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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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四年来,重庆法院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质性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庭出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市范围内选取了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供各法院在执行中参考。

目录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向某海等12名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系列案某建筑劳务公司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系列案某木材加工厂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万某诉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黄某全诉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吴某珍、余某西诉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案胡某诉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某实业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解除委托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案郭某勇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某物资公司诉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二野前委旧址、洪安祝茂荣民居系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洪安喻和尚民居是研究秀山地区近代传统民居复合式四合院的珍贵实物建筑。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公告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公告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公告
根据相关部门的决定,北碚东阳上桥村将进行拆迁工作。

为了确保公告信息的准确传达,特此发布拆迁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政策和城市规划需要,北碚东阳上桥村将进行拆迁工作,以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拆迁范围包括该村内的全部房屋和土地,拆迁时间将安排在(具体拆迁时间请关注后续公告)。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住房补偿:按照市场价评估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支付。

2.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数和居住面积,给予相
应的临时安置费,用于安置期间的临时居住费用。

3.搬迁补助:为了帮助被拆迁户完成搬迁,将提供一定的搬迁
补助费用。

4.其他补偿:针对带有园区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符合规定
条件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应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被拆迁户需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和核实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如有疑问或需要咨询的,请及时与拆迁办公室联系。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并理解支持拆迁工作,以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为目标,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在此期间,请村民们保持文明和谐,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特此公告!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办公室日期:(具体日期)
联系电话:(具体电话)。

重庆市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

重庆市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

重庆市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发文字号】重府发〔1995〕17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5.09.06【实施日期】1995.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重府发〔1995〕171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第一条为做好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工作,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用本市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集体土地的青苗、附着物补偿适用本规定。

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房屋;(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抢栽、抢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三)租用集体土地和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等;(五)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第四条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建筑物(房屋)补偿以实测包墙闭合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第五条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一、青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二、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建筑物(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二);(二)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三)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六条零星征用集体土地,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1至2倍给予补助,用于被征地单位调整承包地和发展集体经济。

第七条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经政府认定的林地,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八条征地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农业人员的房屋拆适可按本规定标准上浮40%予以补偿,确需异地建房的,由所在经济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划给宅基地,由被拆适人员自建住房。

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范围以外的,不拆适、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该住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3至5倍向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北碚府办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3〕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承办单位要细化任务安排,进一步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责任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高质量完成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征求意见的广度,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要坚持从群众、企业、下级机关的角度解读决策草案,充分提示决策关键要点与重点焦点。

要优化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中、事后解读方式,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短视频等方式广泛发布行政决策及其解读说明。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三、对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行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要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推动其动态深度参与,把好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关。

四、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在碚市属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机制,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郭家沱整体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郭家沱整体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郭家沱整体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北碚府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郭家沱整体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北碚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郭家沱整体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郭家沱整体片区棚改项目二期。

二、征收范围、面积和户数(一)征收范围:北碚区郭家沱115号、118号、119号、120号(以上门牌含所有附号,不含农房,具体以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面积:房屋建筑面积5010.99㎡,另有部分未经登记建筑。

(三)征收户数:共104户。

三、征收部门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实施单位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

五、签约期限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共计60天。

六、补偿安置按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的执行。

特此公告。

公告发布机关电话:68219315。

公告发布机关地址: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黄中平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黄中平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黄中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瑛夏嘉景象【审理法官】刘晓瑛夏嘉景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中平【当事人】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中平【当事人-个人】黄中平【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韩欢欢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欢欢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欢欢【代理律所】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黄中平【本院观点】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北碚规资局依法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北碚规资局依法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前)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故政府信息公开需以信息存在为前提,对于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尽到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

