比如开始传输信号、结束传输信号、传输确认信号等,用来控制通信的开始和结束、数据的传输顺序等。

通信规约的作用是确保通信的准确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通过遵循通信规约,通信双方能够在不同的硬件或软件平台上进行互通,并且能够正确地解析和处理接收到的数据。

同时,通信规约也可以提供一定的安全性,通过限制和验证通信内容,防止非法的访问和篡改。

485通讯协议 (2)

485通讯协议 (2)

485通讯协议协议名称:485通讯协议一、引言485通讯协议旨在规范使用485总线进行数据通信的方式和规则,确保通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本协议适合于各类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和通信,包括但不限于工业自动化、楼宇自控、智能家居等领域。

二、定义1. 485总线:一种串行通信总线,采用差分信号传输方式,支持多设备共享同一通信路线。

2. 主设备:控制和管理485总线上的各个从设备,负责发送指令和接收数据。

3. 从设备:通过485总线与主设备进行通信,负责接收指令和发送数据。

三、通信规则1. 物理层规定a. 485总线使用双线制,分别为A线和B线,其中A线为正极,B线为负极。

b. 数据传输采用差分信号传输方式,即在A线和B线之间传输正负两种电平。

c. 数据传输速率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但需确保所有设备均支持该速率。

d. 设备之间的连接应避免过长的总线长度,以减少信号衰减和干扰。

e. 总线两端应使用终端电阻,阻抗应与总线特性匹配。

2. 数据帧格式a. 数据帧由起始位、数据位、校验位和住手位组成,共五个部份。

b. 起始位:一个低电平信号,表示数据帧的开始。

c. 数据位:包含要传输的数据,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字节。

d. 校验位:用于检验数据的正确性,可以采用奇偶校验、CRC校验等方式。

e. 住手位:一个或者多个高电平信号,表示数据帧的结束。

3. 通信流程a. 主设备向从设备发送指令,指令格式应符合数据帧格式要求。

b. 从设备接收到指令后,进行解析和处理,并将相应的数据返回给主设备。

c. 主设备接收从设备的数据后,进行校验和处理,并根据需要发送下一条指令。

四、通信命令1. 数据读取命令a. 主设备发送读取命令给从设备,指定要读取的数据类型和地址。

b. 从设备接收到读取命令后,根据指定的地址读取相应的数据,并返回给主设备。

2. 数据写入命令a. 主设备发送写入命令给从设备,指定要写入的数据类型、地址和数值。

b. 从设备接收到写入命令后,根据指定的地址将数据写入相应的位置。

RS485通信协议

RS485通信协议

RS485通信协议协议名称:RS485通信协议一、引言RS485通信协议是一种用于串行通信的标准协议,常用于工业自动化领域中的数据传输。

本协议旨在规范RS485通信的数据格式、通信规则和错误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通信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二、术语定义1. RS485:一种串行通信标准,支持多点通信和差分信号传输。

2. 主站:负责发起通信请求的设备。

3. 从站:响应主站通信请求的设备。

4. 帧:通信数据的最小单元,包含起始位、数据位、校验位和停止位等字段。

三、通信规则1. 物理连接:RS485通信使用两根信号线,一根用于发送数据(TX),一根用于接收数据(RX)。

2. 通信速率:通信双方需事先约定通信速率,常见的速率有9600bps、19200bps、38400bps等。

3. 数据格式:通信帧由起始位、数据位、校验位和停止位组成,具体格式如下:- 起始位:逻辑低电平,表示数据帧的开始。

- 数据位:包含要传输的数据,可以是ASCII码、二进制数据等。

- 校验位:用于校验数据的准确性,常见的校验方式有奇偶校验、CRC校验等。

- 停止位:逻辑高电平,表示数据帧的结束。

4. 数据传输:主站通过发送数据帧的方式与从站进行通信。

主站发送数据帧后,等待从站的响应,从站接收到数据帧后进行处理,并返回响应数据帧给主站。

四、通信流程1. 主站发起通信请求:- 主站发送请求数据帧给从站。

- 主站等待从站的响应。

2. 从站响应通信请求:- 从站接收到请求数据帧。

- 从站处理接收到的数据,根据请求进行相应的操作。

- 从站返回响应数据帧给主站。

3. 主站接收响应:- 主站接收从站返回的响应数据帧。

- 主站解析响应数据,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错误处理1. 数据错误:如果接收到的数据帧校验失败,可以选择丢弃该帧或者请求重发。

2. 超时处理: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未接收到从站的响应,可以选择重新发送请求或者放弃通信。

六、性能要求1. 通信可靠性:通信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RS485通信协议

RS485通信协议

RS485通信协议协议名称:RS485通信协议一、引言RS485通信协议是一种用于在多个设备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标准协议。

本协议旨在规范RS485通信的数据格式、传输速率、物理接口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设备之间的稳定、可靠的数据传输。

二、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使用RS485通信协议的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

