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宪法、分支宪法学之构建研究
宪法与权力分立分析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制约与平衡

宪法与权力分立分析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制约与平衡宪法与权力分立:分析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制约与平衡一、引言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起着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的重要作用。
权力分立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一种政治原则,旨在确保政府权力不过度集中,从而达到制约与平衡的目的。
本文将探讨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制约与平衡,以揭示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宪法的制定与权力分立的原理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明确规定了政府权力的界限和限制。
宪法制定要基于权力分立的原则,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并确保它们相互制衡、互相制约。
这种权力分立的原则能够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从而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三、宪法对立法权的制约与平衡宪法对立法权的制约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宪法规定了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立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
这样,立法机关的权力在宪法的制约下行使,使其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权益,实现了对立法权力的制约。
权力平衡方面,宪法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构的相互制衡关系。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关负责审判法律。
每个机构都有独立的权力,但互相制约,相互平衡,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这种权力的分散和平衡,能够有效避免权力过度集中,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四、宪法对行政权的制约与平衡宪法对行政权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了行政权力的边界。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不得任意滥用职权。
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障这些权利。
这样,在宪法的制约下,行政机关的权力得到了有效制约。
权力平衡方面,宪法规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平衡。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文本为基础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我对我国宪法学发展方向的深刻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宪法学的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目前我国宪法学研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依赖西方理论、缺乏自主知识体系等。
通过以文本为基础构建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探索和建设,可以帮助我深入理解我国宪法学的本土特色和发展路径。
一、我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的构建在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我国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构建。
包括对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国家制度和法治建设、宪法精神等内容进行全面的剖析和理论探讨,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宪法学基础理论。
1. 宪政理论自秦汉至明清时期,我国宪政理论的产生、发展和沿革,对我国宪法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我国宪政理论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演变和发展成为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 宪法解释与适用宪法解释与适用是宪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涉及宪法权威、司法权和审查权等方面。
在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深入研究我国宪法解释与适用的理论和实践,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宪法实施的独特理论体系。
3. 宪法文本学宪法文本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通过对宪法文本的深入解读和分析,可以揭示宪法的精神内涵和理论价值。
在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中,需要重视对宪法文本的深入研究,形成我国宪法学的独特研究方法和体系。
二、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回顾我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是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我国宪法学发展历史的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宪法学的演变和特点,进而为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1. 新我国宪法学的萌芽和发展新我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学得到了迅速发展,涌现了一大批宪法学研究者和理论家。
他们在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我国宪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宪法学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学研究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

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宪法学是对宪法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学科,旨在探究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
