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两部分的内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两部分的内容,是高等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首次列入考研政治必考课,考查分值约18分,分值量排在第三位,仅次于“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而且教育部考试中心将“政治理论”更名为“思想政治”的起因也缘于本学科的增设,因此本学科的地位相当高。
首先,我们简要梳理这门学科的重大知识框架:思修与法基从范围与内容上划分,可以分为:国家层面的理念精神(前三章内容)公共层面的道德规范(四、五章内容)职业家庭层面的伦理规范(第六章内容)社会主义法律的理念制度(第七章:法理层面--四个方面;第八章:制度层面--三个角度) 接着,我们将八章的内容按照前后顺序,按照重大知识点,对上面的四大层面加以展开,并加以板块化与体系化:一、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二、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三、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四、世界观与人生观★五、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六、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七、道德的功能与作用★★★八、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九、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十、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十一、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十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十三、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十四、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十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十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十七、我国的国家制度★十八、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十九、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政治考研辅导专家们建议2014年的考生们结合各章重点,有针对性复习与突破。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前六章(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第一章一、本章要点1.本章的复习重点: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及其作用,如何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2.注意分析题的考核角度:如何正确认识个人理想与社会共同理想的关系;理想如何才能转化为现实。
二、本章难点将第一节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共同理想的内容与《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中的相关表述结合起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1.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道德不仅存在于人们的意识这中,而且通过人们的生产实践体现出来,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2.道德品质:人们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一系列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道德倾向和特征3.个人品德:是指个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固的倾向和特征。
4.道德修养:是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的活动。
这是一个把社会道德内化为个人品德的自我努力、自我完善的过程,因此,又可称为个人品德修养。
5.道德规范:是对基本道德要求的高度概括,是人们判别是非善恶、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尺度,也是人们在行为选择中应当怎么样做与不应当怎样做的基本标准。
6.道德的本质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并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
7.道德产生的条件1)劳动是道德起源的第一个历史前提2)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3)人类的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8.道德的功能包括1)调节功能2)认识功能3)教育功能4)评价功能5)导向功能6)激励功能7)辩护功能8)沟通功能9.道德的社会作用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2)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3)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与交往4)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5)道德能够保护或者破坏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10.道德进步的主要灵魂是什么1)道德对社会和谐及个人精神完善的促进作用不断增长,2)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范围不断扩大3)道德的认识论内容不断加深4)道德调节的方法也不断完善11.道德的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主要表现在1)道德对社会行为的调节是非强制性的2)道德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3)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具有广泛性12.婚姻与家庭的关系1)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2)家庭是婚姻缔结的结果3)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4)家庭的美满彰显出婚姻的意义13.社会经济基础对道德的决定作用表现为1)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直接决定社会道德体系的性质2)社会经济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着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3)在阶级社会,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4)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14.人生价值:就是指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他人和自身需要的满足,或对于社会、他人和自身所具有的意义。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人们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筑起一个人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
思想道德修养涉及个体的道德规范、价值观和人格塑造,而法律基础则是指法律条文和法律活动的基本认知。
本文将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概念、关系及重要性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思想道德修养是指个体在思想上和道德上的自我培养和提高。
它涉及到个体对道德价值观的认同、道德规范的遵循以及人格品质的塑造。
思想道德修养需要个体具备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品质,它不仅仅是在道德层面上的要求,更是一种人的全面素质的提升。
一个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修养的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以道德行为约束自己,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与思想道德修养相辅相成的是法律基础。
法律是一套在社会中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原则。
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且通过特定程序进行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
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根基,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个体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尊重法律的权威,才能在社会中获得公正与权益的保护。
同时,法律基础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通过法律的执行与适用,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思想道德修养是法律基础的内在基础。
一个具备良好道德修养的人,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因为他们明白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并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
其次,法律基础是思想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通过遵循法律规范,个体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表现出良好的道德品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社会只有人们具备了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才能建立起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而法律基础则是调整和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依法办事,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个人应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建设。
首先,要加强自我修养,提升个体道德素质。
这包括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注重人格塑造和品德修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爱情婚姻家庭

离婚
离婚是结婚的对称,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解 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包括登记离 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一)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双方共同同意而解除婚姻关系, 依行政程序由双方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 请,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邻里和谐 思考: 1.如何处理婚后男女双方与对方父母之间的关系? 2.大学生如何处理自己与父母的关系?