三、术语定义1. RS485:一种串行通信协议,支持多个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

2. 设备:指使用RS485通信协议进行数据传输的电子设备。

3. 主设备:指RS485通信网络中控制和发起数据传输的设备。

4. 从设备:指RS485通信网络中被控制和接收数据传输的设备。

四、通信规则1. 物理接口a. 通信线路:使用双绞线连接主设备和从设备,其中A线和B线分别用于数据传输。

b. 信号电平:逻辑高电平为+5V至+12V,逻辑低电平为-5V至-12V。

c. 终端电阻:在通信线路的两端分别连接120欧姆的终端电阻。

2. 数据格式a. 帧结构:每个数据帧由起始位、数据位、校验位和停止位组成。

b. 起始位:一个起始位,逻辑低电平。

c. 数据位:8位数据位,最高有效位先传输。

d. 校验位:可选的奇偶校验位,用于检测数据传输中的错误。

e. 停止位:一个或两个停止位,逻辑高电平。

3. 传输速率a. 传输速率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常见的速率有9600bps、19200bps、38400bps等。

b. 主设备和从设备的传输速率必须一致,否则无法正常通信。

五、通信协议1. 数据传输a. 主设备通过发送数据帧向从设备发送数据。

b. 从设备通过接收数据帧接收主设备发送的数据。

c. 数据传输的顺序由主设备控制,从设备按照主设备的指令进行响应。

2. 数据帧格式a. 主设备发送的数据帧格式:| 起始位 | 数据位 | 校验位 | 停止位 |b. 从设备接收的数据帧格式:| 起始位 | 数据位 | 校验位 | 停止位 |3. 错误检测a. 校验位用于检测数据传输中的错误,可选的奇偶校验位可以增加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651-2014

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651-2014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符号和代号 (1)3.1 术语 (1)3.2 符号和代号 (2)4 总则 (3)5 数据采集通信规约 (4)5.1 一般规定 (4)5.2 智能传感器通信协议 (4)6 报文传输规约 (6)6.1 一般规定 (6)6.2 报文帧结构框架 (6)6.3 链路传输规约 (9)6.4 ASCII字符编码传输报文帧结构 (12)6.5 HEX/BCD编码传输报文帧结构 (14)6.6 报文正文结构 (16)附录 A (规范性附录)遥测站分类码 (39)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功能码定义 (40)附录 C (规范性附录)遥测信息编码要素及标识符汇总表 (41)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遥测站参数配置表定义 (47)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水文信息报文编码格式 (54)附录 F (资料性附录)蒲福氏风力等级表 (69)附录G (资料性附录)人工置数编码要素及标识符 (70)附录H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76)前言本标准根据水利部水利技术标准编制计划,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主管。

本标准由水利部水文局提出。

本标准由水利部水文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北京大学、浙江省水文局、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阳、倪伟新、吴恒清、高繁民、林灿尧、陆云扬、陈智、何青、牛睿平、陈卫、丁强、祝明、孙春鹏、陈祖华、徐海峰、张建刚、王志毅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本标准技术审查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文监测系统中智能传感器与遥测终端的接口及数据通信协议、测站与中心站之间的数据通信协议。

本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近海、水电站、灌区及输水工程等各类水文监测系统和水资源监测(控)系统,亦适用于其他水利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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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数据通信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5-12
【正文】
数据通信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电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数据通信业务,指利用电信网路连接电脑或其他终端设备作国内、国际数据传输、交换、处理、储存、检索及其他与数据有关之业务。

第 3 条
(删除)
第 4 条
(删除)
第 5 条
(删除)
第 6 条
电信机构得视电信设备情形,办理左列国内外数据通信业务:
一出租数据电路业务:指提供专用之数据电路,供用户作数据传输之业务。

二分封交换式数据通信业务:指提供数据交换网路,供用户以分封存转方式作数据通信之业务。

三拨接式数据通信业务:指利用电话交换网路,供用户以拨接方式作数据通信之业务。

四国际百科资料供应业务:指提供电信网路与国外电脑资讯公司连接,供用户作资讯检索、传输与处理之业务。

五公众数据处理业务:指提供电信网路及数据处理系统,供用户作数据处理之业务。

六公众信息处理业务:指提供电信网路及信息处理系统,供用户作信息编辑、储存、传送及索阅之业务。

七电传视讯业务:指提供电信网路及电传视讯系统,供用户从事资讯存取、信息交换、工商交易、群内通信及电传软体等之业务。

八区域网路业务:指在用户特定区域内装设专用之高速通信网路,连接电脑、用户终端机及其他周边设备,供用户作数据、声音、影像等之
传输与处理,并可经转接设备与其他通信网路进行通信之业务。

九特定资讯网路业务:指提供电信网路与资讯设备及软体,供用户作特定资讯应用之业务。

电信机构基于业务需要或公众利益,经交通部核可,得办理前项以外数据通信业务。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数据通信业务之开放种类、传输速率、时间、地区、方式,由电信总局按电信设备情形分别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其他各款由电信总局核定。