宪法是一国最高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安排、权力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关注的是宪法的遵守、解释和实施,旨在确保宪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一、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基本原理是指宪法制度中所蕴含的法治原则和价值观念。
在宪法学中,基本原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宪法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合法程序,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承认。
2. 权力制衡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旨在实现权力的制衡和平衡。
通过设立不同的权力机构和相应的权限划分,确保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3.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宪法通过规定权利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确保公民的人权得到依法保护。
4. 法治原则:宪法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治的核心。
宪法规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的原则,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5. 民主原则:宪法强调民主原则,规定公民的参政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和表达权利。
以上基本原理是宪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则,它们相互交织、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宪法体系的基础。
二、宪法的结构宪法的结构是指宪法文本所包含的内容和组织结构。
一般而言,宪法的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序言:宪法序言是宪法的开篇,旨在表达国家的宪政理念和价值观念。
宪法序言通常会提及国家的目标和宗旨,阐述人民的意愿和愿望。
2.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中会明确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如前文所述的合法性原则、权力制衡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等。
3. 宪法的组织结构:宪法会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如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立法机构的组成和权力范围、行政机关的设置和职责等。
4. 宪法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教育权利、劳动权利等。
宪法的框架结构

宪法的框架结构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的框架结构包括了序言、总纲、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宪法的修正等几个主要部分。
首先是序言部分。
宪法的序言用以阐述起草宪法的宏伟目标和基本原则。
序言通常会强调国家的根本宪法原则,如宪政原则、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等。
序言还可以提到起草宪法的历史背景和重要事件,为宪法确立和制定提供背景说明。
接下来是总纲部分。
总纲部分对整个宪法的基本结构、体系和法律精神进行阐述。
总纲通常由总纲论、总章节和总规定等组成。
总纲论部分对宪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进行概述,总章节部分则对国家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进行规定,总规定部分对宪法的修正程序和生效日期等进行规定。
在总纲部分之后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了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和国家制度的基本思想。
宪法的基本原则通常是宪法规定的最高法律准则,反映了国家的根本政治价值和法律原则。
一般来说,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政治制度、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平等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
之后是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这一部分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权限划分、职责和运行机制。
例如,宪法会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种类、职权范围和组织制度,以及各级政府的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
紧随其后的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公民的履行社会责任。
公民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教育、劳动等方面的权益。
公民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等。
最后是宪法的修正部分。
宪法的修正程序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和方式,以确保宪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修宪程序通常规定了具体的修宪程序以及修宪的条件和限制。
总的来说,宪法的框架结构包括了序言、总纲、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宪法的修正等几个主要部分,这些部分共同构成了一部完整的宪法。
宪法学习交流研讨材料

宪法学习交流研讨材料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最高法规,也是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大法。
作为宪法的研究者和学习者,我们需要深入学习宪法的内容和精神,掌握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以及宪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下面是关于宪法学习交流研讨的一些材料,以供参考。
一、宪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最高法规,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和职权范围,保障了公民权利和自由,明确了国家的宗旨和发展方向。
2.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权力有限、法治、民主和平等等。
这些原则是宪法制度的基石,也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政策的根据。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制定过程1.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序言、总纲、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组织和权力机构、宪法的修正等。