80后 结婚啦!
结婚吧——— “爸,不好意思,没提前说一声,
就结婚了” 两个人——— “凭什么我要给你端水?” 上一代——— “我女儿的那个小朋友……” 下一代——— “要小孩干嘛?我们自己还是小
(三)离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 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 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 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 共同财产。
恋爱
第一步: 两性相吸 第二步: 两情相悦 第三步: 两心契合 心心相印
精神 的认同和默认 第四步:生死相依
美满婚姻 人生之幸运
1938年,弗里德曼与罗斯结婚,这位同样是经济学家的女性聪明睿 智,是丈夫多本有名著作的合著者。晚年弗里德曼在回忆录《两个幸运的 人》中,将自己的成就归因于“幸运”,归因于美国社会的自由开放、学 生时代的良师益友、自己所经历的时代巨变等等。当然,相濡以沫的爱侣 罗斯在70多年中的相依相伴也是弗里德曼取得巨大成就的“幸运”之一。
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篇一:法律与道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探析法律与道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探析——以泸州遗赠案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为例摘要:法律与道德是上层建筑中两个紧密相关的部分,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法律只调整与人们利益最直接、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需要以国家权力进行干预的社会关系;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许多不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只能由道德调整。
但是这个范围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生变化,原本属于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可以转化为只由道德来调整;原来属于由道德调整的问题,可能转化为要由法律来加以调整。
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是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
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着婚姻家庭关系。
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手段和领域不同。
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某些领域界限明确,可分别调整;但在另一些领域难以明确界定自己的调整范围,道德和法律可从不同层次规范。
在法律和道德结合的最紧密,冲突最多的就是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即法律和道德所要寻求的契合点,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并进,优势互补,确需经过长期的探索。
关键字: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调整道德调整一、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因道德与法律调整所引发的社会现状(主要介绍泸州遗赠案)本案被告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斌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
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这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面积为5l平方米。
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补偿安置给了蒋伦芳,并以蒋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4年,黄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Fundamentals of Law)学时:48学分:3课程性质:公共必修课适用专业:全校各专业适用对象:本科一年级学生考核形式:考查一、课程简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依据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的一门课程。
它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将大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同时,它又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课程,其目的是通过教育使学生们充分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本课程主要以“八荣八耻”为一根主线,对大学生进行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新时期大学生的理想与信念、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理想情操、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法制意识,树立体现中华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价值标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三、学时分配四、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教学中要讲清思想道德与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概念,使学生通过学习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思想道德与法和各部门法的基础知识,懂得开展大学生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并学会依法维护自身和所在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教学内容知识点一:更新学习理念,确立成才目标1.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大学生了解大学生活的特点,认识到大学对人生的重要意义,帮助大学生尽快地适应大学生活,认识到学习该课程与自己的成长成才的密切相关,从而激发努力学习的兴趣和热情。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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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法不禁止姻亲之间结婚
道德观察节目:公公和儿媳成婚
儿子
丁老汉
翁 媳
爷孙
孙子
儿媳
变化:丁老汉与儿媳——夫妻关系(没问题) 丁老汉与孙子——继子关系(有问题) 按照民法理论:以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离 婚而消灭。因此孙子不能成为继子。
(三)结 婚 登记
1、登记效力(法律意义)
※ 我国实行登记婚。(成立合法婚姻的唯一程序,
• 共十九条
• 关乎“房子、票子、车子、孩子”。
(三)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 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1)婚姻为什么必须是自由的?
法律赋予人们的一项权利 ,侵犯——违法或犯罪。常见的侵权行为:
①包办、买卖婚姻,如换亲、童养媳。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多。
2)婚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吗?
