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社会事业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同里镇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单一来源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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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月十六日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高龄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高龄证》)。

苏州市的《老年证》、《高龄证》统一印制,由各县级市、区老龄办负责免费向老年人发放。

第二条游览、文体活动优待(一)凡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高龄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二)本市、省内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不含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收取门票的旅游景点和苏州博物馆,按次购票半价优惠。

(三)苏州东园、怡园、盘门等景点早晨向持证晨练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苏府[2005]128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的养老服务事业,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机制和运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⑴服务对象公众化原则。

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⑵服务方式多样化原则。

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志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⑶服务队伍专业化原则。

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⑷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

加强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1•【字号】苏府[2002]104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弘扬敬老助老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2002年10月9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助老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采取措施,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可申请领取《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70周岁以上的可申请领取《高龄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高龄证》。

苏州市区及各县级市所发的《老年证》、《高龄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来苏的外省市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户口所在地的《高龄证》或《居民身份证》可享受我市老年人的同等优惠。

第五条老年人凭《老年证》可享受下列优惠:(一)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二)进入收取门票的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实行半价优惠;东园、怡园、盘门等景点早晨向持证晨练的老年人开放。

苏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

苏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

苏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苏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是指对于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老年人提供的保险保障,以应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意外费用。

在制定苏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时,需要考虑老年人特殊的身体状态和需求,以及苏州市的实际情况。

以下是一个参考的保险标准。

一、保险范围:1. 保险适用范围:年龄在60岁以上的居民,持有苏州市户籍,并在苏州市范围内居住或工作。

2. 保险期限:每个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人可以选择连续多年投保。

二、保险金额和保费:1. 保证金额:老年人投保的基本保证金额为X万元。

2. 保费:根据保证金额、年龄等因素计算,每年所有被保险人的保费总额不得超过X万元。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提供医疗费用、意外残疾或死亡赔偿等保险赔偿。

2. 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每天按照一定比例提供住院津贴。

3. 康复护理费用: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康复护理费用。

四、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免除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2. 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醉酒、非法活动等造成的意外伤害;3. 被保险人因参与恶性犯罪等非法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伤害。

五、保险理赔:1. 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医疗、康复等处理。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核实和审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赔付理赔金额。

六、其他事项:1. 若被保险人有多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相应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2. 若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与被保险人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取消保险合同。

以上是一个关于苏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的参考内容。

在实际制定保险标准时,还需要根据苏州市的实际情况和老年人的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19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19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19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8日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居家养老的实践,现就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家庭负责,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解决居家老年人生活困难,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服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政府援助对象、政府补助对象和自助对象三类,其中是政府援助、补助对象的老年人应具有苏州市户籍。

(一)政府援助对象。

1.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2.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的老年人;3.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对象中的困难老人。

(二)政府补助对象。

84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三年逐步扩大到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自助对象。

有经济条件的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吴江开发区和同里镇实行“区镇合一”管理体制

吴江开发区和同里镇实行“区镇合一”管理体制

吴江开发区和同里镇实行“区镇合一”管理体制昨天(2013年11月1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同里镇正式实行“区镇合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体制。

今后,吴江开发区这块国家级“金字招牌”将拥有更大发展空间,而同里古镇这一世界级“文化品牌”也将走进更为广阔的“大同里”时代。

此举对于提升开发区发展影响力和同里发展的驱动力,将起到极大推进作用。

吴江开发区成立21年来,已成为吴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近年来,随着开发区规模扩大和发展,发展空间受到限制,空间资源已远远不能满足招商引资和转型升级的需要。

同里作为吴江的一张世界级名片,旅游环境逐渐完善,但单靠镇级财力和精力,很难做到更好的保护和有效开发。

“开发区与同里镇‘区镇合一’后,将有效推进城市化引领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实现两者优势互补、一体化发展”,吴江区委书记梁一波说,开发区(同里镇)将实行统一审批权限、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经济发展、统一财政结算、统一组织人事、统一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六个统一”,将更加有利于统一招商引资和促进转型升级,有利于集中力量保护同里古镇、提高国际影响力和发展壮大旅游、农业等产业,有利于合理配置区域内各类资源,真正实现1+1大于2。

目前,同里旅游业的发展和品牌影响力的提升,正面临宝贵机遇。

“区镇合一”后,同里古镇的保护与开发、旅游品位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和吴江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等重大发展事项,都有了更强大的资金保障。

新成立的同里古镇保护委员会,将进一步强化文化旅游战略,持续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不断丰富古镇内涵功能,加快完善湿地公园的配套能力。

拥有了更多产业发展空间的开发区,将紧扣科技新城的发展定位,调整全区域的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社会、民生各项事业发展布局,进一步明晰发展功能片区。

同时,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吴江综合保税区报批工作,做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交相辉映,历史风貌和现代气息和谐共生,文化传承和创新创造齐头并进,把开发区和同里镇打造成吴江、苏州乃至面向全国、全世界的精彩“双面绣”。

苏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一)

苏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一)

苏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一)苏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引言•苏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的制定对保障老年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保险标准,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和保障他们的权益。

范围和适用人群•适用范围:苏州市65岁及以上、没有劳动能力或长期慢性病的老年人。

•适用人群:无认知障碍、无自杀倾向,且负责人出具负责对象无暴力倾向的鉴定证明。

保险项目1.医疗保险–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门诊费用等。

–最高保额:XXX元。

2.残疾补偿金–对因意外事故导致一级至三级残疾的老年人发放补偿金。

–补偿标准:一级残疾XXX元,二级残疾XXX元,三级残疾XXX元。

3.意外身故保险金–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家属发放保险金。

–保险金:XXX元。

4.津贴–对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每月津贴。

–津贴标准:XXX元/月。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苏州市政府全额承担,老年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申请流程1.资格审查–提供身份证明、年龄证明、居住证明等基本材料。

–核实是否符合保险标准要求。

2.申请表填写–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表可在保险公司或所在居住区相关部门处领取。

3.审核和发放–由保险公司或所在居住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发放保险证书或津贴。

结论•苏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的制定为老年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福利。

•通过保险项目的覆盖和保费的全额承担,老年人可以更加安心和舒适地生活。

注:以上为虚构内容,仅用于示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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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社会事业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同里镇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单一来源成交公告
苏州市宇杰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社会事业办公室的委托,就其拟采购的2020年度同里镇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布: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2020年度同里镇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SZYJ2020-WJ-D-002
二、谈判信息:
协商时间:2020年3月4日9:30
协商地点:苏州市宇杰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吴江区鲈乡南路银都大厦B 座10楼)
协商小组名单:秦怀平、严沈、张素艳
三、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成交单位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45号
成交金额: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
服务期限:1年
四、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及中标服务费:
收费标准: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以预算金额为基准,100万元以内1.5%、100~500万元1.1%、500万-1000万0.8% 1000万-5000万0.5%,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支付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4200.00元
五、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一)、采购人: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电话(略)
(二)、代理机构:苏州市宇杰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伟荣、王亚军电话(略)
六、公示期: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苏州市宇杰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3月5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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