这些内容反映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方方面面。
2. 宪法的制定过程:宪法的制定过程通常包括宪法的起草、讨论、修改和通过等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和保护。
三、宪法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和价值1. 宪法对于国家建设的作用:宪法规范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制约,在国家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2. 宪法的价值: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基础。
宪法的价值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国家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四、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1. 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宪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权力滥用问题、法治意识薄弱问题等。
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
2. 宪法实施中的挑战: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现实中,宪法的实施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如政治和利益的复杂性、法律体系的完善性、社会环境的变化等。
面对这些挑战,需要加强宪法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完善宪法制度和机制。
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

• 法律的本体是随着社会分工产生的管理与 被管理关系模式所形成的法律权利要求。 这种管理关系表现为统治阶级与劳动人民 的关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法律乃是 确认人与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人对物的 依赖关系的规范体系; • 宪法的本体乃是随着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的日益分离、政教分离、权利与权力的分 离、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分离产生的政 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互动的关系模 式所形成的最高权利要求。
一、宪法的本体理论 二、宪法的价值理论 三、宪法的制度理论
宪法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
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应该很重要,但是在现 实的政治社会中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 法这样不重要。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解答宪法为 什么存在、为什么能够存在的基本问题。
• 一、宪法的本体理论 • (一)交往产生权利,组织产生权力 • 各种社会交往产生各种权利,其中获得道德规范、 习惯规范、宗教规范和法律规范评价、认可和保护 的,就获得了道德权利、习惯权利、宗教权利和法 律权利的形式。 • 各种组织具有各种相应的管理职能,从而产生各种 相应的权力,社会组织产生社会权力,政府组织产 生法律权力。 • (二)权利、权力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 • 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的交往行为必然是有影响 的社会行为,从而结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需 要一定的组织被赋予相应的权力,以便履行制定规 则、执行规则和适用规则的职能。因此,如果主体 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影响,不能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 也就不存在权利和权力问题。
• (二)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 按照宪法制定和修改机关和程序是否严格的标准,可将宪 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宪 法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机关和程序 的宪法。宪法的制定机关往往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而是 特别成立的机关,如美国宪法是由制宪会议通过,而不是 国会通过的;虽然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不是特别成立的, 但是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宪 法的机关和程序均不同于普通法律。公民投票决定制定还 是修改宪法。 • 柔性宪法就是指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 相同的宪法。一国若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往往也是柔性 宪法国家。
宪法相关课题

宪法相关课题
宪法相关课题是非常广泛和深入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进行研究。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合作为宪法相关课题的题目,供您参考:
1.宪法与公民权利:研究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言论
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等,探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和保障。
2.宪法与行政权力:研究宪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的规定,
以及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方面。
3.宪法与司法审判:研究宪法对司法机关的组织和权力的规定,
以及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如何适用宪法,包括司法审查、宪法诉讼等方面。
4.宪法与社会权利:研究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权利,包括经济权利、
文化权利等,探讨其在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实践和保障。
5.宪法与国家机构:研究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包括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探讨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关系。
6.宪法与国际法:研究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探讨国际法是否可
以作为宪法的渊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和影响。
7.宪法变迁:研究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历史变迁,
