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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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5-9)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5-9)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5-9)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11168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防洪标准》(GB50201—94);《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3年1月19日,国发[1993]5号);《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11月26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79号文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2002]16号令,2002年12月1日);3、2 环境管理计划审核开工前,承包人报送的环境管理计划,包括水质保护、空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生态保护等工作计划,重点评估环保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以及施工场地、方法、行为的环境限制与约束。

不满足或未能全部满足要求,按规定程序修改和补充,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3、3日常环境保护检查与评估施工期环境保护检查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水质、空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生态、人群健康等,根据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特点,确认施工过程中,环境要素重点控制位置与时段。

监理部将进行巡视、检查、督促、整改。

(1)水质、空气、噪声根据施工计划、施工方法、施工强度,分析污染源可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及范围,作事前控制。

监理部将跟踪检查各项临时或永久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并见证承包人自行监测,审核监测结果。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比照相关法规、标准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实际影响,发现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分析原因,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承包人或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落实,直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2)固体废弃物主要检查的内容是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数量、强度、堆放场地及其容量,施工弃渣料和生活垃圾堆放场地的合理性。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目录1、总则2、术语3、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3.1、监理单位3.2、监理机构3.3、监理人员4、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4.1、主要工作制度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开工条件的控制6.2、施工质量的控制6.3、工程进度的控制6.4、工程投资控制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6.6、工程设计变更6.7、工程信息管理7、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8、保修期的监理工作8.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8.2、保修期的监理主要工作内容附录A: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A.1、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A.2、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及主要内容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B.1、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B.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主要内容附录C: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及提纲C.1、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C.2、工程监理月报编写的主要内容及提纲C.3、监理专题报告的编写的主要内容及提纲C.4、监理工作报告的编写主要内容C.5、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写提纲附录D:监理工作的常用表格D.1、表格说明D.2、表格使用说明D.3、建设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标准用词说明:1 总则1.0.1: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资金超过200万元的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者适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

1.0.3: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职责。

独立、诚信、科学的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公证的协调工程参见各方的的关系处理工程社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目录1、总则2、术语3、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3.1、监理单位3.2、监理机构3.3、监理人员4、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4.1、主要工作制度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开工条件的控制6.2、施工质量的控制6.3、工程进度的控制6.4、工程投资控制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6.6、工程设计变更6.7、工程信息管理7、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8、保修期的监理工作8.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8.2、保修期的监理主要工作内容附录A: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A.1、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A.2、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及主要内容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B.1、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B.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主要内容附录C: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及提纲C.1、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C.2、工程监理月报编写的主要内容及提纲C.3、监理专题报告的编写的主要内容及提纲C.4、监理工作报告的编写主要内容C.5、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写提纲附录D:监理工作的常用表格D.1、表格说明D.2、表格使用说明D.3、建设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标准用词说明:1 总则1.0.1: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资金超过200万元的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者适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

1.0.3: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职责。

独立、诚信、科学的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公证的协调工程参见各方的的关系处理工程社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环水保监理细则

环水保监理细则

第一节、环保水保监理依据1、国家和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建设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经批准的开工项目环境评估意见书;3、施工区域地方的环保规定,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及相关环保规定和要求;4、《新建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委托监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6、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含变更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7、委托监理合同及委托人与本工程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8、委托人、设计、承包和监理各方联席会议纪要;9、委托人向施工承包人下达的年度、季度施工生产中有关环水保的管理办法、规定、规则;10、该项目的监理规划及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

第二节、环保水保监理目标沪昆客专贵州段铁路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目标是水体功能、耕地、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噪声、振动对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减少水土流失。

沪昆客专贵州段铁路设施、建筑与沿线城市环境、自然景观和谐相容,文物得到有效保护,认真贯彻行国家有关环保、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项目建设“三同时”,努力建设一条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铁路客运专线。

,生态环境和景观设计于一体,体现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绿色风景线。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环保效果达到设计的要求;经工程措施及植物措施治理后,基本保证水土不流失;开挖面不裸露,取、弃土场全部防护处理;消除工程建设所引起的崩塌、滑坡等;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保障项目周边地区的安全。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的范围为沪昆客专贵州段本监理标段工程建设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轨排基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节、环保水保监理方法1、对施工单位已开工项目的噪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测,并及时填报监测结果报告,大气TSP、水质项目的监测结合环保监测部门完成。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审定:审核:编写:某工程施工监理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水土保持工程运行技术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本监理合同及监理规划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实施办法1.监理控制基本要求1.1督促承包人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施工区及生活营地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1.2督促承包人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和生活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3指示承包人及时按照图纸规定做好永久性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2.监理控制内容承包人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必须编制本合同在施工期间与本合同有关的生产、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并上报监理部,内容为:2.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2废旧器材的利用和堆放;2.3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2.4施工生产废水(基坑废水、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机修含油废水等)处理措施;2.5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2.6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2.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2.8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处理措施;2.9施工区声环境保护措施与控制;2.10人群健康保护;2.11对施工场地周围林区的保护措施;2.12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水保工程施工监理规划

水保工程施工监理规划

水保工程施工监理规划一、前言水保工程是指在水土保持方面进行的各类工程为保护地球和资源,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提高生产的一项工程技术。

水保工程是为了达到保持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提高地块的利用率,减少地质灾害,改善生态环境。

其中包括护坡、植草、林木种植、林场、土木工程、把陇发展等工程技术。

水保工程施工监理是确保水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拟对水保工程施工监理进行规划,包括监理组织、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标准等方面的规划。