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重庆市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总目录第一部分重庆市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二部分重庆市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说明(2006~2020年)第一部分重庆市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二部分重庆市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说明(2006~2020年)目录第一章前言.................................................................... - 1 -一、规划编制的目的 ..............................................................- 1 -二、规划编制的任务 ..............................................................- 1 -三、规划范围 ....................................................................- 2 -四、规划期限 ....................................................................- 2 -第二章规划编制的背景 ............................................................ - 3 -一、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 ..........................................................- 3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 10 -三、土地利用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14 -四、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 15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 19 -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 19 -二、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 19 -三、区域发展定位 ...............................................................- 21 -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 22 -五、土地利用战略定位 ...........................................................- 23 -六、规划目标确定 ...............................................................- 24 -第四章土地利用布局与结构调整.................................................... - 28 -一、土地利用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原则................................................- 28 -二、土地利用布局 ...............................................................- 30 -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 34 -第五章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规则.................................................... - 38 -一、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 38 -二、土地用途管制分区 ...........................................................- 39 -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44 -第六章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 47 -一、交通水利用地 ...............................................................- 47 -二、能源建设用地 ...............................................................- 48 -第七章土地保护、整理复垦开发.................................................... - 49 -一、土地保护 ...................................................................- 49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 .......................................................- 51 -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 ...................................................- 51 -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施措施 ...................................................- 54 -第八章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 56 -一、以保护为前提开发建设 .......................................................- 56 -二、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57 -第九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 - 59 -一、北碚区城镇体系规划等级序列..................................................- 59 -二、各镇(街道)发展用地规划 ...................................................- 60 -第十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 - 69 -一、完善土地执法监察机制 .......................................................- 69 -二、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 69 -三、加强规划实施经济调控机制 ...................................................- 70 -四、提高规划实施社会能力 .......................................................- 71 -五、建立规划实施技术保障 .......................................................- 71 -附表............................................................................. - 72 -表1 2005年北碚区土地利用现状结构表............................................- 72 -表2 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74 -表3 北碚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表............................................- 75 -表4 北碚区新增建设用地及建设占补平衡表........................................- 76 -表5 北碚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表..............................................- 77 -表6 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平衡表......................................- 79 -表7 北碚区园地指标分解表......................................................- 81 -表8 北碚区林地指标分解表......................................................- 82 -表9 北碚区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表..............................................- 83 -表10 北碚区土地整治计划表......................................................- 85 -表11 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表....................................................- 86 -第一章前言一、规划编制的目的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各类各业用地,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落实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应充分认识北碚区的现状和发展形势,结合相关规划,统筹安排全区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及其布局,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实现北碚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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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的修改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我区拟制定《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

现将《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于2011年6月 14日前书面反馈至区政府法制办。

附件:《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联系人:孟庆雷联系电话:68866656传真:68866656电子邮箱:bbqfzb@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北碚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是全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我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征收与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征收环境。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未纳入的应及时报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八条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报北碚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管理局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局、区工商分局、北碚权属登记中心等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区房屋管理局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和镇街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各职能部门应配合核查工作。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北碚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房屋管理局,区城乡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北碚区房管局会同镇街、居委会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应当由北碚公证处监督实施。

多数决定和随机选定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

第十三条、区房屋管理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北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北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会由区房屋管理局组织,听证公告应在听证会召开前5日张贴。

公告应包括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事项。

项目所在镇街、区法制办、北碚公证处以及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应参加。

根据听证会情况如需要修改方案,应报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征收我区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均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区房屋管理局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资金和房源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北碚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北碚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北碚区人民政府、区房屋管理局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九条征收决定公告后,北碚区房屋管局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区房屋管理局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北碚区房管局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十三条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区房屋管理局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臵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停产停业损失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补偿。

第二十四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

第二十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确定的被征收项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七条进行过渡安臵的项目,其安臵与结算的方式如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的应安臵面积相当。

安臵房除应安臵建筑面积外不补价差。

应安臵面积包括原房面积,或原房面积按规定享受保障后增加的面积,不包括原房的违法建筑,或未登记,也未认定和处理的建筑。

因规划设计原因,住宅安臵房确有超面积的,住宅安臵房超应安臵面积15平方米以内,按征收项目评估均价的60%,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进行缴款。

若有超15平方米以上的,按被征收项目的评估均价,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进行缴款;用于安臵非住宅的安臵房,超出应安臵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缴款。

进行过渡安臵的项目,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进行过渡安臵的,非住宅换住宅的安臵与结算方式:非住宅房屋的评估总价值除以被征收范围内结构、地段类似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则为非住宅换住宅安臵的原房面积,再按照第二条关于住宅的规定进行安臵和结算,并享受住宅的相关安臵政策。

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进行过渡安臵的,过渡期限延长超过了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百分之百加付临时安臵费,提供了临时安臵用房的,按50%加付临时安臵费。

临时安臵费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第三十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或政府直管公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符合保障性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向项目所在镇街提交申请,镇街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项目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的结果,作为保障性补偿安臵的依据。

对提交申请,但不符合的对象,镇街应书面告知。

镇街应当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不符合保障性补偿的书面告知材料,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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