探讨其对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8.宪法解释:研究宪法解释的方法和原则,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
适用宪法,以及宪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当然,以上只是可能适合作为宪法相关课题的题目,具体选择还需要根据学生自己的兴趣和专业方向进行确定。
同时,学生还需要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课题的研究背景和现状,制定研究计划和方案,并经过导师的指导和审核后方可进行。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和基本原则:宪法的总则包括国家的性质、国体和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法治等。
2. 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
3. 国家机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职权和职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4. 国家制度和治理: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和治理机制,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
5. 地方自治:宪法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则和组织形式,各级地方自治机关具有一定的权力和自治权。
6. 宪法的修改和监督: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和监督机制,保证宪法的正确贯彻和实施。
以上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结构体系,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宪法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文书,可能随着时代和国情的变化而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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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的具体化和普通部门法的提升化的双重趋势,推动了部门宪法的生成和发展。
现实存在的不同种类的根本社会关系,是部门宪法赖以生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部门宪法的构成要件或判别标准是有机统一的四个方面:调整宪事法律关系;已有直接的宪法文本根据;已经有或者将有不同效力位阶法律文本规定的有关规范体系;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宪法的最邻近的下位概念或种概念。
部门宪法存在具体-演绎、抽象-概括、采借-交叉、实践-提升等四个比较典型的发生模式,具有完整形态、次完整形态、非完整形态等三个构成形态(部门宪法的规范表现样式)。
在厘清部门宪法与临近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可以揭示部门宪法的本质属性即调整一定种类根本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应立足我国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国情,努力构建部门宪法和部门宪法体系。
部门宪法的功能在于,丰富宪法的内容体系,细化宪法条款使宪法规范逐层具体化,发现和弥补宪法的内容漏洞和逻辑缺陷,实现不同效力位阶宪法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
分支宪法学是由部门宪法学和非部门分支宪法学(包括交叉性分支宪法学和板块性分支宪法学)构成的整体,应积极构建作为科学、规范、价值、实践之学的分支宪法学,努力创建分支宪法学体系,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部门宪法;分支宪法学;宪法学科作为国家根本法、高级法的宪法,其纲领性、原则性、宏观性的固有特征如何转变,并发展为具体性、实在性、实践性的宪法,宪法学怎样由“贫困”走向繁荣,立法机关作过不小的努力,学者们也做过不少的探索,但总体来说尚未找到主要的解决路径和有效办法。
笔者认为,实现上述转换和变革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路径和办法,就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特别是民主和法治的现状,努力构建部门宪法及其体系,积极创建分支宪法学及其体系,让立法实践和理论构建有机结合,互动共进,实现宪法和宪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不同法律部门,特别是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部门之间的“交互影响”日益频繁、日益密切、日益强烈。
一方面,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历史久远、具有相对独立规范体系和理论体系的普通法律部门,均已开始出现明显的“宪法化”趋势,尤其是“民法宪法化成为‘二战’后许多国家的民法发展的一项普遍性趋势”。
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和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等渠道,宪法也越来越关注其他普通法律部门。
与此同时,立法一直担负着实施宪法的任务,负有具体化宪法规范内涵,并将其体现在生活关系中的义务,推动实现法律对宪法的具体化。
这就形成了宪法的不断具体化和其他普通部门法不断提升化的双重趋势,它们必将交汇聚结成一个似乎非此非彼、亦此亦彼的中间层次或中介领域,为部门宪法培植出一片广袤的“沃土”。
部门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宪法学的繁荣提供了现实的路径和广阔的天地。
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积极制定中间层次或中介领域的法律,以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宪法学者也应自觉地对中介地带的法律进行前瞻性思考和回溯性总结,努力构建科学、规范、成体系的分支宪法学,以优化和完善宪法理论体系和宪法学科体系。
一、部门宪法的本质属性、发生模式和构成形态部门宪法的研究进路可以追溯到葛克昌、陈新民教授分别率先开展的对财政宪法和军事宪法的研究。
在此基础上,苏永钦教授组织24名教授撰写了题为《部门宪法》的专著。
该书在阐述部门宪法基础理论之后,展开了对经济、社会、劳动、传播、教育、文化、宗教、环境、科技、家庭等十二个宪法部门的研究。
该书编者认为,宪法规范的全面性和抽象性,使它在调整社会发展的方式上,与别的法律领域相比,需要更高的精准度,仅仅从规范面切入而建立的体系,很难适当、妥切地回应现代复杂、多面的动态社会。
部门宪法的提倡者认为从社会部门切入去探索宪法内涵,再整合这些部门建立体系,或许可以弥补传统宪法释义学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也越来越关注和重视部门宪法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
虽然部门宪法的研究方兴未艾,业已成为我国宪法学研究的一个前沿阵地和热点领域,但是部门宪法的本质属性、发生模式、构成形态等问题,亟待我们进行探讨,只有厘清这些主要问题,才能构建真正的部门宪法。
(一)部门宪法的根据、划界和识别毋庸讳言,已有的部门宪法的研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用孤立的观点看待部门宪法,没有用系统方法对部门宪法进行立体式研究,或者只是研究部门宪法的某一方面,又或者简单地罗列一系列部门宪法,没有全面分析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它们与其他法律部门(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之间的关系。