二、监理组织1. 监理单位的选择及考核在水保工程施工监理中,监理单位的选择及考核是至关重要的。

选择监理单位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进行。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有一定的专业监理人员队伍,并有相应保证金。

同时,还需对监理单位进行定期考核,以保证监理单位的资质和服务质量。

2. 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理团队,对监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培训。

监理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了解水保工程施工技术和规范,掌握相关监理标准和方法。

同时,监理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做到公正、客观、及时提交监理报告,并严格保守工程的商业机密。

3. 监理组织结构监理组织分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协调和监督工程的全部施工活动,确保工程按合同要求进行。

副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工作,监督和检验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

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技术监督和技术交底,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处理现场问题。

监理员主要负责现场勤务、记录、监理工程进度。

三、监理工作内容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水保工程施工监理中,首先需要对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理。

这包括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等。

监理人员需要对这些准备工作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施工准备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细则细则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编号:HND18/P269-2-2011-B009湖南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建设监理部2011年10月7日批准:周奇才校核:戴道能编写:彭卫国罗鹏鹤目录1、总则 01.1编写依据 01.2适用范围 (1)2、项目概况 (1)2.1工程概况 (1)2.2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1)2.3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3.工作范围及防治措施体系 (2)3.1 工作范围 (2)4、工作特点及工作重点 (4)4.1工作特点 (4)4.2工作重点 (4)5、监理工作流程 (5)6、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控制要点 (7)6.1临时设施的环境保护 (7)6.2主体土建工程的环保 (8)6.3 水土保持 (12)7、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13)7.1 工作方法 (13)7.2主要措施 (13)8、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 (14)8.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14)8.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4)8.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15)9. 计量和支付 (15)10.附件 (15)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细则1、总则1.1编写依据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施工期较长,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区人员相对集中,加上工程施工以机械为主,施工机械较多,由此会产生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可能造成新的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为确保该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

1.1.1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1.2规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199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GB/T22490-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标准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标准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目录1、总则2、术语3、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3.1、监理单位3.2、监理机构3.3、监理人员4、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4.1、主要工作制度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开工条件的控制6.2、施工质量的控制6.3、工程进度的控制6.4、工程投资控制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6.6、工程设计变更6.7、工程信息管理7、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8、保修期的监理工作8.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8.2、保修期的监理主要工作内容附录A: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A.1、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A.2、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及主要内容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B.1、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B.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主要内容附录C: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及提纲C.1、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C.2、工程监理月报编写的主要内容及提纲C.3、监理专题报告的编写的主要内容及提纲C.4、监理工作报告的编写主要内容C.5、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写提纲附录D:监理工作的常用表格D.1、表格说明D.2、表格使用说明D.3、建设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标准用词说明:1 总则1.0.1: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资金超过200万元的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者适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

1.0.3: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职责。

独立、诚信、科学的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公证的协调工程参见各方的的关系处理工程社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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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08.10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质量。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范》SL1-2002的规定,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组编制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近年来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实践编制而成,本规范仅适合水土保持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施工实施、工程验收及保修期等阶段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共八章165条和4个目录,主要内容包括:
——监理组织和人员;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共组;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规范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本规范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本规范参编单位:西安黄河监理有限公司
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总则
2、术语
3、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3.1、监理单位
3.2、监理机构
3.3、监理人员
4、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
4.1、主要工作制度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2、施工质量的控制
6.3、工程进度的控制
6.4、工程投资控制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6、工程设计变更
6.7、工程信息管理
7、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8、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8.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8.2、保修期的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附录A: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
A.1、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
A.2、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及主要内容
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
B.1、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
B.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主要内容附录C: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及提纲
C.1、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
C.2、工程监理月报编写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C.3、监理专题报告的编写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C.4、监理工作报告的编写主要内容
C.5、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写提纲
附录D:监理工作的常用表格
D.1、表格说明
D.2、表格使用说明
D.3、建设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标准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资金超过200万元的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者适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

1.0.3: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职责。

独立、诚信、科学的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公证的协调工程参见各方的的关系处理工程社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1.0.4:水土保持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5: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满足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监理方法。

1.0.6: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监理、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1.0.7:本规范主要引用下列规范标准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范》(SL336—20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1.0.8: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水土保持工程
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对自然因素和认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工程、生物等防止措施的统称。

包括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

2.0.2:水土保持监理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土保持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的项目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2.0.4:巡视检验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0.5:旁站监理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试验工程、主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监测其质量的工程,实施连续性全过程检查、监督和管理。

2.0.6跟踪监测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式样检测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和方法的有效性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2.0.7:平行检测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对式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检测,核实施工单位的检测结果的可信性。

2.0.8:监理报告
在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由监理单位想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的总称。

相关格式见附录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1: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1.2:不同资格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业务范围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含有100万m³以上的淤地坝和小流域坝工程,以及水土保持方案概预算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业务。

3.1.3: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依照《水土保持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3.1.4: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与施工单位、工程材料和苗木籽种的供货人发生经营性的隶属关系,也不得是合伙经营者。

3、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5:监理单位应该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展开监理工作,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即使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其同意。

3.1.6:监理单位应积极才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3.1.7: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参与监理工程的现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保险。

3.1.8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监理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9: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3.1.10: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营体,共同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联营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

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3.1.11: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合同执行;监理合同中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1.12:监理单位的合理建议等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成绩,监理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直接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2 监理机构
3.2.1: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在水土保持生态项目区或开发建设项目现场设立项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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