第 7 条
用户使用数据通信业务,应依电信机构规定之手续提出申请,不得私自接用。

办理各项异动时亦同。

第 8 条
出租数据电路及公众数据通信网路,均由电信机构供租与维护。

但同一用户在同一建筑物或其基地范围内自用之专用数据电路,得由用户自备与维护。

其需衔接公众数据通信网路者,应经电信机构审查认可,方可接用。

第 9 条
数据通信业务所需数据电路终接机及其他有关数据传输设备,均由电信机构供租与维护。

但电信机构不供租者,由用户自备与行维护。

数据通信业务用户端之数据处理设备或数据终端设备,得由用户自备并自行维护。

前二项用户自备之数据通信设备于装妥后,应经电信机构现场检验合格方得接用。

第 10 条
电传视讯业务所需电传视讯中心之各项软体、硬体及转接设备,均由电信机构提供。

第 11 条
电传视讯资料库之资讯,由电信机构或电信机构认可之资讯提供者提供。

资讯提供者之资讯得自行或委由其代理机构建立与更新。

第 12 条
区域网路业务之设备供租依左列规定:
一同一用户在同一建筑物或其基地范围内,各项设备得由用户自备与维护。

二不同用户共同使用之区域网路系统,由电信机构提供,电信机构不提供者,由用户自备与维护。

三区域网路系统与其他数据通信业务接通者,其转接设备由电信机构提供,电信机构不提供者,由用户自备与维护。

第 13 条
装置于用户端之数据通信设备,其装设位置得由用户指定,经电信机构查验合格后,方得装接使用。

第 14 条
电信机构应维持数据通信机线设备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在限期内修复。

但用户自备设备者,应自行检修。

第 15 条
数据通信业务用户所需之暗码、识别码、帐号等,视业务特性由电信机构指配或由用户自行编配。

电信机构如因技术上需要,得将用户已使用之码,号予以更换,用户不得异议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 16 条
租用数据通信业务作国际通信之用户,如使用国际通用之商用密码,应先向电信机构登记;如使用自编密码或密语本者,应先将副本送电信机构存查。

第 17 条
出租数据电路以用户单独租用为原则。

但特殊性质或经交通部许可经营电信加值网路业务之用户得申请为共同使用。

前项特殊性质共同使用户仅可传递租用户、共同使用户之间有关之数据,不得代他人传递信息。

经营电信加值网路业务之用户,应按其申请内容使用电路,不得作单纯之转售。

第 18 条
数据通信业务之租用期间,至少为一个月。

但为展示、测试或其他特殊需要,其租用期间不满一个月者,得申请为临时租用。

应用户需要经特殊设计建设之数据通信业务,其租用期间由电信总局定之。

第 19 条
电信机构为紧急应变之需要,得迳行减少用户数据通信业务之使用时间或暂停租用,并将其原因通知用户。

但电信机构应减收或停收其租费。

第 20 条
用户租用电信机构之数据通信设备,应由用户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毁损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电信机构所定价格赔偿。

用户申请拆、移所租数据通信设备后,在电信机构未拆、移前亦同。

第 21 条
租用数据通信业务作国际通信之用户,应指派品德端正,并具备电子通信专业知识之人员专任管理、操作及处理数据传输业务。

前项人员如有异动,用户应即主动向电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 22 条
用户申请或租用数据通信业务各费,应在电信机构通知缴费之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者,电信机构得注销申请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并限期清缴,逾期仍未照缴者,视为退租,电信机构得迳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并追缴各项欠费。

第 23 条
用户申请暂停使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致停止使用,租费仍应照缴。

第 24 条
用户退租数据通信业务者,电信机构应于结清帐务后无息退还保证金。

第 25 条
用户租用数据通信业务,如因电信机构机线设备发生障碍、阻断而致错误或不能通信时,除扣
减租费外,电信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 26 条
电信机构对用户租用数据通信业务机线设备之装设、拆除或维修工程,因施工需要利用其土地或损坏其建筑物,不负赔偿责任。

第 27 条
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各项数据通信业务之计费价目表,除第一款至第四款由电信总局拟定,并报请交通部核定外;其他各款由电信总局核定。

第 28 条
用户租用数据通信业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电信机构得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使用或终止其租用,并由用户负一切法律责任。

一用户通信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妨害社会治安或公众秩序者。

二用户使用数据通信业务,有窃取、破坏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用户未经审查认可,利用其数据通信设备传递他人之数据或供他人作数据交换者。

四用户擅自将电信机构提供之软体程式复制、修改、转售或装置于他人之设备者。

五用户将租用电信机构之各项数据通信设备,私自转让他人者。

第 29 条
用户租用数据通信业务,擅自变更其使用之数据通信设备致改变其性能、业务用途或装设地点者,由电信机构依电信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分。

第 30 条
用户租用数据通信业务,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或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电信机构通知定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暂停其使用。

第 3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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