二是用静止的视角看待部门宪法,既没有探究部门宪法发生的历史原因,也没有探究部门宪法发展的未来趋势。
三是用封闭的眼光看待部门宪法,而没有持开放的态度,未能自觉地让部门宪法向其他法律部门开放,或向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开放。
囿于孤立、静止、封闭的观念,部门宪法远没有发展到相对成熟、完善的程度。
众所周知,与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一样,宪法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基于民主政治现实的宪法,是调整根本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主权者即人民意志的最集中的体现。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它是最根本、最一般、最全面、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体系。
所谓根本社会关系,就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经宪法调整的根本社会关系便形成了宪事法律关系。
宪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关系体系,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种类,而调整不同种类的根本社会关系的宪法规范、具体原则等构成了宪法的各个部门——部门宪法。
就此而言,宪法是由不同部门宪法按照一定结构组成的有机整体,部门宪法则是宪法中多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是宪法不可或缺的基本组成部分。
部门宪法之间划界的客观根据,在于不同种类的根本社会关系之间的本质差异。
现代社会有其稳定的社会结构,而这些社会结构的不同方面或不同层次决定了根本社会关系的种类。
换言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必将“涉入”不同方面或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这些被“涉入”的不同方面或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便是不同种类的根本社会关系。
例如,在经济领域根本社会关系推动下建构起来的一个相应的宪法规范体系,就形成了作为宪法一个部门的经济宪法;在文化领域根本社会关系推动下构建起来的一个相应的宪法规范体系,便诞生了作为一个宪法部门的文化宪法;在生态环境领域根本社会关系推动下构建起来的一个相应的宪法规范体系,便生成了作为一个宪法部门的环境宪法(也可以称之为生态宪法或生态环境宪法),等等。
人们选取的客观根据不同,部门宪法的划分就不同,部门宪法的构成也就不同。
现实存在的不同种类的根本社会关系,是部门宪法赖以生成的客观基础。
一方面,从根本社会关系的种类看,部门宪法包括经济宪法、政治宪法、文化宪法、社会宪法、环境宪法(可称之为“五分法”)。
当然,也可以采纳苏永钦等教授的观点,将部门宪法细分为经济宪法、社会宪法、劳动宪法、传播宪法、教育宪法、文化宪法、宗教宪法、环境宪法、科技宪法、家庭宪法、政治宪法、军事宪法等十二个分支。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社会领域相对应的部门宪法不能分得太细;如果划分过细,不仅难以划定部门宪法之间的“疆界”,也会大大淡化部门宪法的“宪法色彩”,甚至会导致宪法异化的严重后果。
因此,上述五个部门宪法无疑优于十二个部门宪法。
另一方面,从宪法的基本内容看,部门宪法也可分为权力宪法、人权宪法、制度宪法、国策宪法,或者分为权力根本法、人权根本法、制度根本法、国策根本法(可称之为“四分法”)。
“五分法”明显优于“四分法”,因为前者的划界比较清晰、确定,与现实不同层面的社会关系的直接对应,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研究,而后者尽管进行学理上的“切割”似乎容易,然而一旦涉及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便显得界限模糊,无法相对独立地研究其四个方面中的某一个,例如离开了权力,则无法探讨人权,正如脱离人权就难以研究权力一样。
部门宪法的构成要件或判别标准,是如下四者的有机统一。
一是,部门宪法应当直接调整宪事法律关系。
宪事法律关系(又称宪法法律关系),即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与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并列的一类法律关系,它们分别与民法、刑法、宪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对应。
二是,部门宪法应当已有宪法文本的直接依据,即在宪法文本上有相关的规定。
三是,部门宪法应当已经有或者必将有不同效力位阶法律文本规定的有关规范体系。
四是,部门宪法应当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宪法的最邻近的下位概念或种概念,应该把握好部门宪法的层次“度”, “度”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不变的数量界限。
也就是说,不调整宪事法律关系的,不是部门宪法,而是属于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在宪法文本上没有相应规定,即使有很多甚至成体系的法律规范,也不是部门宪法;仅有宪法文本的规定,没有其他效力位阶法律文本细化、具体化的,也不能形成部门宪法。
按照“四统一”的构成要件或判别标准的要求,部门宪法完全是宪法的相对独立的部门。
(二)部门宪法的发生模式在宪法本身的变迁、普通部门法的发展、国家法治建设实践的合力推动下,部门宪法逐步生成和发展。
部门宪法因形成的根据、条件、环境具有差异性,由此产生不同的发生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发生模式有如下四种。
第一,具体—演绎模式。
如前所述,部门宪法基本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须在宪法文本中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在客观上为部门宪法界定范畴、确定原则和规定规范,所有这些都是部门宪法的最原始、最根本、最重要的依据。
部门宪法的概念、原则和规范从总体上和根本上说,都源于宪法典(如中国、美国等国家的成文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如英国、新西兰等国家的不成文宪法)的条款。
从宪法上的范畴、原则和规范到部门宪法的概念、原则和规范之转换,是从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的转化过程,也是一个具体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复杂的演绎方法实现的。
宪法规定的根本规范不同,其转化为部门宪法规范的具体化机制就不同,其中的演绎的方法也有差异。
第二,抽象—概括模式。
这个发生模式就是把相应部门法的规范提升为部门宪法的规范,所谓“提升”即为抽象和概括的过程。
不同部门法的提升有不同模式,如经济法的规范通过抽象、概括升华为经济宪法的规范,社会法的规范通过抽象、概括升华为社会宪法的规范,环境法的规范通过抽象、概括升华为环境宪法的规范,等等。
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型不同,部门法的规范体系则不同,它们升华为部门宪法的路径、机制和模式也就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采借—交叉模式。
就邻近学科而言,如政治学之于政治宪法、经济学之于经济宪法、社会学之于社会宪法,前者都是解释性认知,是认知理性的产物,后者以前者为认知基础,通过实践理性途径,吸收前者的规范性因素,逐步将解释性认知转化为规范性认知,继而提升转化为政治宪法、经济宪法、社会宪法等部门宪法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