婚姻自由是相对的,法定范围内的自由。
如广东某地:玩 “换妻”游戏,被民政机关驳回离 婚登记、换偶结婚登记的申请。
理由是:公民任何权利都不能被不适当地滥用,婚 姻自由权也是一样。不能将婚姻自由理解为行为人在符合 结婚登记的法定形式要件时,就可以不受任何外部条件的 干涉。公民确立婚姻关系的目的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 精神和社会公共道德。
• (1)同居:1)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非婚同居;
2)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非法同居。 •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无配偶男女双方未进行 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应视 为事实婚姻,而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 •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经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同居的,法院受理前应补办结婚登记,属有效婚 姻。未办理结婚登记均属同居关系。 • 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 (3)同居之诉:区别对待
2)关于结婚的程序,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本案中,男女之间的结婚
登记为什么无效? 3)无效婚姻具体包括哪几种情况?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何?
(一)结婚的特征与条件 1、 法律上的结婚具有三个的特征
——行为主体为男女异性;(同性之间不能为婚姻) ——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履行法定的程序;
(法律一般不承认事实婚)
•
• • • •
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年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 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 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 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 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 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 自由之日起算。 根据规定,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 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
• C、为获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 成的婚姻;
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
• 申请宣告人:当事人和近亲属 • 依诉讼程序:
无效婚姻只能判决不能调节。
法院一经判决即生效。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节。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非法同居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2、结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法 定 条 件
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离婚)
男女双方均达法定年龄。 男满22周岁 女满20周岁
3、结 婚 的 禁 止 性 条 件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3、 男女平等。
含义: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处于平等的地位。
4、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
5、 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结婚
结婚: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
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结 婚
民事行为 行政行为
谎报年龄欺骗结婚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一旦履行程序,只有法定程序才能解除。) ※ 办理结婚登记不得代理。
※ 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
2、 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农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必带证件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照片。
注:不予登记的情形同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三、 家 庭关系
1 、 夫 妻 关 系
人 身 关 系 财 产 关 系
各自独立的姓名权 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计划生育的义务
法定共有财产权 夫妻的扶养义务
相互继承财产的义务
三、 家 庭关系
2、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自然血亲关系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两者平等
种 类
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1950年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9月 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 过,该法共51条,分为6章。
(二)司法解释文件
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011年7月4日通过司法解释三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是对现行法律具体明
确的解释、说明和补充,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基层法院工 作的指导性意见,也有的是对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审 理工作的请示批复。
案例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立了婚约。订婚后,张 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 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 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胁迫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 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 婚姻关系有效。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利用谎报
年龄的欺骗手段取得的,故双方之间的婚姻登记无效,结婚证依法收回;同
意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且必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双方财产,同居前 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后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平分。法院宣判后,双方 未上诉。
讨论题: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血 亲 示 意 图 (如下图)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姑
姑表兄弟姐妹
伯、叔
堂兄弟姐妹
父
母
姨
舅
兄弟—己—姐妹
姨表兄弟姐妹 舅表兄弟姐妹
子
孙
养父与养女可以结婚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国 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
义务,适用本当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 血亲,不能结婚。
• •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 • • • • 1)“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在依法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同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按一般共同共 有处理;即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等因 素,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 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 • • 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子女抚养的处理: 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之规定。
某男已满24周岁,某女未满20周岁,1998年自 由恋爱,男子要去海外务工3年。男方家人主张, 走前结婚,于是1999年底办理结婚登记,夫妻俩蜜 月还没有度完,男方就远赴海外。但没有想到男方 在国外工作不到3月因工意外身亡。获得巨额赔偿, 儿媳和公婆因遗产继承问题打到了法院。 人民法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婆婆说, 女方结婚时还未满20周岁,因谎报年龄才办理的结 婚登记手续。女方无权继承其夫法定的遗产?
恋爱是为了什么?
——寻找爱情 真正的爱情又走向哪里?
爱情的走向是婚姻与家庭!
婚姻与家庭:既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
法律 部分
第二专题 婚姻法
一、婚姻法 二、结婚
三、家庭关系 四、离婚
一、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 一)、(二)、(三)
调整婚姻关系的立法及司法文件
(一)婚姻法
婚姻法: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案例:嫂代姑嫁,弄假成真,怎样处理?
2、 一夫一妻制
含义:①一男一女结为夫妻。②一个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
上的配偶。③重婚是犯罪行为。
(1)重婚:法律上的重婚: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 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
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先为法律婚后事实婚。两个事实婚也属于重婚。 (2)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 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身边群众也认可。且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